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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全年業績公告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 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 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ChinaBaofeng(International)Limited 中国宝丰(国际)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3966) 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 全年业绩公告 摘要 本集团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收益约为611,100,000港 元,较去年增长约57%。 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本公司拥有人应占溢利约为 141,500,000港元,较去年增长约8.8倍。 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每股盈利为27.29港仙(二零一五 年:3.01港仙)。 董事会并不建议就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派发末期股息 (二零一五年:无)。 �C1�C 中国宝丰(国际)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董事」)会(「董事会」)欣然宣布本公司及 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经审核综合 业绩,连同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比较数字如下: 综合损益及其他全面收益表 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二零一六年二零一五年 附注 千港元 千港元 收益 3 611,057 389,740 销售成本 (392,677) (312,547) 毛利 218,380 77,193 其他收入 16,257 195 销售开支 (27,054) (23,696) 行政开支 (52,500) (28,575) 研发开支 (6,384) (5,955) 财务费用 (2,725) �C 除税前溢利 4 145,974 19,162 所得税开支 5 (4,429) (4,730) 年度溢利 141,545 14,432 年度其他全面(开支)收益 其後可能重新分类至损益之项目: 换算境外业务汇兑差异 (28,573) 662 年度全面收益总额 112,972 15,094 每股盈利-基本 6 27.29港仙 3.01港仙 �C2�C 综合财务状况表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零一六年二零一五年 附注 千港元 千港元 非流动资产 物业、厂房及设备 68,570 4,890 租赁押金 2,013 �C 递延税项资产 978 1,175 无形资产 659 756 72,220 6,821 流动资产 存货 21,615 31,089 贸易及其他应收款项 8 312,669 84,391 光伏设施预付租赁费用 55,136 �C 可退回税项 �C 322 银行结余及现金 316,345 19,992 705,765 135,794 流动负债 贸易及其他应付款项 9 64,320 52,414 拨备 7,145 4,476 应付关连公司款项 �C 238 应付税项 75 �C 银行借款 10 250,000 �C 321,540 57,128 流动资产净值 384,225 78,666 资产总值减流动负债 456,445 85,487 非流动负债 递延税项负债 88 3 资产净值 456,357 85,484 股本及储备 股本 5,677 4,800 储备 450,680 80,684 股东权益合计 456,357 85,484 �C3�C 综合权益变动表 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股份 特别 法定 汇兑 保留 股本 溢价 储备盈余储备 储备 溢利 总计 千港元千港元千港元千港元千港元千港元千港元 (附注(a))(附注(b)) 於二零一五年 一月一日 4,800 32,523 (1) �C (132) 49,040 86,230 年度溢利 �C �C �C �C �C 14,432 14,432 年内换算境外业务及 其他全面收益 产生的汇兑差异 �C �C �C �C 662 �C 662 年内全面收益总额 �C �C �C �C 662 14,432 15,094 二零一四年已派发的 末期股息 �C �C �C �C �C (15,840) (15,840) 於二零一五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及 二零一六年 一月一日 4,800 32,523 (1) �C 530 47,632 85,484 年度溢利 �C �C �C �C �C 141,545 141,545 年内换算境外业务及 其他全面开支 产生的汇兑差异 �C �C �C �C (28,573) �C (28,573) 年内全面收益总额 �C �C �C �C (28,573) 141,545 112,972 发行普通股 877 259,842 �C �C �C �C 260,719 股份发行费用 �C (2,818) �C �C �C �C (2,818) 转拨 �C �C �C 16,949 �C (16,949) �C 於二零一六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5,677 289,547 (1) 16,949 (28,043) 172,228 456,357 附注: (a)特别储备指於二零一二年进行集团重组产生之储备。 (b)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外商投资企业相关法律法规,中国附属公司需要将按照适用於 中国设立企业的相关会计原则和财务规定编制的法定财务报表中报告的除税後溢利之10% 转拨为法定盈余储备。 �C4�C 综合财务报表附注 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1.一般资料 中国宝丰(国际)有限公司(「本公司」)於二零一一年八月三日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其股份已 自二零一二年七月二十日起於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创业板(「创业板」)上市。 於二零一五年八月五日,本公司股份由联交所创业板转往主板上市。本公司的注册办事处 地址为CricketSquare,HutchinsDrive,P.O.Box2681,GrandCayman,KY1-1111,CaymanIslands。於 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九日之前,SYHInvestmentsLimited与JerryStrickland先生(於二零一六年二 月十九日前为本公司之执行董事)各自持有本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之37.5%(合共持有75%)。 SYHInvestmentsLimited乃於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之公司,由梁远豪先生(於二零一六年二 月十九日前为本公司之执行董事兼行政总裁)全资拥有。於二零一六年二月十九日,SYH InvestmentsLimited与JerryStrickland先生出售合共360,000,000股股份(相当於本公司全部已发 行股本之75%)予本公司主席兼执行董事党彦宝先生全资拥有之峰腾企业有限公司。香港主 要营业地点地址为香港金钟金钟道88号太古广场二座13楼1301至1304室。 本公司为投资控股公司。本集团之主要业务为从事光伏发电以及照明及家居饰品设计及供 应链业务。 综合财务报表乃以港元(「港元」)呈列,与本公司功能货币美元(「美元」)有别,此乃由於本公 司董事认为因本公司股份在香港上市故以港元呈列较为适合。 2.编制基准及应用新订及经修订香港财务报告准则(「香港财务报告准则」) 综合财务报表乃根据香港会计师公会(「香港会计师公会」)所颁布之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编制。 此外,综合财务报表亦载有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及香港《公 司条例》(「公司条例」)所规定之适用披露。 �C5�C 已於本年度强制生效之经修订香港财务报告准则 本集团於本年度首次应用香港会计师公会颁布之下列香港财务报告准则之修订: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1号(修订本) 收购合营业务权益的会计处理 香港会计准则第1号(修订本) 披露主动性 香港会计准则第16号及 对可接受折旧及摊销方式的澄清 第38号(修订本) 香港会计准则第16号及 农业:生产性植物 第41号(修订本)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 投资实体:应用综合入账的例外情况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2号 及香港会计准则第28号(修订本)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修订本)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二零一二年至二零一四年 周期的年度改进 於本年度,采纳香港财务报告准则之修订对本集团於本年度及过往年度的财务表现及状况 及�u或本综合财务报表所披露内容并无重大影响。 已颁布惟尚未生效之新订及经修订香港财务报告准则 本集团并无提前应用下列已颁布惟尚未生效之新订及经修订香港财务报告准则: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 金融工具 1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 客户合约收益及相关修订 1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 租赁 2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2号(修订本) 以股份为基础的付款交易的分类及计量 1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修订本) 采用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保险合约时一并 应用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 1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 投资者与其联营公司或合营企业间的 及香港会计准则第28号(修订本) 资产销售或贡献 3 香港会计准则第7号(修订本) 披露主动性 4 香港会计准则第12号(修订本) 递延税项资产未实现亏损的确认 4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修订本)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二零一四年至二零一六年 周期的年度改进 5 1 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或之後开始的年度期间生效。 2 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或之後开始的年度期间生效。 3 於有待厘定之日期或之後开始的年度期间生效。 