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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责任。
(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0194)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廖创兴企业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九日(星期二)
上午十一时正假座香港德辅道中二十四号创兴银行中心二十七楼举行二零
一七年度股东周年大会,讨论下列议案:
1.省览并采纳本公司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经审核之综合
财务报表及董事会与核数师报告。
2.批准派发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末期现金股息每股港币0.30
元。
3.重选本公司董事(a)廖坤城先生;(b)许荣泉先生及(c)郑毓和先生及(d)厘定
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董事酬金。
4.再度聘任德勤关黄陈方会计师行为核数师及授权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并作为特别事项,酌情考虑通过(不论有否修订)下列普通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5. 「动议:
(a)在下文(b)段之规限下,一般性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之董事於有关期间(定
义见下文)行使本公司之一切权力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
或本公司股份上市所在,并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与联交
所就此认可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回购本公司股本,惟上述回购事项
须按照一切适用法例及联交所或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之证券上市规则(不
时修订)及在其规限下进行;
�C1�C
(b)本公司依据上文(a)段之批准获授权回购之本公司股份总数目不得超
过於本决议案获通过之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目之10%,而上述批
准须受相应限制;及
(c)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本决议案获通过之日起至下列最早日期止之期间:
(i)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按照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条例或本公司之公司组织章程细则规定,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须予举行期限届满之日;或
(iii)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更新或修订本决
议案所载列之授权之日。」
6. 「动议:
(a)在下文(c)段之规限下,一般性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之董事於有关期间
(定义见下文)行使本公司之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置本公司资本
中之额外股份,以及作出或授予将会或可能须行使该等权力之建议、
协议及期权(包括债券、认股权证、公司债券、票据及任何赋有权利可
认购或可兑换为本公司股份之证券);
(b)上文(a)段之批准将授权本公司之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作出或
授予将会或可能须於有关期间完结後行使该等权力之建议、协议及期
权(包括债券、认股权证、公司债券、票据及任何赋有权利可认购或可
兑换为本公司股份之证券);
(c)本公司之董事依据上文(a)段之批准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不
论依据期权或其他)及发行之股份总数目,除依据(i)配售新股(定义见
下文);(ii)行使根据本公司任何现有认股权证、债券、公司债券、票据
及任何附有可认购或可兑换为本公司股份之权利之证券;(iii)本公司
采纳之任何股份期权计划所授出之期权所附认购权获行使时而发行
之本公司股份;或(iv)按照本公司不时生效之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章
程细则,发行股份以股代息或配发股份以代替本公司股份获派之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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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部份股息的类似安排;或(v)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授出特定授权外,
不得超过於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之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目之20%,
而上述批准须受相应限制;及
(d)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本决议案获通过之日起至下列最早日期止之期间:
(i)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或
(ii)按照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条例或本公司之公司组织章程细则规定,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须予举行期限届满之日;或
(iii)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更新或修订本决
议案所载列之授权之日;及
「配售新股」指本公司之董事於指定期间向於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
股东名册之本公司股份或任何类别股份之持有人,按彼等於该日之持
股比例提呈发售股份(惟本公司之董事可就零碎股权或经考虑适用於
本公司之任何司法管辖区法例之任何限制或责任或任何认可监管机
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规定後,作出彼等认为必需或适当之取消权利
行动或另作安排)。」
7. 「动议待本大会通告所载第5或6项普通决议案获通过後,扩大本公司董事
获授予本大会通告所载根据第6项普通决议案可行使本公司权力以配发、
发行并处置股份之一般授权,在其上另加相当於本公司根据本大会通告
所载第5项普通决议案授予之授权可回购本公司之股份数目,惟该加上
之回购股份数目不得超过本公司於本决议案通过日期已发行股份总数之
10%。」 �C3�C8.其他事项。
承董事会命
廖烈武博士
主席
谨启
香港,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附注:
1.凡有权出席二零一七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并於大会上投票之本公司股东可委派另一人士
作为其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持有两股或以上股份之股东可委任多於一名代表同时出席
大会。受委派之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2.代表委任书连同代表委任书据之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公证人核证之
该等授权书或授权文件之副本须不迟於大会或其续会举行前四十八小时送达本公司之
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
心十七M楼,方为有效。
3.确定股东权利之记录日期:
(a)为确定合资格出席在二零一七年五月九日(星期二)举行之二零一七年股东周年大会(「二
零一七年股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股东,其名字须列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九日(星
期二)之股东名册内,本公司将由二零一七年五月四日(星期四)至二零一七年五月九
日(星期二)(包括首尾两天)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为确保有权出席二零一七
年股东周年大会及於会上投票,请将购入之所有股票及填妥背面或另页之过户表格,
最迟须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二日(星期二)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达本公司股份过户登记
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一八三号合和中心十七楼
一七一二至一七一六号�m,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b)为确定合资格享有二零一六年末期股息之股东,其名字须列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九日(星
期五)之股东名册内,本公司将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七日(星期三)至二零一七年五月
十九日(星期五)(包括首尾两天)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股东如欲获派末期股息,
请将购入之所有股票及填妥背面或另页之过户表格,最迟须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六
日(星期二)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达本公司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一八三号合和中心十七楼一七一二至一七一六号�m,办理过
户登记手续。
4.上述大会将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九日上午十时三十分开始进行登记。
5.本通告的中文版为译本仅供参考,如有任何抵触,概以英文版为准。
6.若会议当日上午八时或之後任何时间悬挂八号或以上台风信号又或黑色暴雨警告信号生效,
会议将延期举行或休会後另再举行续会。本公司将於本公司网站(www.lchi.com.hk)及香港
交易所披露易网站(www.hkexnews.hk)上载公告,通知股东重新安排的会议日期、时间及地点。
在黄色或红色暴雨警告信号生效期间,会议将会如期举行。於恶劣天气情况下,股东应
因应自身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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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载有关於(i)重选董事;及(ii)有关回购及发行股份之一般性授权之各项建议进一步详情的
通函,将於今天连同本公司二零一六年年报一并发送股东。
8.於本公布日期,本公司之董事会成员包括执行董事:廖烈武博士(主席)、廖烈智先生(董
事总经理兼行政总裁)、廖金辉先生(副董事总经理)、廖坤城先生(亦为廖烈忠医生之替
代董事)及李伟雄先生;非执行董事:廖烈忠医生、廖俊宁先生及许荣泉先生;及独立非
执行董事:郑慕智博士、唐展家先生、区锦源先生、马鸿铭博士及郑毓和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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