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乃要件 请即处理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
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
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阁下对本通函任何内容或应采取的行动如有任何疑问,应谘询 阁下的股票经纪或其他注册证券交易
商、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将名下的全部华电福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出售或转让,应立即将本通函连同随附的代表
委任表格送交买主或承让人或经手买卖或转让的银行、股票经纪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转交买主或承让
人。
建议董事之选举
建议监事之选举
建议修订公司章程
及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本通函第3至14页载有董事会函件。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时正假座中国北京
西城区宣武门内大街4号华滨国际大酒店五楼会议室举行股东特别大会,召开股东特别大会的通告载
於本通函第15至17页。 阁下如欲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务请尽快按照适用回条印列的指示填妥及交回
适当回条,惟无论如何不得迟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三日前交回。
股东如欲委任代表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务请按照适用代表委任表格印列的指示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
格。代表委任表格必须由 阁下或 阁下以书面正式授权的授权人签署,如属法人,则必须加盖法人
印鉴,或经由董事或其他获正式授权签署表格的授权人亲笔签署。倘代表委任表格由委任人的授权人
签署,则授权该名授权人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必须经过公证。
倘为股份联名持有人,则仅於本公司股东名册排名首位的持有人方有权亲身或委任代表於股东特别大
会上就该等股份投票。
就H股(定义见本通函)持有人而言,务请尽快将代表委任表格连同任何授权文件交回香港中央证券登
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惟无论如何不得迟於股东特别大会
指定举行时间前24小时交回。就内资股(定义见本通函)持有人而言,务请尽快将代表委任表格连同任
何授权文件交回本公司於中国的董事会办公室(地址为中国北京西城区宣武门内大街2号中国华电大厦
B座919室),惟无论如何不得迟於股东特别大会指定举行时间前24小时交回。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
格後, 阁下仍可依愿出席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
二零一七年一月四日
�C i �C
目 录
释义........................................................................1
董事会函件...................................................................3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15
�C 1 �C
释 义
在本通函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股东特别大会」 指 将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召开的本公司股东特别大会;
「公司章程」 指 本公司的公司章程(经不时修订);
「董事会」 指 本公司董事会;
「本公司」 指 华电福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於二零一一年八月十九日在中
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H股於联交所主板上市;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内资股」 指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的普通股,由中国公民
及�u或在中国注册成立的实体以人民币认购及缴足;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H股」 指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的境外上市外资股,以
港元认购及买卖并於联交所上市;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港元」 指 港元,香港法定货币;
「最後实际可行日期」 指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即本通函付印前确定其中所载
若干资料而言的最後实际可行日期;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C 2 �C
释 义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惟就本通函而言,不包括香港、中国澳门
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人民币」 指 人民币,中国的法定货币;
「证券及期货条例」 指 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经不时修订、补充或以其
他方式修改);
「股东」 指 本公司股东;
「股份」 指 H股及内资股;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附属公司」 指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的涵义;
「监事」 指 本公司监事;及
「%」 指 百分比。
�C 3 �C
董事会函件
执行董事: 注册办事处:
方 正先生(董事长) 中国
舒福平先生 福建省
李立新先生 福州市
鼓楼区
非执行董事: 五四路111号
杨清廷先生 宜发大厦25层
陶云鹏先生
宗孝磊先生 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
独立非执行董事: 铜锣湾
周小谦先生 勿地臣街1号
张 白先生 时代广场二座36楼
陶志刚先生
敬启者:
建议董事之选举
建议监事之选举
建议修订公司章程
及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绪言
