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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代号:643)
调任董事及委任行政总裁
董事会谨此公布下列由二零一七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1. 李胜光先生将由本公司执行董事调任为非执行董事及辞任董事总经理及投资委
员会成员之职务;及
2. 李海枫先生(主席及执行董事)将获委任为本公司之行政总裁。
调任董事
恒富控股有限公司(「
本公司」)之董事会(「董事会」)及其附属公司(统称「
本集团」谨此公布李胜光先生(「
李先生」)将由本公司执行董事调任为非执行董
事及辞任本公司之董事总经理及投资委员会成员之职务,由二零一七年四月一日
起生效。
李先生之履历详情载列如下:-
李先生,七十岁,乃本集团之创办人兼本公司董事总经理及投资委员会之成员。
彼负责一切日常企业管理业务与及计划及发展本集团之策略。李先生於二零一七
年四月一日起由执行董事调任为非执行董事之前,在生产及分销成衣产品方面积
逾三十年经验。
继李先生之调任,彼与本公司现时之服务合约将会终止。李先生将与本公司订立
一份新服务合约,除非及直至其中一方向另一方发出不少於三个月书面通知予以
终止,任期固定为二年,由二零一七年四月一日起生效,并须根据香港联合交易
所证券上市规则(「
上市规则」)及本公司章程细则於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席告退及
膺选连任。根据该新服务合约之条款,李先生有权获取每年港币240,000元之董事
袍金,其所有酬金将被包括在其服务合约内。李先生之酬金乃遵照本公司之薪酬政策
,参考其於本公司之职务及责任、本公司之业绩及现行市场情况而厘定。此乃董事会
经参考其职务及职责以及当时市况而厘定,并不时由本公司之薪酬委员会评估。
除於本公布所披露,及紧接於调任为非执行董事之前担任执行董事外,李先生於
过往三年并无於公众上市公司担任任何董事职务。彼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或主要或控股股东概无任何关连。
於本公布日期,李先生拥有3,176,471股股份之个人权益,占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的
0.38%。除此之外,李先生并无根据拥有按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V部所指定於本公司及/或任何其他有联系法团之股份、相关股份或债权证中之任
何权益或淡仓。
除上文所披露外,李先生确认并无有关其调任为非执行董事须提呈本公司股东垂
注,亦无任何其他资料有关李先生之资料须根据上市规则第 13.51(2)段条文的任
何规定而须予以披露。
委任行政总裁
继李先生调任为本公司之非执行董事及辞任董事总经理後,李海枫先生(主席及执
行董事)将获委任为本公司之行政总裁,以履行以往由董事总经理执行之职务及职
能,由二零一七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经修订周年大会通告及代表委任表格
根据本公司章程细则第87条,李先生须轮值退任,并符合资格及愿意於二零一七
年四月二十一日即将举行之周年大会(「
周年大会」)膺选连任。监於上述变更,
李先生将接受重选为非执行董事而并非执行董事一职。
谨提述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之公布,有关张振义先生(「
张先生」)於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获委任为本公司之独立非执行董事。根据本公司章程
细则第86(2)条,张先生将担任该职位直至本公司之周年大会并於会上退任,并符
合资格及愿意接受本公司之股东重选。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条的规定就有关
委任张先生而须披露之履历及其他资料乃刊载於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
之公布内。
涵盖上述变更之股东周年大会补充通告及经修订代表委任表格将尽快刊发。股东
务请参考经修订代表委任表格上列印之说明。填妥并交回於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六
日刊发之代表委任表格及/或经修订代表委任表格後,股东仍可依愿出席股东大会
或其任何续会及於会上投票。
承董事会命
恒富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李海枫
香港,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於本公布日期,董事会成员包括执行董事李海枫先生(主席)、李胜光先生(董事总经理)及邓泽霖先生;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刘润先生、邱永耀先生及张振义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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