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乃要件请即处理
阁下如对本通函任何部份或应采取之行动有任何疑问,应谘询 阁下之股票经纪或
其他注册证券 商、银行经理、律 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售出或转让名下所有创维数码控股有限公司之证 券,应立即将本通函连同
随附之选择表格送交买方或承让人或经手买卖或转让之银 行、股票经纪或其他代理
商,以便转交买方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之内容概不负 责,
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份
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 任。
SKYWORTHDIGITALHOLDINGSLIMITED
(创维数码控股有限公司)*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0751)
执行 董 事: 注册办事处:
赖伟德先 生(董事会主席) ClarendonHouse
林卫平女士 2ChurchStreet
杨东文先 生(行政总裁) HamiltonHM11
施驰先生 Bermuda
刘棠枝先生
香港主要营业 地 点:
独立非执行董 事: 香港�f鱼涌
李伟斌先生 华兰路20号
魏炜先生 华兰中心
张英潮先生 1601�C04室
敬启 者:
截至2016年9月30日止6个月之
中期股息以股代息计划
中期股息详情
创维数码控股有限公司(「本 公司」)之 董事会(「董 事会」)於2016年11月22日 宣
布就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港币0.10元的股份(「股份」)派发截至2016年9月30日止6
个月之中期股息每股港币0.096元(「2016�u17中期股息」)予於2016年12月9日(星期
*仅供识别
�C1�C
五)(「记录日」)载列於本公司股东名册内之本公司股东(「股东」)。股东可选择收取
新股份(「新股」)代替以现金收取全部或部份股息(「以股代息计划」)。本公司之股东
名册已於2016年12月7日(星期三)至2016年12月9日(星期五 )(包括首尾两天 )关闭,
期间暂停办理任何股份过户登记,以确认获得2016�u17中期股息的资格。2016年12月
6日(星期二 )为 接受股份过户登记以参与以股代息计划之最後日期。
本通函旨在向股东提供有关以股代息计划之进一步资料及以股代息计划适用之
程序及股东应就以股代息计划采取之行动的资 料。
股东可选择以下列方式收取2016�u17中期股息:
(甲)收取每股股份港币0.096元之现金股 息;或
(乙)以入账列作缴足股款而获配发每股港币4.31元之新股经折扣後的总市场价
值(根据以下市场价值而定)等 於该股东以现金方式收取2016�u17中期股
息所得的总金额(新股将会以利润资本化配发予选择接受以新股代替现金
股息的股东);或
(丙)部份以现金和部份以新股收取2016�u17中期股息。
按以股代息计划须予配发和发行予股东之新股数目将参考每股股份在香港联合
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由2016年12月5日(星期一 )至2016年12月9日(星期五)
止(包括首尾两天)连续5个交易日之平均收市价之95%价值以每股股份港币4.31元计
算。因此,於 以股代息计划 下,股东按其於记录日登记之持股量而可获配发之新股数
目将计算如下:
已作出选择并於 港币0.096元
应收新股数目 = 记录日持有之 x 港币4.31元
股份数目
倘若所有股东选择收取新股以作为其所应得之2016�u17中期股息,基 於在记录
日已发行之股份总数为2,994,366,382股,不多於66,695,863股新股将根据以股代息计
划下 发 行,约占本公司於记录日现有已发行股本之2.23%及占新股配发及发行扩大後
之已发行股本2.18%。将发行的新股在配发、发行及以入帐列作缴足股款时,将 於各
方面与於发行日已发行之股份同等级别,惟其将不会获得2016�u17中期股息。将配发
及发行予各股东(不包括选择以现金收取全部2016�u17中期股息之股东 )之 新 股数目
将调低至最接近之整数。所 产生之新股零碎部份将不会发行予股 东,惟将汇集,所 得
收益拨归本公司所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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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表格
选择表格已随本通函附上,以 供拟收取全部新 股,或部份现金及部份新股作为
2016�u17中期股息之股东使用。
倘欲以新股代替收取2016�u17中期股息全部或部份现金之股 东,务请依照随附
选择表格内的指示填妥及签署,并於2017年1月20日(星期五)下午4时30分或之前将
已填妥及签署的表格交回位於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的本公司香
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 司。交回之选择表格将不会获发收据。
