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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Cheung Kong Infrastructure Holdings Limited
长江基建集团有限公司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 股份代号:1038)
委任执行董事
长江基建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之董事会(「董事会」)宣布,陈建华小姐(「陈
小姐」)由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获委任为本公司执行董事。
陈建华小姐,54 岁,自二零零五年起担任本公司业务拓展部总经理职务,负责本公司
国际投资业务。陈小姐於一九九二年八月加入和记黄埔有限公司(该公司按香港法例第
571 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V 部所述属本公司主要股东),并自一九九六年七月起任职
本公司。陈小姐持有香港大学社会科学学士及香港中文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陈小姐与本公司之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
概无任何关系。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V 部,陈小姐并无持有任何本公司股份权益。
根据本公司章程细则,陈小姐之任期至下届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为止,并将合资格膺选
连任。陈小姐之委任须遵照本公司章程细则於每年股东周年大会上轮流告退及膺选
连任。作为本公司执行董事,陈小姐按其董事委任书所订之董事袍金为每年港币
75,000 元。本公司之董事酬金乃参照公司业绩与盈利状况及市场环境而厘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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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文所披露者外,并无任何其他与委任陈小姐为执行董事有关之事项需向本公司股东
公布,亦无任何资料须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 13.51(2) 条之规
定作出披露。
承董事会命
长江基建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秘书
杨逸芝
香港,二零一七年一月三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之执行董事为李泽钜先生(主席)、甘庆林先生(集团董事总经
理)、叶德铨先生(副主席)、霍建宁先生(副主席)、甄达安先生(副董事总经理)、
陈来顺先生(财务总监)、陈建华小姐及陆法兰先生;非执行董事为张英潮先生(独立
非执行董事)、郭李绮华女士(独立非执行董事)、孙潘秀美女士(独立非执行董事)、
罗时乐先生(独立非执行董事)、蓝鸿震先生(独立非执行董事)、高保利先生(独立非
执行董事)、李王佩玲女士及麦理思先生;及替任董事为周胡慕芳女士(为霍建宁先生
之替任董事)、文嘉强先生(为叶德铨先生之替任董事)及杨逸芝小姐(为甘庆林先生
之替任董事)。
长江基建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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