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 乃 要 件 请 即 处 理
2017年 3月 30日
阁 下 如 对 本 通 函 任 何 方 面 或 应 采 取 的 行 动 有 任 何 疑 问,应 谘 询 阁 下 的 股 票 经 纪
或 其 他 注 册 证 券 交 易 商、银 行 经 理、律 师、专 业 会 计 师 或 其 他 专 业 顾 问。
阁 下 如 已 将 名 下 的 雅 居 乐 集 团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股 份 全 部 售 出 或 转 让,应 立 即 将 本
通 函 及 随 附 的 代 表 委 任 表 格 送 交 买 主 或 承 让 人 或 经 手 买 卖 或 转 让 的 银 行、股 票
经 纪 或 其 他 代 理 商,以 便 转 交 买 主 或 承 让 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的内容概不负责,
对 其 准 确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发 表 任 何 声 明,并 明 确 表 示,概 不 就 本 通 函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份 内 容 而 产 生 或 因 倚 赖 该 等 内 容 而 引 致 的 任 何 损 失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本 公 司 谨 订 於 2017年 5月 8日 (星 期 一)下 午 2时 30分 假 座 香 港 金 钟 道 88号 太 古 广 场
香 港 港 丽 酒 店 大 堂 低 座 金 威 及 弥 敦 厅 举 行 股 东 周 年 大 会,召 开 大 会 的 通 告 载 於
本 通 函 附 录 三。无 论 阁 下 能 否 出 席 大 会,务 请 依 照 印 备 的 指 示 填 妥 随 附 的 代 表
委 任 表 格,尽 快 且 无 论 如 何 须 於 大 会 指 定 举 行 时 间 前 不 少 於 48小 时 交 回 本 公 司
的 股 份 过 户 登 记 香 港 分 处 卓 佳 证 券 登 记 有 限 公 司,地 址 为 香 港 皇 后 大 道 东 183号
合 和 中 心 22楼。填 妥 并 交 回 代 表 委 任 表 格 後, 阁 下 仍 可 依 愿 亲 身 出 席 大 会 或 任
何 续 会 并 於 会 上 投 票。
雅 居 乐 集 团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於 开 曼 群 岛 注 册 成 立 的 有 限 公 司)
(股 份 代 号:3383)
自 股 份 溢 价 账 中
宣 派 及 派 付 特 别 股 息、
重 选 退 任 董 事
及
购 回 及 发 行 股 份 的 一 般 授 权 的 建 议
及
股 东 周 年 大 会 通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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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页 次
释 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董 事 会 函 件
1. 绪 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2. 自 股 份 溢 价 账 中 宣 派 及 派 付 特 别 股 息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3. 重 选 退 任 董 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4. 股 份 购 回 授 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5. 股 份 发 行 授 权 及 其 扩 大 授 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6. 推 荐 意 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7. 需 采 取 的 行 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8. 股 东 周 年 大 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9. 责 任 声 明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附 录 一 ― 重 选 退 任 董 事 详 情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附 录 二 ― 股 份 购 回 授 权 的 说 明 文 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4
附 录 三 ― 股 东 周 年 大 会 通 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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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就 本 通 函 而 言,除 非 文 义 另 有 规 定 外,下 列 词 汇 具 有 以 下 涵 义:
「股 东 周 年 大 会」 指 本 公 司 谨 订 於 2017年 5月 8日 (星 期 一) 下 午 2时
30分 假 座 香 港 金 钟 道 88号 太 古 广 场 香 港 港 丽
酒 店 大 堂 低 座 金 威 及 弥 敦 厅 举 行 的 股 东 周 年
大 会;
「股 东 周 年 大 会 通 告」 指 本 通 函 附 录 三 所 载 的 股 东 周 年 大 会 通 告;
「组 织 章 程 细 则」 指 本 公 司 的 组 织 章 程 细 则;
「 BBS」 指 铜 紫 荆 星 章;
「董 事 会」 指 本 公 司 的 董 事 会;
「陈 氏 家 族 信 托」 指 由 Top Coast为 受 托 人 成 立 的 家 族 信 托 (於 2016
年 12月 16日 退 任 及 委 任 富 丰 为 新 受 托 人),而
受 益 人 为 创 办 股 东;
「中 国」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就 本 通 函 而 言,不 包 括 香
港、中 国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及 台 湾;
「本 公 司」 指 雅 居 乐 集 团 控 股 有 限 公 司,一 家 於 开 曼 群 岛
注 册 成 立 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其 股 份 於 联 交 所
主 板 上 市;
「董 事」 指 本 公 司 的 董 事;
「创 办 股 东」 指 董 事 陈 卓 林 先 生、陈 卓 贤 先 生、陆 倩 芳 女 士、
陈 卓 雄 先 生、陈 卓 喜 先 生 及 陈 卓 南 先 生;
「富 丰」 指 富 丰 投 资 有 限 公 司,一 家 在 2016年 8月 8日 於 香
港 注 册 成 立 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在 2016年 12月 16
日 获 委 任 为 陈 氏 家 族 信 托 的 新 受 托 人;
「 GBS」 指 金 紫 荆 星 章;
「本 集 团」 指 本 公 司 及 其 附 属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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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港 元」 指 港 元,香 港 法 定 货 币;
「香 港」 指 中 国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 JP」 指 太 平 绅 士;
「最 後 可 行 日 期」 指 2017年 3月 24日,即 本 通 函 付 印 前 确 定 其 中 所
载 若 干 资 料 的 最 後 可 行 日 期;
「上 市 规 则」 指 联 交 所 证 券 上 市 规 则;
「 OBE」 指 大 英 帝 国 �� 章;
「人 民 币」 指 人 民 币,中 国 法 定 货 币;
「证 券 及 期 货 条 例」 指 香 港 法 例 第 571章 《证 券 及 期 货 条 例》;
