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布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99)
主要交易之完成
兹提述德祥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分别为二零一六年六月八日、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二零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以及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之公布,内容有关本公司之一间间接全资附属公司RankAce与合营公司就收购位於加拿大酒店项目之50% 实际权益订立认购协议(「认购事项」)及就认购协议订立补充协议将最後截止日期由二零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延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此外,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有关认购事项之通函(「通函」)。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布所用词汇与通函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完成
董事会欣然宣布,根据认购协议规定之所有先决条件已获达成或豁免及完成已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进行。
认购价86,100,000加元(相当於约521,800,000港元)已由本集团透过订金、进一
步订金及於完成时以现金支付。於同日,Rank Ace已进一步以现金向Caufield垫
付8,700,000加元之第二期融资(相当於约52,700,000港元)。
於完成时,合营公司(其间接持有该酒店,名为「TheWestinBayshoreVancouver」)
已成为本集团之合营企业。
* 仅供识别
提供担保
诚如通函所披露,於完成时,本公司将就银行贷款向贷款人作出最多 60,000,000
加元(相当於约363,600,000港元)之担保,致使本公司及OneWest各自之担保乃
按个别基准及按其各自於合营公司之权益比例而作出。
经与订约方就银行贷款之协议磋商後,本公司已就银行贷款向贷款人作出最多60,000,000加元(相当於约363,600,000 港元)之担保。本公司亦与HSBC BankCanada(「代理人」)代表贷款人签署债务支付协议及环境弥偿协议。本公司根据这两项协议的总负债仅限於(i)借款人就银行贷款支付或应付的利息、融资费用、费用及其他债务服务费用;以及(ii)与酒店内或外围任何环境事宜所产生的损害、支出、罚款及处罚的金额。
由於上述之担保及协议仍按个别基准但非如通函所载按本公司及OneWest各自於
合营公司之权益比例而作出,本公司及OneWest已签署一项相互供款协议。根据
相互供款协议,倘若本公司或One West(「付款方」)已就担保、银行贷款、债务
支付协议及环境弥偿协议项下的任何责任支付超过其於合营公司间接股权的任何金额(「债权比例」),另一方应在收到付款方的书面要求後立即支付该金额予付款方,以致本公司及OneWest就担保、银行贷款、债务支付协议及环境弥偿协议项下的任何责任,各自支付金额符合其债权比例。
作出上述担保、债务支付协议及环境弥偿协议乃按贷款人要求以促进完成。相互供款协议乃为确保本公司及OneWest根据担保、银行贷款及上述协议项下之责任符合彼等各自於合营公司之权益比例。按此基准,董事认为上述协议的条款及条件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董事预期本公司根据债务支付协议及环境弥偿协议的或然负债总额并不重大及根据上市规则第 14.07 条之适用百分比率低於5%,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章,并不构成本公司的须予公布交易。
於本公布内,除另有指明者外,加元款项乃按1加元兑6.06港元之基准兑换为港元,与
通函已应用之基准相同。此兑换率仅作说明用途,并不表示加元可按该汇率或其他汇率或以其他方式实际兑换为港元。
承董事会命
德祥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主席
张汉杰
香港,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於本公布日期,董事如下:
执行董事:
张汉杰先生(主席)
陈佛恩先生(董事总经理)
张志杰先生
陈耀麟先生
黄礼顺先生
独立非执行董事:
石礼谦,GBS,JP(副主席)
郭嘉立先生
陈百祥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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