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兴泸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审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1.职责
1.1泸州市兴泸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审核委员会(「委员会」)
是按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通过的决议案成立的,其职责如下:
(a)监督财务和其他报告及按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本集团」)之内
部监控的效能和外聘核数和内部核数是否足够等向董事会提供
独立意见,以协助董事会完成其责任;
(b)确保遵守适当的会计原则及汇报实务;
(c)主要负责就认可独立核数师(「外聘核数师」)的委任、重新委任及
罢免向董事会提供建议、批准外聘核数师的薪酬及聘用条款,
及处理任何有关外聘核数师辞职或辞退该核数师的问题;
(d)就财务和其他汇报、内部监控、外部及负责内部审计人员(「内部
审计人员」)的责任和董事会不时决议的其他相关事宜,作为其
他董事、外聘核数师及内部审计人员之间沟通的汇集点;
(e)按适用的标准检讨及监察外聘核数师是否独立客观及核数程序
是否有效。委员会应於核数工作开始前先与外聘核数师讨论核
数性质及范畴及有关申报责任,并在多个会计师事务所参与审
核时,协调其关系。检讨和监察外聘核数师之独立性之程序将包
括如下:
(i)研究本集团与外聘核数师之间的所有关系(包括非核数服
务); (ii)每年向外聘核数师索取资料,了解外聘核数师就保持其独 立性以及在监察有关规则执行方面所采纳的政策和程序, 包括就轮换核数合夥人及职员的现行规定;及 �C1�C (iii)至少每年在管理层不在场的情况下会见外聘核数师一次,
以讨论与核数费用有关的事宜、任何因核数工作产生的事
宜及外聘核数师想提出的其他事项;
(f)就外聘核数师提供非核数服务制定政策,并予以执行。就此条文
而言,「外聘核数师」包括与负责核数的公司处於同一控制权、所
有权或管理权之下的任何机构,或一个合理知悉所有有关资料
的第三方,在合理情况下会断定该机构属该负责核数的公司的
本土或国际业务的一部分的任何机构。委员会应就任何须采取
行动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就可采取的步骤提出建议。
委员会应确保外聘核数师提供非核数服务时不会损害其独立性
或客观性。当评估外聘核数师在非核数服务方面的独立性或客
观性时,委员会或可考虑以下事项:
(i)就外聘核数师的能力和经验来说,其是否适合为本公司提
供该等非核数服务;
(ii)是否设有预防措施,可确保外聘核数师的核数工作的客观
性及独立性不会因其提供非核数服务而受到威胁;
(iii)该等非核数服务的性质、有关费用的水平,以及就该外聘核
数师来说,个别服务费用和合计服务费用的水平;及
(iv)厘定外聘核数师酬金的标准;
(g)监察本公司的财务报表以及年度报告及账目、半年度报告及(若
拟刊发)季度报告(包括董事会报告、主席报告和管理层讨论和
分析)的完整性,并审阅报表及报告所载有关财务申报的重大意
见。委员会在向董事会提交有关报表或报告前,应特别针对下列
事项加以审阅:
(i)会计政策和实务之任何更改;
(ii)涉及重要判断的地方;
(iii)因核数而出现的重大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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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企业持续经营的假设及任何保留意见;
(v)是否遵守会计和审核准则;
(vi)是否遵守有关财务申报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
市规则(「上市规则」)及法律规定;及
(vii)检讨关连交易的公平性及对其作出符合上市规则及会计准
则的披露;
(h)就上述(g)项而言:
(i)委员会成员应与董事会及本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联络。委
员会须至少每年与外聘核数师开会两次;及
(ii)委员会应考虑在该等报告和账目中反映或需反映的任何重
大或不寻常的事项,并应适当考虑任何由本公司属下会计
及财务汇报职员、监察主任或外聘核数师提出的事项;
(i)检讨向外聘核数师、内部审计人员及本公司股东在审核与监管
等方面有关企业的陈述;
(j)与外聘核数师和内部核数人员检讨本集团管理、内部监控(包括
财务、营运和合规监控)的政策和程序之足够性,和在董事会签
署将包括在年报内之任何声明前,检讨该声明书;
(k)检讨本公司的财务监控,以及(除非有另设的董事会下辖风险委
员会又或董事会本身会明确处理)检讨本公司的风险管理及内部
监控系统;
(l)与管理层讨论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确保管理层已履行职
责建立有效的系统。讨论内容应包括本集团在会计及财务汇报
职能方面的资源、员工资历及经验是否足够,以及员工所接受的
培训课程及有关部门预算又是否充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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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主动或应董事会的委派,就有关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事宜的重
要调查结果及管理层对调查结果的响应进行研究;
(n)如本公司设有内部审核功能,须确保内部审计人员和外聘核数
师的工作得到协调;也须确保内部审核功能在本公司内部有足
够资源运作,并且有适当的地位;以及检讨及监察其成效;
(o)检讨本集团之财务及会计政策及实务;
(p)检查外聘核数师给予管理层的《审核情况说明函件》,外聘核数师
就会计纪录、财务账目或监控系统向管理层提出的任何重大疑
问及管理层作出的回应;
(q)确保董事会及时回应於外聘核数师给予管理层的《审核情况说明
函件》中提出的事宜;
(r)就上市规则附录十四(《企业管治守则》及《企业管治报告》)守则条
文第C.3条所载的事宜向董事会汇报。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负责,
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向董事会提交提案;
(s)考虑与董事会共同制定有关本公司雇用外聘核数师职员或前职
