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乃要件请即处理
阁下如对本通函任何方面有任何疑问,应谘询股票经纪或其他注册证券商、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将名下的鞍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的股份全部售出或转让,应立即将本通函连同代理人委任表格送交买主或承让人,或经手买卖或转让的银行、股票经纪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转交买主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股份编号:0347)
建议发行境内中期票据及
二零一七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告
董事会函件载於本通函第1页至第4页。
本公司谨定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五日(星期三)下午二时正於中国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东风街108号东山宾馆会议室举行临时股东大会,大会通告载於本通函第5页至7页。无论 阁下会否出席临时股东大会,务请将代理人委任表格按其上印备的指示填妥,并尽快且在任何情况下最迟须於临时股东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二十四小时前交回。
填妥及交回代理人委任表格後,阁下仍可依愿亲身出席临时股东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
投票。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 仅供识别
目录
页次
释义..................................................................... ii
董事会函件................................................................ 1
临时股东大会通告..........................................................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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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於本通函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董事会」 指 本公司董事会
「本公司」 指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一家在中国辽宁省鞍山注册成立的股
份有限公司,其H股及A股分别於香港联交所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境内中期票据」 指 本公司将於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中期票据
「临时股东大会」 指 本公司拟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五日召开及举行的临时股东
大会,以审议并酌情批准拟发行境内中期票据事宜
「香港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上市规则」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通函而言,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
行政区及台湾)
「人民币」 指 人民币,中国法定货币
「股东」 指 本公司股东
* 仅供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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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函件
(股份编号:0347)
执行董事: 注册地址:
姚林 中国
王义栋 辽宁省鞍山市
李忠武 铁西区
张景凡 鞍钢厂区
独立非执行董事: 总办事处及香港主要营业地址:
吴大军 香港
马卫国 皇后大道中15号
罗玉成 置地广场
公爵大厦33楼
敬启者:
I. 绪言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的公告,内容有关建议发行中国境内中期 票据。本通函旨在向 阁下提供资料,以便 阁下就是否投票赞成或反对将於临时股东大会上提呈的有关建议发行境内中期票据之决议案作出知情决定。
* 仅供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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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函件
II. 建议发行境内中期票据
(1) 背景资料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董事会审议及批准了有关在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
行境内中期票据的议案,并於临时股东大会上提呈议案以供股东批准。
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建议发行境内中期票据须待股东以特别决议案之
方式批准及经相关监管机构审批後,方可作实。
(2) 境内中期票据之详情
将发行的境内中期票据之详情如下。
发行人: 本公司
发行地点: 中国
发行规模: 根据本公司的经营状况,注册金额不超过人民币40亿元。境内
中期票据预计将分期发行,首期发行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亿
元。具体发行期数及金额应於发行前根据资金需求及市场状况
确定。
发行期限: 不超过7年。根据本公司的资金需求及市场状况,本公司可设置
调整票面利率或转售的选择权,或授予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发行对象: 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被中国法律法规禁止投资该
等产品者除外)。
所得款项用途: 将用於补充本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流动资金、偿还债务及符合中
国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的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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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函件
(3) 建议发行境内中期票据的理由
董事会相信建议发行境内中期票据将有效优化本公司的债务结构并降低融资成本。
(4) 授权
提请於临时股东大会徵得股东批准,以授权董事会,且董事会将获授权委派并授权
高级管理层根据本公司需要和现行市场状况,全权决定办理与本次建议发行境内中
期票据有关的所有事宜,包括但不限於:
1. 确定境内中期票据发行的具体条款与条件以及其他事宜(包括但不限於确定发
行的时间、实际总金额、发行批次及利率),并根据相关的中国法律、法规及
有关监管部门的规定对该等条款和条件作出任何调整。
2. 就境内中期票据发行做出一切必要及附带行动(包括但不限於取得所有相关批
文、确定包销安排以及编制一切有关申请文件)。
3. 就实施境内中期票据发行采取一切必要步骤(包括但不限於签署一切必要文件
并根据适用法律披露有关资料)。
授予董事会办理上述事宜的权力,将自於临时股东大会上通过有关建议发行境内中
期票据的决议案之日起生效并将於临时股东大会上批准後24个月内有效。
建议发行境内中期票据未必一定进行。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於买卖本公司之股份时,
务请审慎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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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函件
