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1 �C
香 港 交 易 及 结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对 本 公 告 的 内 容 概 不
负 责,对 其 准 确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发 表 任 何 声 明,并 明 确 表 示,概 不 对 因 本 公 告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份 内 容 而 产 生 或 因 倚 赖 该 等 内 容 而 引 致 的 任 何 损 失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雅 居 乐 集 团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於 开 曼 群 岛 注 册 成 立 的 有 限 公 司)
(股 份 代 号:3383)
股 东 周 年 大 会 通 告
兹 通 告 雅 居 乐 集 团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 本 公 司」)谨 订 於 2017年 5月 8日 (星 期 一)下 午
2时 30分 假 座 香 港 金 钟 道 88号 太 古 广 场 香 港 港 丽 酒 店 大 堂 低 座 金 威 及 弥 敦 厅 举
行 股 东 周 年 大 会,以 考 虑 并 酌 情 通 过 下 列 决 议 案 (不 论 有 否 修 订) 为 普 通 决 议
案:
1. 省 览 及 采 纳 本 公 司 及 其 附 属 公 司 截 至 2016年12月 31日 止 年 度 的 经 审 核 财 务
报 表 连 同 董 事 会 报 告 及 独 立 核 数 师 报 告。
2. 宣 派 截 至 2016年 12月 31日 止 年 度 的 末 期 股 息 每 股 普 通 股 20港 仙。
3. 完 全 自 本 公 司 股 份 溢 价 账 中 宣 派 特 别 股 息 每 股 普 通 股 25港 仙。
4. 重 选 陈 卓 贤 先 生 为 本 公 司 董 事。
5. 重 选 陈 卓 喜 先 生 为 本 公 司 董 事。
6. 重 选 邝 志 强 先 生 为 本 公 司 董 事。
7. 重 选 许 照 中 先 生 为 本 公 司 董 事。
8. 重 选 黄 绍 开 先 生 为 本 公 司 董 事。
9. 授 权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 「 董 事 会」)厘 定 董 事 酬 金。
10. 重 新 委 聘 核 数 师 并 授 权 董 事 会 厘 定 其 酬 金。
11. 作 为 普 通 事 项,考 虑 并 酌 情 通 过 (不 论 有 否 修 订)下 列 第 11.A.项 至 第 11.C.项
决 议 案 ( 「 决 议 案」)为 普 通 决 议 案:
11.A. 「 动 议:
(i) 在 本 决 议 案 (ii)段 的 规 限 下,一 般 及 无 条 件 批 准 本 公 司 董 事 ( 「 董 事」)於
有 关 期 间 (定 义 见 下 文)内,在 受 限 於 并 根 据 所 有 适 用 法 律 及 香 港 联 合
�C 2 �C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 「 联 交 所」)不 时 修 订 的 证 券 上 市 规 则 的 规 定 下,行 使
本 公 司 的 一 切 权 力,於 联 交 所 购 回 本 公 司 的 股 份 ( 「 股 份」);
(ii) 根 据 本 决 议 案 (i)段 批 准 购 回 股 份 的 面 值 总 额,不 得 超 过 本 公 司 於 本
决 议 案 获 通 过 当 日 已 发 行 股 本 面 值 总 额 的 10%,而 上 述 批 准 须 以 此 为
限;及
(iii) 就 本 决 议 案 而 言:
「有 关 期 间」指 由 本 决 议 案 获 通 过 当 日 起 至 下 列 最 早 日 期 止 的 期 间:
(a) 本 公 司 下 届 股 东 周 年 大 会 结 束 时;或
(b) 本 公 司 组 织 章 程 细 则 或 任 何 适 用 法 律 规 定 本 公 司 须 举 行 下 届 股