本通函旨在向 阁下发出股东特别大会通告,并提供相关资料,以便 阁下对将於大会上投票赞
成或反对就以下事项提呈(其中包括),并以普通及特别决议案通过的决议案作出知情决定:
普通决议案
(1) (a) 考虑及授权委任陈海斌先生为非执行董事;
�C 4 �C
董事会函件
(b) 考虑及授权委任李一男先生为非执行董事;
(c) 考虑及授权委任吴毅强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d) 考虑及授权委任郭小平先生为独立监事;
(e) 考虑及授权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於候任董事及监事经股东特别大会批准後,根
据本公司董事及监事薪酬方案厘定候任董事及监事的薪酬;及
(f) 考虑及授权董事长或任何执行董事於候任董事及监事经股东特别大会批准後与候任
董事及监事订立服务合约,并代表本公司处理所有其他事宜。
特别决议案
(2) 考虑及批准修改公司章程。
建议董事陈海斌之选举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2016年12月16日的关於建议董事委任的公告。陈海斌先生(「陈先生」)获 提 名
为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候选人,其委任尚需股东特别大会审议通过,其委任自股东特
别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为止。
�C 5 �C
董事会函件
陈先生的简历载列如下:
陈海斌先生,1968年3月出生,毕业於东南大学电厂热能动力专业、华北电力大学工商管理专业
(第二学位),工学学士,高级工程师,自2016年11月起担任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战略规划部主任。
历任江苏望亭发电厂检修公司副经理,江苏望亭发电厂设备管理部部长、副总工程师,中国华电
集团公司望亭发电厂副厂长、厂长,江苏华电望亭天然气发电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华电望亭
发电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太仓华电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华电电力发展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华电太仓璜泾发电有限公司筹建处副主任,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江苏分公司
副总经理、总经理,华电江苏能源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除上述简历中披露外,陈先生在过去三年内并无在任何其他上市公司担任董事职务,亦无在本公
司或本公司集团其他成员担任职务,其与本公司之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或控股股
东概无利益关系,亦无持有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指本公司任何股份权
益。
陈先生将不会从本公司领取任何董事酬金。陈先生将於其委任生效後,与本公司订立服务合同。
除本通函所披露外,并无任何其他就上述事宜需提请本公司股东注意或其他根据上市规则第
13.51(2)条须予披露的资料。
建议董事李一男之选举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2016年12月16日的关於建议董事委任的公告。李一男先生(「李先生」)获 提 名
为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候选人,其委任尚需股东特别大会审议通过,其委任自股东特
别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为止。
�C 6 �C
董事会函件
李先生的简历载列如下:
李一男先生,1969年3月出生,毕业於华北电力大学管理工程专业,本科学历,教授级高级工程
师,自2016年8月起担任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
团华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技术经济中心专业室主任、主任工程师、副总经理,北京国电华北电
力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副总经
理。
除上述简历中披露外,李先生在过去三年内并无在任何其他上市公司担任董事职务,亦无在本公
司或本公司集团其他成员担任职务,其与本公司之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或控股股
东概无利益关系,亦无持有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指本公司任何股份权
益。
李先生将不会从本公司领取任何董事酬金。李先生将於其委任生效後,与本公司订立服务合同。
除本通函所披露外,并无任何其他就上述事宜需提请本公司股东注意或其他根据上市规则第
13.51(2)条须予披露的资料。
建议董事吴毅强之选举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2016年12月16日的关於建议董事委任的公告。吴毅强先生(「吴先生」)获 提 名
为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其委任尚需股东特别大会审议通过,其委任自股
东特别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为止。
�C 7 �C
董事会函件
吴先生的简历载列如下:
吴毅强先生,1951年10月出生,毕业於吉林大学,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自2011年10月起担任中
国电力建设工程谘询有限公司顾问。历任山西省勘察研究院总工办副主任,能源部电力规划设计
总院勘测处管理科主任、勘测处副处长,电力工业部电力规划设计总院院长助理兼经营计划处处
长,中国电力工程建设谘询公司总经理助理兼经营计划部部长、副总经理,中国电力工程顾问公
司总经理助理兼经营计划部部长,中国电力规划设计协会理事长,中国工程勘察设计协会副理事
长,中国工程勘察设计协会工程总承包分会副会长,中国建筑学会岩土工程学术委员会常务理
事,第二届电力行业勘测设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副主任,中国电力建设工程谘询公司副总经理。
除上述简历中披露外,吴先生在过去三年内并无在任何其他上市公司担任董事职务,亦无在本公
司或本公司集团其他成员担任职务,其与本公司之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或控股股
东概无利益关系,亦无持有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指本公司任何股份权
