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 港,二 零 一 七 年 三 月 三 十 日
此 乃 要 件 请 即 处 理
阁 下 如 对 本 通 函 任 何 方 面 或 应 采 取 之 行 动 有 任 何 疑 问,应 谘 询 阁 下 之 股 票 经
纪或其他注册证券交易商、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独立专业顾问。
阁 下 如 已 将 名 下 之 利 福 地 产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股 份 全 部 售 出 或 转 让,应 立 即 将 本 通
函 连 同 随 附 之 代 表 委 任 表 格 送 交 买 主 或 承 让 人 或 经 手 买 卖 或 转 让 之 银 行、股 票
经 纪 或 其 他 代 理 商,以 便 转 交 买 主 或 承 让 人。
香 港 交 易 及 结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对 本 通 函 之 内 容 概 不
负 责,对 其 准 确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发 表 任 何 声 明,并 明 确 表 示 概 不 就 因 本 通 函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分 内 容 而 产 生 或 因 倚 赖 该 等 内 容 而 引 致 之 任 何 损 失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LIFESTYLE PROPERTIES DEVELOPMENT LIMITED
利 福 地 产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 於 开 曼 群 岛 注 册 成 立 的 有 限 公 司)
( 股 份 代 号:2183)
购 回 及 发 行 股 份 之 一 般 授 权、
重 选 董 事
及
股 东 周 年 大 会 通 告
利 福 地 产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谨 订 於 二 零 一 七 年 五 月 八 日 ( 星 期 一) 下 午 三 时 三 十 分
假 座 香 港 铜 锣 湾 轩 尼 诗 道 555号 东 角 中 心 新 翼 21楼 崇 光 宴 会 厅 举 行 股 东 周 年 大
会,大 会 通 告 载 於 本 通 函 附 录 三。无 论 阁 下 能 否 亲 身 出 席 大 会,务 请 按 照 随
附 之 代 表 委 任 表 格 所 印 备 之 指 示 尽 快 将 委 任 表 格 填 妥,并 於 该 大 会 或 其 任 何 续
会 指 定 举 行 时 间 四 十 八 小 时 前,交 回 本 公 司 在 香 港 之 股 份 过 户 登 记 处 香 港 中 央
证 券 登 记 有 限 公 司,地 址 为 香 港 湾 仔 皇 后 大 道 东 183号 合 和 中 心 17M楼。填 妥
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 阁下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
并 於 会 上 投 票。
目 录
页 次
释 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董 事 会 函 件
绪 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购 回 股 份 之 一 般 授 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发 行 股 份 之 一 般 授 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重 选 董 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股 东 周 年 大 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推 荐 意 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附 录 一 ― 购 回 授 权 之 说 明 函 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附 录 二 ― 拟 重 选 连 任 之 董 事 详 情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附 录 三 ― 股 东 周 年 大 会 通 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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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本 通 函 内,除 文 义 另 有 所 指 外,下 列 词 汇 具 有 以 下 涵 义:
「 股 东 周 年 大 会」 指 本 公 司 谨 订 於 二 零 一 七 年 五 月 八 日 ( 星 期 一)
下 午 三 时 三 十 分 假 座 香 港 铜 锣 湾 轩 尼 诗 道
555号 东 角 中 心 新 翼 21楼 崇 光 宴 会 厅 举 行 之
股 东 周 年 大 会 或 其 任 何 续 会 ( 视 情 况 而 定);
「 股 东 周 年 大 会 通 告」 指 本 通 函 第 12至 16页 所 载 日 期 为 二 零 一 七 年 三
月 三 十 日 召 开 股 东 周 年 大 会 之 通 告;
「 组 织 章 程 细 则」 指 本 公 司 之 组 织 章 程 细 则;
「 董 事 会」 指 本 公 司 之 董 事 会;
「 紧 密 联 系 人」 指 具 有 上 市 规 则 赋 予 之 涵 义;
「 公 司 法」 指 开 曼 群 岛 法 例 第 22章 公 司 法 ( 一 九 六 一 年 第
三 号 法 例,经 综 合 及 修 订);
「 本 公 司」 指 利 福 地 产 发 展 有 限 公 司,於 开 曼 群 岛 注 册 成