「股 份」 指 本 公 司 股 本 中 每 股 面 值 0.10港 元 (或 本 公 司 股
本 不 时 拆 细、合 并、重 新 分 类 或 重 组 产 生 的 该
等 其 他 面 值)的 普 通 股;
「股 东」 指 股 份 持 有 人;
「股 份 发 行 授 权」 指 授予董事的一般授权以行使本公司权力提呈、
配 发 及 发 行、授 予 购 股 权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处 置
本 公 司 股 本 中 未 发 行 股 份,数 目 最 多 为 於 股
东 周 年 大 会 通 告 11.B.段 (按 11.C.段 修 订) 的 普
通 决 议 案 获 通 过 当 日 本 公 司 全 部 已 发 行 股 本
总 面 值 的 20%;
「股 份 溢 价 账」 指 本 公 司 之 股 份 溢 价 账,根 据 本 公 司 於 2016年 12
月 31日 之 经 审 核 综 合 财 务 报 表,其 於 该 日 的 进
账 款 额 约 为 人 民 币 3,889,77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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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股 份 购 回 授 权」 指 授 予 董 事 的 一 般 授 权 以 行 使 本 公 司 权 力 购
回 股 份, 数 目 最 多 为 於 股 东 周 年 大 会 通 告
11.A.段 的 普 通 决 议 案 获 通 过 当 日 本 公 司 全 部
已 发 行 股 本 总 面 值 的 10%;
「股 份 购 回 规 则」 指 上 市 规 则 所 载 规 管 其 证 券 主 要 在 联 交 所 上 市
的 公 司 进 行 股 份 购 回 的 有 关 规 则;
「特 别 股 息」 指 董 事 会 建 议 之 拟 派 特 别 股 息 每 股 25港 仙;
「联 交 所」 指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收 购 守 则」 指 公 司 收 购、合 并 及 股 份 购 回 守 则;
「 Top Coast」 指 Top Coast Investment Limited,一 家 在 2005年 5
月 17日 於 英 属 处 女 群 岛 注 册 成 立 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为 陈 氏 家 族 信 托 的 原 受 托 人 (於 2016年
12月 16日 退 任);及
「 %」 指 百 分 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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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事 会 函 件
雅 居 乐 集 团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於 开 曼 群 岛 注 册 成 立 的 有 限 公 司)
(股 份 代 号:3383)
董 事:
陈 卓 林 先 生(主 席 兼 总 裁) *
陈 卓 贤 先 生 ** (副 主 席)
陆 倩 芳 女 士 ** (副 主 席)
陈 卓 雄 先 生 *
黄 奉 潮 先 生 *
陈 忠 其 先 生 *
陈 卓 喜 先 生 **
陈 卓 南 先 生 **
郑 汉 钧 博 士 #GBS, OBE, JP
邝 志 强 先 生 #
张 永 锐 先 生 #BBS
许 照 中 先 生 #JP
黄 绍 开 先 生 #
* 执 行 董 事
** 非 执 行 董 事
# 独 立 非 执 行 董 事
注 册 办 事 处:
Cricket Square
Hutchins Drive
P.O. Box 2681
Grand Cayman KY1-1111
Cayman Islands
中 国 主 要 办 事 处:
中 国
广 东 省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珠 江 新 城
华 夏 路 26号
雅 居 乐 中 心 33楼
邮 编:510623
香 港 主 要 营 业 地 点:
香 港
皇 后 大 道 东 1号
太 古 广 场 三 座
18楼
敬 启 者:
自 股 份 溢 价 账 中
宣 派 及 派 付 特 别 股 息、
重 选 退 任 董 事
及
购 回 及 发 行 股 份 的 一 般 授 权 的 建 议
及
股 东 周 年 大 会 通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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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事 会 函 件
1. 绪 言
本 通 函 旨 在 向 阁 下 提 供 合 理 所 需 资 料,以 协 助 阁 下 决 定 是 否 投 票 赞 成 或
反 对 将 於 股 东 周 年 大 会 上 提 呈 有 关 (其 中 包 括) (i)自 股 份 溢 价 账 中 宣 派 及 派 付 特
别 股 息;(ii)重 选 退 任 董 事;及 (iii)授 予 董 事 股 份 购 回 授 权、股 份 发 行 授 权 及 扩 大
股 份 发 行 授 权 的 决 议 案。
2. 自 股 份 溢 价 账 中 宣 派 及 派 付 特 别 股 息
受 下 文 「自 股 份 溢 价 账 中 派 付 特 别 股 息 之 条 件」一 节 所 载 条 件 能 否 满 足 所 限,
董 事 会 已 建 议 自 股 份 溢 价 账 中 宣 派 及 派 付 特 别 股 息 每 股 25港 仙。
於 最 後 可 行 日 期,本 公 司 已 发 行 股 本 包 括 3,917,047,500股 股 份。假 设 於 最 後
可 行 日 期 後 至 截 至 股 东 周 年 大 会 概 无 发 行 或 购 回 额 外 股 份,倘 宣 派 及 派 付 特 别
股 息,特 别 股 息 金 额 合 共 将 约 为 979,262,000港 元 (相 等 於 约 人 民 币 871,641,000元)。
受 下 文「自 股 份 溢 价 账 中 派 付 特 别 股 息 之 条 件」一 节 所 载 条 件 能 否 满 足 所 限,特
别 股 息 拟 根 据 组 织 章 程 细 则 第 136条 及 第 137条 及 开 曼 群 岛 法 律 自 股 份 溢 价 账 中
派 付。
於 2016年 12月 31日,根 据 本 公 司 经 审 核 综 合 财 务 报 表,股 份 溢 价 账 之 进 账 额
约 为 人 民 币 3,889,775,000元。於 派 付 特 别 股 息 後,股 份 溢 价 账 之 进 账 额 结 余 约 为
人 民 币 3,018,134,000元。
自 股 份 溢 价 账 中 派 付 特 别 股 息 之 条 件
自 股 份 溢 价 账 中 派 付 特 别 股 息 须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後 方 可 作 实:
(a) 根 据 组 织 章 程 细 则 第 136条 及 第 137条 由 股 东 通 过 普 通 决 议 案 自 股 份 溢
价 账 中 宣 派 及 批 准 派 付 特 别 股 息;及
(b) 董 事 信 纳,概 无 合 理 理 由 相 信 本 公 司 於 紧 随 派 付 特 别 股 息 後 无 法 偿 付
在 日 常 业 务 过 程 中 到 期 应 付 的 债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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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事 会 函 件
上 文 所 载 条 件 不 可 获 豁 免。倘 该 等 条 件 未 能 满 足,特 别 股 息 将 不 予 派 付。
受 上 文 条 件 能 否 满 足 所 限,预 期 特 别 股 息 连 同 末 期 股 息 将 於 2017年 5月 25日
(星 期 四)以 现 金 派 付 予 於 2017年 5月 17日 (星 期 三)(即 厘 定 有 权 获 派 特 别 股 息 连 同
末 期 股 息 之 记 录 日 期)名 列 本 公 司 股 东 名 册 之 合 资 格 股 东。
自 股 份 溢 价 账 中 派 付 特 别 股 息 之 理 由 及 影 响
为 庆 祝 本 集 团 创 建 二 十 五 周 年,董 事 会 建 议 宣 派 及 派 付 特 别 股 息,以 答 谢
股 东 的 长 期 支 持。经 计 算 本 集 团 之 现 有 现 金 流 後,董 事 会 认 为,本 公 司 有 足 够 现
