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
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表明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
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Xiabuxiabu Catering Management (China) Holdings Co., Ltd.
呷哺呷哺餐饮管理 (中国)控股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520)
须予披露交易
认购金融产品
(1) 认购交通银行金融产品
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九日,本公司认购本金总额人民币320.0百万元的四项交通银行
金融产品。
由於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条计算有关本公司与交通银行所订立关於交通银行金融
产品的该等认购协议的适用百分比率於合并计算後有一项超过5%但低於25%,故
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交通银行金融产品的认购事项於合并计算後构成本公司的
一项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34条项下所载的通知及公告规定。两
项交通银行金融产品的认购事项亦将单独构成一项须予披露认购事项。
(2) 认购招商银行金融产品
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六日及二零一七年一月九日,本公司认购两项本金额分别为人
民币50.0百万元及人民币100.0百万元的招商银行金融产品。
由於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条计算有关本公司与招商银行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九日就
本金额人民币100.0百万元的招商银行金融产品所订立认购协议的适用百分比率有
一项超过5%但低於2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本公司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九日
- 1 -
认购招商银行金融产品构成本公司的一项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
14.34条项下所载的通知及公告规定。另一方面,本公司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六日认
购本金额人民币50.0百万元的招商银行金融产品并不构成一项须予披露认购事
项。由於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条计算有关认购该等两项招商银行金融产品的适用
百分比率 (合并计算)超过5%但低於25%,故该等认购事项於合并计算後将仅构成
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本公司的一项须予披露交易。
(3) 认购浦发银行金融产品
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九日,本公司认购本金总额人民币130.0百万元的一项浦发银行
金融产品。
由於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条计算有关本公司与浦发银行所订立关於浦发银行金融
产品的该等认购协议的适用百分比率有一项超过5%但低於25%,故根据上市规则
第14章,浦发银行金融产品认购事项构成本公司的一项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
上市规则第14.34条项下所载的通知及公告规定。
(1) 认购交通银行金融产品
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九日,本公司认购本金总额人民币320.0百万元的四项交通银行金
融产品。於本公告日期,所有交通银行金融产品仍未到期,本公司预期於相关交通
银行金融产品到期时收取其本金金额连同相关预期收益。与交通银行就上述交通银
行金融产品所订立的该等认购协议的主要条款载列如下:
编号 产品名称
所认购
本金金额
预期年
收益率 投资期限 认购日期 到期日
到期预期
收取金额
(人民币元) (%) (天数) (人民币元)
1 久久养老月丰189天 170,000,000 4.20 189 二零一七年
一月九日
二零一七年
七月十八日
173,697,151(1)
2 久久养老月丰189天 100,000,000 4.20 189 二零一七年
一月九日
二零一七年
七月十八日
102,174,795(1)
3 久久养老月丰189天 10,000,000 4.20 189 二零一七年
一月九日
二零一七年
七月十八日
10,217,479
4 稳得利28天周期型 40,000,000 4.00 28 二零一七年
一月九日
二零一七年
二月七日
40,122,740
总计 320,000,000 326,212,165
注1: 此项交通银行金融产品的认购事项为一项须予披露认购事项。
- 2 -
与交通银行所订立的该等认购协议的其他主要条款
交通银行金融产品的投资期限指自认购协议日期後翌日开始及於紧接交通银行金融
产品到期日前之日或交通银行终止相关认购协议日期 (以较早者为准)结束的期间。
本公司动用本集团的闲置现金拨付认购事项所需资金,认购事项款额将於相关认购
