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布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本公布仅作参考之用,并不构成收购、购买或认购本公司证券之邀请或要约。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196)
(1)有关非常重大收购事项�C
收购鹏高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已发行股本之60%
之补充协议;
及
(2)进一步延迟寄发通函
谨此提述(i)伟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本公 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九月五日之公布
(「该公布」),内 容有关收购鹏高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已发行股本之60%;及(ii)本公
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及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之公 布(「该等延
迟公 布」),内容有关延迟寄发通函。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布所采用之词汇与
该公布及该等延迟公布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补充协议
根据收购协议,收购协议之先决条件须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之前(或
收购协议之订约各方可能书面协定之有关较後日期)获达成或获买方豁免(视情况
而定)。由於需要更多时间达成收购协议之先决条件,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买方、卖方、本公司及担保人订立有关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将最後截止日期延至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或收购协议之订约各方可能书面协定之有关较後日期)。
除上述者外,收购协议之所有其他条款及条件维持不变。
由於完成须待收购协议之先决条件获达成或豁 免(视情况而定)後方告落实,收购
事项未必一定进行。股东及本公司有意投资者於买卖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
进一步延迟寄发通函
诚如该等延迟公布所披露,本公司预期将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之前寄
发该通函予股东,当中载有(其中包括)(i)收购协议之详情;(ii)本集团之财务资料;(iii)目标集团之财务资料;(iv)假设完成落实之经扩大集团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v)召开股东特别大会通告;及(vi)根据上市规则所规定之其他资料。
由於本公司需要更多时间编制载於该通函之资料,该通函之寄发日期预期将进一
步延至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或之前。
承董事会命
伟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林晓辉
香港,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於本公布发表日期,执行董事为林晓辉博士、苏娇华女士及林晓东先生,而独立
非执行董事为余亮晖先生、方吉鑫先生及李珏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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