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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 港 交 易 及 结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对 本 公 告 的 内 容 概 不
负 责,对 其 准 确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发 表 任 何 声 明,并 明 确 表 示,概 不 对 因 本 公 告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份 内 容 而 产 生 或 因 倚 赖 该 等 内 容 而 引 致 的 任 何 损 失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GLOBAL INTERNATIONAL CREDIT GROUP LIMITED
环球信贷集团有限公司
(於 开 曼 群 岛 注 册 成 立 的 有 限 公 司)
(股 份 代 号:1669)
须 予 披 露 交 易
提 供 财 务 资 助
提 供 新 贷 款
兹 提 述 本 公 司 日 期 为 二 零 一 六 年 六 月 二 十 二 日 有 关 订 立 前 贷 款 之 公 告。
董 事 会 欣 然 宣 布,於 二 零 一 七 年 一 月 六 日,环 球 信 贷 (作 为 放 贷 人)分 别 与 公
司 A及 公 司 B、个 别 人 士 A及 个 别 人 士 B (作 为 借 款 人)订 立 第 二 份 补 充 贷 款 协
议 A及 第 二 份 补 充 贷 款 协 议 B,据 此,环 球 信 贷 同 意 延 长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六 月
二 十 一 日 订 立 的 补 充 贷 款 协 议 A及 补 充 贷 款 协 议 B的 期 限,以 授 出 12个 月 的
有 抵 押 贷 款 分 别 12,500,000港 元 及 12,500,000港 元。
本 集 团 主 要 根 据 放 债 人 条 例 於 香 港 从 事 提 供 物 业 按 揭 贷 款 及 私 人 贷 款 的 贷
款 业 务。环 球 信 贷 (作 为 新 贷 款 及 前 贷 款 的 放 贷 人)为 本 公 司 间 接 全 资 附 属 公
司。
上 市 规 则 的 影 响
由 於 公 司 A及 公 司 B的 最 终 受 益 人 为 相 同 个 别 人 士,故 授 出 新 贷 款 须 根 据 上
市 规 则 第 14.22条 合 并 计 算。鉴 於 根 据 上 市 规 则 第 14.07条 有 关 授 出 新 贷 款 的
若 干 适 用 百 分 比 率 超 过 5%但 少 於 25%,故 授 出 新 贷 款 根 据 上 市 规 则 第 14章
构 成 本 公 司 的 须 予 披 露 交 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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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供 新 贷 款
兹 提 述 本 公 司 日 期 为 二 零 一 六 年 六 月 二 十 二 日 有 关 订 立 前 贷 款 之 公 告。
董 事 会 欣 然 宣 布,於 二 零 一 七 年 一 月 六 日,环 球 信 贷 (作 为 放 贷 人)分 别 与 公 司
A及 公 司 B、个 别 人 士 A及 个 别 人 士 B (作 为 借 款 人)订 立 第 二 份 补 充 贷 款 协 议 A
及 第 二 份 补 充 贷 款 协 议 B,据 此,环 球 信 贷 同 意 延 续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六 月 二 十 一
日 订 立 的 补 充 贷 款 协 议 A及 补 充 贷 款 协 议 B,以 授 出 12个 月 的 有 抵 押 贷 款 分 别
12,500,000港 元 及 12,500,000港 元。
第 二 份 补 充 贷 款 协 议 A
协 议 日 期 : 二 零 一 七 年 一 月 六 日
放 贷 人 : 环 球 信 贷
借 款 人 : 公 司 A
本 金 : 12,500,000港 元
利 率 : 年 息 10%
期 限 : 自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一 月 十 七 日 起 计 12个 月
抵 押 品 : 位 於 九 龙 的 一 项 住 宅 物 业 及 一 个 车 位 的 第 一 法 律 押 记�u
按 揭,由 独 立 物 业 估 值 师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一 月 十 六 日 进
行 估 价,估 价 总 金 额 约 为 22,000,000港 元
还 款 : 客 户 须 分 12期 偿 还 利 息 及 於 贷 款 到 期 日 偿 还 本 金
利 息 : 利 息 以 日 息 计 算 而 总 额 上 限 为 1,250,004港 元
提 前 还 款 : 借 款 人 可 给 予 环 球 信 贷 不 少 於 一 个 月 事 先 书 面 通 知 後