金 资 源 派 付 特 别 股 息,而 派 付 特 别 股 息 将 不 会 对 本 集 团 之 财 务 状 况 构 成 任 何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自 股 份 溢 价 账 中 派 付 特 别 股 息 并 不 会 削 减 本 公 司 之 法 定 或 已 发 行 股 本,亦
不 会 削 减 股 份 面 值 或 令 股 份 的 买 卖 安 排 有 任 何 变 动。
董 事 认 为,建 议 自 股 份 溢 价 账 中 宣 派 及 派 付 特 别 股 息 符 合 本 公 司 及 其 股 东
之 整 体 利 益。
暂 停 办 理 股 东 登 记 手 续
为确定股东获派特别股息连同末期股息之权利,本公司将自2017年5月15日 (星
期一)至2017年5月17日 (星期三) (首尾两日包括在内)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股 东 如 欲 符 合 资 格 获 派 特 别 股 息 连 同 末 期 股 息,所 有 已 填 妥 之 过 户 表 格 连 同 有
关 股 票,须 於 2017年 5月 12日 (星 期 五) 下 午 四 时 三 十 分 前 送 达 本 公 司 之 股 份 过 户
登记香港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
以 办 理 登 记 手 续。
3. 重 选 退 任 董 事
根 据 组 织 章 程 细 则 第 87条 的 规 定,陈 卓 贤 先 生、陈 卓 喜 先 生、邝 志 强 先 生、
许 照 中 先 生 及 黄 绍 开 先 生 将 於 股 东 周 年 大 会 上 退 任 董 事 职 位,惟 合 资 格 并 愿 意
於 股 东 周 年 大 会 膺 选 连 任。
陈 卓 贤 先 生、陈 卓 喜 先 生、邝 志 强 先 生、许 照 中 先 生 及 黄 绍 开 先 生 的 详 情 载
於 本 通 函 附 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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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事 会 函 件
4. 股 份 购 回 授 权
於 股 东 周 年 大 会 上,将 提 呈 一 项 普 通 决 议 案 以 授 予 董 事 股 份 购 回 授 权,
其 有 关 详 情 载 於 股 东 周 年 大 会 通 告 11.A.段。根 据 股 份 购 回 授 权 可 购 回 的 股 份 最
多 为 於 批 准 股 份 购 回 授 权 的 决 议 案 获 通 过 当 日 本 公 司 全 部 已 发 行 股 本 总 面 值 的
10%。股 份 购 回 授 权 将 可 於 股 东 周 年 大 会 通 告 11.A.段 所 载 由 股 东 通 过 的 普 通 决 议
案 後 起 计 期 间 行 使,直 至 下 列 最 早 日 期 止:(i)本 公 司 下 届 股 东 周 年 大 会 结 束 时;
(ii)组 织 章 程 细 则 或 任 何 适 用 法 律 规 定 本 公 司 须 举 行 下 届 股 东 周 年 大 会 的 期 限 届
满 之 日;及 (iii)股 东 在 股 东 大 会 上 以 普 通 决 议 案 方 式 撤 销 或 修 订 股 东 周 年 大 会 通
告 11.A.段 所 载 由 股 东 通 过 的 普 通 决 议 案 所 述 权 力 之 日。
根 据 股 份 购 回 规 则 的 规 定 须 发 出 的 说 明 文 件 (当 中 载 有 股 份 购 回 授 权 的 全
部有关资料)载於本通函附录二。说明文件所载资料乃向股东提供合理所需资料,
以 令 彼 等 可 对 股 东 周 年 大 会 通 告 11.A.段 所 载 授 予 董 事 股 份 购 回 授 权 的 建 议 普 通
决 议 案 作 出 知 情 决 定。
5. 股 份 发 行 授 权 及 其 扩 大 授 权
於 股 东 周 年 大 会 上,亦 将 提 呈 一 项 普 通 决 议 案 以 授 予 董 事 股 份 发 行 授 权。
此 外,将 建 议 另 一 项 决 议 案 扩 大 股 份 发 行 授 权,藉 以 在 董 事 根 据 股 份 发 行 授 权 可
能 配 发 或 有 条 件 或 无 条 件 同 意 配 发 的 股 份 总 面 值 中 加 入 根 据 股 份 购 回 授 权 (若 已
授 出)所 购 回 的 股 份 总 面 值。
股 份 发 行 授 权 及 扩 大 股 份 发 行 授 权 将 可 於 股 东 周 年 大 会 通 告 11.B.段 及
11.C.段 所 载 由 股 东 通 过 的 普 通 决 议 案 获 通 过 後 起 计 期 间 行 使,直 至 下 列 最 早 日
期 止:(i)本 公 司 下 届 股 东 周 年 大 会 结 束 时;(ii)组 织 章 程 细 则 或 任 何 适 用 法 律 规
定 本 公 司 须 举 行 下 届 股 东 周 年 大 会 的 期 限 届 满 之 日;及 (iii)股 东 在 股 东 大 会 上 以
普 通 决 议 案 方 式 撤 销 或 修 订 载 於 股 东 周 年 大 会 通 告 11.B.段 及 11.C.段 所 载 由 股 东
通 过 的 普 通 决 议 案 所 述 权 力 之 日。
股 份 发 行 授 权 及 扩 大 股 份 发 行 授 权 的 详 情 载 於 股 东 周 年 大 会 通 告 11.B.段 及
11.C.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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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事 会 函 件
6. 推 荐 意 见
董 事 认 为 自 股 份 溢 价 账 中 宣 派 及 派 付 特 别 股 息、重 选 退 任 董 事、授 出 股 份
购 回 授 权、股 份 发 行 授 权 及 扩 大 股 份 发 行 授 权 皆 符 合 本 公 司 及 其 股 东 整 体 的 最
佳 利 益。因 此,董 事 建 议 全 体 股 东 投 票 赞 成 股 东 周 年 大 会 通 告 所 载 的 决 议 案。
7. 需 采 取 的 行 动
随 本 通 函 附 上 股 东 周 年 大 会 的 代 表 委 任 表 格。无 论 阁 下 能 否 出 席 股 东 周
年 大 会,务 请 依 照 印 备 的 指 示 填 妥 随 附 的 代 表 委 任 表 格,尽 快 且 无 论 如 何 须 於 股
东 周 年 大 会 指 定 举 行 时 间 前 不 少 於 48小 时 交 回 本 公 司 的 股 份 过 户 登 记 香 港 分 处
卓 佳 证 券 登 记 有 限 公 司,地 址 为 香 港 皇 后 大 道 东 183号 合 和 中 心 22楼。填 妥 并 交
回 代 表 委 任 表 格 後, 阁 下 仍 可 依 愿 亲 身 出 席 股 东 周 年 大 会 或 任 何 续 会 及 於 会 上
投 票。
8. 股 东 周 年 大 会
股 东 周 年 大 会 通 告 载 於 本 通 函 之 附 录 三。
根 据 上 市 规 则 第 13.39(4)条 的 规 定,除 主 席 以 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则 做 出 决 定,容
许 纯 粹 有 关 程 序 或 行 政 事 宜 的 决 议 案 以 举 手 方 式 表 决 外,於 股 东 大 会 上 股 东 之
任 何 表 决 必 须 以 投 票 方 式 进 行。因 此,於 股 东 周 年 大 会 上 提 呈 的 所 有 决 议 案 将 以
投 票 方 式 表 决。
9. 责 任 声 明
本 通 函 乃 遵 照 上 市 规 则 的 规 定 而 刊 载,旨 在 提 供 有 关 本 公 司 的 资 料。董 事
愿 意 就 本 通 函 的 资 料 共 同 及 个 别 地 承 担 全 部 责 任。董 事 於 作 出 一 切 合 理 查 询 後,
确 认 就 彼 等 所 知 及 所 信,本 通 函 所 载 资 料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均 属 准 确 及 完 备,并 无 误
导 或 欺 诈 成 分,且 并 无 遗 漏 其 他 事 项,足 以 令 致 本 通 函 或 其 所 载 任 何 陈 述 产 生 误
导。
此 致
列 位 股 东 台 照
承 董 事 会 命
雅 居 乐 集 团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主 席 兼 总 裁
陈 卓 林
2017年 3月 30日
�C 9 �C
附 录 一 重 选 退 任 董 事 详 情
本 附 录 下 文 所 载 乃 有 关 将 於 股 东 周 年 大 会 退 任 并 膺 选 连 任 董 事 的 详 情:
陈 卓 贤,49岁,2015年 3月 25日 起 任 董 事 会 副 主 席 兼 非 执 行 董 事。2005年 8月
至 2014年 3月 28日 止 期 间 曾 为 执 行 董 事、董 事 会 副 主 席 兼 本 公 司 联 席 总 裁。2014
年 3月 28日 至 2014年 10月 10日 止 期 间 曾 任 非 执 行 董 事。2014年 10月 10日 至 2015年
3月 25日 止 期 间 曾 任 执 行 董 事、董 事 会 署 理 联 席 主 席 兼 本 公 司 署 理 联 席 总 裁。陈
先 生 拥 有 逾 24年 丰 富 房 地 产 发 展 及 管 理 经 验。陈 先 生 主 要 负 责 参 与 董 事 会 会 议
以 就 达 致 协 定 公 司 目 标 及 方 针 提 供 有 关 本 集 团 发 展 策 略 及 政 策 之 意 见 以 及 检 讨
本 集 团 表 现。陈 先 生 曾 获 颁 殊 荣 无 数,包 括 2003年 的「广 东 省 优 秀 民 营 企 业 家」,
2007年 的 「 2006�C2007年 中 国 广 州 最 受 尊 敬 企 业 家」及 2008年 的 「广 东 十 大 慈 善 人 物」
等 殊 荣。於 公 职 方 面,陈 先 生 现 为 政 协 第 十 一 届 广 东 省 委 员 会 常 务 委 员 及 广 东 省
地 产 商 会 会 长 及 广 东 省 侨 心 慈 善 基 金 会 第 三 届 理 事 会 荣 誉 主 席,并 曾 於 2007年 出
任 政 协 第 十 届 广 东 省 委 员 会 常 务 委 员 及 中 华 慈 善 总 会 荣 誉 副 会 长。陈 先 生 为 陈
卓 林、陈 卓 雄、陈 卓 喜 及 陈 卓 南 之 兄 弟。
陈 先 生 於 过 去 3年 并 无 於 其 他 上 市 公 众 公 司 担 任 任 何 董 事 职 务。於 最 後 可 行
日期,陈先生於2,468,783,750股股份中拥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界定之权益。
陈 先 生 已 与 本 公 司 订 立 日 期 为 2015年 3月 25日 的 调 任 函,任 期 至 股 东 周 年 大
会 结 束,或 直 至 其 中 一 方 向 另 一 方 发 出 不 少 於 一 个 月 的 书 面 通 知 提 前 终 止 为 止。
有 关 陈 先 生 的 委 任 须 遵 守 组 织 章 程 细 则 有 关 董 事 轮 席 退 任 的 规 定。於 2016年,陈
先 生 已 收 取 的 总 董 事 酬 金 为 390,000港 元。陈 先 生 的 董 事 酬 金 乃 由 董 事 会 根 据 董
事 会 薪 酬 委 员 会 的 建 议,参 考 陈 先 生 调 任 函 的 条 款、彼 於 本 集 团 所 承 担 的 职 责、
本 公 司 的 薪 酬 政 策 及 现 时 �� 况 而 厘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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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一 重 选 退 任 董 事 详 情
陈 卓 喜,58岁,自 2014年 3月 28日 起 为 非 执 行 董 事。2005年 8月 至 2014年 3月
28日 期 间 曾 任 执 行 董 事 兼 本 公 司 高 级 副 总 裁。陈 先 生 拥 有 逾 24年 丰 富 房 地 产 发
展 及 相 关 业 务 经 验。彼 主 要 负 责 参 与 董 事 会 会 议 以 就 达 致 协 定 公 司 目 标 及 方 针
提 供 有 关 本 集 团 发 展 策 略 及 政 策 之 意 见 以 及 检 讨 本 集 团 表 现。陈 先 生 为 陈 卓 林、
陈 卓 贤、陈 卓 雄 及 陈 卓 南 之 兄 弟。
陈 先 生 於 过 去 3年 并 无 於 其 他 上 市 公 众 公 司 担 任 任 何 董 事 职 务。於 最 後 可 行
日期,陈先生於2,460,971,250股股份中拥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界定之权益。
陈 先 生 已 与 本 公 司 订 立 日 期 为 2014年 3月 28日 的 调 任 函 ( 「该 调 任 函」),其 後
彼 於 2014年 6月 13日 举 行 的 本 公 司 股 东 周 年 大 会 上 获 重 选 为 董 事,而 根 据 该 调 任
函 的 条 款,彼 的 任 期 至 股 东 周 年 大 会 结 束,或 直 至 其 中 一 方 向 另 一 方 发 出 书 面 通
知 提 前 终 止 为 止。有 关 陈 先 生 的 委 任 须 遵 守 组 织 章 程 细 则 有 关 董 事 轮 席 退 任 的
规 定。於 2016年,陈 先 生 已 收 取 的 总 董 事 酬 金 为 390,000港 元。陈 先 生 的 董 事 酬 金
乃 由 董 事 会 根 据 董 事 会 薪 酬 委 员 会 的 建 议,参 考 调 任 函 的 条 款、彼 於 本 集 团 所 承
担 的 职 责、本 公 司 的 薪 酬 政 策 及 现 时 �� 况 而 厘 定。
邝 志 强,67岁,自 2005年 10月 起 为 独 立 非 执 行 董 事。彼 亦 为 董 事 会 审 核 委 员
会 主 席、薪 酬 委 员 会 及 提 名 委 员 会 成 员。邝 先 生 主 要 负 责 向 董 事 会 提 供 独 立 意
见。彼 持 有 香 港 大 学 社 会 科 学 学 士 学 位,并 为 英 格 兰 及 威 尔 斯 特 许 会 计 师 公 会 及
香 港 会 计 师 公 会 资 深 会 员。邝 先 生 现 为 新 创 建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股 份 代 号:659)、东
英 金 融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股 份 代 号:1140)、环 球 数 码 创 意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股 份 代 号:
8271)、中 国 电 力 国 际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股 份 代 号:2380)、恒 基 兆 业 地 产 有 限 公 司 (股
份 代 号:12)、恒 基 兆 业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股 份 代 号:97)、中 信 国 际 电 讯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股 份 代 号:1883)、中 远 海 运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前 称 中 国 远 洋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股 份 代 号:1919)、周 大 福 珠 宝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股 份 代 号:1929)、丰 盛 机 电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股 份 代 号:331)、上 海 商 业 银 行 有 限 公 司 及 比 雷 埃 夫 斯 港 口 有 限 公
司 (一 间 於 希 腊 雅 典 上 市 之 公 司)等 公 司 的 独 立 非 执 行 董 事。彼 於 2013年 辞 任 中 国
诚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17)及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彼亦於2014年6月辞任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694)监事一职。
邝 先 生 於 1984年 至 1998年 期 间 曾 任 罗 兵 咸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合 夥 人 及 於 1992年 至 1997
年 期 间 曾 任 香 港 联 交 所 理 事 会 理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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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一 重 选 退 任 董 事 详 情
除 上 述 披 露 者 外,邝 先 生 於 过 去 3年 并 无 於 其 他 上 市 公 众 公 司 担 任 任 何 董 事