立 之 公 司,其 股 份 在 联 交 所 上 市;
「 一 般 授 权」 指 股 东 周 年 大 会 通 告 第 4B项 之 决 议 案 所 载,建
议 向 董 事 授 出 一 般 授 权,以 行 使 本 公 司 一 切
权 力 配 发、发 行 及 以 其 他 方 式 处 理 股 份;
「 港 元」 指 港 元,香 港 之 法 定 货 币;
「 香 港」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 最 後 实 际 可 行 日 期」 指 二 零 一 七 年 三 月 二 十 四 日,为 本 通 函 付 印 前
就 确 定 当 中 所 载 若 干 资 料 之 最 後 实 际 可 行 日
期;
「 上 市 规 则」 指 联 交 所 证 券 上 市 规 则;
「 购 回 授 权」 指 股 东 周 年 大 会 通 告 第 4A项 之 决 议 案 所 载,建
议 向 董 事 授 出 一 般 授 权,以 行 使 本 公 司 一 切
权 力 购 回 股 份;
「 证 券 及 期 货 条 例」 指 香 港 法 例 第 571章 证 券 及 期 货 条 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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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 股 份」 指 本 公 司 股 本 中 每 股 面 值 0.1港 元 之 股 份;
「 股 东」 指 股 份 登 记 持 有 人;
「 联 交 所」 指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 收 购 守 则」 指 公 司 收 购 及 合 并 守 则;及
「 %」 指 百 分 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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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事 会 函 件
LIFESTYLE PROPERTIES DEVELOPMENT LIMITED
利 福 地 产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 於 开 曼 群 岛 注 册 成 立 的 有 限 公 司)
( 股 份 代 号:2183)
执 行 董 事
陈 少 珍 小 姐
刘 今 晨 先 生
非 执 行 董 事
刘 銮 鸿 先 生 ( 主 席)
王 文 海 先 生
独 立 非 执 行 董 事
林 兆 麟 先 生
Robert Charles Nicholson先 生
黄 灌 球 先 生
注 册 办 事 处
Cricket Square
Hutchins Drive
P.O. Box 2681
Grand Cayman KY1-1111
Cayman Islands
总 办 事 处 及
香 港 主 要 营 业 地 点
香 港
铜 锣 湾
轩 尼 诗 道 555号
东 角 中 心 20楼
敬 启 者:
购 回 及 发 行 股 份 之 一 般 授 权、
重 选 董 事
及
股 东 周 年 大 会 通 告
绪 言
本 通 函 旨 在 向 阁 下 提 供 有 关 (i)授 出 购 回 授 权;(ii)授 出 一 般 授 权 及 扩 大 一
般 授 权;及 (iii)重 选 董 事 等 於 股 东 周 年 大 会 上 提 呈 之 决 议 案 的 资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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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事 会 函 件
购 回 股 份 之 一 般 授 权
本 公 司 将 於 股 东 周 年 大 会 上 提 呈 载 於 股 东 周 年 大 会 通 告 第 4A项 之 普 通 决
议 案,授 予 董 事 购 回 授 权,以 购 回 不 超 过 决 议 案 获 通 过 当 日 已 发 行 股 份 总 数
10%之 股 份。
按 照 上 市 规 则 须 就 购 回 授 权 向 股 东 寄 发 之 说 明 函 件 载 於 本 通 函 附 录 一。
发 行 股 份 之 一 般 授 权
本 公 司 将 於 股 东 周 年 大 会 上 向 股 东 提 呈 载 於 股 东 周 年 大 会 通 告 第 4B项 之 另
一 项 普 通 决 议 案,授 予 董 事 一 般 授 权,以 配 发、发 行 及 处 理 不 超 过 决 议 案 获 通
过 当 日 已 发 行 股 份 总 数 20%之 新 股 份。该 项 一 般 授 权 将 被 载 於 股 东 周 年 大 会 通
告 第 4C项 之 独 立 决 议 延 伸,将 本 公 司 根 据 购 回 授 权 购 回 之 股 份 数 目 加 入 根 据
一 般 授 权 将 予 发 行 及 配 发 之 股 份 总 数 中。授 予 及 扩 大 一 般 授 权 将 给 予 董 事 弹 性
在 符 合 本 公 司 的 利 益 下 发 行 股 份。
重 选 董 事
根 据 组 织 章 程 细 则 第 84条, 刘 銮 鸿 先 生、 林 兆 麟 先 生 及 Robert Charles
Nicholson先 生 将 於 股 东 周 年 大 会 上 退 任 并 合 资 格 及 愿 意 重 选 连 任。
拟 重 选 连 任 之 上 述 董 事 的 详 情 载 於 本 通 函 附 录 二。
股 东 周 年 大 会
股 东 周 年 大 会 通 告 载 於 本 通 函 附 录 三。根 据 上 市 规 则 第 13.39(4)条,除 纯 粹
有 关 程 序 或 行 政 事 宜 的 决 议 案 外,股 东 於 股 东 大 会 上 之 任 何 投 票 必 须 以 按 股 数
投 票 表 决 方 式 进 行。故 此,本 公 司 将 促 使 股 东 周 年 大 会 主 席 以 按 股 数 投 票 方 式
表 决 决 议 案。本 公 司 将 按 上 市 规 则 规 定 之 方 式 公 布 投 票 结 果。
推 荐 意 见
