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兴泸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及薪酬委员会实施细则
1.职责
泸州市兴泸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提名及薪酬委员会
(「委员会」)是按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通过的决议案成立的。
1.1就本公司提名方面的事务,委员会拥有如下职责:
(a)至少每年检讨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成(包括技能、知识及经
验方面),并就任何为配合本公司的策略而拟对董事会作出的变
动提出建议;
(b)物色具备合适资格可担任董事的人士,并挑选提名有关人士出
任董事或就此向董事会提供意见;
(c)评核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及
(d)就董事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尤其是主席及行政总裁)继任
计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2就本公司薪酬方面的事务,委员会拥有如下职责:
(a)就其他执行董事的薪酬建议谘询董事会主席及�u或行政总裁。
如有需要,委员会应可寻求独立专业意见;
(b)就本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全体薪酬政策及架构,及就设
立正规而具透明度的程式制订薪酬政策,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c)因应董事会所订企业方针及目标而检讨及批准管理层的薪酬建
议; �C1�C (d)向董事会建议个别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待遇。此应
包括非金钱利益、退休金权利及赔偿金额(包括丧失或终止职务
或委任的赔偿);
(e)就非执行董事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f)考虑同类公司支付的薪酬、须付出的时间及职责、以及本公司及
其附属公司(「本集团」)内其他职位的雇用条件;
(g)检讨及批准向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其丧失或终止职务或
委任而须支付的赔偿,以确保该等赔偿与合约条款(如有)一致;
若未能与合约条款(如有)一致,赔偿亦须公平合理,不致过多;
(h)检讨及批准因董事行为失当而解雇或罢免有关董事所涉及的赔
偿安排,以确保该等安排与合约条款(如有)一致;若未能与合约
条款(如有)一致,有关赔偿亦须合理适当;
(i)确保任何董事或其任何连络人(定义见经不时修订的香港联合交
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不得参与厘定他自己
的薪酬;及
(j)就任何集团成员及其董事或拟担任董事者签订任何服务合约检
讨及告知股东(身份是董事并在该等服务合约中有重大利益的股
东及其连络人者除外)有关条款是否公平合理,就有关合约是否
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整体利益提出意见,并就股东该如何表决
而提出意见。
2.成员
2.1委员会成员须由董事会从本公司的董事中委任。委员会最少由三名
成员组成,大部份成员必须是独立非执行董事。
2.2委员会主席须由董事会任命,及必须为董事会主席或本公司的独立
非执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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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董事会及委员会分别通过决议,方可对委员会的成员进行罢免或委
任额外人士成为委员会成员。
2.4本公司秘书将成为委员会秘书。
2.5委员会的组成应遵守经不时修订的上市规则的要求。
3.会议次数及程序
3.1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委员会主席可酌情决定召开额外会
议。
3.2会议通知
(a)除非委员会全体成员同意,委员会的会议通知期,不应少於十四
天。
(b)任何一位委员会成员於任何时间均可召开委员会会议。
(c)会议通知可通过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或以电话、传真或电邮方
式按照委员会成员不时通知本公司秘书的号码和地址致委员会
成员本人,或以委员会成员不时议定的方式发予委员会各成员。
(d)以口头形式做出的通知,应在会议召开前以书面方式确认。
(e)会议通知必须说明会议的时间、地点,并提供会议议程以及委员
会成员参加会议所需审阅的其他文件。
3.3委员会的会议法定出席人数为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委员会成员。委员
会所作出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能通过。
3.4其他董事会成员均有权出席会议,但不拥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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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委任代表
4.1委员会成员不能委任代表。
5.委员会的权力
5.1委员会获董事会授权处理上述第1.1条所述的事项。
5.2委员会应获给予充足资源以履行其职责。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如有需
要,应寻求独立专业意见,费用由本公司支付。
6.会议纪录
6.1公司秘书应存备委员会的会议纪录,若有任何本公司董事发出合理
通知,应公开有关会议纪录供其在任何合理的时段查阅。公司秘书
应将委员会会议记录的初稿及最後定稿在会议结束後的一段合理时
间内先後发送委员会全体成员,初稿供表达意见,最後定稿作记录
之用。
7.书面决议
7.1委员会成员可以以书面方式通过书面决议。本条文不影响上市规则
有关举行董事会或委员会会议的任何要求。
8.报告程序
8.1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汇报其决定或建议,除非委员会受法律或监管限
制所限而不能作出汇报(例如因监管规定而限制披露)。
9.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持续适用
9.1本公司公司章程作出的规范董事会会议程序的规定,如果也适用於
委员会会议而且并未被本职权范围及程序所取代,亦应适用於委员
会的会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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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董事会权力
10.1董事会在遵守本公司公司章程及上市规则(包括上市规则附录十四
(《企业管治守则》及《企业管治报告》))的前提下,可以随时修订、补充
及废除本职权范围及程序以及委员会已通过的任何决议,惟有关修
订、补充及废除,并不影响任何在有关行动作出前委员会己经通过
的决议或采取的行动的有效性。
11.语言
11.1本实施细则的中、英文版如有歧异,应以中文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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