协议日期後翌日转予交通银行。根据该等认购协议,交通银行於投资期限内可不时
根据相关投资组合收益及存款利率变动调整预期收益率。
交通银行金融产品的相关投资主要包括AA评级或以上 (如取得评级)企业及政府债券
等固定收益产品、存款及其他货币市场基金、股权相关结构性产品、委托贷款、单
位信托、资产管理基金、承兑汇票及�u或信用证,惟於股权相关结构性产品及非标
准资产或债务工具 (诸如委托贷款、单位信托、资产管理基金、承兑汇票及�u或信用
证)的投资不得超过投资组合投资总额的90%。
於投资期限内,本公司不得於交通银行金融产品到期日前终止认购协议、赎回或提
取本金额。倘适用中国法规发生重大变动或出现重大市场波动而导致交通银行无法
如常提供交通银行金融产品,或当普通大众对有关交通银行金融产品认购不足,导
致於连续十个营业日内无法达致有关交通银行金融产品的目标最低认购总额,交通
银行可於投资期限内终止认购协议及交通银行金融产品。
本公司应就交通银行金融产品久久养老月丰189天承担相当於本金总额0.30%的托管
费,及就稳得利28天周期型承担相当於本金金额0.05%的年度托管费。交通银行金融
产品稳得利28天周期型亦须缴纳本金总额0.20%的手续费。此外,倘(1)交通银行金
融产品实际投资收益 (扣除托管费及手续费)超出(2)交通银行金融产品预期收益,本
公司还须承担超过部分投资管理费。有关费用及开支将自收益中抵扣,交通银行金
融产品的预期年收益率为经计及有关费用及开支後本公司可获得的收益率。
- 3 -
根据该等认购协议,交通银行金融产品的本金额及收益将由交通银行於交通银行金
融产品到期日或投资期限终止後两个营业日内 (以较早者为准)支付至本公司於交通
银行开立的指定银行账户。
上市规则涵义
由於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条计算有关本公司与交通银行所订立关於交通银行金融产
品的该等认购协议的适用百分比率於合并计算後有一项超过5%但低於25%,故根据
上市规则第14章,交通银行金融产品的认购事项於合并计算後构成本公司的一项须
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34条项下所载的通知及公告规定。如上述所披
露,两项交通银行金融产品的认购事项亦将单独构成一项须予披露认购事项。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并无持有任何交通银行所发行的金融产品。
(2) 认购招商银行金融产品
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六日及二零一七年一月九日,本公司认购本金额分别为人民币
50.0百万元及人民币100.0百万元的招商银行金融产品。所有招商银行金融产品於本
公告日期仍未到期,本公司预期於相关招商银行金融产品到期时收取其本金金额连
同所有招商银行相关预期收益。与招商银行所订立的该等招商银行金融产品认购协
议主要条款载列如下:
编号 产品名称
所认购
本金金额
预期年
收益率 投资期限 认购日期 到期日
到期
预期收取
金额
(人民币元) ( %) (天数) (人民币元)
1 小企业E家 50,000,000 4.30 60 二零一七年
一月六日
二零一七年
三月七日
50,358,333
2 小企业E家 100,000,000 4.30 60 二零一七年
一月九日
二零一七年
三月十日
100,716,667(1)
总计 150,000,000 151,075,000
注1: 此项招商银行金融产品的认购事项构成一项须予披露认购事项。
- 4 -
与招商银行所订立认购协议的其他主要条款
招商银行金融产品的投资期限指於认购协议日期开始至招商银行金融产品到期日当
日即止的期间。本公司动用本集团的闲置现金拨付认购事项所需资金。
根据招商银行金融产品的认购协议,认购款额已於投资期限开始之日转至招商银行
指定的第三方托管支付平台。本公司授权由招商银行管理的投资及融资平台将招商
银行金融产品本金额投资於各类相关投资,包括第三方企业或个人提供的债务及理
财计划。相关投资被招商银行评估为R1级风险水平,为招商银行所提供金融产品的
最低风险水平。於投资期限内,本公司不得於招商银行金融产品到期日前赎回或提
取本金额。
招商银行金融产品的本金金额及预期收益将於到期日後下一个营业日透过第三方托
管支付平台支付至本公司指定银行账户。收回本金金额及招商银行金融产品项下本
公司将收取的实际收益,须待提供相关投资的第三方企业或个人妥为偿付本金金额
及预期收益後方可作实。倘有关第三方企业或个人拖欠付款,则本公司有权收取而
提供相关投资的企业或个人须透过招商银行指定的第三方托管支付平台支付罚金。
上市规则涵义
由於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条计算有关本公司与招商银行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九日就本
金额人民币100.0百万元的招商银行金融产品所订立认购协议的适用百分比率有一项
超过5%但低於2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本公司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九日认购招
商银行金融产品构成本公司的一项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34条项下
所载的通知及公告规定。另一方面,本公司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六日认购本金额人民
币50.0百万元的招商银行金融产品并不构成一项须予披露认购事项。由於根据上市
规则第14.07条计算有关认购该等两项招商银行金融产品的适用百分比率 (合并计算)