董 事 认 为,载 於 股 东 周 年 大 会 通 告 之 普 通 决 议 案 均 符 合 本 公 司 及 股 东 的 最
佳 利 益,故 此 建 议 股 东 投 票 赞 成 将 於 股 东 周 年 大 会 上 提 呈 之 该 等 决 议 案。
列 位 股 东 台 照
代 表 董 事 会
利 福 地 产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陈 少 珍
执 行 董 事
谨 启
香 港,二 零 一 七 年 三 月 三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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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一 购 回 授 权 之 说 明 函 件
本 附 录 载 有 上 市 规 则 规 定 须 载 於 说 明 函 件 之 资 料,以 便 股 东 可 在 知 情 下 投
票 赞 成 或 反 对 於 股 东 周 年 大 会 上 提 呈 有 关 购 回 授 权 之 决 议 案。
1. 购 回 授 权
本 公 司 建 议 董 事 可 行 使 本 公 司 权 力,购 回 不 超 过 批 准 授 予 董 事 购 回 授 权 之
决 议 案 获 通 过 当 日 已 发 行 股 份 之 10%。於 最 後 实 际 可 行 日 期,已 发 行 股 份 数 目
为 419,114,000股。故 此,全 面 行 使 购 回 授 权 ( 即 批 准 购 回 授 权 之 决 议 案 获 通 过 当
日 已 发 行 股 份 之 10%,基 准 为 该 日 前 并 无 发 行 或 购 回 股 份) 将 使 本 公 司 可 购 回
41,911,400股 股 份。
2. 进 行 购 回 之 理 由
董 事 相 信,购 回 授 权 符 合 本 公 司 及 股 东 之 整 体 最 佳 利 益。尽 管 无 法 预 料 董
事 会 认 为 适 宜 购 回 股 份 之 任 何 具 体 情 况,惟 彼 等 相 信 有 关 购 回 ( 视 乎 当 时 市 况
及 资 金 安 排 而 定) 或 会 提 高 每 股 资 产 净 值 及 �u 或 每 股 盈 利,因 而 可 为 本 公 司 提
供 更 大 灵 活 性,对 本 公 司 及 股 东 有 利。本 公 司 谨 向 股 东 保 证,董 事 只 会 在 彼 等
认 为 符 合 本 公 司 最 佳 利 益 之 情 况 下 进 行 有 关 购 回。
3. 购 回 资 金
於 作 出 购 回 时,本 公 司 建 议 动 用 根 据 其 组 织 章 程 大 纲 及 细 则、上 市 规 则 以
及 公 司 法 可 合 法 作 此 用 途 之 资 金 拨 付。根 据 公 司 法,本 公 司 购 回 股 份 所 需 款 项
可 自 溢 利 或 就 此 发 行 新 股 所 得 款 项 拨 付,或 倘 获 其 组 织 章 程 大 纲 及 细 则 授 权 及
在 公 司 法 规 限 下,可 自 资 本 拨 付。购 回 股 份 应 付 之 任 何 溢 价 可 自 本 公 司 溢 利 或
本 公 司 之 股 份 溢 价 账 拨 付;或 倘 获 其 组 织 章 程 大 纲 及 细 则 授 权 及 在 公 司 法 规 限
下,可 自 资 本 拨 付。根 据 公 司 法,购 回 之 股 份 仍 为 本 公 司 未 发 行 法 定 股 本 的 其
中 一 部 分。
4. 购 回 之 影 响
与 本 公 司 於 最 近 期 刊 发 截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之 经 审 核 综
合 财 务 报 表 所 披 露 的 情 况 相 比,尤 其 以 本 公 司 当 时 之 营 运 资 金 及 已 发 行 之 股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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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一 购 回 授 权 之 说 明 函 件
数 目 而 言,董 事 认 为,倘 於 建 议 购 回 期 间 的 任 何 时 候 按 建 议 购 回 股 份,可 能 会
对 本 公 司 之 营 运 资 金 状 况 或 资 产 负 债 状 况 造 成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然 而,倘 若 购 回 将 对 本 公 司 之 营 运 资 金 需 求 或 董 事 不 时 认 为 适 合 本 公 司 之
资 产 负 债 状 况 造 成 重 大 不 利 影 响,则 董 事 不 拟 行 使 购 回 授 权。
5. 股 份 价 格
於 过 去 十 二 个 月 直 至 最 後 实 际 可 行 日 期,股 份 於 联 交 所 每 月 买 卖 之 最 高 及
最 低 成 交 价 如 下:
每 股 价 格
最 高 最 低
港 元 港 元
二 零 一 六 年
三 月 1.85 1.56
四 月 2.12 1.77
五 月 2.12 1.80
六 月 2.00 1.72
七 月 1.94 1.75
八 月 2.08 1.75
九 月 1.98 1.78
十 月 1.96 1.80
十 一 月 3.92 1.81
十 二 月 3.60 2.62
二 零 一 七 年
一 月 3.53 2.80
二 月 4.65 3.46
三 月 ( 截 至 最 後 实 际 可 行 日 期) 4.38 3.74
6. 承 诺
董 事 已 向 联 交 所 承 诺,在 适 用 情 况 下,彼 等 将 遵 照 上 市 规 则、本 公 司 之 组
织 章 程 大 纲 及 细 则 以 及 公 司 法 行 使 购 回 授 权。
据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彼等或彼等各自之任何紧密联系人,
目 前 无 意 在 购 回 授 权 获 股 东 批 准 之 情 况 下,向 本 公 司 出 售 任 何 股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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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一 购 回 授 权 之 说 明 函 件
