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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週年大會通告

1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 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 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奥思集团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1161)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奥思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七日(星期五)上午 十时正假座香港港湾道1号香港君悦酒店阁楼画堂举行股东周年大会(「大会」), 藉以讨论下列事项: 普通决议案 1. 考虑及采纳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截至二零一六年九月三十日止年度之经审核 综合财务报表及董事会报告书与独立核数师报告。 2. 宣派截至二零一六年九月三十日止年度之末期股息。 3. 重选谭次生先生为本公司之执行董事。 4. 重选黄志强博士为本公司之独立非执行董事。 5. 厘定董事就其职务而应收之酬金并授权本公司之董事会(「董事会」)厘定董 事酬金。 6. 重新委聘德勤 关黄陈方会计师行为本公司独立核数师并授权董事会厘定核 数师酬金。 2 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无论有否修订): 7. 「动议: (A) 在下文本决议案第(C)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董 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 及处理本公司股本每股0.10港元(「股份」)中之额外股份,并作出或授予 可能需要行使该等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包括可转换为股份 之认股权证、债券及债权证); (B) 授权董事於有关期间内作出或授予可能需要於有关期间或於有关期间 结束後行使该等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包括可转换为股份之 认股权证、债券及债权证); (C) 董事根据上文本决议案第(A)段及第(B)段之批准所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 件同意配发(不论是否根据购股权或其他方式)及发行之股本总数,不 得超过本公司於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本总数之20%,而上述批 准亦受此数额限制,惟根据(i)配售新股(定义见下文);或(ii)行使根据 本公司所采纳之现有购股权计划,或当时所采纳以向本公司及�u或其 任何附属公司之高级职员及�u或雇员授出或发行股份或可认购股份之 权利之类似安排授出之任何购股权;或(iii)任何以股代息计划或有关配 发股份之类似安排,以根据本公司不时之组织章程细则代替全部或部 分股息而配发及发行者则除外;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至下列最早日期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之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本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或开曼群岛法例任何适用规定本公司须举 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时;及 3 (iii) 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上透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下 之授权。 「配售新股」指在董事指定之期间内,向载列於某一指定记录日期之股 东名册内之股份持有人按彼等当时之持股比例建议配售新股(惟董事有 权就零碎股权,或任何有关司法权区法例下之任何限制或责任,或任何 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规定,作出彼等认为必需或权宜取 消若干股东在此方面之权利或作出其他安排)。」 8. 「动议: (A) 在下文本决议案第(C)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董 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於香港联合交 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或本公司股份可能上市并获香港证券及期货 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就此而言认可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本 公司股本每股0.10港元(「股份」)中已发行之股份,而董事行使本公司一 切权力购回该等股份须根据所有适用法例及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之规 定并受其所规限而进行; (B) 上文本决议案第(A)段之批准将加入授予董事之任何其他授权,并授权 董事代表本公司於有关期间内促使本公司按董事厘定之价格购回其本 身股份; (C) 本公司根据上文本决议案第(A)段之批准而於有关期间内购回或同意有 条件或无条件购回之本公司股本总数,不得超过本公司於本决议案获 通过当日已发行股本总数之10%,而上述批准亦受此数额限制;及 4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至下列最早日期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之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本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或开曼群岛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 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时;及 (iii) 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上透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项 下之授权。」 9. 「动议待本公司之股东周年大会通告所载之第7项及第8项普通决议案获通过後, 将本公司根据上述第8项普通决议案所购回之本公司股份总数,加入本公司 董事可能根据及按照上述第7项普通决议案配发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配发 之本公司股份总数。」 承董事会命 奥思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秘书 李佩珊 香港,二零一七年一月十日 注册办事处: 总办事处及主要营业地点: Cricket Square 香港 Hutchins Drive 铜锣湾 P.O. Box 2681 告士打道280号 Grand Cayman 世贸中心18楼 KY1-1111 Cayman Islands 5 附注: 1. 凡有权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本公司股东(「股东」)均有权委任其他人士为其代表代其出 席及投票。持有两股或以上股份之股东均可委任超过一名代表代其出席大会及投票。受委 代表毋须为股东。於投票表决时,股东可亲身或委派受委代表投票。 2. 代表委任表格必须经委任人或其正式书面授权人士签署。如委任人为一间公司,则代表委 任表格须盖上公司印监,或经由行政人员、正式授权人士或其他获授权人士亲笔签署。 3. 代表委任表格连同(倘董事会要求)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公证人签署 证明之该等文件副本,须於代表委任表格指明之人士作出投票之大会或其续会指定举行时 间48小时前交回本公司之主要营业地点,地址为香港铜锣湾告士打道280号世贸中心18楼, 或倘投票表决於大会或其续会举行日期後进行,则於指定进行投票表决前24小时前交回, 否则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为无效。 4. 代表委任表格於其所示签署日期起计12个月届满後不再有效,惟倘属续会或於大会上或其 任何续会要求进行投票之表决,而大会原应於该日期起计12个月内举行则除外。 5. 倘属任何股份之联名持有人,则任何一名联名持有人均可於大会上投票(不论亲身或委派代 表),犹如彼为唯一有权投票者,惟倘超过一名联名持有人出席大会,则将接纳排名首位之 联名持有人之投票(不论亲身或委派代表),而其他联名持有人再无投票权。就此而言,排 名先後乃按本公司股东名册内之排名次序而定。 6. 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股东仍可按意愿亲身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於该情况下, 委任受委代表之文据将被视为已撤销。 7. 载有必需资料以便股东就投票赞成或反对本通告所载第8项普通决议案作出知情决定之说明 函件,将随附本公司之二零一六年年报寄发予股东。 8. 为确定股东有权出席大会及於会上投票之资格,本公司将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五日(星期三) 至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七日(星期五)(包括首尾两天)期间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如欲 符合资格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最迟须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四日(星期二)下午四时 三十分之前,将所有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一并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登记及过户分处 卓佳标准有限公司之证券登记服务处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 合和中心22楼。 6 9. 为厘定股东有权获派建议末期股息(受股东在会议上批准)之资格,本公司将於二零一七年 二月二十三日(星期四)至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星期五)(包括首尾两天)期间暂停办理 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如欲符合资格获派建议末期股息,最迟须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 (星期三)下午四时三十分之前,将所有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一并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 份登记及过户分处卓佳标准有限公司之证券登记服务处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地址载於 上文附注8。 10. 随函附奉适用於大会之代表委任表格。 於本通告日期,执行董事为余金水先生、谭次生先生、余丽珠女士及黎燕屏女士。 独立非执行董事为黄龙德教授,B.B.S.,太平绅士、黄镇南先生,B.B.S.,太平绅 士及黄志强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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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码 名称 最新价(港元) 涨幅
00464 建福集团 0.24 95.9
04333 思科 250 66.67
08169 环康集团 0.05 63.64
01862 景瑞控股 0.08 36.67
08035 骏高控股 0.08 3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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