4 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或之後开始的年度期间生效。 5 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或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如适用)或之後开始的年度期间生效。 本公司董事预计应用新订及经修订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对本集团业绩及综合财务状况并无重 大影响。 �C6�C 3.收益及分部资料 以下为本集团年度收益分析: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千港元 千港元 光伏发电收益(附注) 198,635 �C 照明产品销售 412,422 389,740 611,057 389,740 附注:光伏发电收益包括来自中国国家电网公司基於当前全国政府关於太阳能发电厂可再 生能源政策给予的电价调整人民币126,443,000元(相当於147,714,000港元)。 就资源分配及评估分部表现而向本公司执行董事(即主要营运决策人(「主要营运决策人」)) 报告的资料乃集中於各类业务部门的收益及溢利。 本集团以往划分为三个经营分部,分别是「移动式照明」、「灯罩」及「家具组合及其他家居饰 品」。此等分部是本集团汇报其分部资料的基准。年内,本公司主要营运决策人另行审视光 伏发电业务及照明产品业务的财务业绩,以分配资源及评估本集团的表现。因此,根据香港 财务报告准则第8号,本集团的经营及可报告分部如下: (i)光伏发电业务指电力的销售,及太阳能发电厂的开发、建设、管理及营运(「光伏发电」)。 (ii)照明产品业务指照明产品销售,包括移动照明产品、灯罩、家具组合及其他家居饰品 (「照明产品销售」)。 �C7�C 分部收益及业绩 以下为按经营分部划分的本集团收益及业绩分析。 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照明产品 光伏发电 销售 总计 千港元 千港元 千港元 分部收益 外部销售 198,635 412,422 611,057 分部溢利 156,928 10,406 167,334 未分配收入 7 未分配开支 -行政开支 (18,642) -财务费用 (2,725) 除税前溢利 145,974 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照明产品 光伏发电 销售 总计 千港元 千港元 千港元 分部收益 外部销售 �C 389,740 389,740 分部溢利 �C 22,721 22,721 未分配收入 48 未分配开支 (3,607) 除税前溢利 19,162 分部溢利指各分部赚取之溢利,因此乃按未分配若干收入及开支(包括其他收入、行政开支 及财务费用)计算。此乃向本公司主要营运决策人报告的方法,以供进行资源分配及评估分 部表现。 �C8�C 地区资料 本集团业务位於香港、中国(不包括香港)及北美洲。 本集团根据向其实际交付货物的地点及电力传输的地点划分来自外部客户的收益及按资产 的地理位置划分非流动资产的资料: 非流动资产 来自外部客户收益 (递延税项资产除外) 二零一六年二零一五年二零一六年二零一五年 千港元 千港元 千港元 千港元 香港 �C �C 6,007 1,305 中国 198,635 �C 61,776 1,862 美国 405,904 382,707 3,459 2,479 加拿大 6,241 6,754 �C �C 其他 277 279 �C �C 611,057 389,740 71,242 5,646 有关主要客户之资料 於相应年度,占本集团收益总额超过10%的客户收益载列如下: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千港元 千港元 客户A(附注) 198,635 �C 客户B(附注) 144,386 155,178 客户C(附注) 131,277 116,845 附注:从客户A收取的收益涉及光伏发电,从客户B和C收取的收益涉及照明产品销售。 �C9�C 4.除税前溢利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千港元 千港元 除税前溢利已扣除下列各项: 员工成本(包括董事酬金) 薪金、工资及其他福利 42,233 32,673 退休福利计划供款 1,037 869 43,270 33,542 呆坏账准备 990 �C 过时及滞销存货准备 244 353 无形资产摊销 97 97 核数师酬金 1,160 820 已确认为开支的存货成本 333,500 307,278 物业、厂房及设备折旧 2,580 1,622 汇兑亏损净额 138 860 经营租赁租金 -租赁物业 11,622 6,174 -光伏设施 47,511 �C 研发开支,包括员工成本3,521,000港元 (二零一五年:2,702,000港元) 6,384 5,955 及已计入: 出售物业、厂房及设备收益 120 �C 利息收入 93 51 �C10�C 5.所得税开支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千港元 千港元 即期税项: -香港利得税 4,164 4,793 -海外税项 2 7 4,166 4,800 往年(超额)不足拨备: -香港利得税 (19) 425 -海外税项 �C (433) (19) (8) 递延税项 282 (62) 总额 4,429 4,730 此两个年度内之估计应课税溢利须按税率16.5%缴纳香港利得税。 海外溢利的税项乃根据年内估计应课税溢利按相关司法权区的现行税率计算。 本公司一间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附属公司,根据中国税法及其相关规定,有权享受自 各获取经营溢利所属纳税年度起三年免税期及其後三年免税50%。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止年度为本公司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之该附属公司获取经营溢利第一年。 6.