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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CORDNEWENERGYGROUPLIMITED
协合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码:182)
须予披露交易─
有关采购风力发电设备之合同
谨此提述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之公布,内容有关本集团及供应商(一名独立第三方)就本集团向供应商采购设备所订立之采购合同1。
董事会欣然宣布,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六日,本集团与供应商已订立采购合同2,内容有关本集团向供应商采购风力发电设备,总代价为人民币195,840,000元(相等於约219,340,800港元),以供本集团位於中国湖南省之风电场项目使用。供应商为独立第三方。
由於该等采购合同乃由相同订约方订立,就根据上市规则第14.22及14.23条所作之百分比率计算而言,该等交易须合并计算。由於该等交易之一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惟所有适用百分比率低於25%,故该等采购合同项下之该等交易合计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该等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申报及公布规定。概无董事及彼等之联系人士於该等采购合同中拥有任何重大利益。因此,董事毋须及并无就有关批准该等采购合同及其项下拟进行该等交易之条款之董事会决议案放弃投票。
背景
谨此提述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之公布,内容有关本团及供应商(一名独立第三方)就本集团向供应商采购设备所订立之采购合同1。
*仅供识别 1
董事会欣然宣布,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六日,本集团与供应商已订立采购合同2,内容有关本集团向供应商采购风力发电设备,总代价为人民币195,840,000元(相等於约219,340,800港元),以供本集团位於中国湖南省之风电场项目使用。供应商为独立第三方。
采购合同2
采购合同之主要条款概述如下:
日期:二零一七年一月六日
订约方:天津华兴风电装备有限公司,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买方)
广东明阳风电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独立第三方(供应商)
代价:人民币195,840,000元(相等於约219,340,800港元)
根据采购合同2,本集团已同意向供应商采购24组每组2,000千瓦之风力发电设施,以供本集团於中国湖南省兴建之风电场项目使用,当中包括主机组、发电系统、控制系统硬件及软件等。
上述本集团应付之代价金额,乃按一般商业条款,并经公平磋商以及主要参考采购合同2所载有关构成将被供应的风力发电设备各部份之机器、设备或配件之市场单价及数量後协定。
代价金额亦包括供应商将提供之技术支援服务之相关费用、税款、运输及保险成本等费用。
根据采购合同2,供应商须於采购合同2之生效日期起计15日内支付上述代价之10%,作为任何违反其於采购合同2承担义务之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该款项将於相关风力发电设施之预验收完成後30日内退还予供应商。代价款项将根据完成采购合同2之阶段由本集团分期支付。代价将以现金或透过发出承兑汇票支付。
供应商将就所供应之风力发电设备提供五年之保修期。
*仅供识别 2
供应商
供应商为中国风电机器及设备之供应商。
就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尽悉及确信,供应商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为独立於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连人士之第三方。
进行交易之理由及得益
本公司主要(i)投资风能及太阳能项目;及(ii)为风能和太阳能发电项目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及综合解决方案。
於中国兴建风电场(其中包括位於中国湖南省之有关项目)属於本集团之日常及一般业务范围。根据采购合同2向供应商采购机器及设备乃本集团於其风电项目之普通投资。
采购合同 2 乃於本集团之招标程式後订立。本集团根据(包括其他因素)本集团之规格及需要、供
应商之资历及经验、供应商将供应之产品质素、供应商同意提供之服务、供应商提供之产品保修,及其他供应商向本集团提出之条款,评估合同条款。
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供应商根据采购合同 2 提出之整体条款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
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利益。
采购合同2项下之采购将以本集团之内部资源及�u或借款拨付。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於该等采购合同乃由相同订约方订立,就根据上市规则第14.22及14.23 条所作之百分比率计算而
言,该等交易须合并计算。由於该等交易之一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 5%,惟所有适用百分比率低於
25%,故该等采购合同项下之该等交易合计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该等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 章项下之申报及公布规定。概无董事及彼等之联系人士於该等采购合同中拥有任何重大利益。因此,董事毋须及并无就有关批准该等采购合同及其项下拟进行该等交易之条款之董事会决议案放弃投票。
释义
「公布」 指 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之公布,内容有关本集团及供应商就
本集团向供应商采购设备所订立之采购合同1
「联系人士」 指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之涵义
「本公司」 指 ConcordNewEnergyGroupLimited(协合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一家於百
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而其普通股於联交所主板上市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设备」 指 组成采购合同1或采购合同2主体(视情况而定)之风力发电设备及其附
属设施、服务及文件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 指 香港法定货币港元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独立第三方」 指 属独立於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连人士之第三方之任何人士�u实体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千瓦」 指 千瓦(1,000瓦特),量化发电量之常用电力单位
「百分比率」 指 上市规则第14章所界定之百分比率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采购合同1」 指 本集团与供应商於二零一六年十月十四日订立之合同,内容有关采购设备
「该等采购合同」指 采购合同1及采购合同2
「人民币」 指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
*仅供识别
「股份」 指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1港元之普通股
「股东」 指 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供应商」 指 广东明阳风电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一间於中国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附属公司」 指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涵义
人民币乃按人民币1.00元兑1.12港元之汇率换算为港元,仅供参考。
代表
ConcordNewEnergyGroupLimited
协合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主席
刘顺兴
香港,二零一七年一月六日
於本公布日期,董事会成员包括刘顺兴先生(主席)、杨智峰先生及刘建红女士(联席副主席)、余维洲先生(行政总裁),桂凯先生(以上均亦为执行董事),高富春先生(为非执行董事)以及黄友嘉博士,BBS,JP、叶发旋先生、尚笠博士及黄简女士(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仅供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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