於 最 後 实 际 可 行 日 期,本 公 司 之 核 心 关 连 人 士 ( 定 义 见 上 市 规 则) 概 无 知 会
本 公 司,表 示 彼 等 目 前 有 意 在 购 回 授 权 获 股 东 批 准 之 情 况 下,向 本 公 司 出 售 股
份 或 已 承 诺 不 会 出 售 股 份。
7. 收 购 守 则
倘 根 据 购 回 授 权 行 使 购 回 股 份 之 权 力 使 一 名 股 东 於 本 公 司 投 票 权 的 权 益 比
例 增 加,则 就 收 购 守 则 而 言,有 关 增 加 将 视 作 收 购 事 项 处 理。因 此,一 名 股 东
或 一 群 一 致 行 动 之 股 东 将 有 可 能 取 得 或 巩 固 本 公 司 的 控 制 权,并 因 此 须 根 据 收
购 守 则 规 则 26条 提 出 强 制 性 收 购 建 议。
按 证 券 及 期 货 条 例 第 XV部 向 本 公 司 所 作 出 之 披 露,於 最 後 实 际 可 行 日
期,刘 銮 鸿 先 生 ( 「 刘 先 生」) 於 及 被 视 为 於 312,351,875股 股 份 ( 占 已 发 行 股 份 约
74.53%)中 拥 有 权 益。
假 设 股 份 数 目 於 股 东 周 年 大 会 之 前 并 无 变 动,倘 购 回 授 权 获 全 面 行 使,刘
先 生 於 本 公 司 的 投 票 权 权 益 将 由 约 74.53%增 至 约 82.81%。该 增 加 将 不 会 导 致 须
根 据 收 购 守 则 规 则 26条 提 出 强 制 性 收 购 建 议。
然 而,董 事 无 意 购 回 股 份 至 导 致 公 众 持 股 量 少 於 上 市 规 则 所 指 定 之 最 低 百
分 比。
8. 本 公 司 作 出 之 股 份 购 回
於 最 後 实 际 可 行 日 期 前 六 个 月 内,本 公 司 并 无 购 回 任 何 股 份 ( 不 论 於 联 交
所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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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二 拟 重 选 连 任 之 董 事 详 情
拟 於 股 东 周 年 大 会 重 选 连 任 之 董 事 详 情 如 下:
刘 銮 鸿 先 生(BA, MBA)
非 执 行 董 事
刘 先 生 现 年 63岁,於 二 零 一 三 年 八 月 加 盟 本 公 司。彼 为 本 公 司 主 席 及 旗 下
若 干 附 属 公 司 的 董 事,以 及 为 本 集 团 的 香 港 上 市 控 股 公 司 利 福 国 际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 利 福 国 际」)的 主 席 及 非 执 行 董 事。刘 先 生 亦 为 利 福 中 国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为
联 交 所 上 市 公 司) 的 主 席 兼 首 席 执 行 官 及 执 行 董 事。刘 先 生 为 中 国 人 民 政 治 协
商 会 议 上 海 市 委 员 会 委 员 及 中 国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董 事 会 成 员。
刘 先 生 为 Springboard Holdings Limited的 唯 一 董 事 以 及 United Goal Resources
Limited的 董 事,以 上 公 司 均 为 本 公 司 的 主 要 股 东 ( 按 证 券 及 期 货 条 例 第 XV部 所
界 定 者)。刘 先 生 为 本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刘 今 晨 先 生 之 父 亲。
本 公 司 由 利 福 国 际 拥 有 约 59.56%权 益,而 刘 先 生 於 利 福 国 际 股 权 中 直 接
或 间 接 透 过 彼 控 制 的 公 司 拥 有 约 51.69%。刘 先 生 亦 透 过 Springboard Holdings
Limited拥 有 本 公 司 的 另 外 14.97%权 益。
本 公 司 与 刘 先 生 并 无 订 立 服 务 合 约。彼 须 根 据 组 织 章 程 细 则 至 少 每 三 年 轮
值 退 任 一 次。刘 先 生 可 获 每 年 100,000港 元 之 董 事 袍 金,乃 由 董 事 会 参 照 彼 於 本
公 司 之 职 务 及 责 任 以 及 可 比 较 之 市 场 数 据 而 厘 定。并 可 就 担 任 利 福 国 际 之 非 执
行 董 事 获 每 年 200,000港 元。
除 上 述 披 露 者 外,刘 先 生 与 本 公 司 任 何 董 事、高 级 管 理 层 或 主 要 或 控 股 股
东 概 无 任 何 关 系 以 及 於 过 去 三 年 并 无 担 任 其 他 上 市 公 司 之 任 何 董 事 职 务。
於 最 後 实 际 可 行 日 期, 刘 先 生 拥 有 证 券 及 期 货 条 例 第 XV部 所 界 定 之
312,351,875股 股 份 之 权 益。
於 二 零 零 六 年,香 港 内 幕 交 易 审 裁 处 发 现,刘 先 生 於 一 九 九 九 年 九 月 十 四
日 至 二 十 日 期 间 进 行 的 汇 汉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一 间 於 联 交 所 上 市 的 公 司) 股 份 交
易构成内幕交易。刘先生被责令自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开始为期12个月,
未 经 法 院 许 可 不 得 担 任 Chinese Estate Holdings Limited ( 华 人 置 业 集 团)( 「 华 人 置
业」) 或 中 核 国 际 有 限 公 司 ( 前 称 科 铸 技 术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的 董 事,两 间 公 司 均 於