如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於上述所提及之地点及时间内仍未接获阁
下之选择表格,则阁下之全部2016�u17中期股息将被视作已选择为悉数以现金收
取。
若股东递交选择表格但没有注明彼拟收取新股之数 目,或 拟收取新股数目多於
股东已登记之持股量,则於记录日注册为持有人之所有股份将被视为选择收取新股
论。
若在下述期间发出8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告信号或「黑 色」暴雨警告信号,交 回
选择表格的截止时间将按下文(a)或(b)段(视乎情况而定)顺延:
(a)若在2017年1月20日(星期五 )中 午12时 前的任何时间在香港发 出,交回选
择表格的截止时间将顺延至同一个营业日下午5时;或
(b) 若在2017年1月20日(星期五)中午12时至下午4时30分期间的任何时间在香
港发出,交回选择表格的截止时间将顺延至下一个营业日下午4时30分,
前提是该下一个营业日上午9时至下午4时30分期间概无发出上述任何警
告信 号。
海外股东
此通函、选择表格或所发行之新股未有、亦 不会於香港以外的任何司法管辖权
区按照适用之证券法及�u或相等的规例进行注册或存档。海外股东参与以股代息计
划或会受其相关司法管辖权区之法律所限。香 港境外之股东即使收到本通函及�u或
选择表格,不应视之为选择收取新股之邀请,除非该等邀请在有关区域无需遵从任何
登记程序或其他於法律、监管及政府之规定而可合法地进行。注册地址於香港境外之
股东应就其是否获准收取新股作为2016�u17中期股息、是否需要获得政府或其他机构
同意、是 否需要遵循其他正式手续及对其有关将来出售任何新股(如适用 )之 其他任
何限制向其专业顾问作出谘询。於其参与以股代息计划将被视作违法之司法管辖权
区居住之海外股东将视收取此通函及�u或选择表格仅作参考。本公司已获取意见,在
百慕达法例下,就股息或其他分派本公司不需支付百慕达预扣税,就百慕达法例及法
规所界定之非百慕达居民股东所持有之本公司股 份、债券或其他债务概无任何百慕
达之遗产税或继承 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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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记录 日,有2名已登记股东的地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及1名已登记股东的地址
为德 国。本 公司已就以股代息计划涵盖该3名海外股东之合法性於前述司法管辖权区
谘询了法律意见,该 意见表明概无法律限制该3名海外股东参与以股代息计划及以股
代息计划将适用於此3名海外股东。然 而,本公司希望强调所有股 东(包括海外股东)
有全权责任注意其当地所有适用之法律及法规要求,以让他们接受及出售(如适用)
以股代息计划项下之新 股。
新股上市及股票之派发
本公司就以股代息计划下拟发行之新股将向联交所上市委员会提交申请批准上
市及予以买卖。於获得联交所上��委员会批准将以股代息计划下发行之新股上��後,
以股代息计划方能生效。概 无本公司股本或债券在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或进行
买卖,亦未有进行或计划於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或予以买卖之申请。有关新股而
发出之股息单及�u或股票将不可弃权及将约於2017年2月7日(星期 二 )以 平邮方式寄
发至股东的登记 地 址,任何邮递失误将由股东自行承担。预 计 新股将於2017年2月8日
(星 期 三 )上 午9时 开 始 可予买卖。倘若新股未能於2017年2月8日(星期三 )前 获 准 予 上
��,选择表格将被废除及2016�u17中期股息将照常以现金形式支付。
以股代息计划之优点
以股代息计划可给予股东免去经纪佣金及印花徵税,即 可 如上文所述增加其在
本公司的投资机会。同时,股东如选择收取新股以作为全部或部份2016�u17中期股息
对本公司而言亦具益处,因 为原应派付予股东现金股息之数额可留作本公司运 用。
权益披露
股东须留意在以股代息计划下选择或收取新股时,股 东可能牵涉《证 券及期货
条例》(香 港 法 例 第571章 )第 XV部 须 予 申 报 之规定。若股东就这些条例对他们的影响
有任何疑 问,建议谘询其独立专业顾 问。
一般情况
根据以股代息计划以收取新股方式收取部份或全部2016�u17中期股息之选择而
须予以发行予股东之新股可能会以碎股(少於一 手2,000股 )之 方式配发。本 公 司将不
会作出特别买卖安排处理以碎股方式发行之新股的交易或出售。股东应注意,碎股一
般会以整手股份的折让价交 易。
阁下应考虑各自实际情况,选 择以新股及�u或现金方式收取2016�u17中期股息
方为有利,一切有关决定与後果须由各股东自行承担。如 阁下对应采取的行动存有
任何疑问,应谘询阁下的注册证券商、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独立专
业顾问之意见。
此致
创维数码控股有限公司各股东
承董事会命
创维数码控股有限公司
董事会主席
赖伟德
谨启
2017年1月5日 �C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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