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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告之内容概不负责,
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通告全部或任
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CHEUK NANG (HOLDINGS) LIMITED
卓 能(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 股票代号:131)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兹通告卓能 ( 集团) 有限公司 ( 「 本公司」) 谨订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时
正假座香港湾仔港湾道18号中环广场35楼举行股东特别大会,藉以考虑及酌情通
过 ( 不论有否修订) 下列决议案为本公司之普通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 (1) 动议:
(a) 批准、确认及追认赵世曾建筑师有限公司 ( 「 CCAL」)、赵世曾设计 ( 澳门)
有限公司( 「 CCA Macau」) 及本公司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订立之
新服务协议( 「 新服务协议」)( 注有「 A」字样之副本已提呈大会,并由大
会主席简签以资识别) 及据此拟进行之交易,而於截至二零一八年六月
三十日止两个年度内各年,根据新服务协议拟进行之交易有关之预期
年度上限为22,010,000港元;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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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授权本公司董事作出彼等就新服务协议或为使新服务协议生效或实行
据此所拟进行之交易而认为有需要或权宜或属适宜之一切有关作为及
事情及签署一切有关文件( 如有需要,则盖上印章) 及采取有关步骤,
并同意本公司董事会认为对本公司有利之有关变动、修改或豁免。」
承董事会命
卓能 ( 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会主席
赵世曾博士
香港,二零一七年一月十日
注册办事处:
香港湾仔
港湾道18号
中环广场
49楼4901室
附注:
1. 凡有权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股东,均有权委任一位或多位代表代其出席大会及於点票
表决时代其投票。委任代表毋须为本公司之股东,但须亲自出席以代表该股东。
2. 如属联名股份持有人,则任何一位联名持有人可亲身或委派代表就该等股份出席大会及於
会上投票,犹如彼为该等股份之唯一有权投票者,惟倘若超过一位联名持有人出席任何大会,
则只会接纳排名首位之联名持有人( 不论亲身或委派代表出席) 之投票。就此而言,排名先
後则按本公司股东登记册中就有关联名持有人之排名次序而定。
3. 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签署人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 如有) 或经由公证人签署证明之授权书
或其他授权文件副本,必须於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四十八小时前送交本公司之
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
17楼1712-1716号�m) ,方为有效。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股东仍可随意愿亲自出席大
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
4. 於本通告日期,本公司董事会成员包括九名董事,其中赵世曾博士( 主席) 、赵式芝女士
( 副主席) 、翁峻杰先生及何秀芬女士为执行董事,李鼎尧先生及赵式浩先生为非执行董事,
以及孙秉枢博士、丁午寿先生及林家威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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