联 交 所 上 市。彼 亦 被 责 令 向 政 府 支 付 相 关 所 获 溢 利、罚 款 及 调 查 开 支。自 二 零
零 七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二 日 起 概 无 刘 先 生 未 履 行 的 颁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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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二 拟 重 选 连 任 之 董 事 详 情
至 祥 置 业 有 限 公 司 ( 「 至 祥 置 业」)( 现 名 为 勒 泰 商 业 地 产 有 限 公 司)( 一 间
於 联 交 所 上 市 的 公 司 ) 的 若 干 附 属 公 司 ( 即 Winner Ways Limited、Best Funds
Investment Limited、Unioncorp Limited、纬俊国际有限公司、建欣投资有限公司、
祥 骏 有 限 公 司、 建 诚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鸿 发 物 业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及 Super Culture
Limited) 於 刘 先 生 为 该 等 其 中 一 名 董 事 时 进 行 债 权 人 自 动 清 盘。至 祥 置 业 集 团
於 二 零 零 零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日 通 过 重 组 安 排 完 成 重 组 後,华 人 置 业 ( 作 为 重 组 的
投 资 者) 成 为 至 祥 置 业 当 时 控 股 股 东,曾 为 华 人 置 业 执 行 董 事 的 刘 先 生 於 二 零
零 零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日 获 委 任 为 至 祥 置 业 上 述 附 属 公 司 的 董 事。上 述 至 祥 置 业
集 团 的 重 组,乃 於 至 祥 置 业 集 团 债 务 水 平 高 企 及 流 动 资 金 紧 绌 的 重 大 时 刻 达
成 的 拯 救 方 案。
华 人 置 业 成 为 至 祥 置 业 的 当 时 控 股 股 东 前,至 祥 置 业 集 团 的 财 务 状 况 已 不
甚 理 想。刘 先 生 获 委 任 为 至 祥 置 业 上 述 附 属 公 司 的 董 事,以 乃 在 华 人 置 业 收 购
至 祥 置 业 控 股 权 益 後 在 该 等 公 司 代 表 华 人 置 业 的 权 益,且 刘 先 生 并 无 参 与 该
等 公 司 的 业 务 而 导 致 该 等 公 司 最 终 陷 入 财 务 困 难 及 清 盘。至 祥 置 业 上 述 附 属
公 司 於 二 零 零 一 年 至 二 零 零 五 年 期 间 开 始 清 盘 并 全 部 解 散。
此 外,在 刘 先 生 不 再 担 任 华 人 置 业 董 事 起 12个 月 内,根 据 债 权 人 的 呈 请,
於 二 零 零 四 年 提 出 对 华 人 置 业 联 营 公 司 创 德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 「 创 德」) 的 清 盘 令。
涉 及 呈 请 的 债 务 合 共 约 为 3,960,000港 元,即 呈 请 人 就 其 购 买 由 创 德 作 为 发 展 商
的 楼 宇 内 的 一 个 单 位 的 若 干 瑕 疵 向 创 德 提 出 诉 讼 的 诉 讼 费 及 开 支,另 加 利 息。
刘 先 生 於 创 德 开 发 上 述 楼 宇 及 有 关 单 位 出 售 予 呈 请 人 时 并 非 创 德 的 董 事。有
关 上 述 至 祥 置 业 附 属 公 司 及 华 人 置 业 联 营 公 司 的 清 盘 并 无 对 刘 先 生 个 人 提 出
索 偿。
除 本 通 函 所 披 露 者 外,就 刘 先 生 所 知,概 无 任 何 其 他 有 关 其 重 选 之 事 项 或
资 料 须 知 会 股 东 或 根 据 上 市 规 则 第 13.51(2)条 之 任 何 规 定 予 以 披 露。
�C 10 �C
附 录 二 拟 重 选 连 任 之 董 事 详 情
林 兆 麟 先 生(BA, ACA, FTIHK)
独 立 非 执 行 董 事
林先生现年67岁,於二零一三年八月加盟本公司。林先生毕业於香港大学,
获 得 文 学 士 学 位。毕 业 後,彼 曾 於 毕 马 威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工 作,并 於 一 九 七 九 年
获 得 英 格 兰 及 威 尔 士 特 许 会 计 师 公 会 确 认 之 特 许 会 计 师 资 格,後 於 一 九 八 零 年
获得Hong Kong Society of Accountant( s 现称香港会计师公会)确认之会计师资格。
林 先 生 亦 为 香 港 税 务 学 会 资 深 会 员。林 先 生 从 事 执 业 会 计 师 超 过 25年,现 为 执
业会计师事务所林兆麟会计师事务所东主。彼曾多次担任内幕交易审裁处成员。
彼 为 利 福 国 际 ( 本 集 团 的 控 股 公 司) 及 莱 尔 斯 丹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均 为 联 交 所 上 市
公 司) 之 独 立 非 执 行 董 事。彼 曾 为 侨 雄 国 际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一 间 於 联 交 所 上 市 的
公 司)之 独 立 非 执 行 董 事。
除 上 述 披 露 者 外,林 先 生 於 过 去 三 年 并 无 担 任 其 他 上 市 公 司 之 任 何 董 事 职
务。林 先 生 与 本 公 司 任 何 董 事、高 级 管 理 层 或 主 要 或 控 股 股 东 概 无 任 何 关 系。
於 最 後 实 际 可 行 日 期,林 先 生 并 无 拥 有 证 券 及 期 货 条 例 第 XV部 所 界 定 之 股 份
之 任 何 权 益。