东 周 年 大 会 的 期 限 届 满 之 日;或
(c) 本 决 议 案 赋 予 的 授 权 经 本 公 司 股 东 在 股 东 大 会 上 以 普 通 决 议 案
撤 销 或 修 改 之 日。」
11.B. 「 动 议:
(i) 在 本 决 议 案 (ii)段 的 规 限 下,一 般 及 无 条 件 批 准 董 事 於 有 关 期 间
(定 义 见 下 文)内 行 使 本 公 司 的 一 切 权 力,以 配 发、发 行 及 处 理 额
外 的 股 份,并 於 有 关 期 间 (定 义 见 下 文)内 授 出 认 购 或 将 任 何 证 券
转 换 为 股 份 的 权 利 (包 括 发 行 任 何 可 换 股 的 证 券 或 购 股 权、认 股
权 证 或 类 似 的 权 利 以 认 购 股 份),及 作 出 或 授 出 提 呈 或 订 立 协 议
以 实 现 上 述 事 宜;
�C 3 �C
(ii) 本 决 议 案 (i)段 所 授 予 的 权 利,将 授 权 董 事 於 有 关 期 间 (定 义 见 下
文)内 作 出 或 授 出 可 能 需 於 有 关 期 间 (定 义 见 下 文)结 束 後 需 配 发
股 份 或 发 行 证 券 的 建 议、购 股 权 (包 括 认 股 权 证、债 券、债 权 证、
票 据 及 附 带 权 利 可 认 购 或 兑 换 股 份 的 其 他 证 券)及 订 立 协 议;
(iii) 本 公 司 会 依 据 本 决 议 案(i)段 所 述 董 事 行 使 权 力 而 配 发 或 有 条 件 或
无 条 件 同 意 (不 论 是 否 依 据 购 股 权)配 发 及 发 行 的 股 本 面 值 总 额,
不 得 超 过 於 本 决 议 案 获 通 过 当 日 本 公 司 股 本 总 面 值 的 20% (不 包
括 依 据 (a)供 股 (定 义 见 下 文);或 (b)当 时 采 纳 的 任 何 购 股 权 计 划 或
类 似 安 排 下 所 授 认 购 股 份 的 认 购 权 的 行 使 而 向 该 计 划 或 类 似 安
排 指 定 的 股 份 承 授 人 进 行 的 股 份 发 行;或 (c)因 任 何 现 有 认 股 权
证、债 券、债 权 证、票 据 及 附 带 权 利 可 认 购 或 兑 换 股 份 的 其 他 本
公 司 证 券 所 附 带 的 认 购 权 或 转 换 权 获 行 使 而 进 行 的 股 份 发 行;或
(d)本 公 司 组 织 章 程 细 则 规 定 为 代 替 股 份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股 息 而 根
据 以 股 代 息 计 划 或 配 发 股 份 的 类 似 安 排 发 行 股 份),而 上 述 批 准
须 受 此 限 制;及
(iv) 就 本 决 议 案 而 言, 「有 关 期 间」一 词 与 本 通 告 第11.A.项 决 议 案 的(iii)
段 决 议 案 赋 予 的 涵 义 相 同。
「供 股」指 在 董 事 指 定 的 期 间 内,向 载 列 於 某 一 指 定 记 录 日 期 的 股 东 名
册 内 的 股 份 持 有 人 按 彼 等 当 时 的 持 股 比 例 建 议 配 售 本 公 司 股 份 (惟 董
事 有 权 就 零 碎 股 权,或 任 何 有 关 司 法 权 区 法 律 下 的 任 何 限 制 或 责 任,
或 联 交 所 或 任 何 认 可 监 管 机 构 或 任 何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规 定,作 出 彼 等 认
为 必 需 或 权 宜 取 消 若 干 股 东 在 此 方 面 的 权 利 或 作 出 其 他 安 排)」;及
�C 4 �C
11.C. 「 动 议 待 本 通 告 第 11.A.项 及 第 11.B.项 决 议 案 获 通 过 後,藉 增 加 相 当 於
本 公 司 根 据 本 通 告 第 11.A.项 决 议 案 授 予 董 事 的 授 权 所 购 回 本 公 司 股
本 中 股 份 总 面 值 的 数 额,以 扩 大 董 事 根 据 本 通 告 第 11.B.项 决 议 案 可
配 发 或 有 条 件 或 无 条 件 同 意 配 发 的 股 本 总 面 值,惟 本 公 司 购 回 的 股