职务。彼与任何董事、本公司的高级管理层、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并无任何关系。
於 最 後 可 行 日 期,邝 先 生 於 由 本 公 司 发 行 的 2020年 到 期 本 金 总 额 为 5亿 美 元 的 9%
优 先 票 据 中 拥 有 500,000美 元 权 益 (约 占 0.1%)。除 上 述 披 露 者 外,邝 先 生 并 无 於 股
份 中 拥 有 证 券 及 期 货 条 例 第 XV部 所 界 定 之 任 何 权 益。
邝 先 生 已 与 本 公 司 订 立 日 期 为 2014年 6月 13日 的 委 任 函,任 期 至 股 东 周 年 大
会 结 束,或 直 至 其 中 一 方 向 另 一 方 发 出 不 少 於 一 个 月 的 书 面 通 知 提 前 终 止 为 止。
有 关 邝 先 生 的 委 任 须 遵 守 组 织 章 程 细 则 有 关 董 事 轮 席 退 任 的 规 定。於 2016年,邝
先 生 已 收 取 的 总 董 事 酬 金 为 390,000港 元。邝 先 生 的 董 事 酬 金 乃 由 董 事 会 根 据 董
事 会 薪 酬 委 员 会 的 建 议,参 考 邝 先 生 委 任 函 的 条 款、彼 於 本 集 团 所 承 担 的 职 责、
本 公 司 的 薪 酬 政 策 及 现 时 �� 况 而 厘 定。
邝 先 生 出 任 独 立 非 执 行 董 事 已 逾 九 年。尽 管 彼 连 续 任 职 独 立 非 执 行 董 事 已
有 一 段 颇 长 的 时 间,基 於 彼 已 就 上 市 规 则 第 3.13条 所 载 各 事 项 以 书 面 方 式 向 本 公
司确认彼之独立性,故董事会信纳彼之独立性,并相信彼仍然属独立人士。此外,
基 於 邝 先 生 拥 有 丰 富 的 知 识 及 经 验,董 事 会 相 信 彼 重 选 连 任 乃 符 合 本 公 司 及 股
东 整 体 的 最 佳 利 益,因 此 彼 应 获 重 选。根 据 上 市 规 则 附 录 十 四 所 载 的 企 业 管 治 守
则 的 守 则 条 文 第 A.4.3条,有 关 重 选 事 宜 须 於 股 东 周 年 大 会 上 由 股 东 以 独 立 决 议
案 方 式 批 准。
许 照 中,JP,69岁,自 2014年 6月 27日 起 担 任 独 立 非 执 行 董 事。彼 亦 为 董 事 会
审 核 委 员 会、提 名 委 员 会 及 薪 酬 委 员 会 成 员。许 先 生 主 要 负 责 向 董 事 会 提 供 独 立
意 见,彼 具 备 逾 40年 之 证 券 及 投 资 经 验。许 先 生 为 香 港 证 券 及 投 资 学 会 高 级 资 深
会员及香港董事学会资深会员。彼多年来曾出任香港联交所理事会理事及副主席、
香 港 证 券 及 期 货 事 务 监 察 委 员 会 ( 「证 监 会」)谘 询 委 员 会 委 员、香 港 中 央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董 事、香 港 交 易 及 结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上 市 委 员 会 委 员、证 券 及 期 货 事 务 上 诉 审
裁 处 委 员、公 司 法 改 革 常 务 委 员 会 委 员 及 香 港 会 计 师 公 会 调 查 小 组 A组 委 员。彼
曾 为 证 监 会 房 地 产 投 资 信 托 基 金 委 员 会 委 员。许 先 生 为 珠 海 市 横 琴 新 区 管 理 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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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一 重 选 退 任 董 事 详 情
员 会 之 横 琴 新 区 发 展 谘 询 委 员 会 委 员 及 横 琴 新 区 港 澳 法 律 问 题 专 家 小 组 顾 问。
许 先 生 於 2004年 获 香 港 政 府 委 任 为 太 平 绅 士,并 由 2006年 至 2017年 获 中 国 珠 海 市
人 民 政 治 协 商 会 议 委 任 为 政 协 委 员。许 先 生 於 2011年 曾 任 侨 丰 金 融 集 团 (香 港)有
限 公 司 (现 称 兴 业 金 融 集 团 (香 港)有 限 公 司)副 主 席。彼 现 为 六 福 集 团 (国 际)有 限
公 司 (股 份 代 号:590)之 非 执 行 董 事 及 六 福 金 融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的 主 席 及 行 政 总 裁。
许 先 生 亦 为 华 南 城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股 份 代 号:1668)、金 地 商 置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股
份 代 号:535)、利 福 国 际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股 份 代 号:1212)、中 石 化 炼 化 工 程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份 代 号:2386)、珠 海 控 股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股 份 代 号:908)及
丰 盛 机 电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股 份 代 号:331)之 独 立 非 执 行 董 事。彼 於 2015年 2月 辞 任
俊 和 发 展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现 称 亚 洲 联 合 基 建 控 股 有 限 公 司)(股 份 代 号:711) 之 独
立 非 执 行 董 事 职 务,并 於 2015年 4月 退 任 香 港 交 易 及 结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股 份 代 号:
388)之 独 立 非 执 行 董 事 职 务。
除 上 述 披 露 者 外,许 先 生 於 过 去 3年 并 无 於 其 他 上 市 公 众 公 司 担 任 任 何 董 事
职务。彼与任何董事、本公司的高级管理层、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并无任何关系。
许 先 生 并 无 於 股 份 中 拥 有 证 券 及 期 货 条 例 第 XV部 所 界 定 之 任 何 权 益。
许 先 生 已 与 本 公 司 订 立 日 期 为 2015年 6月 12日 的 委 任 函,任 期 至 2018年 本 公
司 股 东 周 年 大 会 结 束,或 直 至 其 中 一 方 向 另 一 方 发 出 不 少 於 一 个 月 的 书 面 通 知
提前终止为止。有关许先生的委任须遵守组织章程细则有关董事轮席退任的规定。
於 2016年,许 先 生 已 收 取 的 总 董 事 酬 金 为 390,000港 元。许 先 生 的 董 事 酬 金 乃 由 董
事 会 根 据 董 事 会 薪 酬 委 员 会 的 建 议,参 考 许 先 生 委 任 函 的 条 款、彼 於 本 集 团 所 承
担 的 职 责、本 公 司 的 薪 酬 政 策 及 现 时 �� 况 而 厘 定。
黄 绍 开,76岁,自 2014年 6月 27日 起 出 任 独 立 非 执 行 董 事。彼 亦 为 董 事 会 提
名 委 员 会、薪 酬 委 员 会 及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成 员。黄 先 生 主 要 负 责 向 董 事 会 提 供 独
立 意 见,彼 持 有 澳 门 大 学 (前 称 澳 门 东 亚 大 学)颁 发 之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学 位。黄 先 生
於 金 融 服 务 业 累 计 逾 40年 经 验。彼 曾 任 香 港 董 事 学 会 有 限 公 司 主 席 及 任 海 通 国
际 证 券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的 执 行 董 事、副 主 席 及 行 政 总 裁。彼 亦 曾 任 公 司 法 改 革 常 务
委 员 会 委 员、香 港 联 交 所 上 市 委 员 会 委 员、香 港 贸 易 发 展 局 金 融 服 务 及 专 业 服 务