本 公 司 与 林 先 生 并 无 订 立 服 务 合 约。彼 须 根 据 组 织 章 程 细 则 至 少 每 三 年 轮
值 退 任 一 次。林 先 生 可 获 每 年 100,000港 元 之 董 事 袍 金,乃 由 董 事 会 参 照 彼 於 本
公 司 之 职 务 及 责 任 以 及 可 比 较 之 市 场 数 据 而 厘 定。并 可 就 担 任 利 � 国 际 之 独 立
非 执 行 董 事 获 每 年 200,000港 元。
除 本 通 函 所 披 露 者 外,就 林 先 生 所 知,概 无 任 何 其 他 有 关 其 重 选 之 事 项 或
资 料 须 知 会 股 东 或 根 据 上 市 规 则 第 13.51(2)条 之 任 何 规 定 予 以 披 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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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二 拟 重 选 连 任 之 董 事 详 情
Robert Charles Nicholson先 生
独 立 非 执 行 董 事
Nicholson先 生 现 年 61岁,於 二 零 一 三 年 八 月 加 盟 本 公 司。Nicholson先 生 於
一 九 七 六 年 毕 业 於 肯 特 大 学,获 得 文 学 士 学 位,分 别 於 一 九 八 零 年 及 一 九 八 二
年 取 得 英 格 兰 及 威 尔 士 与 香 港 律 师 资 格。Nicholson先 生 现 为 第 一 太 平 有 限
公 司 之 执 行 董 事 以 及 太 平 洋 航 运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之 独 立 非 执 行 董 事 ( 均 为 联 交
所 上 市 公 司)。彼 亦 为 Forum Energy Limited ( 前 称 Forum Energy Plc) 之 执 行 主
席、Goodman Fielder Pty Limited ( 前 称 Goodman Fielder Limited)( 於 伦 敦 证 ��
交 易 所 另 类 投 资 上 市,直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六 月 二 十 五 日 止) 之 主 席、PT Indofood
Sukses Makmur Tbk (於 印 尼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 之 专 员 以 及 Metro Pacific
Investments Corporation、Philex Mining Corporation、PXP Energy Corporation ( 前
称 Philex Petroleum Corporation)( 全 部 均 於 菲 律 宾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及 PacificLight
Power Pte. Ltd( . 全 部 公 司 均 为 第 一 太 平 有 限 公 司 的 附 属 公 司、联 营 公 司 或 合 营
公 司)之 董 事。
除 上 述 披 露 者 外,Nicholson先 生 於 过 去 三 年 并 无 担 任 其 他 上 市 公 司 之 任 何
董 事 职 务。Nicholson先 生 与 本 公 司 任 何 董 事、高 级 管 理 层 或 主 要 或 控 股 股 东 概
无 任 何 关 系。於 最 後 实 际 可 行 日 期,Nicholson先 生 并 无 拥 有 证 券 及 期 货 条 例 第
XV部 所 界 定 之 股 份 之 任 何 权 益。
本 公 司 与 Nicholson先 生 并 无 订 立 服 务 合 约。彼 须 根 据 组 织 章 程 细 则 至 少 每
三 年 轮 值 退 任 一 次。Nicholson先 生 可 获 每 年 100,000港 元 之 董 事 袍 金,乃 由 董 事
会 参 照 彼 於 本 公 司 之 职 务 及 责 任 以 及 可 比 较 之 市 场 数 据 而 厘 定。
除 本 通 函 所 披 露 者 外,就 Nicholson先 生 所 知,概 无 任 何 其 他 有 关 其 重 选 之
事 项 或 资 料 须 知 会 股 东 或 根 据 上 市 规 则 第 13.51(2)条 之 任 何 规 定 予 以 披 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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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三 股 东 周 年 大 会 通 告
LIFESTYLE PROPERTIES DEVELOPMENT LIMITED
利 福 地 产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 於 开 曼 群 岛 注 册 成 立 的 有 限 公 司)
( 股 份 代 号:2183)
股 东 周 年 大 会 通 告
兹 通 告 利 福 地 产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 「 本 公 司」)谨 订 於 二 零 一 七 年 五 月 八 日 ( 星 期
一) 下 午 三 时 三 十 分 假 座 香 港 铜 锣 湾 轩 尼 诗 道 555号 东 角 中 心 新 翼 21楼 崇 光 宴
会 厅 举 行 股 东 周 年 大 会,藉 以 审 议 下 列 议 程:
1. 省 览 本 公 司 截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之 经 审 核 综 合 财 务
报 表、董 事 会 报 告 及 独 立 核 数 师 报 告。
2. 重 选 董 事 并 授 权 董 事 会 厘 定 董 事 酬 金 如 下:
(a) 重 选 刘 銮 鸿 先 生 为 董 事;
(b) 重 选 林 兆 麟 先 生 为 董 事;
(c) 重 选 Robert Charles Nicholson先 生 为 董 事;及
(d) 授 权 董 事 会 厘 定 董 事 酬 金。
