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PPO CHINA RESOURCES LIMITED
力 宝 华 润 有 限 公 司
( 於 香 港 注 册 成 立 之 有 限 公 司)
( 股 份 代 号:156)
敬 启 者:
选 择 公 司 通 讯 之 收 取 方 式 及 语 言 版 本
根 据 公 司 条 例、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 「 联 交 所」) 证 券 上 市 规 则 及 力 宝 华 润 有 限 公 司 ( 「 本 公 司」) 之 组 织 章 程
细 则,本 公 司 可 (i)以 英 文 及 �u 或 中 文 编 制 之 印 刷 本 ( 「 印 刷 本」);或 (ii)透 过 本 公 司 网 站 www.lcr.com.hk以 电 子 方 式
( 「 电 子 版 本」)向 本 公 司 股 东 ( 「 股 东」)提 供 公 司 通 讯 ( 附 注 1)。
现 特 来 函 以 确 定 阁 下 对 收 取 日 後 公 司 通 讯 之 属 意 选 择。请 选 择 下 列 任 何 一 项:
(1) 透 过 本 公 司 网 站 www.lcr.com.hk以 电 子 方 式 览 阅 所 有 日 後 公 司 通 讯,以 取 代 收 取 印 刷 本,并 收 取 於 本 公 司
网 站 发 布 公 司 通 讯 之 通 知;或
(2) 仅 收 取 所 有 日 後 公 司 通 讯 之 英 文 版 印 刷 本 ( 附 注 2);或
(3) 仅 收 取 所 有 日 後 公 司 通 讯 之 中 文 版 印 刷 本 ( 附 注 2);或
(4) 同 时 收 取 所 有 日 後 公 司 通 讯 之 英 文 及 中 文 版 印 刷 本。
须 采 取 之 行 动
在 作 出 选 择 後,务 请 阁 下 填 妥 及 签 署 随 附 之 回 覆 表 格 ( 「 回 覆 表 格」),并 使 用 回 覆 表 格 底 部 随 附 之 邮 寄 标 签 ( 已 预
付 在 香 港 投 寄 之 邮 费) 将 回 覆 表 格 寄 回 本 公 司 过 户 登 记 处 ― 卓 佳 登 捷 时 有 限 公 司,地 址 为 香 港 皇 后 大 道 东 183号
合 和 中 心 二 十 二 楼 ( 「 过 户 登 记 处」)。倘 回 覆 表 格 乃 由 香 港 境 外 寄 回,务 请 阁 下 贴 上 适 当 邮 票。
若 本 公 司 於 截 至 二 零 一 七 年 二 月 一 日 仍 未 收 到 阁 下 填 妥 及 签 署 之 回 覆 表 格,或 不 曾 收 到 阁 下 反 对 透 过 本 公 司
网 站 以 电 子 方 式 览 阅 公 司 通 讯 之 回 应, 阁 下 将 被 视 作 选 择 电 子 版 本,以 取 代 印 刷 本。
若 阁 下 选 择 ( 或 被 视 作 选 择)电 子 版 本,本 公 司 会 於 邮 寄 印 刷 本 当 日,以 电 邮 ( 如 阁 下 已 提 供 电 邮 地 址)或 邮 递 ( 如
没 有 提 供 电 邮 地 址)至 阁 下 於 本 公 司 股 东 名 册 上 所 记 录 之 地 址,通 知 阁 下 有 关 公 司 通 讯 已 登 载 在 本 公 司 网 站。
阁 下 有 权 随 时 向 过 户 登 记 处 或 透 过 电 邮 至 lcr-ecom@hk.tricorglobal.com发 出 合 理 时 限 之 书 面 通 知,列 明 姓 名、地 址
及 要 求,以 便 更 改 阁 下 收 取 公 司 通 讯 之 方 式 及 语 言 版 本 之 选 择。如 阁 下 已 选 择 或 已 被 视 作 选 择 以 电 子 版 本
览 阅 公 司 通 讯,但 碍 於 任 何 原 因 以 致 在 使 用 电 子 方 式 收 取 或 览 阅 公 司 通 讯 时 遇 到 困 难,本 公 司 或 过 户 登 记 处 在
收 到 要 求 後,会 尽 快 向 阁 下 发 送 有 关 公 司 通 讯 之 印 刷 本,费 用 全 免。
公 司 通 讯 之 英 文 及 中 文 版 印 刷 本 可 於 本 公 司 或 过 户 登 记 处 索 取, 而 该 等 公 司 通 讯 亦 可 於 联 交 所 网 站
www.hkexnews.hk及 本 公 司 网 站 www.lcr.com.hk览 阅。
本 公 司 鼓 励 股 东 选 择 电 子 版 本,有 助 环 保、节 省 成 本 及 提 高 通 讯 之 效 率。
倘 阁 下 对 本 函 件 有 任 何 疑 问,请 於 办 公 时 间 内 ( 星 期 一 至 星 期 五 上 午 九 时 至 下 午 五 时,公 众 假 期 除 外) 致 电 过 户
登 记 处 之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852) 2980 1333查 询。
此 致
