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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会就本公布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
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前称震�N工程控股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277)
须予披露交易
与张掖市平山湖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订立的融资租赁安排
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四日(交易时段後),出租人(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及承
租人订立该等协议,据此,出租人同意以代价人民币100百万元(相等於约114百
万港元 )向承租人购买若干风力发电机(即租赁资产),之後,出租人同意将租赁
资产租回予承租人,为期5年,估计租赁付款总额为约人民币119.3百万元(相等
於约136.0百万港元)。
由於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章,该等协议项下所涉交易的一项或以上适用百分比率
超过5%但低於25%,故该等协议项下所涉交易按合并基准构成本集团的须予披
露交易,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章,须遵守有关申报及公告规定,但获豁免遵
守股东批准规定。
该等协议的主要条款
日期 二零一七年一月四日
订约方 出租人:中聚(深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本公司的间接
全资附属公司,在中国持牌提供融资租赁业务
�C1�C
承租人:张掖市平山湖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中国甘肃省
张掖市的一家公司
标的事项 出租人同意向承租人购买若干风力发电机(即租赁资产),
之後将租赁资产租回予承租人,惟须遵守该等协议的条款
及条件。
代价 出租人就购买租赁资产而应付承租人的代价为人民币100
百万元(相等於约114百万港元)。
购买价将由出租人於达成若干先决条件後全额支付予承租
人,有关条件包括(其中包括)(i)融资租赁协议已签署及成
为无条件;及(ii)抵押文件已经签署及生效。
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租赁资产的账面值为约人
民币120百万元(相等於约136.8百万港元 )。出租人计划
透过其内部资源拨付租赁资产的购买价。
租期 自出租人已就租赁资产购买价作出全额付款当日起,5
年。
租赁付款及其他费用 根据融资租赁协议,於租期内,出租人有权收取将按季分
期支付的租赁付款总额。
租赁付款总额包括:
(a)租赁本金额人民币100百万元(相等於约114百万港
元),即租赁资产购买价的相同金额;及
�C2�C
(b) 浮动利率,乃设定为高於中国人民银行同期5年期贷
款利率基准的250个基点。按中国人民银行目前的利
率计算,出租人於租期内将收取的利息总额估计为约
人民币19.3百万元(相等於约22百万港元)。
租赁资产的所有权 租期内,租赁资产的法定业权将归出租人。
回购 租赁期限到期後,视乎所有租赁付款、利息与应付出租人
款项的结算情况,出租人将出售而承租人将购买租赁资
产,协定名义代价为人民币100元(相当於约114港元),
将连同租赁付款的最後一笔分期款项支付予出租人。
抵押文件 融资租赁协议项下的责任由抵押文件抵押及担保。
该等协议的条款,包括租赁资产的购买价、租赁本金额及利率,乃由出租人及承租
人参考类似融资租赁安排的现行市价经公平磋商後厘定。
订立该等协议的原因及裨益
出租人(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持有国内融资租赁牌照。通过把握中国融资租
赁行业的迅速增长,出租人通过与领先且迅速增长的公司(如承租人)合作而积极争
取业务机会。董事会相信,藉订立该等协议,本集团将能够把握新能源行业的投资
机会以及该等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中的潜在投资回报并为本集团产生稳定收入。
�C3�C
经考虑上文所述,董事认为,该等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乃按正常商业条款订立,
而该等协议所载的条款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订约方的资料
出租人及本集团
出租人为一家在中国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为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出租人主
要在中国从事提供融资租赁业务。
本公司主要从事地基及下层结构建筑业务;金融投资与相关服务。如本公司截至二 零一六年九月三十日止六个月的中期报告所载,本集团一直积极寻求合适的投资机会令业务多元化。在主要股东中国华融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的支持下,本公司拟发展(包括但不限於)融资租赁与贷款业务。
承租人
承租人为一家於中国成立的公司,主要从事绿色及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及经营。
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据董事所知、所悉及所信,承租人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为
独立於本公司的第三方,且并非本公司的关连人士。
抵押提供方
锋电新能源为一家於中国成立的公司,持有承租人的100%股权,承租人的主要业
务为风电投资、光伏及相关技术服务。
锋电能源技术为一家於中国成立的公司,持有锋电新能源的100%股权,锋电新能
源的主要业务为发电站(尤其是新能源行业)的投资、开发及经营以及供应风电设
备。
郑先生是一名商务人士,乃锋电能源技术的主要股东之一及法人代表。
�C4�C
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据董事所知、所悉及所信,锋电新能源、锋电能源技术、
郑先生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如适用)为独立於本公司的第三方,且并非本公司的关
连人士。
上市规则的涵义
由於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章,该等协议项下所涉交易的一项或以上适用百分比率超
过5%但低於25%,故该等协议项下所涉交易按合并基准构成本集团的须予披露交
易,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章,须遵守有关申报及公告规定,但获豁免遵守股东
批准规定。
释义
在本公布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该等协议」 指 融资租赁协议及购买协议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基点」 指 基点
「关连人士」 指 具上市规则赋予其的涵义
「本公司」 指 华融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前称震�N工程控股有限
公司,一间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其
股份於联交所上市(股份代号:2277)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 指 香港法定货币港元
「香港」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C5�C
「融资租赁协议」 指 出租人与承租人就租赁资产的融资租赁安排服务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订立的协议
「租赁资产」 指 若干风力发电机
「承租人」 指 张掖市平山湖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一家於中国成
立的有限公司
「出租人」 指 中 聚( 深 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一家於中国注册
成立的有限公司且为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郑先生」 指 中国居民郑大勇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公布而言,不包括香港、
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购买协议」 指 出租人与承租人就购买租赁资产於二零一七年一
月四日订立的购买协议
「人民币」 指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
「抵押文件」 指 以下各项的统称:
1)出租人与承租人就人民币2百万 元(约2.28百
万港元)的保证金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四日订立
的保证金协议;
2)锋电新能源(作为押记人)与出租人(作为承押
记人)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四日订立的股权质押
合同,据此锋电新能源将承租人的30%股权
以出租人为受益人抵押,作为(其 中包括)根
据该等协议到期及应付予出租人的所有款项
的抵押;
�C6�C
3)出租人与锋电能源技术(作 为担保人 )於二零
一七年一月四日订立的保证合同,担保(其中
包括)根据该等协议到期及应付予出租人的所
有款项;及
4)出租人与郑先生(作为担保人)於二零一七年
一月四日订立的保证合同,担保(其中包括)
根据该等协议到期及应付予出租人的所有款
项
「锋电新能源」 指 锋电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於中国成立的有限公
司
「锋电能源技术」 指 锋电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於中国成立的有限公司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指 百分比
就本公布而言,人民币乃按人民币1.0元兑1.14港元的概约汇率换算为港元。该汇
率仅供说明用途,并不代表任何人民币或港元金额已经、可能已经或可按该汇率或
任何其他汇率兑换或能否兑换。
承董事会命
华融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主席
秦岭
香港,二零一七年一月四日
於本公布日期,执行董事为秦岭先生、杨俊伟先生、徐晓武先生、关伟明先生、田仁灿先生及林长
华女士;非执行董事为吴清华先生;而独立非执行董事为陈记煊先生、张小满先生、谢志伟先生及
吴德龙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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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予披露交易 - 與張掖市平山湖風力發電有限公司 訂立的融資租賃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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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升工程
2017-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