益。
根据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职责,吴先生每年董事袍金拟为人民币10万元。
除本通函所披露外,并无任何其他就上述事宜需提请本公司股东注意或其他根据上市规则第
13.51(2)条须予披露的资料。
�C 8 �C
董事会函件
建议监事郭小平之选举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2016年12月16日的关於建议监事委任的公告。郭小平先生(「郭先生」)获 提 名
为本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独立监事候选人,其委任尚需股东特别大会审议通过,其委任自股东特别
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至本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为止。
郭先生的简历载列如下:
郭小平先生,出生於1956年1月,毕业於天津财经学院国际金融专业、中山大学经济法学专业,
硕士研究生。历任国家外汇管理局储备处副处长、处长,中国投资公司(新加坡)总经理,国家外
汇管理局外汇储备司副司长、管理检查司副司长,广发银行行长助理、副行长、董事副行长、行
长办公室高级顾问、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
除上述简历中披露外,郭先生在过去三年内并无在任何其他上市公司担任董事职务,亦无在本公
司或本公司集团其他成员担任职务,其与本公司之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或控股股
东概无利益关系,亦无持有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指本公司任何股份权
益。
根据本公司独立监事的职责,郭先生每年监事酬金拟为人民币8万元。
除本通函所披露外,并无任何其他就上述事宜需提请本公司股东注意或其他根据上市规则第
13.51(2)条须予披露的资料。
�C 9 �C
董事会函件
建议修订公司章程
考虑到本公司内资股股东名称变更、公司注册号变更及公司注册地址办公情况等因素,需对本公
司现行章程之相应条款作出修改。有鉴於此,本公司董事会决议修订本公司公司章程,有关建议
修订如下:
修订前 修订後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特别规定》以及中国其他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於2011年8月19日在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
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的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注册号码为:350000100004157。
公司的发起人为: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工
程顾问集团投资有限公司、昆仑信托有限责任公
司、贵州乌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电科
工集团有限公司、兴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和福
建省大同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特别规定》以及中国其他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於2011年8月19日在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
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的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为:91350000768574458E。
公司的发起人为: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工
程顾问集团投资有限公司、昆仑信托有限责任公
司、贵州乌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电科
工集团有限公司、兴证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和福
建省大同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C 10 �C
董事会函件
修订前 修订後
第四条 公司住所:福建省福州市五四路111号宜发大厦25
楼
邮递区号:350003
电话:0591-87853236
传真:0591-87028255
公司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231号前田
大厦20层
邮递区号:350013
电话:0591-38378888
传真:0591-38378889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以经公司审批部门批准并经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项目为准。
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电力生产,销售;电力建
设,电力设备监理;电力技术、管理谘询,电力
资源综合利用,环保及其他高新技术开发;煤
炭、矿石、钢材、电子设备、五金机电、建筑材
料贸易;自营或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进出口。
公司根据国内和国际市场需求、公司自身发展能力
和业务需要,可依法变更经营范围。
公司的经营范围以经公司审批部门批准并经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项目为准。
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电力生产,销售;电力建
设,电力设备监理;购电,售电;电力技术、管
理谘询,电力资源综合利用,环保及其他高新技
术开发;煤炭、矿石、钢材、电子设备、五金机
电、建筑材料贸易;自营或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
进出口。
公司根据国内和国际市场需求、公司自身发展能力
和业务需要,可依法变更经营范围。
�C 11 �C
董事会函件
修订前 修订後
第十八条 经公司审批部门批准,公司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
普通股总数为6,000,000,000股,其中,中国华电
集团公司认购和持有5,148,005,950股,占公司发
行普通股总数的85.80%;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
