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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更新發行新股份及購回股份之一般授權;(2)重選退任董事;及(3)股東週年大會通告

此 乃 要 件 请 即 处 理 二零一七年一月十日 阁下如对本通函各方面内容或应采取之行动有任何疑问,应谘询 阁下之持牌证券 交易商或其他注册证券机构、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悉数售出或转让名下之奥思集团有限公司( 「 本公司」) 股份,应立即将本通 函及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送交经手买卖或转让之买方或承让人或银行、持牌证券交 易商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转交买方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之内容概不负责, 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会就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 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奥 思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 股份代号:1161) (1) 更新发行新股份及购回股份 之一般授权; (2) 重选退任董事; 及 (3)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七日( 星期五) 上午十时正假座香港港湾道1号香港 君悦酒店阁楼画堂举行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通告载於本通函第12页至第16页。 如 阁下未能出席股东周年大会,但欲行使 阁下身为股东的权利,务请按照随附之 代表委任表格上印备之指示将表格填妥,并尽快交回本公司之主要营业地点,地址 为香港铜锣湾告士打道280号世贸中心18楼,惟无论如何须於股东周年大会或其续会 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交回。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 阁下仍可按意愿亲身出 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续会,并於会上投票及在此情况下,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为已 撤销。 目 录 页次 释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董事会函件 绪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发行新股份及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重选退任董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股东周年大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以投票方式表决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推荐意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责任声明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附录 - 说明函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 1 释 义 於本通函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备以下涵义: 「 股东周年大会」 指 本 公 司 将 於 二 零 一 七 年 二 月 十 七 日( 星 期 五 ) 上午十时正假座香港港湾道1号香港君悦酒店阁楼画 堂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 「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指 载於本通函第12页至第16页之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 组织章程细则」 指 本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 ( 经不时修订、补充或修改); 「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 紧密联系人士」 指 根据上市规则所定之定义; 「 本公司」 指 奥思集团有限公司,一间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获豁 