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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週年大會通告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之内容概不 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 告全部或其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 何责任。 LIFESTYLEPROPERTIESDEVELOPMENTLIMITED 利福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183)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利福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八日(星期一) 下午三时三十分假座香港铜锣湾轩尼诗道555号东角中心新翼21楼崇光宴会 厅举行股东周年大会,藉以审议下列议程: 1.省览本公司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 董事会报告及独立核数师报告。 2.重选董事并授权董事会厘定董事酬金如下: (a)重选刘銮鸿先生为董事; (b)重选林兆麟先生为董事; (c)重选RobertCharlesNicholson先生为董事;及 (d)授权董事会厘定董事酬金。 3.续聘德勤关黄陈方会计师行为核数师,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C1�C 4.考虑并酌情通过(不论经修订与否)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4A.「动议: (a)在下文(c)段规限下,谨此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於有关期 间(定义见下文(d)段)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根据及遵照所有适 用法例及�u或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之证券上市规则 (「 上市规则 」),在联交所或本公司股份可能上市且获证券及期货 事务监察委员会与联交所就此认可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b)上文(a)段之批准须加入给予董事之任何其他授权,并授权董事代 表本公司,於有关期间内促使本公司按董事厘定之价格购回其股份; (c)本公司董事根据上文(a)段之批准所购回本公司股份总数,不得超 过本公司於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之10%,而如本公 司在本决议案通过日後进行股份合并或分拆,紧接该合并或分拆 的前一日与後一日的可按上文(a)段之授权购回本公司股份最高数 目占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比必须相同;及 (d)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之日至下列最早时限止之期间: (i)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任何适用法例或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 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时;及 (iii)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以撤销或修订本决 议案授予的权力时。」 �C2�C 4B.「动议: (a)在下文(c)段规限下,谨此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於有关期 间(定义见下文(d)段)内,根据及遵照所有适用法例,行使本公司一 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以其他方式处理本公司额外股份,并作出 或授出可能需行使此等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购股权及转换或兑 换权利; (b)上文(a)段之批准须加入给予本公司董事之任何其他授权;并授权 董事於有关期间作出或授出可能需要在有关期间结束後行使该等 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购股权及转换或兑换权利; (c)本公司董事根据上文(a)段授出之批准所配发、发行或以其他方式 处理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配发、发行或以其他方式处理(不论根 据购股权或其他事项)之本公司股份总数,除根据(i)供股(定义见下 文(d)段),或(ii)根据当时由本公司依照联交所适用规则不时采纳以 授予或发行股份或认购或购买股份之权利之任何购股权计划或类 似安排行使任何购股权;或(iii)根据不时有效的本公司组织章程细 则规定须配发股份以代替全部或部份股份股息的以股代息计划或 类似安排;或(iv)根据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上授予之特定授权, 不得超过本公司於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之20%,而 如本公司在本决议案通过日後进行股份合并或分拆,紧接该合并 或分拆的前一日与後一日的可按上文(a)段之授权发行本公司股份 最高数目占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比必须相同;及 �C3�C (d)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具备本通告第4A(d)段所载决议案赋予之相同涵义;及 「供股」指本公司董事於指定期间内,向於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公 司股东名册之股份或任何类别股份持有人,按彼等当时之持股比例, 配发、发行或授出股份,惟本公司董事有权就零碎股权在彼视为必 要或合宜的情况下,或经考虑任何有关司法权区法例之限制或责 任或任何非香港之地区内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 规定,取消有关权利或作出其他安排。」 4C.「动议: 待第4A及4B项决议案获通过後,谨此扩大根据第4B项决议案授予本公 司董事之一般授权,加入根据上文第4A项决议案所述本公司购回之本 公司股份总数之数额,惟该等数额不得超过本公司於本决议案获通过 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之10%。」 承董事会命 利福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潘福全 公司秘书 香港,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C4�C 附注: 1.本公司将由二零一七年五月二日(星期二)至二零一七年五月八日(星期一)(首尾两天包括 在内),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为确保合符资格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投票, 股东务须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星期五)下午四时三十分前,将过户文件连同有关 股票送交本公司在香港之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 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C1716号�m,办理过户手续。 2.凡有权出席本公司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任何股东,均有权委任另一名人士为其代表代其 出席及投票。股东可就其所持部分本公司股份委任代表。获委任之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3.代表委任文件必须由委任人或其正式书面授权之受权人亲笔签署,倘委任人为公司,则 须盖上公司印监或由公司负责人、授权人或获授权之其他人士亲笔签署。如代表委任文 件声称是由公司负责人代其公司签署,除出现相反情况外,则假设该公司负责人乃获正 式授权代其公司签署有关代表委任文件,而毋须出示进一步事实证明。 4.代表委任文件及(如本公司董事会要求)签署表格之任何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 经签署证明之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必须於代表委任文件所述人士拟投票之大会或任 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四十八(48)小时前,交回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 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 5.交回代表委任文件後,股东仍可亲身出席召开之大会并於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代表 委任文件将视为撤销论。 6.如属任何股份之联名持有人,则其中任何一名联名持有人均可亲身或委派代表就该等股 份投票,犹如其为唯一有权投票者;如超过一名联名持有人出席大会,则经由排名首位 之人士亲身或委派代表投票後,其他联名持有人概不得投票。就此而言,排名先後乃按 本公司之股东名册内就有关联名持有股份之排名次序而定。 7.本股东周年大会通告的中英文版本如有歧义,概以英文版本为准。 8.於本通告日期,本公司董事会成员包括陈少珍小姐及刘今晨先生(均为执行董事);刘銮 鸿先生及王文海先生(均为非执行董事);以及林兆麟先生、RobertCharlesNicholson先生及 黄灌球先生(均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C5�C
代码 名称 最新价(港元) 涨幅
00464 建福集团 0.24 95.9
04333 思科 250 66.67
08169 环康集团 0.05 63.64
01862 景瑞控股 0.08 36.67
08035 骏高控股 0.08 3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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