3. 续 聘 德 勤 关 黄 陈 方 会 计 师 行 为 核 数 师,并 授 权 董 事 会 厘 定 其 酬 金。
4. 考 虑 并 酌 情 通 过 ( 不 论 经 修 订 与 否)下 列 决 议 案 为 普 通 决 议 案:
4A.「 动 议:
(a) 在 下 文 (c)段 规 限 下,谨 此 一 般 及 无 条 件 批 准 本 公 司 董 事 於 有 关
期 间 ( 定 义 见 下 文 (d)段) 内,行 使 本 公 司 一 切 权 力,根 据 及 遵 照
所 有 适 用 法 例 及 �u或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 「 联 交 所」) 之 证
券 上 市 规 则 ( 「 上 市 规 则」),在 联 交 所 或 本 公 司 股 份 可 能 上 市 且
获 证 券 及 期 货 事 务 监 察 委 员 会 与 联 交 所 就 此 认 可 之 任 何 其 他 证
券 交 易 所,购 回 本 公 司 已 发 行 股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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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三 股 东 周 年 大 会 通 告
(b) 上 文 (a)段 之 批 准 须 加 入 给 予 董 事 之 任 何 其 他 授 权,并 授 权 董 事
代 表 本 公 司,於 有 关 期 间 内 促 使 本 公 司 按 董 事 厘 定 之 价 格 购 回
其 股 份;
(c) 本 公 司 董 事 根 据 上 文 (a)段 之 批 准 所 购 回 本 公 司 股 份 总 数,不 得
超 过 本 公 司 於 本 决 议 案 获 通 过 当 日 已 发 行 股 份 总 数 之 10%,而
如 本 公 司 在 本 决 议 案 通 过 日 後 进 行 股 份 合 并 或 分 拆,紧 接 该 合
并 或 分 拆 的 前 一 日 与 後 一 日 的 可 按 上 文 (a)段 之 授 权 购 回 本 公
司 股 份 最 高 数 目 占 本 公 司 已 发 行 股 份 总 数 的 百 分 比 必 须 相 同;
及
(d) 就 本 决 议 案 而 言:
「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之日至下列最早时限止之期间:
(i) 本 公 司 下 届 股 东 周 年 大 会 结 束 时;
(ii) 任 何 适 用 法 例 或 本 公 司 组 织 章 程 细 则 规 定 本 公 司 须 举 行 下
届 股 东 周 年 大 会 之 期 限 届 满 时;及
(iii) 本 公 司 股 东 於 股 东 大 会 上 通 过 普 通 决 议 案 以 撤 销 或 修 订 本
决 议 案 授 予 的 权 力 时。」
4B.「 动 议:
(a) 在 下 文 (c)段 规 限 下,谨 此 一 般 及 无 条 件 批 准 本 公 司 董 事 於 有 关
期 间 ( 定 义 见 下 文 (d)段) 内,根 据 及 遵 照 所 有 适 用 法 例,行 使 本
公 司 一 切 权 力,以 配 发、发 行 及 以 其 他 方 式 处 理 本 公 司 额 外 股
份,并 作 出 或 授 出 可 能 需 行 使 此 等 权 力 之 售 股 建 议、协 议、购
股 权 及 转 换 或 兑 换 权 利;
(b) 上 文 (a)段 之 批 准 须 加 入 给 予 本 公 司 董 事 之 任 何 其 他 授 权;并 授
权 董 事 於 有 关 期 间 作 出 或 授 出 可 能 需 要 在 有 关 期 间 结 束 後 行 使
该 等 权 力 之 售 股 建 议、协 议、购 股 权 及 转 换 或 兑 换 权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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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三 股 东 周 年 大 会 通 告
(c) 本 公 司 董 事 根 据 上 文 (a)段 授 出 之 批 准 所 配 发、发 行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处 理 或 同 意 有 条 件 或 无 条 件 配 发、发 行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处 理 ( 不
论根据购股权或其他事项)之本公司股份总数,除根据(i)供股 ( 定
义 见 下 文 (d)段),或 (ii)根 据 当 时 由 本 公 司 依 照 联 交 所 适 用 规 则
不 时 采 纳 以 授 予 或 发 行 股 份 或 认 购 或 购 买 股 份 之 权 利 之 任 何 购
股 权 计 划 或 类 似 安 排 行 使 任 何 购 股 权;或 (iii)根 据 不 时 有 效 的
本 公 司 组 织 章 程 细 则 规 定 须 配 发 股 份 以 代 替 全 部 或 部 份 股 份 股
息 的 以 股 代 息 计 划 或 类 似 安 排;或 (iv)根 据 本 公 司 股 东 於 股 东
大 会 上 授 予 之 特 定 授 权,不 得 超 过 本 公 司 於 本 决 议 案 获 通 过 当
日 已 发 行 股 份 总 数 之 20%,而 如 本 公 司 在 本 决 议 案 通 过 日 後 进
行 股 份 合 并 或 分 拆,紧 接 该 合 并 或 分 拆 的 前 一 日 与 後 一 日 的 可
按 上 文 (a)段 之 授 权 发 行 本 公 司 股 份 最 高 数 目 占 本 公 司 已 发 行
股 份 总 数 的 百 分 比 必 须 相 同;及
(d) 就 本 决 议 案 而 言:
「 有 关 期 间」 具 备 本 通 告 第 4A(d)段 所 载 决 议 案 赋 予 之 相 同 涵 义;
及 「供
股」 指 本 公 司 董 事 於 指 定 期 间 内,向 於 指 定 记 录 日 期 名 列 本
公 司 股 东 名 册 之 股 份 或 任 何 类 别 股 份 持 有 人,按 彼 等 当 时 之 持
股 比 例,配 发、发 行 或 授 出 股 份,惟 本 公 司 董 事 有 权 就 零 碎 股