每股盈利 每股基本盈利乃按本公司拥有人应占年内溢利141,545,000港元(二零一五年:14,432,000港元) 及本公司普通股加权平均股数518,709,000股(二零一五年:480,000,000股)计算。 截至二零一六年及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内概无已发行潜在普通股,故并无呈 列每股摊薄盈利。 �C11�C 7.股息 董事会议决不建议派发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任何末期股息(二零一五 年:无)。 8.贸易及其他应收款项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千港元 千港元 贸易应收款项 97,073 83,455 减:呆坏账准备 (990) �C 96,083 83,455 电价调整应收款项(附注(a)) 167,000 �C 贸易应收款项及电价调整应收款项总额 263,083 83,455 应收票据 3,675 164 给予光伏设施供应商垫款(附注(b)) 44,643 �C 其他应收款项及预付款项 1,268 772 312,669 84,391 附注: (a)本集团光伏发电电价调整应收款项为应收国家电网公司款项。贸易应收账款通常於发 票日期起计30日内到期,惟须待相关政府当局落实资金分配予国家电网公司後方能从 国家电网公司收回的电价调整应收款项则除外。由於预期於正常营运周期(或会超过 一年)内收回电价调整应收款项,故电价调整应收款项分类为流动资产。 本公司董事认为,根据其判断并计及本集团中国法律顾问的意见对电价调整作出之收 益确认属恰当。本集团中国法律顾问认为,本集团经营的太阳能发电厂已符合资格根 据登记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目录」)的要求及条件并满足登记入目录 的所有有关要求及条件。本公司董事坚信,本集团经营的太阳能发电厂将可於适当时 候登记入目录内,且电价调整应收款项将可於中国政府划拨资金时悉数予以收回。 �C12�C (b)该款项指代表光伏设施提供者就购买光伏设施支付的款项。该款项为免息,且本公司 董事认为,该款项将於报告期後一年内重续光伏设施的租赁协议後结算。 本集团给予其贸易客户介乎30至90日的信贷期。下表载列於报告期末的贸易应收款项及电 价调整应收款项,扣除呆坏账准备,按发票日期及电力传输日期呈列的账龄分析,该等日期 与其各自收益确认日期相近: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千港元 千港元 未到期(附注) 167,000 �C 0至30日 42,875 79,114 31至60日 26,584 1,402 61至90日 16,680 13 超过90日 9,944 2,926 263,083 83,455 附注:该款项指根据国家对可再生能源的现行全国政策将收取的电价调整。 於接受任何新客户前,本集团会评估每名准客户的信贷质素及界定每名客户的信贷评级和 限额。此外,本集团已审阅每名客户过往偿还应收款项的记录,并经参考合约所列付款条 款,以厘定贸易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 本集团的贸易应收款项结余包括账面总值为13,674,000港元的应收账款(二零一五年:9,777,000 港元),有关款项已逾期,惟本集团并无就此作出减值亏损拨备。本集团并无就该等结余持 有任何抵押品。该等应收款项与多名客户有关,其後已收回大部分款项。 9.贸易及其他应付款项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千港元 千港元 贸易应付款项 40,170 45,190 应计销售佣金 572 268 其他应付款项及应计款项 23,578 6,956 64,320 52,414 �C13�C 供应商给予本集团30至60日的信贷期。下表载列於报告期末的贸易应付款项按发票日期呈 列的账龄分析: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千港元 千港元 0至30日 29,926 31,450 31至60日 6,248 11,503 61至90日 875 1,074 超过90日 3,121 1,163 40,170 45,190 10.银行借款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千港元 千港元 应於下列期间偿还之 银行借款的账面值,具有按要求偿还条款 (呈列於流动负债) 一年之内 250,000 �C 银行借款指以港元计值的银行贷款按香港银行同业拆息(「香港银行同业拆息」)加3厘之年利 率计息。此银行借款由本公司主席兼执行董事党彦宝先生全资拥有之峰腾企业有限公司所 持本公司252,600,000股股份抵押。 �C14�C 管理层讨论及分析 行业回顾 光伏发电行业 随着环保意识的不断提升以及光伏发电系统成本及生产效益的不断改善,二零一 六年全球光伏发电行业增长强劲。作为二零一六年全球光伏发电装机的四大主 要市场之一,中国致力於建设低碳能源基础设施,发展清洁能源产业。二零一六 年,中国光伏发电累计装机容量突飞猛进,其中新增装机容量为34.54吉瓦特(「吉 瓦」),较二零一五年装机容量15.13吉瓦增长约128%。二零一七年至二零二一年, 中国光伏发电装机容量预期将按复合年增长率(「CAGR」)16.9%继续增长。有利的 监管环境、技术发展及政府对环保的支持势必持续推动中国光伏发电行业的增 长。根据国务院於二零一四年六月发布的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中 国计划於二零二零年达致光伏发电累计装机容量100吉瓦的目标。此外,国家发 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委」)及国家能源局(「能源局」)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七日联 合发布电力发展「十三五」规划,设定至二零二零年光伏发电容量超过105吉瓦的 目标。同时,地方政府将为光伏发电项目发放补贴。中国光伏技术的日趋成熟令 致生产成本下降,亦促进整个光伏发电行业价值链的可持续发展。由於光伏技术 的环保及无污染性质,其亦为中国致力减少碳排放作出贡献。 