投资有限公司认购和持有262,008,733股,占公司
发行普通股总数的4.37%;昆仑信托有限责任公
司认购和持有209,606,987股,占公司发行普通股
总数的3.49%;贵州乌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认
购和持有194,523,414股,占公司发行普通股总数
的3.24%;中国华电科工集团有限公司认购和持有
81,051,423股,占公司发行普通股总数的1.35%;
兴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认购和持有78,602,620
股,占公司发行普通股总数的1.31%;福建省大同
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认购和持有26,200,873股,占公
司发行普通股总数的0.44%。
经公司审批部门批准,公司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
普通股总数为6,000,000,000股,其中,中国华电
集团公司认购和持有5,148,005,950股,占公司发
行普通股总数的85.80%;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
投资有限公司认购和持有262,008,733股,占公司
发行普通股总数的4.37%;昆仑信托有限责任公
司认购和持有209,606,987股,占公司发行普通股
总数的3.49%;贵州乌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认
购和持有194,523,414股,占公司发行普通股总数
的3.24%;中国华电科工集团有限公司认购和持有
81,051,423股,占公司发行普通股总数的1.35%;
兴证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认购和持有78,602,620
股,占公司发行普通股总数的1.31%;福建省大同
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认购和持有26,200,873股,占公
司发行普通股总数的0.44%。
�C 12 �C
董事会函件
修订前 修订後
第十九条 公司成立後,经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批准,公司
境外上市外资股为2,570,223,120股。
在上述境外上市外资股发行完成後,公司股本
结构为: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持有5,008,785,336
股,占公司发行普通股总数的59.57%,中国电
力工程顾问集团投资有限公司持有254,923,074
股,占公司发行普通股总数的3.03%,昆仑信托
有限责任公司持有203,938,459股,占公司发行
普通股总数的2.43%,贵州乌江水电开发有限责
任公司持有189,262,801股,占公司发行普通股
总数的2.25%,中国华电科工集团有限公司持有
78,859,501股,占公司发行普通股总数的0.94%,
兴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持有76,476,922股,占
公司发行普通股总数的0.91%,福建省大同创业投
资有限公司持有25,492,307股,占公司发行普通股
总数的0.30%;H股股东持有2,570,223,120股,占
普通股总股本30.57%。
公司成立後,经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批准,公司
境外上市外资股为2,570,223,120股。
在上述境外上市外资股发行完成後,公司股本
结构为: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持有5,008,785,336
股,占公司发行普通股总数的59.57%,中国电
力工程顾问集团投资有限公司持有254,923,074
股,占公司发行普通股总数的3.03%,昆仑信托
有限责任公司持有203,938,459股,占公司发行
普通股总数的2.43%,贵州乌江水电开发有限责
任公司持有189,262,801股,占公司发行普通股
总数的2.25%,中国华电科工集团有限公司持有
78,859,501股,占公司发行普通股总数的0.94%,
兴证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持有76,476,922股,占
公司发行普通股总数的0.91%,福建省大同创业投
资有限公司持有25,492,307股,占公司发行普通股
总数的0.30%;H股股东持有2,570,223,120股,占
普通股总股本30.57%。
�C 13 �C
董事会函件
关於本公司注册地址变更,本公司将於该等变更根据适用中国法律法规正式生效时另行公告。
本次建议修订将於股东特别大会批准後生效。
股东特别大会
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时正假座中国北京西城区宣武门内大街4号华滨国
际大酒店五楼会议室召开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别大会通告载於本通函第15至17页。
随函附奉股东特别大会适用的回条及代表委任表格,并於联交所网页(www.hkex.com.hk)上刊
载。股东如欲委任代表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务请按照适用代表委任表格印列的指示填妥、签署及
交回代表委任表格。
对於H股持有人,代表委任表格及(如属根据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代表委任人的代表委任表格
签署人)经公证人证明的该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的副本,必须於股东特别大会举行时间前不少
於24小时,送达本公司的H股证券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
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上述文件方为有效。对於内资股持有人,代表委任表格及(如属根据
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代表委任人的代表委任表格签署人)经公证人证明的该授权书或其他授权
文件的副本,必须於股东特别大会举行时间前不少於24小时,送达本公司的中国董事会办公室
(地址为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内大街2号中国华电大厦B座919室),上述文件方为有效。
拟出席股东特别大会的H股及内资股持有人必须填妥回条,并於股东特别大会举行日期前不少於
二十日(即不迟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三日)将回条交回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C 14 �C
董事会函件
於股东特别大会上以投票方式表决
根据上市规则第13.39(4)条,除主席以诚信原则决定容许对纯粹有关程序或行政事宜的决议案以
