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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TED PHOTOVOLTAICS GROUPLIMITED
联合光伏集团有限公司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686)
有关收购中国河北省之17.29兆瓦太阳能发电站之补充协议
兹提述联合光伏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作出之日期为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之公告(「该
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收购唐山招新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唐山招新」)之全部股权。
除另有界定者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补充协议
诚如先前所公告,由唐山招新开发之唐山发电站之预期装机容量将为约20兆瓦。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唐山发电站已实现并网,并根据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之最终批准将装机容量调整为17.29兆瓦。
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四日,联合光伏( 常州)(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常州市招联绿灿新能源
有限公司(「常州绿灿」)(本公司之另一间全资附属公司)与卖方订立两份补充协议(「补充协
议」),以修订及补充原唐山收购协议之条款。补充协议项下之重大修订及改动载列如下:
(a) 联合光伏(常州)於唐山收购协议项下之所有权利及义务已因内部重组目的而转让予常州
绿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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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确认唐山招新股权之代价将为人民币40,000,000元(其将由已根据原唐山收购协议作出之
预付款项悉数偿付)及唐山招新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之尚未偿还债务总额(包括土
地成本、建设成本及并网成本)将不超过人民币129,049,000元,而任何超出金额将由卖方作出弥偿;及
(c) 唐山招新之注册资本须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或之前增加至人民币39,000,000元,而
唐山收购协议之最後截止日期已延长至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订立补充协议乃由订约方於签立唐山收购协议後经进一步公平磋商达致。经考虑开发及建设成本因唐山发电站之装机容量调整而减少、唐山发电站已实现并网及将开始为本集团带来营运收益及补充本集团之现有太阳能发电站组合,董事认为,条款属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除由补充协议特定修订、修改或补充外,唐山收购协议之所有其他条款及条件均维持十足效力及作用。
预期收购事项将不迟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完成,据此,唐山招新将成为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代表
联合光伏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会主席
李原
香港,二零一七年一月四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之执行董事为李原先生(主席及首席执行官)、卢振威先生、李宏先生及
邱萍女士;本公司之非执行董事为姚建年院士及唐文勇先生;以及本公司之独立非执行董事为关启昌先生、严元浩先生、石定寰先生及马广荣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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