超过5%但低於25%,故该等认购事项於合并计算後将仅构成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本
公司的一项须予披露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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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并无持有任何其他招商银行所发行的金融产品。
(3) 认购浦发银行金融产品
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九日,本公司认购本金总额人民币130.0百万元的一项浦发银行金
融产品。於本公告日期,该浦发银行金融产品仍未到期,本公司预期於相关浦发银
行金融产品到期时收取其本金金额连同相关预期收益。与浦发银行就上述浦发银行
金融产品所订立的该等认购协议的主要条款载列如下:
编号 产品名称
所认购
本金金额
预期年
收益率 投资期限 认购日期 到期日
到期预期
收取金额
(人民币元) (%) (天数) (人民币元)
1 浦发月添利 130,000,000 4.20 30 二零一七年一月九日 二零一七年二月八日 130,448,767
与浦发银行所订立的认购协议的其他主要条款
浦发银行金融产品的投资期限指自认购协议日期後翌日开始及於到期日或浦发银行
终止认购协议日期 (以较早者为准)结束的期间。本公司主要动用本集团的闲置现金
拨付认购事项所需资金,认购事项款额将於投资期限开始之日转予浦发银行。
浦发银行金融产品的相关投资将主要包括AA评级或以上 (如取得评级)企业及政府债
券、存款及其他货币市场基金。
於投资期限内,本公司不得终止认购协议、赎回或提取浦发银行金融产品到期日前
之本金额。浦发银行可就若干理由於投资期限内终止认购协议及浦发银行金融产
品。举例而言,於普通大众对有关金融产品认购不足而於浦发银行指定的认购截止
时间仍未达致有关金融产品的目标最低认购总额的情况下,浦发银行可於投资期限
内终止认购协议及浦发银行金融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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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须承担若干费用及开支,包括浦发银行金融产品的托管费、佣金费及管理
费。有关费用及开支将自收益中抵扣,浦发银行金融产品的预期年收益率为经计及
有关费用及开支後本公司可获得的收益率。
浦发银行金融产品的本金额及收益将由浦发银行於浦发银行金融产品到期日支付至
本公司於浦发银行开立的指定银行账户。
上市规则涵义
由於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条计算有关本公司与浦发银行所订立关於浦发银行金融产
品的认购协议的适用百分比率有一项超过5%但低於2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
浦发银行金融产品认购事项构成本公司的一项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
14.34条项下所载的通知及公告规定。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亦持有一项浦发银行所发行本金总额人民币200.0百万元的尚
未到期金融产品,将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九日到期。浦发银行所发行有关金融产品的
详情披露於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一月六日的公告。由於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条
计算有关认购浦发银行所发行的尚未到期金融产品及浦发银行金融产品的适用百分
比率於合并计算後超过5%但低於25%,故该等认购事项於合并计算後将仅构成上市
规则第14章项下本公司的一项须予披露交易。
认购金融产品的理由及裨益
金融产品认购事项乃为库务管理目的而作出,以实现本公司未动用资金回报的最大化,
当中已考虑 (其中包括)风险水平、投资回报及到期期限。一般而言,本公司以往挑选相
关风险相对较低的标准短期金融产品。在作出投资前,本公司亦确保在投资有关金融产
品後仍拥有充足营运资金以满足本集团业务、经营活动及资本开支的资金需求。
金融产品为知名商业银行所发行相关风险较低的标准短期金融产品。尽管金融产品作为
非保本及无预定或保证回报的理财产品销售,但鉴於本公司过往於与金融产品性质非常
类似的金融产品的投资於到期时均悉数收回本金及获得预期收益,相关投资被视为风险
相对较低,亦符合本集团的内部风险管理、现金管理及投资政策。此外,金融产品的限
- 7 -
期相对较短,被视为与银行存款类似,而本集团亦可赚取可观回报。然而,根据相关会
计准则,金融产品将於本公司综合财务报表入账为短期投资。
鉴於金融产品具备收益较高优势,可赚取较低息趋势下的即期储蓄或定期存款利率更丰
厚的回报,加上风险偏低及期限较短,董事认为本集团就投资金融产品承担极低风险,
且各认购协议的条款及条件属公平合理,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订约方的一般资料
本公司
本公司为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获豁免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本集团为
中国领先的休闲餐厅经营商,主要专注於提供吧台式火锅餐饮及为客户提供休闲用餐体
验。
交通银行