移动式照明产品行业 受竞争加剧及生产成本增加的影响,全球移动式照明产品行业发展低迷。美国移 动式照明市场(本集团照明产品的主要市场)高度饱和,许多公司竞相出售各种各 样的国内外照明产品。在中国,原材料价格上涨及劳工成本增加导致照明产品生 产成本居高不下。 �C15�C 业务回顾 於回顾年度,本集团的核心业务整合为两个主要分部,即(i)於中国从事光伏发电 业务(「光伏发电业务」);及(ii)销售照明产品(包括移动式照明产品、灯罩以及家具 组合及其他家居饰品(「照明产品业务」)。 受益於光伏发电业务的显着发展,二零一六年本集团营运於盈利方面录得大幅 改善。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集团的收益增长约57%至约 611,100,000港元,主要由於光伏发电业务贡献的收益所致。该业务於二零一六年 下半年开始营业。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公司拥有人应占溢 利增长约8.8倍至约141,500,000港元,主要由於光伏发电业务的溢利贡献及高利润 率所致。 光伏发电业务 於回顾年度,透过策略规划及有机发展光伏发电业务,本集团在将业务范围扩展 至中国清洁能源领域取得了显着成绩。自二零一六年上半年以来,本集团参与了 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夏」)银川市的一个光伏项目(「银川项目」),并透过租赁安排 由一家在中国设立的国有控股有限责任公司,银川滨河新区投资发展(集团)有限 公司提供设备,建立其光伏发电站。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本集团就银川项 目取得国家电网公司宁夏分公司的并网批准,并网容量为390兆瓦特(「兆瓦」),故 本集团自二零一六年七月起开始光伏发电。经中国国家电网公司确认,截至二零 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六个月,本集团共发电243,500,000千瓦时(「千瓦时」),光 伏发电业务成为本集团的重要收益来源,占本集团年度总收益约33%。仅仅历时 六个月,光伏发电业务已跃升为本集团溢利的重要增长动力,贡献本集团年度分 部溢利总额的约94%。 �C16�C 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集团来自光伏发电的收益约为 198,600,000港元。光伏发电的分部利润率约为79.0%。由於本集团於截至二零一五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并无从事光伏发电业务,故无法获取该期间的比较数 字。 照明产品业务 於回顾年度,本集团的照明产品生产外判予中国独立合约制造商。随着中国劳工 及原材料成本的不断上涨,本集团照明产品合约制造商的成本仍然居高不下。北 美为本集团照明产品的主要市场。由於该等市场竞争激励,本集团产品价格一直 处於较低水平。因此,尽管本年度本集团於该分部的收益录得轻微增长,但本集 团於该分部的溢利及利润率双双下降。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本集团来自销售照明产品的收益约为412,400,000港元(二零一五年:389,700,000港 元),占本集团总收益约67%(二零一五年:100%)。照明产品业务的分部利润率由 去年的5.8%下降至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2.5%。 前景及展望 光伏发电业务 在中国政府(「中国政府」)致力建设低碳系统、促进可再生能源利用及执行一系列 扶持政策的推动下,中国光伏发电行业於近几年来发展迅速。二零一六年,透过 发展约390兆瓦的装机容量,本集团的光伏发电业务录得出色业绩。董事对二零 一七年本集团光伏发电业务的前景仍然乐观及充满信心。 随着中国政府出台优惠措施促进光伏发电行业的发展,本集团相信整个光伏行业 将会继续蓬勃发展。能源局自二零一五年以来推出领跑者计划,旨在物色具有成 本及技术竞争优势的高效光伏企业,於试点省份光伏项目建设中部署尖端技术, 促进先进光伏产品的使用及提升光伏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长久以往,该计划将 推动光伏行业技术提升、促进该行业健康增长及加速发展。 �C17�C 根据国家扶贫策略的实施,发改委与能源局於二零一六年三月联合发布关於实施 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意见」)。意见表明,光伏发电清洁环保,技术可靠,收 益稳定,既适合建设户用和村级小电站,也适合建设较大规模的集中式电站。在 光照资源条件较好的地区因地制宜开展光伏扶贫,既符合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战 略,又符合国家清洁低碳能源发展战略;既有利於扩大光伏发电市场,又有利於 促进贫困人口稳收增收,因此,中国政府将大力支持利用光伏发电扶贫。根据意 见所载,宁夏为实施光伏扶贫政策的核心地区之一。 二零一七年,作为光伏发电行业的後起之秀,本集团将凭藉其管理层知识及经 验,继续评估及物色适当机会进一步扩阔本集团的既有光伏发电业务,亦寻求光 伏行业具有合理回报的契机。建基於银川项目的成功经验,本集团拟根据国家政 策专注及进一步分配资源至其光伏发电业务发展。本集团将继续物色机会,进一 步巩固该分部的实力及专业技能,包括但不限於参与扶贫项目及其他国家和地区 光伏项目,实现其光伏发电业务的持续发展。董事认为光伏发电业务将继续充当 本集团的主要增长动力,光伏发电业务的策略发展符合股东的整体利益。 照明产品业务 近几年来,本集团照明产品业务的盈利大幅下滑,且预期本集团照明产品业务将 继续受到主要市场竞争加剧以及劳工和原材料成本上涨的不利影响。因此,於接 下来的一年,本集团将尽最大努力执行严格的成本控制措施,以改善其照明产品 业务的利润率。为了给股东带来更佳回报,本集团将进行策略性资源整合,未来 有可能减少对照明产品业务的关注。 �C18�C 财务回顾 分部资料 本集团按两个分部报告其财务资料:(i)於中国的光伏发电及(ii)销售照明产品,包 括移动式照明产品、灯罩及家具组合及其他家居饰品。