谘 询 委 员 会 会 员。彼 现 任 铠 盛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顾 问,曾 任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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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一 重 选 退 任 董 事 详 情
外 业 务 顾 问。彼 曾 任 香 港 证 券 及 投 资 学 会 董 事。彼 现 任 达 利 国 际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股
份 代 号:608)、天 津 发 展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股 份 代 号:882)及 泰 加 保 险 (控 股)有 限 公
司 (股 份 代 号:6161)之 独 立 非 执 行 董 事。
除上述披露者外,黄先生於过去3年并无於其他上市公司担任任何董事职务。
彼 与 任 何 董 事、本 公 司 的 高 级 管 理 层、主 要 股 东 或 控 股 股 东 并 无 任 何 关 系。黄 先
生 并 无 於 股 份 中 拥 有 证 券 及 期 货 条 例 第 XV部 所 界 定 之 任 何 权 益。
黄 先 生 已 与 本 公 司 订 立 日 期 为 2015年 6月 12日 的 委 任 函,任 期 至 2018年 本 公
司 股 东 周 年 大 会 结 束,或 直 至 其 中 一 方 向 另 一 方 发 出 不 少 於 一 个 月 的 书 面 通 知
提前终止为止。有关黄先生的委任须遵守组织章程细则有关董事轮席退任的规定。
於 2016年,黄 先 生 已 收 取 的 总 董 事 酬 金 为 390,000港 元。黄 先 生 的 董 事 酬 金 乃 由 董
事 会 根 据 董 事 会 薪 酬 委 员 会 的 建 议,参 考 黄 先 生 委 任 函 的 条 款、彼 於 本 集 团 所 承
担 的 职 责、本 公 司 的 薪 酬 政 策 及 现 时 �� 况 而 厘 定。
一 般 事 项
除 上 述 披 露 者 外,概 无 任 何 其 他 有 关 重 选 董 事 的 资 料 根 据 上 市 规 则 第
13.51(2)条 (h)至 (v)分 段 须 予 以 披 露,亦 无 其 他 事 项 须 股 东 垂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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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二 股 份 购 回 授 权 的 说 明 文 件
本 附 录 为 上 市 规 则 及 股 份 购 回 规 则 规 定 所 须 提 供 的 说 明 文 件 (亦 构 成 《公 司
条例》 (香港法例第622章)第239条所规定的备忘录),旨在向股东提供必需的资料,
以 供 彼 等 考 虑 授 出 股 份 购 回 授 权。就 本 附 录 而 言,按 收 购 守 则 的 定 义, 「股 份」一
词 乃 指 所 有 类 别 的 股 份 及 带 有 认 购 或 购 买 股 份 权 利 的 证 券。
1. 股 份 购 回 规 则
股 份 购 回 规 则 准 许 以 联 交 所 为 主 要 上 市 地 位 的 公 司 自 联 交 所 购 回 其 缴 足 股
份,惟 须 在 若 干 规 限 下 进 行,其 中 最 重 要 者 概 述 如 下:
(a) 股 东 批 准
以 联 交 所 为 主 要 上 市 地 位 的 公 司 所 有 在 市 场 上 购 回 股 份 须 事 前 经 由 普
通 决 议 案 (以 特 定 交 易 的 特 别 批 准 方 式 或 以 给 予 董 事 的 一 般 授 权 进 行 有 关
购 回 方 式)批 准。
(b) 资 金 来 源
购 回 所 需 资 金 须 按 联 交 所 的 交 易 规 则、开 曼 群 岛 法 律 及 本 公 司 组 织 章
程 大 纲 及 组 织 章 程 细 则 仅 由 可 合 法 作 此 用 途 的 资 金 拨 付。
2. 股 份 购 回 的 理 由
虽 然 董 事 目 前 无 意 购 回 任 何 股 份,惟 彼 等 相 信,股 份 购 回 授 权 可 提 供 的 弹
性 符 合 本 公 司 及 其 股 东 的 利 益。股 份 近 年 在 联 交 所 的 买 卖 情 况 有 时 出 现 波 动。倘
在 将 来 任 何 时 候,股 份 之 交 易 价 较 其 基 本 价 值 折 让 之 情 况,本 公 司 可 购 回 股 份 对
仍 投 资 於 本 公 司 的 股 东 有 利,此 乃 因 为 彼 等 在 本 公 司 资 产 的 权 益 将 按 本 公 司 购
回 股 份 数 目 并 注 销 的 比 例 而 增 加,继 而 增 加 每 股 资 产 净 值 及�u或 每 股 盈 利。此 项
购 回 仅 在 董 事 相 信 购 回 乃 对 本 公 司 及 其 股 东 有 利,方 会 进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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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二 股 份 购 回 授 权 的 说 明 文 件
3. 股 本
於 最 後 可 行 日 期,本 公 司 的 已 发 行 股 本 合 共 为 3,917,047,500股 股 份。
在 批 准 股 份 购 回 授 权 的 普 通 决 议 案 获 通 过 的 规 限 下,及 倘 於 最 後 可 行 日 期
至 股 东 周 年 大 会 期 间 并 无 额 外 发 行 或 购 回 股 份,而 各 股 份 面 值 维 持 不 变,本 公 司
将 获 准 根 据 股 份 购 回 授 权 购 回 最 多 391,704,750股 股 份 (总 面 值 为 39,170,475港 元)。
4. 用 以 购 回 的 资 金
本 公 司 用 於 任 何 股 份 购 回 的 资 金 必 须 为 依 照 本 公 司 组 织 章 程 大 纲 及 组 织 章
程 细 则、上 �� 规 则 以 及 开 曼 群 岛 法 律 规 定 仅 由 可 合 法 作 此 用 途 的 资 金。有 关 任 何
股 份 购 回,可 合 法 动 用 作 此 用 途 的 资 金 为 本 公 司 之 盈 利、可 用 股 份 溢 价、就 购 回
而 新 发 行 股 份 的 所 得 款 项,或 在 获 组 织 章 程 细 则 授 权 并 受 开 曼 群 岛 法 律 所 规 范
下 自 本 公 司 的 股 本 拨 付。任 何 就 股 份 购 回 的 溢 价,亦 可 从 本 公 司 盈 利 或 股 份 溢 价
账,或 在 获 组 织 章 程 细 则 授 权 并 受 开 曼 群 岛 法 律 所 规 范 下 自 本 公 司 的 股 本 拨 付。
在 建 议 购 回 期 间 内 任 何 时 间 若 全 面 行 使 股 份 购 回 授 权,可 能 会 对 本 公 司 的
营 运 资 金 或 资 本 负 债 比 率 有 所 影 响。然 而,董 事 不 拟 行 使 股 份 购 回 授 权,以 致 董
事 认 为 本 公 司 需 不 时 具 备 的 适 当 营 运 资 金 或 资 本 负 债 比 率 会 因 此 受 到 重 大 不 利
影 响。於 任 何 情 况 购 回 股 份 的 数 目 及 价 格 以 及 其 他 条 款 将 由 董 事 按 符 合 本 公 司
及 股 东 的 整 体 最 佳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在 相 关 时 间 并 考 虑 当 时 情 况 而 厘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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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二 股 份 购 回 授 权 的 说 明 文 件
5. 股 份 价 格
股 份 於 最 後 可 行 日 期 前 过 去 12个 月 及 截 至 最 後 可 行 日 期 在 联 交 所 的 每 月 最
高 及 最 低 成 交 价 如 下:
股 份 价 格
最 高 价 最 低 价
港 元 港 元
2016
3月 4.193 3.347
4月 4.362 3.977
5月 4.174 3.630
6月 4.130 3.750
7月 4.680 4.090
8月 5.100 4.180
9月 4.750 4.320
10月 4.480 4.210
11月 4.450 4.160
12月 4.380 3.880
2017
1月 4.200 3.960
2月 5.130 4.070
3月 (截 至 最 後 可 行 日 期) 7.450 4.970
6. 本 公 司 的 股 份 购 回
