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兴泸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1.职责
1.1泸州市兴泸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战略委员会(「委员会」)
是按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通过的决议案成立的,其职责如下:
(a)对公司战略发展规划进行研究及审议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b)开展业内交流与调研,掌握宏观经济和证券行业发展动态及趋
势并准备有针对性的策略报告;
(c)初步审阅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及战略性资本配置方案,并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d)对公司章程所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
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e)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
目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f)评估各类业务的协调发展状况,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g)审议重大组织调整和机构布局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h)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及 (i)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C1�C2.成员
2.1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设主席一名。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提名,经
董事会批准产生。
2.2委员会成员应按时出席委员会会议,就会议事项发表意见、行使表
决权。成员应充分保证履职工作时间和精力,熟悉与履职相关的本
公司经营管理状况、业务活动及发展情况,确保履职能力。
2.3委员会成员可提出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为履行职责,委员会成
员可列席或旁听本公司有关会议、开展调查研究、获得所需的报告、
档案、资料。
2.4委员会主席主持委员会工作,包括主持委员会会议、提议召开临时
会议、确定每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签发会议决议等。
2.5委员会主席应确保委员会会议上所有委员会成员均了解委员会所讨
论的事项,并保证各委员获得完整、可靠的资讯;确保委员会就所讨
论的每项议案都有清晰明确的结论,结论包括:通过、否决或补充材
料再议。
2.6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经连选後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委员资格自动失效,董
事会可根据上述第三条规定增补新的委员。
2.7有关委员会的行政性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事机构和公司的
研究所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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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会议次数及程序
3.1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委员会主席根据需要召开。委员
会主席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
3.2会议通知
(a)委员会会议通知应於会议召开14日前发出,但经全体委员一致
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
(b)会议通知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及召开方式;会议议程、讨论事
项及相关详细资料;发出通知的日期。
(c)会议通知可以专人送达、传真、挂号邮件、电子邮件或本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方式发出。
3.3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同
时应附投反对票委员的意见。委员须明确表达同意或反对意见,不
得弃权。
3.4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
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3.5委员会召开会议,可根据需要邀请非委员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3.6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
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3.7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对外披露
有关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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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委任代表
除上述第3.1条所述情形之外,委员会成员不能委任代表。
5.委员会的权力
5.1委员会获董事会授权处理上述第1.1条所述的事项。
5.2委员会应获给予充足资源以履行其职责。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如有需
要,应寻求独立专业意见,费用由本公司支付。
5.3董事会秘书、办事机构及公司研究所应向委员会提供以下材料:
(a)公司重大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及相关材料(包含但不限於重大投
资融资、重大资本运作、重大资产经营专案的意向和初步可行性
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b)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及战略性资本配置计划的基本资讯及相关资
料; (c)公司业务发展的基本资讯及相关资料; (d)公司重大组织调整和机构布局方案的基本资讯及相关资料; (e)如有必要,应提供仲介机构或有关专家对上述事项所发表的谘 询意见; (f)有关对外协定、合同、章程等法律档;及 (g)委员会履行职责所需要的其他材料。6.会议纪录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C4�C7.书面决议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8.报告程序
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汇报其决定或建议,除非委员会受法律或监管限
制所限而不能作出汇报(例如因监管规定而限制披露)。
9.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持续适用
本公司公司章程作出的规范董事会会议程序的规定,如果也适用於
委员会会议而且并未被本职权范围及程序所取代,亦应适用於委员
会的会议程序。
10.董事会权力
董事会在遵守本公司公司章程及上市规则(包括上市规则附录十四
(《企业管治守则》及《企业管治报告》))的前提下,可以随时修订、补充
及废除本职权范围及程序以及委员会已通过的任何决议,惟有关修
订、补充及废除,并不影响任何在有关行动作出前委员会已经通过
的决议或采取的行动的有效性。
11.语言
本实施细则的中、英文版如有歧异,应以中文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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