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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FFERGROUPHOLDINGCOMPANYLIMITED
鼎丰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6878)
主要股东购入股份
及
主要股东出售股份
主要股东购入股份
本公司获施女士通知,有关ExpertCorporate与EverUltimate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
三十日订立收购协议。据此,EverUltimate同意出售而ExpertCorporate亦同意购
入84,200,000股股份,相当於本公司於收购协议订立日期的全部已发行股本约
1.99%,就此涉及的现金代价为55,235,200港元。收购协议已於签署收购协议的
当时随即完成。
主要股东出售股份
本公司继而获施女士通知,有关基於家族安排,施女士与洪先生(两者为夫妇
关系)已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订立出售协议。据此,施女士同意出售而
洪先生亦同意购入一(1)股 Ex股份,相当於Expert Corporate的全部已发行股本
(Expert Corporate持有1,884,200,000股股份,相当於本公司於出售协议订立日期
之全部已发行股本约44.48%),就此涉及之现金代价为1港元。出售协议已於出
售协议签署当时随即完成。
对本公司股权架构之影响
因上述该等协议之完成,ExpertCorporate将会拥有1,884,200,000股股份,相当於
本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约44.48%。洪先生(其 为Expert Corporate之实益拥有人)
被视为在ExpertCorporate所拥有的全部股份中拥有权益。
本公布乃由本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第13.09(2)(a)条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
例第XIVA部内幕消息条文而发表。
主要股东购入股份
本公司获施女士通知,有关Expert Corporate与Ever Ultimate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
三十日订立收购协议。据此,EverUltimate同意出售而ExpertCorporate亦同意购入
84,200,000股股份,相当於本公司於收购协议订立日期的全部已发行股本约1.99%,就此涉及的现金代价为55,235,200港元。收购协议已於签署收购协议的当时随即完成。
主要股东出售股份
本公司继而获施女士通知,有关基於家族安排,施女士与洪先生(两者为夫妇关系)
已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订立出售协议。据此,施女士同意出售而洪先生亦
同意购入一(1)股 Ex股份,相当於Expert Corporate的全部已发行股本(Expert
Corporate持有1,884,200,000股股份,相当於本公司於出售协议订立日期的全部已
发行股本约44.48%),就此涉及之现金代价为1港元。出售协议已於出售协议签署
当时随即完成。
对本公司股权架构之影响
因上述该等协议之完成,ExpertCorporate将会拥有1,884,200,000股股份,相当於本
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约44.48%。洪先 生(其为Expert Corporate之实益拥有 人)被视
为在ExpertCorporate所拥有的全部股份中拥有权益。
就董事根据施女士及洪先生提供的资料(见上文所述)及可供查阅的股权记录所确
知,尽悉及相信,本公司紧接该等协议完成前及紧随该等协议完成後的股权架购
载列如下:
股东 紧接该等协议完成前的股权 紧随该等协议完成後的股权
股份数目 概约% 股份数目 概约%
ExpertCorporat(e 附注) 1,800,000,000 42.49 1,884,200,000 44.48
EverUltimate 1,200,000,000 28.33 1,115,800,000 26.34
吴志忠先生 10,898,000 0.26 10,898,000 0.26
公众股东 1,225,111,880 28.92 1,225,111,880 28.92
总计 4,236,009,880 100.00 4,236,009,880 100.00
附注:在紧随出售协议完成後,ExpertCorporate由洪先生实益拥有,因此,洪先生被视作在Expert
Corporate所拥有的股份中拥有权益。
释义
於本公布内,除文义另有所指者外,下列词汇将具有下列各自涵义:
「收购协议」 指 由EverUltimate(作为卖方)与ExpertCorporate(作为
买方)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订立之无条件收
购协议,内容有关Ever Ultimate向Expert Corporate
出售84,200,000股股份
「该等协议」 指 收购协议与出售协议之统称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本公司」 指 鼎丰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
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上市(股份代号:6878)
「出售协议」 指由施女士(作为卖方)与洪先生(作为买方)於二零
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订立之无条件出售协议,内容
有关施女士向洪先生出售 一(1)股Ex股份
「EverUltimate」 指 EverUltimateLimited,一间於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
立,并由蔡华谈先生(一名主要股东)全资拥有之
公司
「Ex股份」 指 ExpertCorporate股本中每股面值1.00美元之股份
「ExpertCorporate」 指 Expert Corporate Limited,一间於英属处女群岛注
册成立,并由施女士在出售协议完成前全资拥有之
公司,而在出售协议完成後,已由洪先生(一名主
要股东)全资拥有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洪先生」 指洪明显先生,其为本公司之执行董事兼主席、施女
士之丈夫,亦为出售协议之买方
「施女士」 指施鸿娇女士,其为出售协议之卖方,亦为洪先生之
妻子
「股份」 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025港元之已发行普通
股份
「联交所」 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港元」 指港元,香港法定货币
「%」 指百分比
承董事会命
鼎丰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兼执行董事
洪明显
香港,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於本公布日期,本公司董事会包括执行董事洪明显先生、吴志忠先生及蔡华谈先生;非执行董事蔡剑锋先生及吴清函先生;及独立非执行董事则陈星能先生、曾宪文先生及曾海声先生。
鼎丰集团控股
06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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