於 2017年 2月 28日,本 公 司 赎 回 本 金 总 额 人 民 币 2,000,000,000元 於 2017年 到 期
的 6.5%优 先 票 据,即 全 部 未 偿 还 於 2017年 到 期 的 6.5%优 先 票 据,赎 回 价 相 当 於 本
金 额 的 100%另 加 应 计 及 未 付 利 息。
於 2017年 3月 20日,本 公 司 赎 回 本 金 额 700,000,000美 元 於 2017年 到 期 的 9.875%
优 先 票 据,即 全 部 未 偿 还 於 2017年 到 期 的 9.875%优 先 票 据,赎 回 价 相 当 於 本 金 额
的 100%另 加 应 计 及 未 付 利 息。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於最後可行日期前六个月内,
概 无 在 联 交 所 或 其 他 地 方 购 买 本 公 司 任 何 上 市 证 券。
7. 董 事 承 诺
董 事 已 向 联 交 所 作 出 承 诺,在 同 样 适 用 情 况 下,彼 等 在 根 据 股 份 购 回 授 权
行 使 本 公 司 权 力 以 购 回 股 份 时,将 遵 照 上 市 规 则、适 用 的 开 曼 群 岛 法 律 以 及 本 公
司 的 组 织 章 程 大 纲 及 组 织 章 程 细 则 的 规 定 进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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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二 股 份 购 回 授 权 的 说 明 文 件
8. 收 购 守 则
倘 本 公 司 根 据 股 份 购 回 授 权 购 回 股 份 时,一 位 股 东 在 本 公 司 的 投 票 权 所 占
权益比例会因此而增加,就收购守则而言,该项增加将作为一项收购处理。因此,
一 位 股 东 或 一 致 行 动 的 多 位 股 东 将 会 获 得 或 巩 固 其 於 本 公 司 的 控 制 权 (视 乎 该 位
股 东 的 权 益 增 加 水 平),并 须 根 据 收 购 守 则 第 26条 提 出 强 制 性 全 面 收 购 要 约。
於 最 後 可 行 日 期,就 董 事 所 知 及 所 信,陈 氏 家 族 信 托 持 有 2,453,096,250股 股
份,占 本 公 司 已 发 行 股 本 约 62.63%。除 前 述 者 外,陈 卓 林 先 生 及 陆 倩 芳 女 士 透 过
共 同 拥 有 及 控 制 的 若 干 公 司 持 有 14,276,250股 股 份。陈 卓 贤 先 生 透 过 其 全 权 拥 有
及 控 制 的 公 司,持 有 15,687,500股 股 份。此 外,陈 卓 喜 先 生 及 其 配 偶 共 同 持 有 合 共
7,875,000股 股 份,而 陈 卓 南 先 生 及 其 配 偶 共 同 持 有 合 共 6,781,500股 股 份。就 收 购
守 则 而 言,陈 卓 林 先 生、陆 倩 芳 女 士、陈 卓 贤 先 生、陈 卓 喜 先 生 及 陈 卓 南 先 生 为
一 致 行 动 人 士,被 视 作 持 有 合 共 2,497,716,500股 股 份 权 益,占 本 公 司 已 发 行 股 本
约 63.77%。倘 股 份 购 回 授 权 获 悉 数 行 使 及 并 无 再 发 行 股 份,陈 氏 家 族 信 托 拥 有 的
股 份 比 例 将 增 加 至 本 公 司 已 发 行 股 本 约 69.58%,而 陈 氏 家 族 信 托、陈 卓 林 先 生、
陆 倩 芳 女 士、陈 卓 贤 先 生、陈 卓 喜 先 生 及 陈 卓 南 先 生 合 共 拥 有 的 股 份 比 例 将 增 加
至 已 发 行 股 本 约 70.85%。该 项 增 加 将 不 会 产 生 根 据 收 购 守 则 第 26条 提 出 强 制 性 全
面 收 购 要 约 的 责 任。董 事 将 采 取 所 有 合 理 步 骤 确 保 符 合 上 市 规 则 规 定 须 由 公 众
人 士 持 有 本 公 司 已 发 行 股 本 25%的 指 定 最 低 百 分 比。
9. 董 事 的 股 份 买 卖
倘 股 东 批 准 股 份 购 回 授 权,就 董 事 作 出 所 有 合 理 查 证 後 所 知 悉,概 无 任 何
董 事 或 彼 等 的 任 何 紧 密 联 系 人 (定 义 见 上 市 规 则) 现 时 有 意 根 据 股 份 购 回 授 权 向
本 公 司 出 售 任 何 股 份。
10. 核 心 关 连 人 士
概 无 任 何 核 心 关 连 人 士 (定 义 见 上 市 规 则) 知 会 本 公 司,倘 股 东 批 准 股 份 购
回 授 权,彼 等 现 时 有 意 向 本 公 司 出 售 任 何 股 份 或 承 诺 不 会 作 此 行 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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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三 股 东 周 年 大 会 通 告
雅 居 乐 集 团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於 开 曼 群 岛 注 册 成 立 的 有 限 公 司)
(股 份 代 号:3383)
兹 通 告 雅 居 乐 集 团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 本 公 司」) 谨 订 於 2017年 5月 8日 (星 期 一)
下 午 2时 30分 假 座 香 港 金 钟 道 88号 太 古 广 场 香 港 港 丽 酒 店 大 堂 低 座 金 威 及 弥 敦 厅
举行股东周年大会,以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 (不论有否修订)为普通决议案:
1. 省 览 及 采 纳 本 公 司 及 其 附 属 公 司 截 至 2016年 12月 31日 止 年 度 的 经 审 核
财 务 报 表 连 同 董 事 会 报 告 及 独 立 核 数 师 报 告。
2. 宣 派 截 至 2016年 12月 31日 止 年 度 的 末 期 股 息 每 股 普 通 股 20港 仙。
3. 完 全 自 本 公 司 股 份 溢 价 账 中 宣 派 特 别 股 息 每 股 普 通 股 25港 仙。
4. 重 选 陈 卓 贤 先 生 为 本 公 司 董 事。
5. 重 选 陈 卓 喜 先 生 为 本 公 司 董 事。
6. 重 选 邝 志 强 先 生 为 本 公 司 董 事。
7. 重 选 许 照 中 先 生 为 本 公 司 董 事。
8. 重 选 黄 绍 开 先 生 为 本 公 司 董 事。
9. 授 权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 「 董 事 会」)厘 定 董 事 酬 金。
10. 重 新 委 聘 核 数 师 并 授 权 董 事 会 厘 定 其 酬 金。
11. 作 为 普 通 事 项,考 虑 并 酌 情 通 过 (不 论 有 否 修 订) 下 列 第 11.A.项 至 第
11.C.项 决 议 案 ( 「 决 议 案」)为 普 通 决 议 案:
11.A.「 动 议:
(i) 在 本 决 议 案 (ii)段 的 规 限 下,一 般 及 无 条 件 批 准 本 公 司 董 事
( 「 董 事」)於 有 关 期 间 (定 义 见 下 文)内,在 受 限 於 并 根 据 所 有
适 用 法 律 及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 「 联 交 所」) 不 时 修 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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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三 股 东 周 年 大 会 通 告
的 证 券 上 市 规 则 的 规 定 下,行 使 本 公 司 的 一 切 权 力,於 联
交 所 购 回 本 公 司 的 股 份 ( 「 股 份」);
(ii) 根 据 本 决 议 案 (i)段 批 准 购 回 股 份 的 面 值 总 额,不 得 超 过 本
公 司 於 本 决 议 案 获 通 过 当 日 已 发 行 股 本 面 值 总 额 的 10%,
而 上 述 批 准 须 以 此 为 限;及
(iii) 就 本 决 议 案 而 言:
「有 关 期 间」指 由 本 决 议 案 获 通 过 当 日 起 至 下 列 最 早 日 期 止
的 期 间:
(a) 本 公 司 下 届 股 东 周 年 大 会 结 束 时;或