截至二零一五年及二零一 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集团按分部划分的其经营收益、分部收益及分部 收益率的分析载於下表: 截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五年 占收益 分部 分部 占收益 分部 分部 收益百分比 溢利利润率 收益百分比 溢利利润率 千港元 千港元 (%)千港元 千港元 (%) 光伏发电 198,635 33 156,928 79.0 �C �C �C �C 销售照明产品 412,422 67 10,406 2.5 389,740 100 22,721 5.8 总计 611,057 100 167,334 27.4 389,740 100 22,721 5.8 收益 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集团收益来自於光伏发电及销售照 明产品,约为611,100,000港元,较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约 389,700,000港元增加约57%。收益大幅增加乃主要由於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止年度下半年开始经营光伏发电业务所致,年内为本集团收益贡献约 198,600,000港元或33%。 �C19�C 毛利及毛利率 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集团的毛利由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止年度的约77,200,000港元增加约183%至约218,400,000港元。本集团毛利 率由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约19.8%增加至截至二零一六年十 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约35.7%。本年度本集团毛利及毛利率大幅增加乃由於光 伏发电业务的贡献所致及该业务的年利率高於照明产品业务的毛利率。 经营成本 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总经营成本增加至约85,900,000港元,较 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58,200,000港元增加约48%。经营成本增 加乃主要由於发展光伏发电业务的经营开支所致。 财务费用 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集团录得财务费用约2,700,000港元(二 零一五年:无)。本集团年内产生有关财务费用乃主要由於动用银行贷款所致。有 关所得款项主要用於支持光伏发电业务的发展。 本公司拥有人应占溢利 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公司拥有人应占溢利约为141,500,000 港元,较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溢利约14,400,000港元大幅增加 8.8倍。本集团纯利率由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3.7%升至截至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23.2%。每股盈利由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止年度的每股3.01港仙大幅增至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的每股27.29港仙。 �C20�C 流动资金及财务资源 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集团财务状况良好。於二零一六年十 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团现金及现金等值物约为316,300,000港元,较於二零一五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的20,000,000港元增加14.8倍。这主要由於年内股份配售筹集资金 及动用短期银行借款所致。 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集团的主要资金来源包括其经营活动 所得现金、股权融资活动所得现金及银行借款。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团的总银行借款为250,000,000港元(二零一五 年:无)。本集团的流动比率(即流动资产除以流动负债)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 一日为2.2倍,与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2.4倍相当。考虑到本集团现金及 银行结余的现有水平,以及经营所得现金流入预期会有所改善,董事会深信,本 集团将会拥有充裕资源满足其现有经营业务的财政需求。由於光伏项目於初期阶 段需要大量资金投入用於发展及建设光伏发电场,故如要发展新业务,本集团可 能需拓展新的融资途径。 股息 董事会议决不建议派发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任何末期股息。 资本架构 本集团管理其资本,旨在透过在债务与权益间作出最佳平衡,确保本集团的实体 可持续经营,亦为股东缔造最大回报。本集团的整体策略与往年维持不变。 本集团的资本架构包括本集团的债务净额(包括银行借款、扣除现金及现金等值 物)及本集团拥有人应占权益(包括已发行股本及储备)。由於於二零一六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本集团有现金净额(超逾债务),故并无呈列资本负债比率。 �C21�C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将於一年内到期的本集团计息银行借款为 250,000,000港元(二零一五年:无)。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团的现金及现金等值物主要以人民币、美元 及港元持有。 董事定期检讨资本结构,考虑资本成本及资本相关风险。本集团会根据管理层的 建议以平衡其整体资本结构。 或有负债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团并无任何重大或有负债。 重大投资 本集团已开始发展银川项目。除本公告所披露者外,本集团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并无任何其他重大投资。 重大投资或资本资产的未来计划 鉴於本集团光伏发电业务发展势头积极,本集团可透过参与或收购新项目,不时 物色良机拓展其光伏发电容量。除本公告所披露者外,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 一日并无重大投资或资本资产的具体计划。倘本集团参与任何重大投资或资本资 产计划,本公司将适时遵照有关上市规则刊发公告。 重大收购或出售 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内,本集团并无有关附属公司及联营公司 的重大收购或出售。 �C22�C 抵押资产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团有一般银行信贷融资额5,000,000港元(二零 一五年:5,000,000港元),乃由本集团的土地及楼宇作抵押,其账面值约为844,000 港元(二零一五年:920,000港元)。 外汇风险 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内,本集团绝大部分收益以人民币计值, 然而本集团有以美元出具发票的交易及以港元提取的银行贷款,故本集团须承受 外汇风险。 除本公告所披露者外,於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集团业务所 涉及的其他外币金额甚小。於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集团并 无外币对冲政策。然而,管理层密切监察外汇风险以将净风险维持在可接受水平。 资本承担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团就收购物业、厂房及设备之已订约但未拨 备资本承担约为58,800,000港元。 本集团的薪酬政策 董事袍金须待股东於股东大会上批准後,方可作实。其他薪酬(如有)由董事会参 照各董事的职务、责任及表现和本集团的业绩而厘定。各董事亦可能就每个财政 年度获得年终花红。该等花红的金额将由董事会的薪酬委员会厘定。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团拥有合共9名董事及189名员工。截至二零 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总雇员开支(包括董事酬金)约为43,300,000港元(二 零一五年:33,500,000港元)。本集团的薪酬政策是按照个人表现、资历及经验,以 及本集团业绩及市场环境而厘定。本集团提供酌情花红、医疗保险及公积金。本 �C23�C 公司於二零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采纳购股权计划,据此,本公司可授出购股权予 (其中包括)本集团雇员以认购本公司股份,以此奖励他们对本集团所作出的贡献 并给予奖励,为优化本集团的未来贡献。截至本公告日期,概无根据该购股权计 划授出任何购股权。 所得款项用途 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内,本公司曾进行多项集资活动,其详情 列表如下: 完成日期 事项及所筹得款项净额 所得款项实际用途 二零一六年 根据日期为二零一六年三月 (i)其中80%,即约48,000,000港 三月三十日 十七日的配售协议,根据一般 元,用於拨付银川项目的 授权按配售价每股配售股份 建设及营运;及 2.41港元配售25,200,000股普通 股,所筹得款项净额合共为约 (ii)其中20%,即约12,000,000港 60,000,000港元。 元,作为本集团现有业务 (包括香港总部)的一般营 运资金。 二零一六年 根据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八月 (i)其中90%,即约178,100,000 九月八日 二十二日的配售协议,根据一 港元用於拨付银川项目的 般授权按配售价每股配售股 建设及营运;及 份3.20港元配售62,496,000股普 通股,所筹得款项净额合共为 (ii)其中10%,即约19,800,000港 约197,900,000港元。 元,拟用作本集团现有业 务(包括香港总部)的一般 营运资金,其中截至二零 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未 动用金额约7,400,000港元。 �C24�C 控股股东质押股份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本公司主席、执行董事兼控股股东党彦宝先生全 资拥有之公司峰腾企业有限公司(「峰腾」)以上海银行(香港)有限公司(「贷方」)为 受益人质押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中252,600,000股普通股(「质押股份」),作为贷方向 本公司提供总额至最多250,000,000港元之循环信贷融资之担保。於二零一六年十 二月二十三日,质押股份共占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44.50%。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 二十三日,峰腾於本公司360,000,000股股份(占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63.41%)中拥 有权益。 