本 面 值 不 得 超 过 於 本 决 议 案 获 通 过 当 日 本 公 司 已 发 行 股 本 总 面 值 的
10%。」
承 董 事 会 命
雅 居 乐 集 团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秘 书
林 炳 玉
香 港,2017年 3月 30日
中 国 主 要 办 事 处:
中 国
广 东 省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珠 江 新 城
华 夏 路 26号
雅 居 乐 中 心 33楼
邮 编:510623
香 港 主 要 营 业 地 点:
香 港
皇 后 大 道 东 1号
太 古 广 场 三 座 18楼
附 注:
1. 凡 有 权 出 席 大 会 或 其 任 何 续 会 及 於 会 上 投 票 的 股 东 可 委 派 其 他 人 士 代 其 出 席 大 会 及 投
票。持 有 本 公 司 股 本 中 两 股 或 以 上 股 份 的 股 东 可 委 任 一 名 以 上 受 委 代 表。受 委 代 表 毋 须
为 本 公 司 股 东。
2. 代 表 委 任 表 格 连 同 已 签 署 的 授 权 书 或 其 他 授 权 文 件 (如 有)或 经 由 公 证 人 签 署 证 明 的 该 等
授 权 书 或 授 权 文 件 副 本,须 最 迟 於 大 会 或 其 任 何 续 会 指 定 时 间 前 不 少 於 48小 时 交 回 至 本
公 司 的 股 份 过 户 登 记 香 港 分 处 卓 佳 证 券 登 记 有 限 公 司,地 址 为 香 港 皇 后 大 道 东 183号 合
和 中 心 22楼,方 为 有 效。
3. 股 东 在 交 回 代 表 委 任 表 格 後,仍 有 权 亲 身 出 席 大 会 或 其 任 何 续 会 并 於 会 上 投 票。在 该 情
况 下,代 表 委 任 表 格 将 视 作 已 被 撤 销。
�C 5 �C
4. 本 公 司 将 於 2017年 5月 2日 (星 期 二)至 2017年 5月 8日 (星 期 一) (包 括 首 尾 两 天)暂 停 办 理 股 份
过 户 登 记 手 续。为 确 保 有 权 出 席 大 会 或 其 任 何 续 会 并 於 会 上 投 票,有 关 股 票 连 同 所 有 过
户 文 件 须 不 迟 於 2017年 4月 28日 (星 期 五)下 午 4时 30分 送 达 本 公 司 的 股 份 过 户 登 记 香 港 分
处 卓 佳 证 券 登 记 有 限 公 司,地 址 为 香 港 皇 后 大 道 东 183号 合 和 中 心 22楼。
5. 本 公 司 将 於 2017年 5月 15日 (星 期 一)至 2017年 5月 17日 (星 期 三) (包 括 首 尾 两 天)暂 停 办 理 股
份 过 户 登 记 手 续。为 符 合 资 格 收 取 在 大 会 或 其 任 何 续 会 上 批 准 派 发 的 末 期 股 息 及 特 别 股
息,有 关 股 票 连 同 所 有 过 户 文 件 须 不 迟 於 2017年 5月 12日 (星 期 五)下 午 4时 30分 送 达 本 公
司 的 股 份 过 户 登 记 香 港 分 处 卓 佳 证 券 登 记 有 限 公 司,地 址 为 香 港 皇 后 大 道 东 183号 合 和
中 心 22楼。
於 本 公 告 日 期,董 事 会 由 十 三 名 成 员 组 成:即 陈 卓 林 先 生 * (主 席 兼 总 裁)、陈 卓
贤 先 生 * * (副 主 席)、陆 倩 芳 女 士 ** (副 主 席)、陈 卓 雄 先 生 *、黄 奉 潮 先 生 *、陈 忠
其 先 生 *、陈 卓 喜 先 生 **、陈 卓 南 先 生 **、郑 汉 钧 博 士 #、邝 志 强 先 生 #、张 永 锐
先 生 #、许 照 中 先 生 # 及 黄 绍 开 先 生 #。
* 执 行 董 事
** 非 执 行 董 事
# 独 立 非 执 行 董 事
AGILE N2005
05517
AGILE N2005行情
AGILE N2005(05517)公告
AGILE N2005(05517)回购
AGILE N2005(05517)评级
AGILE N2005(05517)沽空记录
AGILE N2005(05517)机构持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