举手方式表决外,股东於股东大会上所作的一切表决均须以投票方式进行。因此根据公司章程第
80条,股东特别大会主席可要求对将於股东特别大会表决的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
根据公司章程,为举行股东特别大会,本公司将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至二零一七年二月
二十三日(首尾两日包括在内)暂停办理股东过户登记手续,期间将不会办理任何股份过户登记事
宜。
为出席股东特别大会,H股持有人需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下午四时三十分或之前将所有过
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送交本公司H股证券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
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C1716号�m。
推荐意见
董事会认为上述各决议案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因此建议股东投票赞成
将於股东特别大会上提呈的相关决议案。
此致
列位股东 台照
承董事会命
华电福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方正
谨启
二零一七年一月四日
�C 15 �C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二零一七年第一次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兹通告华电福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时正假座中
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北京西城区宣武门内大街4号华滨国际大酒店五楼会议室举行股东特别大
会(「股东特别大会」),藉以考虑及酌情通过以下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1) (a) 考虑及授权委任陈海斌先生为非执行董事;
(b) 考虑及授权委任李一男先生为非执行董事;
(c) 考虑及授权委任吴毅强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d) 考虑及授权委任郭小平先生为独立监事;
(e) 考虑及授权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於候任董事及监事经股东特别大会批准後,根
据本公司董事及监事薪酬方案厘定候任董事及监事的薪酬;及
(f) 考虑及授权董事长或任何执行董事於候任董事及监事经股东特别大会批准後与候任
董事及监事订立服务合约,并代表本公司处理所有其他事宜。
特别决议案
(2) 考虑及批准修改公司章程。
中国北京,二零一七年一月四日
�C 16 �C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於本通告日期,执行董事为方正先生、舒福平先生及李立新先生;非执行董事为杨清廷先生、陶
云鹏先生及宗孝磊先生;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为周小谦先生、张白先生及陶志刚先生。
附注:
1. 本公司将由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至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首尾两天包括在内)暂停办理本公
司股东名册(「股东名册」)登记手续,期间将不会办理任何股份过户登记事宜。
为符合资格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於会上投票,所有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需於二零一七年一月
二十三日下午四时三十分或之前送交本公司H股证券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
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C1716室( 就H股持有人而言)或本公司於中国的董事会办
公室(就内资股持有人而言)。
2. 有权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於会上投票的本公司股东(「股东」),均可委任一名或多名受委代表代为出
席及(如以投票方式表决)表决。受委代表毋须为股东。
3. 委任受委代表的文件必须以书面形式由股东或由其书面正式授权的授权人士亲笔签署。倘股东为法
人,该文件应当加盖公章签定或由其董事或其他获正式授权的授权人士亲笔签署。
4. 代表委任表格必须不少於股东特别大会举行时间前24小时,递交本公司H股证券登记处香港中央证
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 就H股持有人而言);或递交本
公司於中国的董事会办公室(就内资股持有人而言),方为有效。倘代表委任表格由他人根据授权书
或其他授权文件签署,则须於代表委任表格所述的同一时间递交该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的经公证
副本。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股东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
票。
5. 股东出席股东特别大会时,须出示身份证明文件及持股凭证。公司股东如委派其授权代表出席股东
特别大会,则该授权代表须出示其身份证明文件和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的其他授权人士签署的相关
授权文件的经公证副本或本公司许可的其他经公证文件。受委代表出席股东特别大会时,须出示其
身份证明文件及由股东或其授权人签署的代表委任表格。
6. 拟出席股东特别大会的股东须填妥回条,并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三日或之前透过专人送递、邮递或传
真交回本公司於中国的董事会办公室。
7. 预期股东特别大会举行时间不会超过半天。出席股东特别大会的股东须自行承担其交通及住宿费用。
8. 本公司於中国的董事会办公室的联络详情如下:
地址: 中国北京市
西城区
宣武门内大街2号中国华电大厦B座919室
电话号码: (86) 010-83567351
传真号码: (86) 010-83567357
9. 除文意另有所指外,本文所用之词汇应具有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一月四日之通函所界定的相同
含义。
建議董事之選舉、建議監事之選舉、建議修訂公司章程及股東特別大會通告
0评论
华电福新
2017-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