交通银行为於中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及独立第三方。交通银行及其附属公司主要
从事商业银行业务,提供诸如存款、贷款及基础投资产品等服务。交通银行於联交所及
上交所上市,股份代号分别为3328及601328。本公司透过交通银行北京开发区支行认购
交通银行金融产品。
招商银行
招商银行为於中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及独立第三方。招商银行及其附属公司主要
从事商业银行业务,提供诸如存款、贷款及基础投资产品等服务。招商银行於联交所及
上交所上市,股份代号分别为3968及600036。
- 8 -
浦发银行
浦发银行为於中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及独立第三方。浦发银行及其附属公司主要
从事商业银行业务,提供诸如存款、贷款及基础投资产品等服务。浦发银行於上交所上
市 (股份代号:600000)。本公司透过浦发银行三林支行认购浦发银行金融产品。
就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尽悉及确信,该等银行及彼等各自的最终主要实
益拥有人 (该等银行所公开披露者)均为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的第三方。
释义
於本公告中,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该等银行」 指 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及浦发银行,本公司向其认购金
融产品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交通银行」 指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於中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
公司,并为独立第三方
「交通银行金融产品」 指 交通银行所发行及本公司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九日所认
购的金融产品
「招商银行」 指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於中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
公司,并为独立第三方
「招商银行金融产品」 指 招商银行所发行及本公司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六日及九
日所认购的金融产品
「本公司」 指 呷哺呷哺餐饮管理 (中国)控股有限公司,一间於二零
零八年五月十四日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获豁免有限
公司
「关连人士」 指 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
- 9 -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须予披露认购事项」 指 认购金融产品,构成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本公司须予
披露交易及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34条项下所载通知及
公告规定
「金融产品」 指 该等银行所发行及本公司根据相关认购协议所认购的
金融产品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独立第三方」 指 独立於本公司或其附属公司任何董事、主要行政人员
或主要股东或彼等各自的任何联系人且与彼等概无关
连 (定义见上市规则)的个人或公司
「投资期限」 指 相关金融产品的期限,於此期间金融产品预期带来收
益 (如有)
「上市规则」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香港、澳门
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人民币」 指 人民币,中国法定货币
「股东」 指 本公司股东
「浦发银行」 指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於中国注册成立的
股份有限公司,并为独立第三方
「浦发银行金融产品」 指 浦发银行所发行及本公司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九日所认
购的金融产品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10 -
「认购事项」 指 本公司根据相关认购协议认购金融产品
「认购协议」 指 本公司及相关银行就认购事项订立的认购协议
承董事会命
呷哺呷哺餐饮管理 (中国)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贺光��
香港,二零一七年一月九日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会包括执行董事贺光��先生及杨淑玲女士;非执行董事陈素英女士
及魏可先生;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谢慧云女士、韩炳祖先生及张诗敏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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