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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RE GROUPLIMITED
上置集团有限公司
*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207)
澄清公告
成立合夥企业
兹提述上置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发出的公告(「该公告」)。
除另有界定外,本公告所用的一切词汇与该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董事会谨此澄清如下:
(i) 合夥企业将以人民币4,856,000,000元的代价,向民生银行购买该等物业项目的收益权,该
代价是由本公司与民生银行参考过该等物业项目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的价值及状况後,按 公平磋商的原则厘定。合夥企业获投入的总出资额人民币5,116,000,002元,是参考合夥企业为购买收益权而将支付的代价、合夥企业预计为未来发展及/或翻新该等物业项目所衍生的成本和费用及合夥企业将向优先级有限合夥人进行的分派而厘定。两劣後级有限合夥 人的总出资额人民币997,000,000元,是根据本集团持有合夥企业约19%权益的相应比例而厘定。
(ii) 根据《合夥协议》,合夥企业向优先级有限合夥人及两劣後级有限合夥人的利润分配须每
半年核算,及实际分派给优先级有限合夥人,以作为基本分派,而分派额须根据优先级有 限合夥人及两劣後级有限合夥人当时各自向合夥企业缴付的实缴资本结余,按介乎6.5%至10%的固定年率计算。待合夥企业已向优先级有限合夥人分派《合夥协议》规定其有权获得的所有基本分派,及已向优先级有限合夥人交还其已缴付的实缴资本结余後,两劣後级有限合夥人才会收取根据《合夥协议》规定其有权获得的基本分派。该等物业项目全部售出後,(a)合夥企业的全部可供分派资产扣除(b)优先级有限合夥人及两劣後级有限合夥人所 获得的所有基本分派及全部合夥人向合夥企业缴付的实缴资本总额之余额,则拟以5:5的比例分派予优先级有限合夥人及两劣後级有限合夥人。
(iii) 尽管有上文第(ii)段所列的安排,如该等物业项目於合夥企业的五年营运期届满後尚未全部
售出,在合夥企业根据《合夥协议》,已向优先级有限合夥人交还其已缴付的实缴资本结余,并已向优先级有限合夥人分派《合夥协议》规定其有权获得的所有基本分派(优先级有限合夥人据此退出合夥企业)的前提下,民生银行须无偿向两劣後级有限合夥人或其指 定的其他实体转让余下的该等物业项目。
除上述披露者外,该公告所载的一切其他资料均维持不变。
承董事会命
上置集团有限公司
主席
贺斌吾
香港,二零一七年一月六日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会包括七名执行董事,即贺斌吾先生、彭心旷先生、陈东辉先生、陈超先生、施冰先生、朱强先生及秦文英女士;及四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即卓福民先生、陈尚伟先生、马立山先生及韩根生先生。
*仅供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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