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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VANKECO.,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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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202)
关於第二次修订项目跟投制度的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告乃由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条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项下之内幕消息条文(根据上市规则定义)而刊发。
兹提述本公司於2015年3月30日发布的第十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该公
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修订项目跟投制度(「项目跟投制度」)的议案。
2014年3月28日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审议通过了项目跟投制度,并於2015年3
月 30日进行了第一次修订。为进一步强化项目跟投制度项下跟投人(「跟投人」)的的共
担、共享及共创意识,鼓励跟投人为公司和股东创造更大价值,本公司於2016年12月27日
以电子邮件方式将“关於第二次修订项目跟投制度细则的议案”(「跟投修订议案」)提交给本公司的各位董事(「董事」)。跟投修订议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取消追加跟投安排,降低跟投总额度上限
将“初始跟投投资总额不超过跟投项目资金峰值的 5%,追加跟投投资总额不超过该项目
资金峰值的8%(即跟投投资总额合计不超过项目资金峰值的13%)”的规定,调整为“跟投
投资总额不超过项目资金峰值的10%”。
二、设置门槛收益率和超额收益率,保障本公司优先於跟投人获得门槛收益率对应的收益
1、当跟投项目内部收益率不高於门槛收益率时,在收益分配时,需优先保障本公司享有门槛收益率的收益,剩余收益(如有)再分配给跟投人;
2、当跟投项目内部收益率高於门槛收益率但不高於超额收益率时,跟投人按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3、当跟投项目内部收益率高於超额收益率时,超额收益率以内对应的收益,跟投人按出资比例分配收益;超额收益率以上的收益部分,跟投人按其出资比例对应收益的1.2倍分配收益。
各位董事对跟投修订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通讯方式进行了表决。整个程序符合有关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公司董事会以 11票赞成、0 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跟投修订议案。
承董事会命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秘书
朱旭
中国,深圳,2017年1月5日
於本公布日期,本公司董事会成员包括:执行董事王石先生、郁亮先生及王文金先生;非执行董事乔世波先生、孙建一先生、魏斌先生及陈鹰先生;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张利平先生、华生先生、罗君美女士及海闻先生。
*仅供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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