免有限公司,其股份乃於联交所上市及成交( 股份代 号:1161); 「 核心关连人士」 指 与上市规则之定义相同; 「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 香港」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 港元」 指 港元,香港法定货币; 「 发行授权」 指 按股东周年大会通告第7项决议案所载建议授予董事 之一般及无条件授权,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配发及发 行股份; 「 最後可行日期」 指 二零一七年一月三日,即本通函付印前以确定本通函 所载若干资料之最後实际可行日期; 「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 购回授权」 指 按股东周年大会通告第8项决议案所载建议授予董事 之一般及无条件授权,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购回股份; 2 释 义 「 证券及期货条例」 指 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 ( 经不时修订、补充 或修改); 「 股份」 指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10港元之普通股; 「 股东」 指 股份持有人; 「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附属公司」 指 根据上市规则所定之定义; 「 主要股东」 指 根据上市规则所定之定义; 「 收购守则」 指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颁布的公司收购、合 并及股份回购守则 ( 经不时修订、补充或修改);及 「 %」 指 百分比。 3 董 事 会 函 件 奥 思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 股份代号:1161) 执行董事: 注册办事处: 余金水 Cricket Square 谭次生 Hutchins Drive 余丽珠 P.O. Box 2681 黎燕屏 Grand Cayman KY1-1111 独立非执行董事: Cayman Islands 黄龙德,B.B.S.,太平绅士 黄镇南,B.B.S.,太平绅士 总办事处及主要营业地点: 黄志强 香港 铜锣湾 告士打道280号 世贸中心18楼 敬启者: (1) 更新发行新股份及购回股份 之一般授权; (2) 重选退任董事; 及 (3)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绪言 本通函旨在:为 阁下提供有关普通决议案之资料,以批准( 其中包括) (i)建议 发行授权及建议购回授权;(ii)扩大发行授权;及(iii)重选退任董事,以及为 阁下提 供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4 董 事 会 函 件 发行新股份及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 於股东周年大会上,将会提呈普通决议案以授予董事全新之一般授权: (i) 以配发、发行及以其他方式处理新股份而总数不得超过於股东周年大会上 所建议之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之20%;及 (ii) 以购回总数不超过於股东周年大会上所建议之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 份总数10%之股份。 此外,将於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另一项普通决议案,将本公司根据购回授权 ( 倘 於股东周年大会上授予董事) 所购回之该等股份加入发行授权。 董事目前无意行使发行授权或购回授权 ( 倘於股东周年大会上授予董事) 。 有关购回授权之资料已载於本通函附录之说明函件内。 重选退任董事 根据组织章程细则第87(1)及87(2)条,於每届股东周年大会上,当时为数三分一 之董事( 或如董事人数并非三(3)的倍数,则须为最接近但不大於三分一之董事人数) 均须轮席退任。此外,根据上市规则附录十四企业管治守则之守则条文A.4.2,每名 董事须最少每三年轮值告退一次。退任董事将可膺选连任。退任董事乃自上次连任 或委任起计任期最长而须轮席退任的董事,惟倘有数名人士於同日出任或连任董事, 则将行退任的董事 ( 除非该等董事另有协议) 须由抽签决定。 故此谭次生先生 ( 「 谭先生」) 及黄志强博士 ( 「 黄博士」) 分别为执行董事及独立非 执行董事,须於股东周年大会上退任及惟符合资格并愿膺选连任。 此外,根据上市规则附录十四之建议,在厘定非执行董事之独立性时,任职逾 九年可以作为一个相关的考虑因素。倘独立非执行董事在任已超过九年,该名独立 非执行董事是否续任须以独立决议案形式由股东审议通过。 5 董 事 会 函 件 黄博士出任董事超过九年,惟彼未曾於本集团担任任何行政或管理职务,期间 内亦并无受雇於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董事注意到黄博士以其技能、专业知识及资格, 并透过积极参与会议,作出独立、富建设性及明智之贡献,对本公司之策略和政策发 展有正面影响。