於 贷 款 到 期 日 前 的 任 何 时 候 偿 还 贷 款 本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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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份 补 充 贷 款 协 议 B
协 议 日 期 : 二 零 一 七 年 一 月 六 日
放 贷 人 : 环 球 信 贷
借 款 人 : 公 司 B、个 别 人 士 A及 个 别 人 士 B
本 金 : 12,500,000港 元
利 率 : 年 息 10%
期 限 : 自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一 月 十 七 日 起 计 12个 月
抵 押 品 : 位 於 九 龙 的 一 项 住 宅 物 业 及 一 个 车 位 的 第 一 法 律 押 记�u
按 揭,由 独 立 物 业 估 值 师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十 一 月 十 六 日 进
行 估 价,估 价 总 金 额 约 为 23,000,000港 元
还 款 : 客 户 须 分 12期 偿 还 利 息 及 於 贷 款 到 期 日 偿 还 本 金
利 息 : 利 息 以 日 息 计 算 而 总 额 上 限 为 1,250,004港 元
提 前 还 款 : 借 款 人 可 给 予 环 球 信 贷 不 少 於 一 个 月 事 先 书 面 通 知 後
於 贷 款 到 期 日 前 的 任 何 时 候 偿 还 贷 款 本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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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关 新 贷 款 信 贷 风 险 的 资 料
新 贷 款 以 客 户 提 供 的 两 项 物 业 及 两 个 车 位 作 为 抵 押,总 贷 款 对 估 值 比 率 为 约
55.6%,此 乃 基 於 独 立 物 业 估 值 师 就 新 贷 款 厘 定 的 抵 押 物 业 价 值 而 定。
新 贷 款 的 垫 款 乃 根 据 (i)本 集 团 对 客 户 的 财 政 实 力 和 还 款 能 力 作 出 的 信 贷 评 估
及 (ii)客 户 提 供 的 抵 押 品 均 位 於 香 港 的 黄 金 地 段 的 情 况 下 作 出。於 评 估 有 关 垫
款 风 险 的 过 程 中 经 考 虑 过 以 上 所 披 露 的 因 素 後,本 集 团 认 为 向 客 户 作 出 有 关
垫 款 涉 及 的 风 险 对 本 集 团 而 言 属 可 接 受。
新 贷 款 的 资 金 来 源
新 贷 款 为 前 贷 款 之 延 长 协 议。
有 关 客 户 的 资 料
公 司 A及 公 司 B均 为 在 香 港 注 册 成 立 的 公 司。公 司 A与 公 司 B均 主 要 从 事 物 业 投
资 业 务,并 以 个 别 人 士 A及 个 别 人 士 B为 受 益 人。公 司 A、公 司 B、个 别 人 士 A及
个 别 人 士 B是 本 集 团 再 度 惠 顾 客 户,於 授 出 新 贷 款 前 持 有 环 球 信 贷 未 偿 还 贷 款
25,000,000港 元 (即 前 贷 款)。据 董 事 经 作 出 一 切 合 理 查 询 後 所 知、所 悉 及 所 信,
公 司 A、公 司 B、个 别 人 士 A及 个 别 人 士 B及 其 最 终 受 益 人 均 独 立 於 本 公 司 及 其
关 连 人 士。
有 关 本 集 团 及 放 贷 人 的 资 料
本 集 团 主 要 根 据 放 债 人 条 例 於 香 港 从 事 提 供 物 业 按 揭 贷 款 及 私 人 贷 款 的 贷 款
业 务。环 球 信 贷,作 为 新 贷 款 及 前 贷 款 的 放 贷 人,为 本 公 司 间 接 全 资 附 属 公 司。
订 立 第 二 份 补 充 贷 款 协 议 的 理 由
经 考 虑 本 集 团 的 主 要 业 务 活 动,向 客 户 授 出 新 贷 款 乃 於 本 集 团 一 般 及 日 常 业
务 过 程 中 进 行。
第 二 份 补 充 贷 款 协 议 的 条 款 经 环 球 信 贷 与 客 户 按 公 平 原 则 磋 商 後 协 定。董 事
认 为,第 二 份 补 充 贷 款 协 议 的 条 款 是 按 照 正 常 商 业 条 款 并 根 据 本 集 团 的 信 贷
政 策 订 立。考 虑 到 客 户 理 想 的 财 务 背 景 及 预 期 收 取 的 利 息 收 入 会 带 来 稳 定 的
收 入 及 现 金 流,董 事 认 为 第 二 份 补 充 贷 款 协 议 的 条 款 属 公 平 合 理,而 订 立 第 二
份 补 充 贷 款 协 议 符 合 本 公 司 及 其 股 东 的 整 体 利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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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市 规 则 的 影 响
由 於 公 司 A及 公 司 B的 最 终 受 益 人 为 同 一 个 别 人 士,故 授 出 新 贷 款 须 根 据 上 市
规 则 第 14.22条 合 并 计 算。鉴 於 根 据 上 市 规 则 第 14.07条 有 关 授 出 新 贷 款 的 若 干