权 在 彼 视 为 必 要 或 合 宜 的 情 况 下,或 经 考 虑 任 何 有 关 司 法 权 区
法 例 之 限 制 或 责 任 或 任 何 非 香 港 之 地 区 内 任 何 认 可 监 管 机 构 或
任 何 证 券 交 易 所 之 规 定,取 消 有 关 权 利 或 作 出 其 他 安 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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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三 股 东 周 年 大 会 通 告
4C.「 动 议:
待 第 4A及 4B项 决 议 案 获 通 过 後,谨 此 扩 大 根 据 第 4B项 决 议 案 授 予
本 公 司 董 事 之 一 般 授 权,加 入 根 据 上 文 第 4A项 决 议 案 所 述 本 公 司
购 回 之 本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之 数 额,惟 该 等 数 额 不 得 超 过 本 公 司 於 本
决 议 案 获 通 过 当 日 已 发 行 股 份 总 数 之 10%。」
承 董 事 会 命
利 福 地 产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潘 福 全
公 司 秘 书
香 港,二 零 一 七 年 三 月 三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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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三 股 东 周 年 大 会 通 告
附 注:
1. 本 公 司 将 由 二 零 一 七 年 五 月 二 日 ( 星 期 二) 至 二 零 一 七 年 五 月 八 日 ( 星 期 一)( 首 尾 两 天 包 括
在 内),暂 停 办 理 股 份 过 户 登 记 手 续。为 确 保 合 符 资 格 出 席 股 东 周 年 大 会,并 於 会 上 投 票,
股 东 务 须 於 二 零 一 七 年 四 月 二 十 八 日 ( 星 期 五) 下 午 四 时 三 十 分 前,将 过 户 文 件 连 同 有 关 股
票 送 交 本 公 司 在 香 港 之 股 份 过 户 登 记 处 香 港 中 央 证 券 登 记 有 限 公 司,地 址 为 香 港 湾 仔 皇 后
大 道 东 183号 合 和 中 心 17楼 1712�C1716号 �m,办 理 过 户 手 续。
2. 凡 有 权 出 席 本 公 司 大 会 并 於 会 上 投 票 之 任 何 股 东,均 有 权 委 任 另 一 名 人 士 为 其 代 表 代 其 出
席 及 投 票。股 东 可 就 其 所 持 部 分 本 公 司 股 份 委 任 代 表。获 委 任 之 代 表 毋 须 为 本 公 司 股 东。
3. 代 表 委 任 文 件 必 须 由 委 任 人 或 其 正 式 书 面 授 权 之 受 权 人 亲 笔 签 署,倘 委 任 人 为 公 司,则 须
盖 上 公 司 印 监 或 由 公 司 负 责 人、授 权 人 或 获 授 权 之 其 他 人 士 亲 笔 签 署。如 代 表 委 任 文 件 声
称 是 由 公 司 负 责 人 代 其 公 司 签 署,除 出 现 相 反 情 况 外,则 假 设 该 公 司 负 责 人 乃 获 正 式 授 权
代 其 公 司 签 署 有 关 代 表 委 任 文 件,而 毋 须 出 示 进 一 步 事 实 证 明。
4. 代 表 委 任 文 件 及 ( 如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要 求) 签 署 表 格 之 任 何 授 权 书 或 其 他 授 权 文 件 ( 如 有) 或 经
签 署 证 明 之 授 权 书 或 授 权 文 件 副 本,必 须 於 代 表 委 任 文 件 所 述 人 士 拟 投 票 之 大 会 或 任 何 续
会 指 定 举 行 时 间 四 十 八 (48)小 时 前,交 回 香 港 中 央 证 券 登 记 有 限 公 司,地 址 为 香 港 湾 仔 皇
后 大 道 东 183号 合 和 中 心 17M楼。
5. 交 回 代 表 委 任 文 件 後,股 东 仍 可 亲 身 出 席 召 开 之 大 会 并 於 会 上 投 票,在 此 情 况 下,代 表 委
任 文 件 将 视 为 撤 销 论。
6. 如 属 任 何 股 份 之 联 名 持 有 人,则 其 中 任 何 一 名 联 名 持 有 人 均 可 亲 身 或 委 派 代 表 就 该 等 股 份
投 票,犹 如 其 为 唯 一 有 权 投 票 者;如 超 过 一 名 联 名 持 有 人 出 席 大 会,则 经 由 排 名 首 位 之 人
士 亲 身 或 委 派 代 表 投 票 後,其 他 联 名 持 有 人 概 不 得 投 票。就 此 而 言,排 名 先 後 乃 按 本 公 司
之 股 东 名 册 内 就 有 关 联 名 持 有 股 份 之 排 名 次 序 而 定。
7. 本 股 东 周 年 大 会 通 告 的 中 英 文 版 本 如 有 歧 义,概 以 英 文 版 本 为 准。
8. 於 本 通 告 日 期,本 公 司 董 事 会 成 员 包 括 陈 少 珍 小 姐 及 刘 今 晨 先 生 ( 均 为 执 行 董 事);刘 銮 鸿
先 生 及 王 文 海 先 生 ( 均 为 非 执 行 董 事);以 及 林 兆 麟 先 生、Robert Charles Nicholson先 生 及 黄
灌 球 先 生 ( 均 为 独 立 非 执 行 董 事)。
購回及發行股份之一般授權、重選董事及股東週年大會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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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福地产
2017-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