(b) 本 公 司 组 织 章 程 细 则 或 任 何 适 用 法 律 规 定 本 公 司 须 举
行 下 届 股 东 周 年 大 会 的 期 限 届 满 之 日;或
(c) 本 决 议 案 赋 予 的 授 权 经 本 公 司 股 东 在 股 东 大 会 上 以 普
通 决 议 案 撤 销 或 修 改 之 日。」
11.B.「 动 议:
(i) 在 本 决 议 案 (ii)段 的 规 限 下,一 般 及 无 条 件 批 准 董 事 於 有 关
期 间 (定 义 见 下 文)内 行 使 本 公 司 的 一 切 权 力,以 配 发、发 行
及 处 理 额 外 的 股 份,并 於 有 关 期 间 (定 义 见 下 文) 内 授 出 认
购 或 将 任 何 证 券 转 换 为 股 份 的 权 利 (包 括 发 行 任 何 可 换 股 的
证 券 或 购 股 权、认 股 权 证 或 类 似 的 权 利 以 认 购 股 份),及 作
出 或 授 出 提 呈 或 订 立 协 议 以 实 现 上 述 事 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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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三 股 东 周 年 大 会 通 告
(ii) 本 决 议 案 (i)段 所 授 予 的 权 利,将 授 权 董 事 於 有 关 期 间 (定 义
见 下 文)内 作 出 或 授 出 可 能 需 於 有 关 期 间 (定 义 见 下 文)结 束
後 需 配 发 股 份 或 发 行 证 券 的 建 议、购 股 权 (包 括 认 股 权 证、
债 券、债 权 证、票 据 及 附 带 权 利 可 认 购 或 兑 换 股 份 的 其 他
证 券)及 订 立 协 议;
(iii) 本 公 司 会 依 据 本 决 议 案 (i)段 所 述 董 事 行 使 权 力 而 配 发 或 有
条 件 或 无 条 件 同 意 (不 论 是 否 依 据 购 股 权) 配 发 及 发 行 的 股
本 面 值 总 额,不 得 超 过 於 本 决 议 案 获 通 过 当 日 本 公 司 股 本
总 面 值 的 20% (不 包 括 依 据 (a)供 股 (定 义 见 下 文);或 (b)当 时
采 纳 的 任 何 购 股 权 计 划 或 类 似 安 排 下 所 授 认 购 股 份 的 认 购
权 的 行 使 而 向 该 计 划 或 类 似 安 排 指 定 的 股 份 承 授 人 进 行 的
股 份 发 行;或 (c)因 任 何 现 有 认 股 权 证、债 券、债 权 证、票 据
及 附 带 权 利 可 认 购 或 兑 换 股 份 的 其 他 本 公 司 证 券 所 附 带 的
认 购 权 或 转 换 权 获 行 使 而 进 行 的 股 份 发 行;或 (d)本 公 司 组
织 章 程 细 则 规 定 为 代 替 股 份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股 息 而 根 据 以 股
代 息 计 划 或 配 发 股 份 的 类 似 安 排 发 行 股 份),而 上 述 批 准 须
受 此 限 制;及
(iv) 就 本 决 议 案 而 言, 「有 关 期 间」一 词 与 本 通 告 第 11.A.项 决 议
案 的 (iii)段 决 议 案 赋 予 的 涵 义 相 同。
「供 股」指 在 董 事 指 定 的 期 间 内,向 载 列 於 某 一 指 定 记 录 日 期 的 股
东 名 册 内 的 股 份 持 有 人 按 彼 等 当 时 的 持 股 比 例 建 议 配 售 本 公 司
股 份 (惟 董 事 有 权 就 零 碎 股 权,或 任 何 有 关 司 法 权 区 法 律 下 的 任
何 限 制 或 责 任,或 联 交 所 或 任 何 认 可 监 管 机 构 或 任 何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规 定,作 出 彼 等 认 为 必 需 或 权 宜 取 消 若 干 股 东 在 此 方 面 的 权 利
或 作 出 其 他 安 排)」;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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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三 股 东 周 年 大 会 通 告
11.C.「 动 议 待 本 通 告 第 11.A.项 及 第 11.B.项 决 议 案 获 通 过 後,藉 增 加
相 当 於 本 公 司 根 据 本 通 告 第 11.A.项 决 议 案 授 予 董 事 的 授 权 所 购
回 本 公 司 股 本 中 股 份 总 面 值 的 数 额,以 扩 大 董 事 根 据 本 通 告 第
11.B.项 决 议 案 可 配 发 或 有 条 件 或 无 条 件 同 意 配 发 的 股 本 总 面 值,
惟 本 公 司 购 回 的 股 本 面 值 不 得 超 过 於 本 决 议 案 获 通 过 当 日 本 公
司 已 发 行 股 本 总 面 值 的 10%。」
承 董 事 会 命
雅 居 乐 集 团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秘 书
林 炳 玉
香 港,2017年 3月 30日
中 国 主 要 办 事 处:
中 国
广 东 省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珠 江 新 城
华 夏 路 26号
雅 居 乐 中 心 33楼
邮 编:510623
香 港 主 要 营 业 地 点:
香 港
皇 后 大 道 东 1号
太 古 广 场 三 座 18楼
附 注:
1. 凡 有 权 出 席 大 会 或 其 任 何 续 会 及 於 会 上 投 票 的 股 东 可 委 派 其 他 人 士 代 其 出 席 大 会
及 投 票。持 有 本 公 司 股 本 中 两 股 或 以 上 股 份 的 股 东 可 委 任 一 名 以 上 受 委 代 表。受 委
代 表 毋 须 为 本 公 司 股 东。
2. 代 表 委 任 表 格 连 同 已 签 署 的 授 权 书 或 其 他 授 权 文 件 (如 有) 或 经 由 公 证 人 签 署 证 明
的 该 等 授 权 书 或 授 权 文 件 副 本,须 最 迟 於 大 会 或 其 任 何 续 会 指 定 时 间 前 不 少 於 48小
时 交 回 至 本 公 司 的 股 份 过 户 登 记 香 港 分 处 卓 佳 证 券 登 记 有 限 公 司,地 址 为 香 港 皇 后
大 道 东 183号 合 和 中 心 22楼,方 为 有 效。
3. 股 东 在 交 回 代 表 委 任 表 格 後,仍 有 权 亲 身 出 席 大 会 或 其 任 何 续 会 并 於 会 上 投 票。在
该 情 况 下,代 表 委 任 表 格 将 视 作 已 被 撤 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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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三 股 东 周 年 大 会 通 告
4. 本 公 司 将 於 2017年 5月 2日 (星 期 二)至 2017年 5月 8日 (星 期 一)(包 括 首 尾 两 天)暂 停 办
理 股 份 过 户 登 记 手 续。为 确 保 有 权 出 席 大 会 或 其 任 何 续 会 并 於 会 上 投 票,有 关 股 票
连 同 所 有 过 户 文 件 须 不 迟 於 2017年 4月 28日 (星 期 五)下 午 4时 30分 送 达 本 公 司 的 股 份
过 户 登 记 香 港 分 处 卓 佳 证 券 登 记 有 限 公 司,地 址 为 香 港 皇 后 大 道 东 183号 合 和 中 心
22楼。
5. 本 公 司 将 於 2017年 5月 15日 (星 期 一)至 2017年 5月 17日 (星 期 三)(包 括 首 尾 两 天)暂 停
办 理 股 份 过 户 登 记 手 续。为 符 合 资 格 收 取 在 大 会 或 其 任 何 续 会 上 批 准 派 发 的 末 期 股
息 及 特 别 股 息,有 关 股 票 连 同 所 有 过 户 文 件 须 不 迟 於 2017年 5月 12日 (星 期 五)下 午 4
时 30分 送 达 本 公 司 的 股 份 过 户 登 记 香 港 分 处 卓 佳 证 券 登 记 有 限 公 司,地 址 为 香 港 皇
后 大 道 东 183号 合 和 中 心 2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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