黄博士已根据上市规则第3.13条按年向本公司确认其独立身份及本公 司之提名委员会已评定及信纳黄博士之独立性。因此,董事会认为黄博士之长期服 务不会影响其作出独立判断而视彼等为独立人士,并推荐彼重选连任。 於股东周年大会上,将会向股东提呈有关建议重选谭先生及黄博士分别为执行 董事及独立非执行董事之普通决议案。根据上市规则第13.74条,有关谭先生及黄博 士之履历详情如下: 谭次生先生 谭先生,64岁,本集团创办人之一。彼於一九六七年投身零售及服务行业,曾 拥有及经营零售珠宝连锁店。自二零零六年起,谭先生开始建立其饮食业务。谭先生 於一九九三年首次从事化妆品及护肤品业务,并於创立本集团之前与余丽珠女士担 任多个国际知名品牌之独家经销商。谭先生主要负责本集团之策略规划。谭先生为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广西省南宁市委员会委员及为前医疗辅助队之长官联会南区 首席顾问。 谭先生亦为主要股东( 定义见上市规则) 田骏有限公司之董事及本公司大部份附 属公司之董事。谭先生於过去三年内并无於其他上市公司担任及曾担任董事职务。 於最後可行日期,谭先生拥有161,293,760股股份( 定义见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 部) ,占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21.11%。谭先生为余丽珠女士 ( 执行董事) 之丈夫并为余 金水先生 ( 执行董事) 及黎燕屏女士 ( 执行董事) 之妹夫;余浩�蚁壬� ( 本集团内部审计 及业务发展部主管并中国内地业务之董事) 之姑丈及谭肇基先生 ( 本集团营运总监) 之 父亲。黎燕玲女士为黎燕屏女士之胞姊,其透过作为Advance Favour Holdings Limited 及Billion Well Holdings Limited之股东被视为本公司之主要股东。除本文所披露者外, 谭先生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层或主要或控股股东概无任何关系。 6 董 事 会 函 件 本公司与谭先生於二零零二年一月二日就委任谭先生为执行董事订立服务合约。 谭先生之委任被视为已於二零零一年十月一日开始,为期三年,并将於其後续约,除 非及直至根据其服务合约之条款或其中一方向另一方发出不少於三个历月之事前书 面通知而终止。谭先生虽根据组织章程细则於本公司的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值退任及 重选连任。根据服务合约,谭先生有权收取董事酬金每年897,000港元 ( 包括基本薪金、 房屋津贴、其他津贴,以及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应付彼作为董事酬金之实物利益) 。 谭先生之酬金乃参照其资历、经验、工作表现及市场标准而厘定,惟董事会会每年按 薪酬委员会之建议参照市场标准进行检讨。截至二零一六年九月三十日止年度,彼 的薪酬总额约为1,836,000港元。 黄志强博士 黄博士,61岁,由二零零四年起出任本公司之独立非执行董事、投资谘询委员 会及提名委员会之主席及审核委员会、披露委员会及薪酬委员会之成员。黄博士持 有商业博士学位,并为香港房屋经理学会、英国特许屋宇经理学会( 香港分会) 及英 国皇家特许测量师学会之会员,彼亦为香港董事学会资深会员及香港地产行政师学 会资深会员。彼为广西社会科学院荣誉院士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广西省南宁市 委员会委员。彼亦曾在香港多间大型物业公司及物业顾问公司历任要职。黄博士现 为中渝置地控股有限公司之副主席兼执行董事及港通控股有限公司之执行董事,该 两间公司均於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此外,彼亦为香港驾驶学院有限公司 之董事及快易通有限公司之替任董事。黄博士於二零零零年一月十日至二零一六年 二月二十九日为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之渝太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之董事总经理。 除上文披露外,黄博士并无於本公司或任何其附属公司担任其他职位。 黄博士与本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层或主要或控股股东概无任何关系。於最 後可行日期,黄博士并无持有任何股份 ( 定义见上市规则第XV部) 除上述所披露者外, 黄博士於过去三年内并无於其他上市公司担任及曾担任董事职务。 本公司与黄博士并无就其委任订立服务合约。黄博士有特定委任年期及其委任 期限将於第三个周年大会到期,并可按组织章程细则得股东批准於该周年大会更新, 而彼亦须按照组织章程细则轮值告退及膺选连任。黄博士有权收取董事酬金每年 200,000港元,此金额乃由董事会参照其资历、经验、工作表现及市场标准而厘定, 惟董事会会每年按薪酬委员会之建议参照市场标准进行检讨。截至二零一六年九月 三十日止年度,彼的薪酬总额为200,000港元。 7 董 事 会 函 件 董事会并不知悉有任何其他有关建议重选上述退任董事而须知会股东或根据上 市规则第13.51(2)(h)至(v)条予以披露之事项或资料。 