列 位 新 登 记 股 东 台 照
代 表
力 宝 华 润 有 限 公 司
行 政 总 裁
李 联 炜
谨 启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日
附 注:
1. 「 公 司 通 讯」 乃 指 由 本 公 司 发 出 或 将 予 发 出 以 供 其 任 何 证 券 之 持 有 人 参 照 或 采 取 行 动 之 任 何 文 件,其 中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董 事
会 报 告 及 年 度 账 目 ( 连 同 核 数 师 报 告)、中 期 报 告、会 议 通 告、上 市 文 件、通 函 及 代 表 委 任 表 格。
2. 已 选 择 仅 收 取 英 文 或 仅 收 取 中 文 印 刷 本 之 股 东 务 请 注 意,在 某 些 情 况 下,彼 等 将 会 同 时 收 取 英 文 及 中 文 印 刷 本。
Reply Form 回覆表格
To: Lippo China Resources Limited (the “Company”)
c/o Tricor Tengis Limited
Level 22, Hopewell Centre
183 Queen’s Road East, Hong Kong
致: 力 宝 华 润 有 限 公 司 ( 「 本 公 司」)
卓 佳 登 捷 时 有 限 公 司 转 交
香 港 皇 后 大 道 东 183号
合 和 中 心 二 十 二 楼
I/We would like to receive future Corporate Communication of the Company in the manner as indicated below:
本 人 �u吾 等 希 望 以 下 列 方 式 收 取 本 公 司 日 後 刊 发 之 公 司 通 讯:
( Please tick ONLY ONE of the following boxes. 请 在 其 中 一 个 空 格 内 加3号。)
To access Corporate Communication by electronic means through the Company’s website at www.lcr.com.hk instead of receiving printed version, and
receive an email notification to my/our email address below or a notification letter mailed to my/our address on the same date when printed copies of the
relevant Corporate Communication are mailed; or
透 过 於 本 公 司 网 站 www.lcr.com.hk 以 电 子 方 式 览 阅 所 有 公 司 通 讯,以 取 代 收 取 印 刷 本,并 於 邮 寄 有 关 公 司 通 讯 印 刷 本 当 日 向
本 人 �u 吾 等 发 出 电 邮 通 知 ( 本 人 �u吾 等 之 电 邮 地 址 如 下)或 邮 寄 通 知 信 函 至 本 人 �u吾 等 之 地 址;或
My/Our email address:
本人�u吾等之电邮地址:
(Please ensure information properly filled in for notification of publication of Corporate Communication. 请 确 保 资 料 正 确 填 写 以 供 通 知 发 布 公 司
通 讯 之 用。)
To receive the printed English version ONLY; or 仅 收 取 英 文 版 印 刷 本;或
To receive the printed Chinese version ONLY; or 仅 收 取 中 文 版 印 刷 本;或
To receive the printed English and Chinese versions. 同 时 收 取 英 文 及 中 文 版 印 刷 本。
Signature: Date:
签 署: 日 期:
Name:
姓 名: (English 英 文 ) (Chinese 中 文 )
(in BLOCK LETTERS 请 以 正 楷 填 写 )
Contact Phone
Number:
联 络 电 话:
Notes 附注:
1. Please complete this reply form clearly. Any reply form with no indicated choice, with no signature or otherwise incorrectly completed will be void.
