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 港 交 易 及 结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对 本 公 告 的 内 容 概 不 负
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
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
(股份编号: 1133)
澄清公告
兹提述哈尔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 「本公司」 ) 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发布之截
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业绩公告 ( 「该公告」 ) 。除另有说明,本公告
所用词汇与该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含义。
本公司之董事会 ( 「董事会」 ) 谨此公告,为避免造成混淆,现将该公告中、英文版
内第 23页标题 「 12、股息」 条款作出如下修改:
该公告原条款:
12 、股息
经 公 司 第七 届 第 三 十 八 次 董 事 会 审 议 通过 2016 年 度 利 润 分配 预 案 , 每 股 分 配
现金股利人民币 0.03元。
现修改为:
12 、股息
经 公 司 第七 届 第 三 十 八 次 董 事 会 审 议 通过 2016 年 度 利 润 分配 预 案 , 董 事 会 建
议派发本公司 2016年度末期股息每股人民币 0.03元 ( 含适应税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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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确认上述修改资料并无影响该公告所载其他资料。除上文所披露者外,该
公告内其他资料维持不变。
承董事会命
哈尔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秘书
艾立松
中国,哈尔滨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执行董事为:斯泽夫先生、吴伟章先生、张英健先生及宋
世麒先生;以及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为:刘登清先生、于文星先生、朱鸿杰先
生及胡建民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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