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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TC FONG’SINDUSTRIESCOMPANYLIMITED
恒天立信工业有限公司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 号:641)
持续关连交易
续订租赁协议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业主(作为业主)与租户(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
司,作为租户 )就 租赁该物业订立新租赁协议。
作为方寿林先生(本公司之主要股东)以及方国梁先生(本公司非执行董事兼主要
股东 )之 联系 人,业主因而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因 此,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 A章,
新租赁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构成本公司之一项持续关连交 易。
由於经参考新租赁协议项下每年应付金额计算的各项适用百分比率(盈利比率除
外)超过0.1%但低 於5%,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 A章,新租赁协议项下拟进行之持续
关连交易须遵守申 报、公告及年度审阅的规 定,惟可获豁免通 函(包括独立财务意
见)及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绪言兹提述日期为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本公司公告,内 容关於就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期三年之物业租赁的现有租赁协议项下之持续关连交易。监 於现有租赁协议即将届满,董 事 认为,继 续租赁物业及订立新租赁协议(租期由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期三年),乃符合本集团之利 益。新租赁协议之主要条款概述如下:新租赁协议日期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订约方 : (1) 寿林有限公 司,作为业主;及 (2)立信染整机械有限公司(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 公司),作为租户该物业 :位於香港青衣长达路22-28号之工厂大厦的地下1、2及 3号单 位、2楼 全层及8楼全 层(连平台及部分天台),总 楼面面积66,667平方尺租期 :由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止(包括首尾两日)为期三年租金及管理费 : 租金为每月960,000港元。租户须就该物业支付其应占之 管理费,即 每月104,686港 元,惟楼宇(该物业构成其中 一部分)的物业管理公司可不时修订有关金 额。於新租 赁协议期内,租户亦须就该物业支付其自身之水电费、 政府差饷及政府地租支付条款 :租户须於每月首日向业主支付下一个月份之租金及管
理费
按金 : 於签订新租赁协议後已支付按金1,920,000港元(相当於
两个月租金)以确保租户妥善遵守及履行其责任,该 按
金须於新租赁协议届满或提早终止後三十日内免息退
还予租户,惟租户必须并无违反新租赁协议内之任何条
款及条件
用途 :总部、工 作室及仓库
提早终止 :业主或租户均有权透过向另一方发出六个月之事先书
面通知而退回新租赁协议项下该物业之部分或全部,
惟该通知须不得早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发
出。就提早部分解除或终止新租赁协议而 言,双 方须就
所退回的物业签订退租协议,且任何就此产生之法律费
用应由发出提早部分解除或终止通知一方单独承担
订立新租赁协议之原因
本集团一直长期租赁该物业以用作其总部、工作室及仓库,且董事会认为该物业适合
本集团业 务。因 此,租户订立新租赁协议,使 本集团可在其日常业务过程中继续使用
该物业作为其总部、工 作室及仓 库。
业主(为一间物业控股公司)由一项全权信托(方寿林先生为创办人及方国梁先生为
受益人)间接全资拥有。方 寿林先生为本公司之荣誉主席兼主要股东,被 视为於证券
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界定之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中拥有约16.77%之权益(包括其为创
办人的全权信托持有之本公司已发 行 股 本 约11.43%权 益 )。方 国 梁先生为方寿林先生
之长子及本公司之非执行董 事,持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界定之本公司已发行
股本约11.73%之权益(包括其为受益人的全权信托持有之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11.43%
权益 )。因 此,根据上市规则,业 主乃本公司之关连人士。
新租赁协议之条款乃经公平磋商後按一般商业条款达成。新 租赁协议项下之租金乃
经参考忠诚测量行有限公司(按上市规则之定义并非本公司之关连人士)於二零一六
年十一月二日作出之独立租金估值而厘定。独 立租金估值乃经参考邻近地点的类似
物业之现行市值租金而编制。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 )认 为,新租赁协议乃订约
方经公平磋商後按一般商业条款於本集团之日常业务过程中订 立,且新租赁协议之
条款属公平合 理,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利益。
本公司非执行董事方国梁先生被认为於新租赁协议中拥有重大权益,故此已就批准
新租赁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的董事会决议案放弃投票。
於截至二零一七年、二零一八年及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各财政年度,新租赁
协议项下之应付年度租金将不会超过11,520,000港元。
於截至二零一七年、二零一八年及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各财政年度,新租赁
协议项下之应付年度管理费将不会超过1,256,232港元(可由楼宇(该物业构成其中一
部分 )的 物业管理公司不时予以修订 )。
有关订约方之资料
本公司为一间投资控股公司,而本集团主要从事制造及销售染整机械、不锈钢材贸易
以及制造及销售不锈钢铸造产品。租户为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主要从事染整
机械贸易。
据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尽悉及确信,业主为一间於香港成立之公司及
由一项全权信 托(方寿林先生为创办人及方国梁先生为受益人)间接全资拥有。业 主
从事物业投资以赚取租金收 入。
上市规则项下之涵义
作为方寿林先生(本公司之主要股东 )以 及方国梁 先 生(本公司非执行董事兼主要股
东)之联系人,业 主因而为本公司之关连人 士。因此,根 据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新 租
赁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构成本公司之一项持续关连交 易。
由於经参考新租赁协议项下每年应付金额计算的各项适用百分比率(盈利比率除外)
超过0.1%但低於5%,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 A章,新 租 赁协议项下拟进行之持续关连交
易须遵守申报、公告及年度审阅的规 定,惟可获豁免通函(包括独立财务意见 )及 独
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释义於本公告 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以 下词汇具有下列涵 义:「联系人」 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涵义「董事会」 指董事会「本公司」 指恒天立信工业有限公司,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 司,其已发行股份於主板上市「关连人士」 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涵义「董事」 指本公司董事「本集团」 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港元」 指港元,香 港法定货币「香港」 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业主」 指寿林有限公司,一 间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上市规则」 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主板」 指联交所主板「新租赁协议」 指业主与租户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就该物业订立 之三年租赁协议「百分比率」 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涵义「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该物业」 指位於香港青衣长达路22-28号之工厂大厦的地下1、2及3
号单 位、2楼 全层及8楼全 层(连平台及部分天台)
「证券及期货条例」 指香港法例 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
「联交所」 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主要股东」 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涵义
「租户」 指 立信染整机械有限公司,一间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
司,并为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 指百分比
代表董事会
恒天立信工业有限公司
主席
叶茂新
香港,二 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於本公告日期,执行董事为叶茂新先生(主席 )、冀新先生(首席执行官)与杜谦益先生
(首 席 财 务 官 );非 执行董事为方国梁先生;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为应伟先生、袁铭辉
博士与李建新先生。
持續關連交易續訂租賃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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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天立信
2016-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