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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1610)
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九日举行的股东特别大会投票表决结果
董事会欣然宣布,独立股东及股东於股东特别大会上分别以按股数投票表决方式正式通过载
列於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的通告内之决议案。
兹提述中粮肉食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分别为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及二零一六
年十二月九日的公告、本公司日期均为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的通函(「通函」)及股东特别
大会通告(「通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i)本公司及中粮财务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就存款服务、贷款服务、委托贷款服务及其他金融服务订立的二零一七年金融服务协议,及(ii)
重选杨红女士为非执行董事。除另有界定者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通函所界定者具相同涵义。
董事会欣然宣布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九日下午一时三十分在中国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中粮福临门大厦3011室举行的股东特别大会之投票表决结果。独立股东及股东於股东特别大会
上分别以按股数投票表决方式正式通过载列於通告内提呈的普通决议案(「决议案」)。
於股东特别大会日期,本公司的已发行股本为3,901,998,323股股份。诚如通函所阐述,本公司
的主要股东中粮及其联系人(彼等合共持有1,078,377,782股本公司股份,於股东特别大会日期
约占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的27.64%)因於当中拥有重大权益而须要及已经就有关二零一七年金融
服务协议的普通决议案(「1号决议案」)放弃投票。除上述者外,概无股东须就1号决议案放弃
投票。因此,赋予股东权利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於会上就1号决议案表决赞成或反对的股份总
数为2,823,620,541股。
概无股东须就有关重选杨红女士为非执行董事的普通决议案(「2号决议案」)放弃投票。因
此,赋予股东权利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於会上就2号决议案表决赞成或反对的股份总数为
3,901,998,323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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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无股东於通函中表明其有意於股东特别大会上就决议案投反对票或放弃投票。
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获委任为股东特别大会上投票表决的监
票员。在股东特别大会上就决议案投赞成票及反对票所代表的股份数目如下:
普通决议案
票数
(概约百分比)
赞成 反对
1. (i) 确认、追认及批准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本公司通函所载根据中粮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粮
财务」)与本公司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所订
立的金融服务协议(「二零一七年金融服务协议」),
由中粮财务提供的有条件存款服务(注有「A」字 样
的金融服务协议副本已提交予股东特别大会,及经
股东特别大会主席简签以供识别),以及总额为等
值人民币1,000,000,000元按每日基准之有关存款上
限与该等存款的应计利息上限;及
(ii) 授权任何一位或以上本公司董事进行所有该等进一
步行动及事宜,协商、批准、同意、签署、简签、
追认及�u或签立进一步文件及采取彼等认为必需、
可取或权宜之所有步骤以实施及�u或落实二零一七
年金融服务协议条款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
2,120,267,541
(98.85%)
24,737,699
(1.15%)
由於1号决议案获超过50%票数赞成,故1号决议案已获正式通过为普通决议案。
2. 重选杨红女士为本公司非执行董事。 3,183,532,022
(98.76%)
39,851,000
(1.24%)
由於2号决议案获超过50%票数赞成,故2号决议案已获正式通过为普通决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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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
(a) 决议案的全文请参阅通函及通告。
(b) 赋予股东权利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於会上仅就决议案表决反对的股份总数:零。
(c) 赋予股东权利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於会上就1号决议案表决赞成或反对的股份总数:2,823,620,541股股份。
(d) 赋予股东权利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於会上就2号决议案表决赞成或反对的股份总数:3,901,998,323股股份。
承董事会命
中粮肉食控股有限公司
马建平
主席兼非执行董事
中国北京,二零一七年一月九日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会主席兼非执行董事为马建平先生,执行董事为徐稼农先生,非执行董事
为杨红女士、徐阳先生、WOLHARDT Julian Juul先生、崔桂勇博士、吴海博士及周奇先生,
独立非执行董事为陈焕春博士、傅廷美先生、李恒健先生及胡志强先生。
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九日舉行的股東特別大會投票表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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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肉食
2017-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