员的政策,并监察应用该等政策的情况。委员会就此应可考虑有
关情况有否损害或看来会损害外聘核数师在核数工作上的判断
力或独立性;
(t)凡董事会不同意委员会对甄选、委任、辞任或罢免外聘核数师事
宜的意见,委员会应在《企业管治报告》中列载委员会阐述其建议
的声明,以及董事会持不同意见的原因;
(u)检讨本公司设定的以下安排:本集团雇员可暗中就财务汇报、
内部监控或其他方面可能发生的不正当行为提出关注。委员会
应确保有适当安排,让本集团对此等事宜作出公平独立的调查
及采取适当行动;
(v)担任本集团与外聘核数师之间的主要代表,负责监察二者之间
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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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出席本公司的股东周年大会,并须在股东周年大会中回答提问。
(注:委员会主席应出席本公司的股东周年大会;若委员会主席未
能出席,则另一名委员会成员(或如该名委员会成员未能出席,
则委员会主席适当委任的代表)应出席);及
(x)研究其他由董事会界定的课题。
2.成员
2.1委员会成员须由董事会从本公司的董事中委任。委员会最少由三名
成员组成。根据上市规则第3.10(2)条及第3.21条及《证券公司治理准
则》第42条的规定,所有委员必须是非执行董事,而其中一名委员须
为具备适当的资历或会计或相关财务管理专才及5年以上会计从业
经验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大多数委员必须是本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
事。
2.2委员会主席须由董事会任命,及必须为本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
2.3根据上市规则及可应用的核数师独立性规定,本公司现任外聘核数
师之前合夥人、社长、股东或专业员工在离职一年内不可担任委员
会委员。
2.4董事会及委员会分别通过决议,方可对委员会的成员进行罢免或委
任额外人士成为委员会成员。
2.5本公司秘书将成为委员会秘书。
2.6委员会的组成应遵守经不时修订的上市规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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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会议次数及程序
3.1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委员会主席可酌情决定召开额外会
议。
3.2委员会每年至少应与外聘核数师会面两次,其中至少一次应在管理
层不在场的情况下与外聘核数师会面。
3.3会议通知
(a)除非委员会全体成员同意,委员会的会议通知期,不应少於十四
天。
(b)任何一位委员会成员於任何时间均可召集委员会会议。
(c)会议通知可通过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或以电话、传真或电邮方
式按照委员会成员不时通知委员会秘书的号码和地址致委员会
成员本人,或以委员会成员不时议定的方式发予委员会各成员。
(d)以口头形式做出的通知,应在会议召开前以书面方式确认。
(e)会议通知必须说明会议的时间、地点,并提供会议议程以及委员
会成员参加会议所需审阅的其他文件。
3.4委员会的会议法定出席人数为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委员会成员。委员
会所作出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能通过。
3.5其他董事会成员均有权出席会议,但不拥有表决权。
4.委任代表
除上述第1(w)条所述情形之外,委员会成员不能委任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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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委员会的权力
5.1委员会获董事会授权处理上述第1条所述的事项。董事会在对与委员
会职责相关的事项作出决议前,应当听取委员会的意见。
5.2委员会应获供给充足资源以履行其职责。
5.3根据职权范围赋予权限内,委员会可调查任何活动而所有员工必须
与委员会合作。视乎情况需要,董事会授权委员会可向外界徵询法
律或其他独立专家意见且如有需要,可邀请相关经验丰富的外界专
家出席会议,费用由公司承担。
5.4凡委员会发现任何有嫌疑的欺骗和违规行为,内部监控失效或任何
有嫌疑的违反法例、规令和规例的行为,同时又认同上述行为之严
重性,据此向董事会汇报。
6.会议纪录
委员会秘书应存备委员会的会议纪录,若有任何本公司董事发出合
理通知,应公开有关会议纪录供其在任何合理的时段查阅。会议记
录应对会议上各董事所考虑事项及达致的决定作足够详细的记录,
其中应该包括董事提出的任何疑虑或表达的反对意见。委员会秘书
应将委员会会议记录的初稿及最後定稿在会议结束後的一段合理时
间内先後发送委员会全体成员,初稿供表达意见,最後定稿作记录
之用。
7.书面决议
委员会成员可以以书面方式通过书面决议。本条文不影响上市规则
有关举行董事会或委员会会议的任何要求。
8.报告程序
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汇报其决定或建议,除非委员会受法律或监管限
制所限而不能作出汇报(例如因监管规定而限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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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持续适用
本公司公司章程作出的规范董事会会议程序的规定,如果也适用於
委员会会议而且并未被本职权范围及程序所取代,亦应适用於委员
会的会议程序。
10.董事会权力
董事会在遵守本公司公司章程及上市规则(包括上市规则附录十四
(《企业管治守则》及《企业管治报告》))的前提下,可以随时修订、补充
及废除本职权范围及程序以及委员会已通过的任何决议,惟有关修
订、补充及废除,并不影响任何在有关行动作出前委员会己经通过
的决议或采取的行动的有效性。
11.语言
本实施细则的中、英文版如有歧异,应以中文版为准。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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