股东周年大会 股东周年大会将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七日( 星期五) 上午十时正假座香港港湾道 1号香港君悦酒店阁楼画堂举行,以便考虑并酌情通过大会通告所载之决议案。大会 通告载於本通函第12页至第16页。 随函附奉适用於股东周年大会之代表委任表格。如 阁下未能出席股东周年大会, 但欲行使 阁下身为股东的权利,务请按照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上印备之指示将表 格填妥,并尽快交回本公司之主要营业地点,地址为香港铜锣湾告士打道280号世贸 中心18楼,惟无论如何须於股东周年大会或其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交回。填妥 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 阁下仍可按意愿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续会,并於会 上投票及在此情况下,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为已撤销。 以投票方式表决 根据上市规则第13.39(4)条规定,除主席以诚实信用的原则做出决定,容许纯粹 有关程序或行政事宜的决议案以举手方式表决外,股东於股东大会上须以投票方式 进行所有表决。因此,大会主席将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七日( 星期五) 举行之应届股 东周年大会上要求会上提呈之所有决议案以投票方式表决。 推荐意见 董事认为授出发行授权、购回授权及扩大发行授权及重选退任董事均符合本公 司及股东之最佳利益。因此,董事建议股东於应届股东周年大会上投票赞成股东周 年大会通告所载之有关决议案。 责任声明 本通函载有符合上市规则规定之有关本公司之资料。各董事共同及个别对本通 函所载资料承担全部责任。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确认,就彼等所知及所信,本 通函所载资料於所有重大方面属准确及完整,并无误导或欺瞒,且并无遗漏任何其 他事实足以使本通函或其所载任何陈述产生误导。 此致 列位股东 台照 代表 奥思集团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余金水 谨启 二零一七年一月十日 8 附 录 说 明 函 件 本附录包括联交所规定须向股东提呈有关建议授予董事之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 1. 购回股份之上市规则 上市规则允许以联交所为主要上市市场的公司在若干限制之规限下於联交所购 回其股份。 上市规则规定,以联交所为主要上市市场的公司之所有股份购回建议,必须事 先经股东於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 ( 以一般授权或有关某项交易之特定批准之方式) 批准,而所购回之股份必须为已缴足股份。 2. 购回资金来源 任何用作购回之资金必须以根据组织章程细则、上市规则及开曼群岛适用之法 例可合法拨作此用途之资金。与本公司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三十日 ( 即本公司最近期经 审核账目之结算日期) 之财政状况相比,董事认为倘於建议购回期间内全面进行建议 购回,不会对本公司之营运资金及负债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董事不建议在对本公司须不时具备之营运资金或对负债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之情况下行使购回授权。 3. 购回原因 董事相信,向股东取得一般授权以便董事可於市场上购回股份,符合本公司及 股东之最佳利益。该等购回可能提高本公司之资产净值及�u或其每股盈利,惟须视 乎当时之市况及资金安排而定,并仅於董事相信进行购回将会对本公司及股东整体 有利之情况下方会进行。 4. 股本 於最後可行日期,已发行股份的总数为763,952,764股股份。 待有关批准发行及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之普通决议案获通过後,按於最後可行 日期至股东周年大会举行日期期间并无进一步发行或购回任何股份之基准计算,董 事将获授权行使本公司权力购回最多76,395,276股股份( 占於通过有关决议案之日期 的总已发行股份数目约10%) 於最早日期止之期间(i) 本公司之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 9 附 录 说 明 函 件 时;或(ii) 组织章程细则或开曼群岛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 会之期限届满时;或(iii) 股东於股东大会上透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下之 授权。 5. 董事之承诺 董事已向联交所承诺,彼等将根据上市规则、开曼群岛适用之法例及组织章程 细则行使购回授权。 