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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NGSUN HOLDINGS LIMITED
江山控股有限公司
(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95)
须予披露交易
资产管理协议
董事会宣布,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三日交易时段後,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江山永泰(作
为委托人)与新华富时资产管理(作为管理人)及渤海银行(作为受托人)订立资产管理
协议,内容有关投资及管理受托资产。
根据资产管理协议,江山永泰同意委托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000,000元作为受托资产。
由於资产管理协议之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高於5%但低於25%,故资产管理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因而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遵守申报及公告规定。
资产管理协议
董事会宣布,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三日交易时段後,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江山永泰(作为委托人)与新华富时资产管理(作为管理人)及渤海银行(作为受托人)订立资产管理协议,内容有关投资及管理受托资产。
根据资产管理协议,江山永泰同意委托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000,000元作为受托资
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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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协议之主要条款之概述载列如下:
日期: 二零一七年一月三日交易时段後
资产管理协议之订约方: (1)江山永泰(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 )( 作为委托
人);
(2) 新华富时资产管理(作为管理人);及
(3) 渤海银行(作为受托人)。
投资金额: 最多为最高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000,000元。本
公司将投资之实际金额将根据将於资产管理协议项
下受托资产开展营运通知所述之金额而定。本公司
根据资产管理协议将投资之投资金额将以本集团内
部资源拨付。
投资范畴: 根据资产管理协议,管理人须就投资项目管理及投
资受托资产,有关投资项目限於(1)银行存款;(2)债
权资产;(3)附有回购条文之股权融资;及(4)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之其他投资类别。
期限: 受托资产开展营运日期(即受托资产存入渤海银行指
定账户当日)起计三(3)个月。
费用: 本公司须向管理人支付(其中包括费用及收费)受托
资产每年0.4%之资产管理费。资产管理费须於终止
资产管理协议三(3)个营业日内一笔过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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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亦须向受托人支付受托资产每年0.01%之托管
费。托管费须於终止资产管理协议三(3)个营业日内
一笔过支付。
规管法例: 中国法律。
资产管理协议项下受托资产之保证回报率
就订立资产管理协议而言,担保人(管理人之主要股东 )已与江山永泰订立保证书,据
此,担保人保证资产管理协议项下之受托资产回报率将不低於每年9.0%,而倘受托资产
之实际回报不足每年9.0%,担保人将悉数补足予江山永泰。
进行交易之理由及裨益
透过订立资产管理协议及据此委托管理资金,连同保证书项下提供之保障,本公司拟提
升其资本回报率,藉此可改善本公司之投资回报及其他收益。因此,董事认为,资产管
理协议(及据此委托管理资金)之条款属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利益。
有关新华富时资产管理之资料
新华富时资产管理为於中国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从事
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据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全悉及确信,新华富时资产
管理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为独立第三方。新华富时资产管理之主要业务包括但不限於
为客户建立及发行资产管理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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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渤海银行之资料
渤海银行为根据中国法律成立之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据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
所深知、全悉及确信,渤海银行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为独立第三方。渤海银行主要从
事提供一系列银行服务及相关金融服务。
有关担保人之资料
担保人为於中国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主要於中国从事投资控股及资讯系统业务。据董
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全悉及确信,担保人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为独立第
三方。
有关本集团之资料
本集团主要於中国从事投资及发展光伏发电厂以及买卖光伏发电站相关设备、物业投
资,以及买卖仿真植物。
上市规则涵义
由於资产管理协议之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高於5%但低於25%,故资产管理协议及其
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因而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遵守申报及
公告规定。
释义
於本公布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资产管理协议」 指 江山永泰、管理人与受托人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七
年一月三日之资产管理协议;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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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日」 指 江山永泰、管理人及受托人之一般交易日;
「渤海银行」 指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 指 江山控股有限公司,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
「关连人士」 指 具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受托资产」 指 本公司根据资产管理协议将委托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000,000,000元之受托资产;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担保人」 指 上海珊瑚礁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港元」 指 香港法定货币港元;
「香港」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独立第三方」 指 该等连同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为独立於本公司及其
关连人士之人士;
「保证书」 指 江山永泰与担保人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一月三
日之保证书;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管理人」 指 新华富时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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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股东」 指 本公司股东;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受托人」 指 渤海银行;
「委托人」或「江山永泰」 指 江山永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於中国成立之公司,
为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及
「新华富时资产管理」 指 北京新华富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承董事会命
江山控股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刘文平先生
香港,二零一七年一月三日
於本公布日期,董事会包括两名执行董事刘文平先生及张凯南先生;两名非执行董事马
骥博士及郑达祖先生,以及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缪汉杰先生、王海生先生及陆宏达先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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