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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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CIFI Holdings (Group) Co. Ltd.
旭辉控 股(集团)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0884)
附带特定履约契诺的
贷款协议
本公告乃本公司遵照上市规则第13.18条作出。
贷款协议
於2016年12月30日,本公司(作为借款方)及本公司若干离岸附属公司(作为原担
保人)与一组财务机构(作为贷款方)(「贷款方」)订立贷款协议。
根据贷款协议所授出的定期贷款初始总额约为530,000,000美元(附带额外600,000,000
美元的增额权)。
首期定期贷款分为以下部份:
(i)人民币定期贷款(「人民币部份」)总额为人民币1,980,000,000元(相当於约
284,000,000美元),最後还款期为自人民币部份首次动用日期起计36个月;
及(ii)港元�u美元定期贷款(「港元�u美元部份」)总额相等於约246,000,000美元,最 後还款期为自港元�u美元部份首次动用日期起计48个月。人民币部份及港元�u美元部份的动用款项期均为自贷款协议日期起计6个月。 �C1�C遵照上市规则第13.18条作出披露
根据贷款协议,其规定(i)控股股东将维持不少於本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51%的
实益股权;及(ii)林中先生、林伟先生及林峰先生任何一人须留任董事会主席,
否则将会构成违约事件。於出现违约事件时及其後任何时间,贷款方可即时取
消全数或任何部分彼等已各自承诺的贷款,而贷款协议项下未偿还金额连同
就此累计的利息可变为即时到期及应付。
於本公告日期,控股股东共同实益拥有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约63.73%。
释义
於本公告内,除文义另有规定者外,下列词汇具有下文所载涵义: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本公司」 指 旭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於开曼群岛注册成
立的公司,其股份在联交所主板上市
「控股股东」 指 林中先生、林伟先生、林峰先生、彼等各自之
家族成员、彼等之家族信托及由彼等(或彼等任
何一人)实益拥有的公司之统称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贷款协议」 指 由(i)本公司(作为借款方)、(ii)本公司若干离岸
附属公司(作为原担保人)及(iii)一组财务机构
(作为贷款方)於2016年12月30日订立的贷款协
议
「港元」 指 港元,香港的法定货币
「香港」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香港、
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人民币」 指 人民币,中国的法定货币
�C2�C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美元」 指 美元,美国的法定货币
「%」 指 百分比
承董事会命
旭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主席
林中
香港,2017年1月3日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会成员包括执行董事林中先生、林伟先生及林峰先生;以
及独立非执行董事顾云昌先生、张永岳先生及陈伟成先生。
�C3�C
旭辉控股集团
008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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旭辉控股集团(00884)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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