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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FFERGROUPHOLDINGCOMPANYLIMITED
鼎丰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6878)
须予披露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
提供财务资助
董事会欣然宣布,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嘉实厦门(作为出租人)与该
客户(作为承租人)订立融资租赁协议。根据融资租赁协议,嘉实厦门同意(其
中包括)(i)向 该客户购买若干物业,总代价约为人民币110,000,000元(相当於约
123,600,000港元);(ii)其後随即向该客户出租有关物业,为期约十年,该客户
於整个租赁期内应每月连续向嘉实厦门支付的租金总额约为人民币165,653,000
元(包括行政费人民币5,500,000元)(相当於约186,100,000港 元);及(iii)於 租赁期
结束後以象徵性代价人民币10,000元向该客户转让有关物业的所有权。
上市规则的涵义
就嘉实厦门根据融资租赁协议向该客户提供之融资总额而言,由於根据上市规
则第14.07条的若干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少於25%,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
章,该项交易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的申报及公告规定。
提供财务资助
董事会欣然宣布,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嘉实厦门(作 为出租 人)与该客
户(作为承租人)订立融资租赁协议。根据融资租赁协议,嘉实厦门同意(其中包括)(i)向该客户购买若干物业,总代价约为人民 币110,000,000元(相 当於约123,600,000港元);(ii)其後随即向该客户出租有关物业,为期约十年,该客户於整个租赁期内应每月连续向嘉实厦门支付的租金总额约为人民币165,653,000元(包括行政费
人民币5,500,000元)(相当於约186,100,000港元);及(iii)於租赁期结束後以象徵性
代价人民币10,000元向该客户转让有关物业的所有权。
融资租赁协议之主要条款概述如下:
融资租赁协议
融资租赁协议日期 :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出租人 : 嘉实厦门
承租人 : 该客户
嘉实厦门向该客户提供的 : 约人民币110,000,000元(相当於约123,600,000
融资金额 港元)
租金付款总 额(包 括行政费 : 约人民币165,653,000元(相当於约186,100,000
人民币5,500,000元) 港元)
租赁期 : 120个月
租赁期结束後租赁资产的 : 按象徵性代价人民币10,000元(相当於约
所有权 11,236港 元)转 让予该客户
根据上述融资租赁协议条款,预期该项交易将产生的内部回报率约为11.4%(按年
计)。
抵押
根据融资租赁协议,该客户同意向嘉实厦门提供以下额外抵押:
(i) 该客户将提供及质押予嘉实厦门的现金按金人民币5,500,000元。
资金来源
该项交易将由本集团以内部资源提供所需资金。
有关该客户的资料
该客户为一家於中国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主要在中国从事贸易业务。
据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全悉及确信,该客户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
均为独立於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连人士的第三方。
有关本集团及嘉实厦门的资料
本集团为位於中国及香港的中短期融资及融资相关解决方案供应商,主要从事提
供(i)融资担保服务;(ii)快捷贷款服务;(iii)金融服务;(iv)融资租赁服务;及(v)资
产管理服务。
嘉实厦门为於中国成立的外商独资企业,为本公司拥有63%的间接附属公司。嘉
实厦门主要经营本集团的融资租赁业务。
进行该项交易的原因及�益
计及本集团的主要业务活动,该项交易乃於本集团的一般日常业务过程中进行。
融资租赁协议之条款(包括所提供融资金额、租金付款金额及租赁 期)乃嘉实厦门
与该客户按公平原则磋商,并依 据(其中包 括)该客户所要求的融资需要、所涉及
物业类型、所提供抵押品的质素及价值以及本集团对该客户的租金付款来源、业
务状况及信贷状况所作评估厘定。董事认为,融资租赁协议乃根据本集团的审批
程序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计及本集团所进行的审批程序以及预期订立融资租赁
协议将带来的利息收入後,董事认为该项交易的条款属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
及股东整体利益。
上市规则的涵义
就嘉实厦门根据融资租赁协议向该客户提供之融资总额而言,由於根据上市规则
第14.07条的若干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少於25%,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
该项交易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的申报及公告规定。
释义
在本公布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以下涵义: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本公司」 指 鼎丰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该客户」 指 一家於中国成立之有限责任公司,主要在
中国从事贸易业务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融资租赁协议」 指 嘉实厦门(作为出租人)与该客户(作 为承租
人)就 嘉实厦门向该客户提供融资租赁服务
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的融资租赁协议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嘉实厦门」 指 嘉实(厦门)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一家於中
国成立之外商独资公司,为本公司拥有63%
之间接附属公司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公布而言,不包括
香港、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股东」 指 本公司股东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该项交易」 指 嘉实厦门根据融资租赁协议向该客户提供
融资,所涉及的总金额约为人民币
110,000,000元(相 当於约123,600,000港元)
「港元」 指 香港法定货币港元
「人民币」 指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
承董事会命
鼎丰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兼执行董事
洪明显
香港,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在本公布内,人民币兑换港元乃按1港元兑人民币0.89元的汇率换算。并不表示任
何人民币及港元款额可按或可能已按上述汇率或任何其他汇率兑换。
於本公布日期,执行董事包括洪明显先生、吴志忠先生及蔡华谈先生;非执行董
事包括蔡剑锋先生及吴清函先生;而独立非执行董事则包括陈星能先生、曾宪文
先生及曾海声先生。
鼎丰集团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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