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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3636)
联席公司秘书之变更
及
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3.28条及第8.17条
联席公司秘书之变更
保利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宣布,陈鹏先生(「陈先生」)因
工作调动,辞任本公司之联席公司秘书,自2017年1月6日生效。
陈先生确认彼与董事会并无任何意见分歧,亦无任何有关其请辞而须提请香港联合交易
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及本公司股东垂注之事项。莫明慧女士(「莫女士」,本公司现任联
席公司秘书)将继续担任本公司另一名联席公司秘书。本公司谨此感谢陈先生在任期间对
本公司作出的宝贵贡献。
董事会欣然宣布,王蔚女士(「王女士」)获委任为本公司之联席公司秘书,自2017年1月6
日生效。
王蔚女士,48岁,於2010年6月加入本公司,自2013年4月起担任首席财务官,自2016年3
月起担任副总裁,并於2016年12月获委任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王女士分管公司企业发展
部及财务部两个重要职能部门,负责公司财务管理、投融资管理,协助首席执行官进行
公司日常运营管理,王女士亦担任广东保利拍卖有限公司董事长,以及北京保利剧院管
理有限公司、北京保利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保利香港拍卖有限公司、北京保利艺术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保利文化(北美)投资公司董事。王女士为外贸技术专业学士,拥有高级
会计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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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3.28条及第8.17条
根据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8.17条,上市发行人必须委任符合上市规则第
3.28条规定之公司秘书。上市规则第3.28条规定,上市发行人必须委任基於其学历或专业
资格或相关经验而联交所认为有能力执行上市发行人公司秘书职能之个别人士为公司秘
书。王女士目前并无持有上市规则第3.28条及第8.17条规定之公司秘书资格。
本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并获联交所批准自其获委任为本公司之联席公司秘书当日三年期
间(「豁免期」),就委任王女士为本公司联席公司秘书一事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3.28条
及第8.17条规定,理由为本公司将继续委聘本公司另一名现任联席公司秘书莫女士,彼拥
有上市规则第3.28条及第8.17条规定之相关公司秘书专业资格,以协助王女士履行彼作为
本公司其中一名联席公司秘书之职责。
授出此项豁免之条件为(i)王女士将於豁免期内获得莫女士协助,一旦莫女士不再协助王
女士履行彼为公司秘书的职责,此项豁免将即时被撤销;(ii)本公司将於豁免期结束时通
知联交所以便联交所重新审视情况。联交所预期於豁免期结束後,本公司将能向联交所
证明,王女士於获得莫女士之协助後能够符合上市规则第3.28条之规定,并不再需要取得
进一步豁免;及(iii)本公司将通过发布公告披露豁免之详情,包括豁免原因及豁免条件。
董事会谨此欢迎王女士履新。
承董事会命
保利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徐念沙
中国,北京
2017年1月9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执行董事为徐念沙先生、张曦先生、蒋迎春先生及胡嘉全先生;
非执行董事为王林先生及王珂灵先生;独立非执行董事为李伯谦先生、李晓慧女士及叶
伟明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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