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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不会就本公布全部或任何部分
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Yongsheng Advanced Materials Company Limited
永盛新材料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3608)
须予披露交易
向实体提供财务资助
及
垫款
向实体提供财务资助及垫款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七月六日之公布,内容有关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
公司永盛染整(作为委托方)与贷款银行(作为受委托方及贷款人)於二零一六年七
月六日订立的第一份委托贷款协议。第一份委托贷款协议下金额为人民币50,000,000
元的委托贷款已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六日由贷款银行全额偿还给永盛染整。
董事会欣然宣布,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九日(交易时段後)永盛染整(作为委托方)与
贷款银行(作为受委托方及贷款人)订立第二份委托贷款协议,据此,永盛染整将
一笔人民币50,000,000元的款项委托予贷款银行,以供转借予借款人,贷款期为六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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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规则的涵义
根据上市规则第14.22条,第一份委托贷款协议及第二份委托贷款协议项下之委托
贷款额的相关适用百分比率须予合并计算。
由於第一份委托贷款协议及第二份委托贷款协议的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按合
并计算基准高於5%但低於25%,第二份委托贷款协议构成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本公
司的须予披露交易,故须遵守上市规则项下的申报及公布规定。
由於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1)条的定义,委托贷款涉及的资产比率超过8%,及此委
托贷款构成向实体提供财务资助,第二份委托贷款协议亦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3.13
条的一般披露责任。根据上市规则第13.13条须予披露的有关第二份委托贷款协议
的资料已於本公布内披露。
向实体提供财务资助及垫款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七月六日之公布,内容有关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
公司永盛染整(作为委托方)与贷款银行(作为受委托方及贷款人)於二零一六年七
月六日订立的第一份委托贷款协议。第一份委托贷款协议下金额为人民币50,000,000
元的委托贷款已於二零一六年一月六日由贷款银行全额偿还给永盛染整。
董事会欣然宣布,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九日(交易时段後),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
司永盛染整(作为委托方)与贷款银行(作为受委托方及贷款人)订立第二份委托贷
款协议,据此,永盛染整将一笔人民币50,000,000元的款项委托予贷款银行,以供转借
予借款人,贷款期为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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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概述第二份委托贷款协议的主要条款:
第二份委托贷款协议
第二份委托贷款协议的
订立日期
: 二零一七年一月九日
委托方: 永盛染整
受委托方: 贷款银行
借款人: 借款人
本金额: 人民币50,000,000元
利率: 年息6.5厘,按季支付
贷款期: 六个月
还款: 借款人须按季偿还利息及於贷款期届满时偿还本
金额。
资金来源
本金额为数人民币50,000,000元的委托贷款将以本公司的内部资源拨资。
有关借款人的资料
借款人为一间於中国成立的有限公司,主要在中国从事面料印染、服装设计及营销、
电子材料贸易及开发以及房地产投资。
就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尽悉及确信,借款人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为独
立於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连人士的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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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贷款银行的资料
贷款银行为一间在中国成立的股份公司,主要业务为提供一系列银行服务及相关金
融服务。
就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尽悉及确信,贷款银行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为
独立於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连人士的第三方。
有关本集团及永盛染整的资料
本集团主要从事於中国开发及制造涤纶长丝及3D打印材料、提供差别化涤纶长丝面
料染色服务及涤纶长丝产品贸易。
永盛染整为一间於二零零三年八月八日於中国成立的有限公司,并为本公司的间接
全资附属公司。其主要从事差别化涤纶长丝面料染色加工及投资控股。
进行有关第二份委托贷款协议的理由及裨益
本集团拟透过订立第二份委托贷款协议提高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收益率,从而提升
本集团的投资收益及溢利。此外,第二份委托贷款协议的条款乃由永盛染整与借款人
基於(其中包括)借款人所需融资需要以及本集团对借款人的还款资金来源以及业务
状况与信贷状况所作评估,按公平原则磋商厘定。董事认为,第二份委托贷款协议乃
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
经考虑订立第二份委托贷款协议预期将带来的利息收入,董事认为第二份委托贷款
协议的条款属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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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规则的涵义
根据上市规则第14.22条,第一份委托贷款协议及第二份委托贷款协议项下之委托贷
款额的相关适用百分比率须予合并计算。
由於第一份委托贷款协议及第二份委托贷款协议的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按合并
计算基准高於5%但低於25%,第二份委托贷款协议构成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本公司
的须予披露交易,故须遵守上市规则项下的申报及公布规定。
由於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1)条的定义,委托贷款涉及的资产比率超过8%,及此委托
贷款构成向实体提供财务资助,第二份委托贷款协议亦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3.13条的
一般披露责任。根据上市规则第13.13条须予披露的有关第二份委托贷款协议的资料
已於本公布内披露。
释义
於本公布中,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以下词汇具有下列涵义:
「董事会」指董事会;
「借款人」指三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一间於中国成立的有限公
司,主要在中国从事面料印染、服装设计及营销、
电子材料贸易及开发以及房地产投资;
「本公司」指永盛新材料有限公司,一间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
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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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连人士」指具上市规则赋予该词的涵义;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委托贷款」指永盛染整根据委托贷款协议透过贷款银行授予借
款人的第二份委托贷款,金额为人民币50,000,000
元;
「第一份委托贷款协议」指永盛染整(作为委托方)与贷款银行(作为受委托
方及贷款人)就向借款人授予委托贷款而订立日期
为二零一六年七月六日的委托贷款协议,金额为人
民币50,000,000元;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香港」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贷款银行」指招商银行杭州萧山支行,作为委托贷款协议项下的
受委托方及贷款人,为一间於中国成立的股份公
司;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公布而言,不包括台湾、香
港及澳门特别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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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指中国的法定货币人民币;
「第二份委托贷款协议」指永盛染整(作为委托方)与贷款银行(作为受委托
方及贷款人)就向借款人授予委托贷款而订立日期
为二零一七年一月九日的委托贷款协议;
「股东」指本公司股东;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永盛染整」指杭州汇维仕永盛染整有限公司,一间於二零零三年
八月八日於中国成立的有限公司,且为本公司的间
接全资附属公司;及
「%」指百分比。
承董事会命
永盛新材料有限公司
主席兼执行董事
李诚
香港,二零一七年一月九日
於本公布日期,执行董事为李诚先生、赵继东先生、李聪华先生及马青海先生;而独
立非执行董事为黄慧玲女士、王世平先生及王华平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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