请 清 楚 地 填 写 此 回 覆 表 格。倘 若 并 无 填 写 选 择、或 没 有 签 署、或 所 填 写 之 资 料 不 正 确,本 回 覆 表 格 将 会 作 废。
2. If the Company does not receive this duly completed and signed reply form or does not receive any response from you indicating your objection to assess the Corporate
Communication by electronic means through the Company’s website by 1st February, 2017, you will be deemed to have elected to receive the Corporate Communication by
electronic means through the Company’s website instead of receiving the printed version, and a notification of publication of the Corporate Communication on the Company’s
website will be sent to you by email (if you have provided an email address) or by post (if no email address is provided) in the future.
倘 截 至 二 零 一 七 年 二 月 一 日,本 公 司 仍 未 收 到 阁 下 填 妥 及 签 署 之 回 覆 表 格 或 不 曾 收 到 阁 下 反 对 透 过 本 公 司 网 站 以 电 子 方 式 览 阅 公 司 通 讯 之 回 应, 阁
下 将 被 视 作 已 选 择 透 过 本 公 司 网 站 以 电 子 方 式 收 取 公 司 通 讯,以 取 代 收 取 印 刷 本。而 本 公 司 日 後 将 以 电 邮 ( 如 阁 下 已 提 供 电 邮 地 址) 或 邮 递 方 式 ( 如 未
有 提 供 电 邮 地 址)向 阁 下 发 送 有 关 公 司 通 讯 已 登 载 在 本 公 司 网 站 之 通 知。
3. If your shares are held in joint names, the shareholder whose name stands first in the register of members of the Company in respect of the joint holding should sign on this reply
form in order to be valid.
如 属 联 名 股 东,则 本 回 覆 表 格 需 由 在 本 公 司 股 东 名 册 内 就 联 名 持 有 之 股 份 排 名 首 位 之 股 东 签 署,方 为 有 效。
4. The above instruction will apply to all future Corporate Communication to be sent to you by the Company until you inform us otherwise by reasonable notice in writing to the
Company’s Registrar, Tricor Tengis Limited, at the address stated above or by email to lcr-ecom@hk.tricorglobal.com. For the avoidance of doubt, we do not accept any other
instruction given on this reply form.
上 述 指 示 将 适 用 於 日 後 本 公 司 刊 发 之 所 有 公 司 通 讯,直 至 阁 下 透 过 合 理 时 限 之 书 面 通 知 或 电 邮 至 lcr-ecom@hk.tricorglobal.com 通 知 本 公 司 之 过 户 登 记 处
卓 佳 登 捷 时 有 限 公 司 ( 地 址 见 上 文)更 改 阁 下 之 选 择。为 免 存 疑,任 何 在 本 回 覆 表 格 上 之 额 外 指 示,将 不 予 处 理。
5. Shareholders who have elected the printed version in either English only or in Chinese only should note that in some instances, they will receive the printed version in both English
and Chinese.
已 选 择 仅 收 取 英 文 或 仅 收 取 中 文 印 刷 本 之 股 东 务 请 注 意,在 某 些 情 况 下,彼 等 将 会 同 时 收 取 英 文 及 中 文 印 刷 本。
6. “Corporate Communication” refers to any document issued or to be issued by the Company for information or action of holders of any of its securities, including but not limited to,
the directors’ report and annual accounts together with a copy of the auditors’ report, the interim report, a notice of meeting, a listing document, a circular and a proxy form.
「 公 司 通 讯」 乃 指 由 本 公 司 发 出 或 将 予 发 出 以 供 其 任 何 证 券 之 持 有 人 参 照 或 采 取 行 动 之 任 何 文 件,其 中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董 事 会 报 告 及 年 度 账 目 ( 连 同 核 数 师
报 告)、中 期 报 告、会 议 通 告、上 市 文 件、通 函 及 代 表 委 任 表 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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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