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
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
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
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关连交易
债权抵偿债务协议
董事会宣布,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经第七届董事会第七十六
次书面议案批准,本公司与重钢集团订立债权抵偿债务协议,据此,
本公司已同意将持有对安产集团人民币153,934,664.14元的债权转移至
重钢集团,等额抵减本公司对重钢集团的已到期债务。
於本公告日期,重钢集团约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的47.27%,故为上
市规则所定义的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关连人士。因此,根据上市规则
第14A章债权抵偿债务协议项下的交易构成本公司关连交易。
由於债权抵偿债务协议项下的交易的的若干适用百分比率超逾0.1%但
低於5%,债权抵偿债务协议项下的交易仅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项
下的申报及公告规定,并获豁免遵守寻求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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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抵偿债务协议
董事会宣布,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经第七届董事会第七十六
次书面议案批准,本公司与重钢集团订立债权抵偿债务协议,据此,本
公司已同意将持有对安产集团人民币153,934,664.14元的债权转移至重钢
集团,等额抵减本公司对重钢集团的已到期债务。债权抵偿债务协议之
主要条款载列如下。
日期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订约方
(1)本公司
(2)重钢集团
主要内容
本公司已同意将持有对安产集团人民币153,934,664.14元的债权转移至重
钢集团,等额抵减本公司对重钢集团的已到期债务。之後,本公司负责
向安产集团发出变更债权人的书面通知。
对价及支付条款
重钢集团将等额抵减本公司对重钢集团的已到期债务作为对价,基准为
按产集团人民币153,934,664.14元的债权的面值而定。交易完成後,本公司
的应收账款将减少人民币153,934,664.14元,而负债亦将相应减少人民币
153,934,664.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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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债权抵偿债务协议的理由及益处
本次交易能够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本公司资产的有效、合理
利用,有利於本公司长远发展,不会损害本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董
事认为债权抵偿债务协议的条款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本公司股
东的整体利益。
有关本公司的资料
本公司主要从事中厚钢板、型材及线材等钢材的制造及销售。
有关重钢集团的资料
重钢集团连同其附属公司从事钢铁产品、耐火材料、设备及备件的生产、
采矿、基础设施及建筑维护、设备安装及维护、车辆运输、有关钢铁工业
设计及技术顾问服务、进出口代理、钢材及机电产品贸易等各种业务。
董事会审议情况
债权抵偿债务协议经第七届董事会第七十六次书面议案批准,经全体非
关连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一致同意,通过了债权抵偿债务协议项
下交易的议案。董事会就有关债权抵偿债务协议项下交易进行表决时,
关联董事刘大卫先生、周宏先生已经回避表决。除该等关连董事外,概
无任何其他董事在债权抵偿债务协议项下交易中存在重大利益。
上市规则的涵义
由於债权抵偿债务协议项下的交易的的若干适用百分比率超逾0.1%但低
於5%,债权抵偿债务协议项下的交易仅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的
申报及公告规定,并获豁免遵守寻求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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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债权抵偿债务协议」 本公司与重钢集团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
日签订的债权抵偿债务协议
「董事会」 董事会
「重钢集团」 重庆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一间於中国成
立的国有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
(定义见上市规则)
「本公司」 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一间於中国注册成立
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上市
「董事」 本公司董事
「上市规则」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币」 人民币元,中国法定货币
「安产集团」 重庆安全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一间於中国
成立的国有有限公司
「联交所」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承董事会命
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
游晓安
中国重庆,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的董事为:刘大卫先生(非执行董事)、周宏先生(非
执行董事)、涂德令先生(执行董事)、李仁生先生(执行董事)、张理全先
生(执行董事)、姚小虎先生(执行董事)、徐以祥先生(独立非执行董事)、
辛清泉先生(独立非执行董事)及王振华先生(独立非执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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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钢铁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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