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告的内
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
不对因本通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
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临时股东大会通告
兹通告第一拖拉机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一
日(星期二)下午二时三十分假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河南省洛阳市
建设路154号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藉以审议并酌情通过
以下决议案。
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通告内所用词汇具有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一
月四日的公告所界定的相同涵义。
普通决议案
动议:
「1.兹批准及确认第二份总承包合同(其注有「1」的副本已於临时股东大
会上提呈,并由临时股东大会主席签署以兹识别)、其条款及条件及
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及
2.兹授权任何一位董事代表本公司(其中包括)签署、执行、完成、交付
或授权其他人士签署、执行、完成、交付所有有关文件及契据,并授
权董事作出彼等酌情认为实行及实施第二份总承包合同所必须、恰
当或合适的所有该等行为、事件及事宜或授权其他人士作出该等行
为、事件及事宜,以及按彼等酌情认为适合并符合本公司利益的情
况下豁免遵守第二份总承包合同任何条款或就第二份总承包合同任
何条款作出及同意该等非重大的修改,及兹批准、追认及确认上述
一切董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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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上述议案的详情,请见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一月四日的公告。)
承董事会命
第一拖拉机股份有限公司
于丽娜
公司秘书
中国洛阳
二零一七年一月四日
於本通告日期,董事会成员包括执行董事赵剡水先生(董事长)、王二龙先生
(副董事长)及吴勇先生;非执行董事李鹤鹏先生、谢东钢先生、李凯先生
及尹东方先生;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杨敏丽女士、邢敏先生、吴德龙先生
及于增彪先生。
附注:
1.本公司将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一日至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日(包括首尾两天)暂
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以确定有权出席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名单,本公司H
股过户表格最迟须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日下午四时正或之前交回香港证券登
记有限公司。凡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日营业日结束前登记在册的股东或其代理
人,均有权凭身份证明文件出席临时股东大会。本公司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为香
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C1716
号�m。
2.凡有权出席临时股东大会并有权表决的股东,均有权委任一名或数名人士(不论
该人士是否股东)作为其代理人,代其出席临时股东大会并行使其表决权。如一
名股东委任超过一名代理人,其代理人只能以投票方式行使其表决权。
3.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即以随附代理人委任表格)委任代理人。代理人委任表格可由
委托代理人的人士签署,也可由委托人书面授权的人士签署。如果代理人委任
表格由授权人签署,则委托人授权其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需要经过公
证。代理人委任表格及经过公证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须最迟於临时股东大
会或其任何续会拟定举行时间的24小时前,交回本公司的注册地址(地址为中国
河南省洛阳市建设路154号)或本公司的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
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C1716号�m),方为有效。
�C2�C
4.拟出席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应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时正或以前将
拟出席会议的回条於正式填妥及签署後送达本公司注册及主要办公地址。回条
可透过亲身送递、邮递或传真方式送达。
5.股东或彼等的代理人须於出席临时股东大会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如委任代理
人,则代理人还须携带其代理人委任表格。
6.临时股东大会会期预计不超过一天,往返及住宿费用由出席临时股东大会的股
东及代理人自行负责。
7.本公司注册地址为:
中国河南省洛阳市建设路154号
邮政编号: 471004
联系电话: (86-379)64967038
传真: (86-379)64967438
电子邮箱: msc0038@ytogroup.com
*仅供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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