适 用 百 分 比 率 超 过 5%但 少 於 25%,故 授 出 新 贷 款 根 据 上 市 规 则 第 14章 构 成 本 公
司 的 须 予 披 露 交 易。
释 义
於 本 公 告,下 列 词 汇 具 有 以 下 涵 义:
「董 事 会」 指 董 事 会
「本 公 司」 指 环 球 信 贷 集 团 有 限 公 司,於 开 曼 群 岛 注 册 成 立 的
有 限 公 司,其 股 份 於 联 交 所 上 市
「公 司 A」 指 一 间 在 香 港 注 册 成 立 的 公 司 及 独 立 第 三 方
「公 司 B」 指 一 间 在 香 港 注 册 成 立 的 公 司 及 独 立 第 三 方
「客 户」 指 公 司 A、公 司 B、个 别 人 士 A及 个 别 人 士 B
「董 事」 指 本 公 司 董 事
「环 球 信 贷」 指 环 球 信 贷 有 限 公 司,为 於 香 港 注 册 成 立 的 有 限 公
司,并 为 本 公 司 间 接 全 资 附 属 公 司
「本 集 团」 指 本 公 司 及 其 附 属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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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 元」 指 港 元,香 港 法 定 货 币
「香 港」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独 立 第 三 方」 指 非 本 公 司 关 连 人 士 (定 义 见 上 市 规 则)的 人 士 或 公
司
「个 别 人 士 A」 指 独 立 第 三 方,公 司 A及 公 司 B的 一 位 最 终 受 益 人
「个 别 人 士 B」 指 独 立 第 三 方,公 司 A及 公 司 B的 一 位 最 终 受 益 人
「上 市 规 则」 指 联 交 所 证 券 上 市 规 则
「放 贷 人 条 例」 指 香 港 法 例 第 163章 放 贷 人 条 例 (经 不 时 修 订、补 充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修 改)
「新 贷 款」 指 环 球 信 贷 根 据 第 二 份 补 充 贷 款 协 议 A及 第 二 份 补
充 贷 款 协 议 B向 客 户 提 供 总 值 25,000,000港 元 的 按
揭 贷 款
「前 贷 款 协 议」 指 补 充 贷 款 协 议 A及 补 充 贷 款 协 议 B
「前 贷 款」 指 环 球 信 贷 根 据 补 充 贷 款 协 议 A及 补 充 贷 款 协 议 B
向 客 户 提 供 合 共 25,000,000港 元 的 按 揭 贷 款
「第 二 份 补 充 贷 款
协 议 A」
指 环 球 信 贷 与 公 司 A於 二 零 一 七 年 一 月 六 日 订 立 的
补 充 贷 款 协 议,其 详 情 於 本 公 告「第 二 份 补 充 贷
款 协 议 A」一 节 列 示
「第 二 份 补 充 贷 款
协 议 B」
指 环 球 信 贷 与 公 司 B、个 别 人 士 A及 个 别 人 士 B於 二
零 一 七 年 一 月 六 日 订 立 的 补 充 贷 款 协 议,其 详 情
於 本 公 告「第 二 份 补 充 贷 款 协 议 B」一 节 列 示
「第 二 份 补 充 贷 款
协 议」
指 第 二 份 补 充 贷 款 协 议 A及 第 二 份 补 充 贷 款 协 议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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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交 所」 指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补 充 贷 款 协 议 A」 指 环 球 信 贷 与 公 司 A於 二 零 一 六 年 六 月 二 十 一 日 订
立 的 补 充 贷 款 协 议,其 详 情 於 本 公 司 二 零 一 六 年
六 月 二 十 二 日 发 出 公 告 中 的 「补 充 贷 款 协 议 A」一
节 列 示
「补 充 贷 款 协 议 B」 指 环 球 信 贷 与 公 司 B、个 别 人 士 A及 个 别 人 士 B於 二
零 一 六 年 六 月 二 十 一 日 订 立 的 补 充 贷 款 协 议,其
详 情 於 本 公 司 二 零 一 六 年 六 月 二 十 二 日 发 出 公
告 中 的「补 充 贷 款 协 议 B」一 节 列 示
承 董 事 会 命
环 球 信 贷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主 席 兼 总 裁
王 瑶
香 港,二 零 一 七 年 一 月 九 日
於 本 公 告 日 期,本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为 王 瑶 女 士 及 金 晓 琴 女 士;及 本 公 司 独 立 非 执
行 董 事 为 文 耀 光 先 生、吴 丽 文 博 士 及 唐 伟 伦 先 生 (别 名 唐 俊 懿)。
环球信贷集团
01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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