企业管治报告 本公司一向致力於维持高水准之企业管治以增加股东价值,并提供透明度、问责 性和独立性。本公司於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内一直遵守上市 规则附录十四所载企业管治守则(「守则」)载列的必守守则条文,惟下文所述者除 外:根据守则的守则条文C.2.5,发行人应具有内部审核职能。本公司於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并无内部审核职能。考虑到本集团经营的规模及复杂程度,本公司认为现有组织架构及管理层的密切监管可使本集团维持充分的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然而,董事会将不时检讨设立内部审核职能的必要性,并可能於有需要时成立内部审核团队。遵守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内,本集团已采纳上市规则附录十所载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标准守则」),作为规管董事就本公司证券进行证券交易之行事守则。经特定查询後,各董事均已确认,於各自在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内的在任期间已全面遵守标准守则所载的必要准则,亦无任何违规事件。 �C25�C购买、赎回或出售上��证券 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内,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并无购买、 赎回或出售任何本公司股份。 审核委员会 本公司已成立审核委员会(「审核委员会」),具有不时更新的书面方式订明其职权 范围以符合守则所载的守则条文。审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审阅及监督本集团的 财务申报程序及内部监控系统。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审核委员会由三 名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即田耕熹博士(审核委员会主席)、夏佐全先生及郭学文 先生。 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综合财务状况表、综合损益及其他全面 收益表及其相关附注已经由审核委员会审阅。 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後之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期,本集团於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後并无任何重 大事项。 德勤关黄陈方会计师行之工作范围 经本集团核数师德勤关黄陈方会计师行认同,此初步公告所载有关本集团截至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综合财务状况表、综合损益及其他全面收益 表及其相关附注的数据,等同於本集团本年度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的数额。德勤 关黄陈方会计师行就此执行的相关工作并不构成按香港会计师公会颁布的香港 核数准则、香港审阅委聘准则或香港核证委聘准则进行的核证委聘,因此德勤 关黄陈方会计师行并不就此初步公告作出任何保证。 �C26�C 就二零一七年股东周年大会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 就二零一七年股东周年大会 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五日至 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日期 二零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包括首尾两日) 将过户文件交回本公司 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股份过户登记处的最後时间 下午四时正 本公司股份过户 联合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登记处之名称及地址 香港北角英皇道338号 华懋交易广场2期33楼3301-4室 公布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年度业绩及年报 本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年度业绩公告已登载於联交所网站 www.hkexnews.hk及本公司网站www.baofengintl.com。载有上市规则规定所有资料之 本公司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年报将於适当时寄发予本公司 股东并登载於上述网站。 承董事会命 中国宝丰(国际)有限公司 主席兼执行董事 党彦宝 香港,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执行董事为党彦宝先生、刘元管先生、高建军先生及党自 东先生;本公司非执行董事为郑豪先生及锺建舜先生;而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为夏佐全先生、田耕熹博士及郭学文先生。 *仅供识别 �C27�C
代码 名称 最新价(港元) 涨幅
00464 建福集团 0.24 95.9
04333 思科 250 66.67
08169 环康集团 0.05 63.64
01862 景瑞控股 0.08 36.67
08035 骏高控股 0.08 3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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