III. 推荐建议
董事认为,建议发行境内中期票据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因此董事会建议股东投票赞成临时股东大会通告所载的有关建议发行境内中期票据之决议案。
IV. 临时股东大会及股东批准
本公司将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五日(星期三)下午二时正在中国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东风街 108号东山宾馆会议室举行临时股东大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之通告载於本通函第5页至7页。
於临时股东大会上,将提呈特别决议案以批准建议发行境内中期票据。
概无股东於建议发行境内中期票据中拥有权益,因此,概无股东须於临时股东大会上放弃就有关建议发行境内中期票据的特别决议案投票。
为了确定有权出席临时股东大会并於会上投票的股东名单,本公司将於二零一七年一月
十七日(星期二)至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五日(星期三)(包括首尾两天)暂停办理本公司H股股 份过户登记手续。凡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六日(星期一)名列本公司H股股东名册的H股股东,均有权出席临时股东大会并於会上投票。
任何尚未办理过户登记的H股股东如欲出席临时股东大会并於会上投票,须不迟於二零
一七年一月十六日(星期一)下午四时三十分前,将过户文件连同相关股份证书存置於本公司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C1716号�m。临时股东大会将根据上市规则规定以投票方式表决。
此致
列位股东 台照
承董事会命
姚林
执行董事兼董事长
谨启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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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股东大会通告
(股份编号:0347)
临时股东大会通告
兹通告鞍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五日(星期三)下午二时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东风街108号东山宾馆会议室举行二零一七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以审议并酌情批准下列事项。除另有说明外,本通告所用词汇与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之通函所载者具有相同涵义:
特别决议案
1. 审议及批准建议发行境内中期票据。(1)
承董事会命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姚林
执行董事兼董事长
中国辽宁省鞍山市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於本通告日期,董事会成员如下:
执行董事: 独立非执行董事:
姚林 吴大军
王义栋 马卫国
李忠武 罗玉成
张景凡
* 仅供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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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股东大会通告
附注:
(1) 有关建议发行境内中期票据的详情,请参阅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之通函。
(2) 为确定有权出席临时股东大会并於会上投票的股东名单,本公司将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七日(星期
二)至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五日(星期三)(包括首尾两天)暂停办理本公司H股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期间概不会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凡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六日(星期一)名列本公司H股股东名册上的H股股东,均有权出席临时股东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任何尚未办理过户登记的H股股东如欲出席临时股东大会并於会上投票,应不迟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六日(星期一)下午四时三十分前,将过户文件连同相关股份证书存置於本公司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C1716号�m。
(3) 临时股东大会将以投票方式表决。
(4) 凡有权出席临时股东大会并有表决权的任何股东均可委任一位或多位代理人,代其出席临时股东大
会及於会上投票。代理人毋须为本公司股东。委任超过一名代理人的股东,其每一名代理人只能就其实际持有的股份以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
(5) 股东委托代理人的文据必须由委托人或由其正式书面授权的被委托人亲笔签署。如该委托书由被委
托人签署,则授权该被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必须经过公证手续。经过公证的委托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和股东代理人委任表格必须尽快并且无论如何在不迟於临时股东大会或其任何续会举行前二十四小时交回本公司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C1716号铺,方为有效。
(6) 拟亲身或委任代理人出席临时股东大会的任何股东应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星期三)或之前,
将回条(将连同本通告一并寄发予股东)送达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室(回条仅为提供信息之用),可通过亲身、派人、邮寄或传真方式送递。未有交回上述回条将不会影响相关股东亲自出席临时股东大会或其任何续会的权利。
(7) 董事会秘书室的地址及联系方式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
辽宁省鞍山市
铁西区鞍钢厂区
邮政编码:114021
电话:86-412-8417273/8419192
传真:86-412-6727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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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股东大会通告
(8) 根据本公司公司章程,倘两位或以上人士登记为任何股份的联名持有人,仅姓名首列股东名册的人
士有权接收本通告、出席临时股东大会及於会上行使该股份所附的所有投票权,而本通告则视为已寄予该股份的全体联名股东。
(9) 临时股东大会预计需时半天。拟出席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须自行承担交通费及住宿费。
股东或其代理人於出席临时股东大会时须出示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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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發行境內中期票據及二零一七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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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钢股份
2016-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