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部份内容而�b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DONGJIANGENVIRONMENTALCOMPANYLIMITED*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0895)
根据特别授权终止非公开发行新A股股票事项
兹提述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A)2016年5月25日,2016年6月15日,2016年7月13日,2016年7月14日,2016年8月11日,2016年9月1日及2016年10月31日之公告涉及:(i) 根据张维仰先生(「张先生」)与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广晟公司」)之间达成的股权转让协议,由张先生:
a. 同意向广晟公司转让60,682,871股(约占当时本公司总股本6.98%)本公司A股股份
(「6.98%股权转让」);及
b. 拟进一步地向广晟公司转让61,030,624股(约占当时本公司总股本7.02%)本公司A股
股份(「拟转让7.02%股权」),以及在拟转让7.02%股权达成正式协议之前将此部分股份质押於广晟公司(「质押」);及
(ii)根据特别授权向广晟公司建议非公司发行本公司A股股份,广晟公司将认购117,164,616
股新发行的A股,约占不超过当时发行前本公司总股本的13.48%(「建议发行A股股份」);及
(iii)延迟寄发关於建议发行A股股份之通函。
兹提述2016年7月13日之公告,6.98%股份转让已经於2016年7月13日完成。
在准备关於本次非公开发行的通函过程中,本公司收到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证监会」)口头问询,关於质押及张先生承诺将质押的61,030,624股A股股份按照广晟公司的指示进行投票(「投票承诺」),根据《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收购守则」),是否表明张先生与广晟公司为公司的一致行动人士。本公司向香港证监会提交了书面呈文,说明广晟公司与张先生并非一致行动人士。
本公司於2016年12月29日收到香港证监会书面函件(「香港证监会函件」)。据香港证监
会函件内容,由於张先生及广晟公司之间的质押及投票承诺安排,特别是投票承诺,根据《收购守则》,香港证监会视张先生及广晟公司为一致行动人士。因此,於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时,因广晟公司与张先生将合共持有超过公司30%的股权,广晟公司将触发全面要约收购责任。
经本公司向广晟公司与张先生确认,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中国境内法律法规,两方除质押及投票承诺外,广晟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张先生之间不存在任何其他关系,亦不属一致行动人士。
考虑到香港证监会函件及收购守则的全面收购要约责任,本公司经与广晟公司友好协商,双方均同意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事宜。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事项之终止不影响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实际控制人
及广晟公司控股股东地位。此外,广晟公司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将会继续尽职履行本公司控股股东责任。
目前本公司业务经营正常,截至2016年9月30日,本公司尚未使用授信额度约人民币19亿
元,货币资金人民币7.67亿元,同时本公司拟发行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绿色公司债券申请已
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资金保障充足。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事项终止不会对本公司正常生产
经营、项目建设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不会损害本公司及股东利益。本公司将根据两地法律法规,考虑择机推出满足公司资金需求的再融资方案。
承董事会命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刘韧
董事长
中国深圳市,2016年12月30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董事会由三位执行董事刘韧先生、陈曙生先生及李永鹏先生;三位非执行董事刘伯仁先生、邓谦先生及黄艺明先生;及三位独立非执行董事黄显荣先生、曲久辉先生及朱征夫先生组成。
*仅供识别
根據特別授權終止非公開發行新A股股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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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江环保
2016-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