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
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
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
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Xinjiang XinxinMiningIndustry Co.,Ltd.
*
新疆新鑫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3833)
公告
有关提供担保的须予披露交易
提供担保
於2017年1月3日,本公司作为担保人订立以该行为受益人的最高额保
证合同,据此,本公司同意按其持有哈密和鑫(由本公司与青海稀贵分
别持有50%股权的合营公司)的股权比例就该行授出的人民币20百万元
合作协议项下额度(已被使用部分)提供最多人民币10百万元的担保,
以保证哈密和鑫须向该行履行合作协议项下相关业务到期後按照约
定偿还本息的责任,以及就该行在合作协议项下的贴现、转贴现、资
产管理计划及其他相关延伸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据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知、所悉及所信,该行及其最终实益拥
有人为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的第三方。
�C1�C
上市规则的涵义
由於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提供担保的其中一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
上市规则第14.07条)连同本公司於最高额保证合同日期起12个月内为
哈密和鑫向其债权人提供担保的金额合并计算後超逾5%但低於25%,
以及所有其他适用百分比率均低於5%,故其构成本公司的一项须予披
露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的申报及公告规定,但获豁免遵
守股东批准的规定。
提供担保
於2017年1月3日,本公司作为担保人订立以该行为受益人的最高额保证
合同,据此,本公司同意按其持有哈密和鑫(由本公司与青海稀贵分别持
有50%股权的合营公司)的股权比例就该行授出的人民币20百万元合作协
议项下额度(已被使用部分)提供最多人民币10百万元的担保,以保证哈
密和鑫须向该行履行合作协议项下相关业务到期後按照约定偿还本息
的责任,以及就该行在合作协议项下的贴现、转贴现、资产管理计划及
其他相关延伸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条款
日期: 2017年1月3日
订约方: (1)本公司;及
(2)该行。
据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知、所悉及所信,该行及其最终实益拥有
人为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的第三方。
担保: 本公司作为担保人,同意以该行为受益人就合作协议项下
额度(已被使用部分)及其他应付费用(包括本金及利息、逾
期利息、违约利息、算定损害赔偿、赔偿金、复利息及实现
相关获利的费用)提供最多人民币10百万元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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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期限: 自最高额保证合同生效日期开始至合作协议项下任何合
作业务履行期满之日起两年後止。
担保方式: 连带责任
最高额保证合同生效日
该最高额保证合同於双方正式签署并加盖公司印章後生效。
提供担保的理由及裨益
由於该行授予哈密和鑫的合作协议项下额度为人民币20百万元,故本公
司按其持有哈密和鑫的股权比例所提供的担保为人民币10百万元。另外
一位合营合夥人青海稀贵亦已同意以相同的条款及条件为哈密和鑫的
还款责任向该行提供担保。
董事认为提供担保将有利於哈密和鑫满足就开采新疆哈密图拉尔根铜
镍矿的矿产资源对营运资金的财务需要,预期有关矿产资源将为本公司
生产其主要产品提供丰富的镍铜原料,对本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有利,
且符合其业务战略及整体利益。
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最高额保证合同的条款乃按一般商业条
款订立,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
有关本公司、该行及哈密和鑫的资料
有关本公司的资料
本公司主要从事镍、铜及其他有色金属的采矿、选矿、冶炼及精炼,其中
有色金属包括钴及稀贵金属如黄金、白银、铂和钯等。
�C3�C
有关哈密和鑫的资料
哈密和鑫为於中国成立的公司,亦为本公司与青海稀贵的合营公司。本
公司与青海稀贵各自持有哈密和鑫50%股权。现时哈密和鑫於新疆哈密
图拉尔根铜镍矿进行矿产资源开发生产。
有关该行的资料
该行为一家於中国成立的金融机构。
上市规则的涵义
由於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提供担保的其中一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
市规则第14.07条)连同本公司於最高额保证合同日期起12个月内为哈密
和鑫向其债权人提供担保的金额合并计算後超逾5%但低於25%,以及所
有其他适用百分比率均低於5%,故其构成本公司的一项须予披露交易,
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的申报及公告规定,但获豁免遵守股东批准
的规定。
释义
於本公告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该行」 指 哈密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一家於中国
成立的金融机构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本公司」 指 新疆新鑫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一家於中国注
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H股於联交所上市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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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协议」或 指 日期为2017年1月3日由该行与哈密和鑫就该
「商承业务合作 行向哈密和鑫授出商业承兑汇票及项下相关
协议」 业务的合作额度而订立的商承业务合作协议
「合作协议项下 指 由该行根据合作协议授予哈密和鑫本金总额
额度」 最高为人民币20百万元的循环使用额度。合
作协议项下额度适用范围为该行办理商业承
兑汇票贴现、转贴现、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相
关延伸业务等业务
「最高额保证合同」指 日期为2017年1月3日由本公司与该行订立的
最高额保证合同,据此,本公司同意向该行就
合作协议提供最高人民币10百万元的担保,
以担保哈密和鑫向该行履行合作协议项下相
关业务到期後按照约定偿还本息的责任
「哈密和鑫」 指 哈密和鑫矿业有限公司,一家於2006年10月26
日在中国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本公司与青
海稀贵各自持有其50%股权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香港、
台湾及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
「青海稀贵」 指 青海西部稀贵金属有限公司,一家於中国注
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 指 本公司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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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指 百分比
承董事会命
新疆新鑫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公司秘书
张俊杰林灼辉
中国新疆,2017年1月4日
於本公告日期,执行董事为郭全先生及鲁小平先生;非执行董事为
郭海棠先生、史文峰先生、周传有先生及胡承业先生;及独立非执行董事
为陈建国先生、汪立今先生及李永森先生。
*仅供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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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新鑫矿业
03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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