6. 收购守则之影响 倘因根据购回授权购回股份,而导致股东於本公司之投票权所占权益比例有所 增加,则该项增加将被视为就收购守则而言之收购事项。因此,一名股东或一群一致 行动( 定义见收购守则) 之股东如因此而取得或巩固本公司之控制权,视乎股东权益 增幅而定,则须根据收购守则第26条提出强制性收购建议。 於最後可行日期,就董事所知及确信,持有本公司之已发行股本10%或以上权 益之主要股东为: 概约股权百分比 所持 於最後 倘购回授权 股东名称 股份数目 可行日期 获全面行使 余丽丝 ( 附注1) 166,113,760 21.74% 24.16% 田骏有限公司 ( 附注2) 155,333,760 20.33% 22.59% 余丽珠 ( 附注2及3) 161,293,760 21.11% 23.46% 谭次生 ( 附注2及3) 161,293,760 21.11% 23.46% Advance Favour Holdings Limited 77,666,880 10.17% 11.30% ( 附注4) Billion Well Holdings Limited 77,666,880 10.17% 11.30% ( 附注5) 黎燕玲 ( 附注4及5) 155,333,760 20.33% 22.59% 附注: 1. 余丽丝女士为执行董事余金水先生及余丽珠女士的胞妹。 2. 田骏有限公司为一间於香港注册成立之公司,其所有投票权均由Royalion Worldwide Limited ( 一家英属处女群岛公司) 持有。谭次生先生及其配偶余丽珠女士 ( 两者皆为执 行董事) 分别拥有Royalion Worldwide Limited 25%及75%权益。因此,在证券及期货条 例下,谭次生先生及余丽珠女士各被视为持有155,333,760股股份权益( 该股份由田骏 有限公司持有) 。 10 附 录 说 明 函 件 3. 5,960,000股股份由执行董事余丽珠女士实益拥有及155,333,760股股份以田骏有限公司 之名义登记。 4. Advance Favour Holdings Limited为一间於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之公司,乃由执行董 事黎燕屏女士之胞姊黎燕玲女士实益拥有。 5. Billion Well Holdings Limited为一间於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之公司,乃由执行董事 黎燕屏女士之胞姊黎燕玲女士实益拥有。 倘董事全面行使根据购回授权建议授出购回股份之权力,则各上述股东於本公 司之权益将约增至上表彼等各自之名称旁边之百分比。董事相信,该项增加不可能 会导致余丽丝女士、田骏有限公司、余丽珠女士、谭次生先生及黎燕玲女士须根据收 购守则第26条提出强制性收购建议。据董事所知、所悉及所信并本公司於最後可行日 期之股权基础,董事目前并不知悉因根据购回授权进行的任何购回会产生收购守则 所述的任何後果,因概无主要股东将於购回後持有本公司股权30%以上。然而,董事 无意行使权力购回股份,致使上述股东或任何股东或一群股东须根据收购守则第26 条提出强制性收购建议。董事会将竭尽所能确保购回授权之行使将不会导致公众人 士所持有之本公司已发行股本少於25%,即适用本公司之上市规则之最低指定公众持 股量规定。 7. 董事、彼等之紧密联系人士及核心关连人士 就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知及确信,并无董事或任何彼等各自之紧密联系 人士目前有意在建议购回授权授出後,向本公司出售股份。本公司并无接获任何核 心关连人士通知,彼目前有意在本公司获授权购回股份後向本公司出售股份或彼已 承诺不会向本公司出售其持有之任何股份。 8. 本公司购回股份 於截至最後可行日期止前六个月内,本公司概无购回任何股份 ( 不论於联交所或 循其他方式购回) 。 11 附 录 说 明 函 件 9. 股价 股份於紧接最後可行日期前十二个月各月在联交所之最高成交价及最低成交价 如下: 股份 最高成交价 最低成交价 港元 港元 二零一六年 一月 0.64 0.46 二月 0.59 0.50 三月 0.58 0.46 四月 0.55 0.475 五月 0.53 0.44 六月 0.70 0.455 七月 0.495 0.445 八月 0.50 0.465 九月 0.67 0.475 十月 0.67 0.58 十一月 0.63 0.55 十二月 0.60 0.51 二零一七年 一月 ( 截至及包括最後可行日期) 0.58 0.58 12 股 东 周 年 大 会 通 告 奥 思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 股份代号:1161) 兹通告奥思集团有限公司 ( 「 本公司」) 谨订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七日 ( 星期五) 上 午十时正假座香港港湾道1号香港君悦酒店阁楼画堂举行股东周年大会 ( 「 大会」) ,藉 以讨论下列事项: 普通决议案 1. 考虑及采纳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截至二零一六年九月三十日止年度之经审 核综合财务报表及董事会报告书与独立核数师报告。 2. 宣派截至二零一六年九月三十日止年度之末期股息。 3. 重选谭次生先生为本公司之执行董事。 4. 重选黄志强博士为本公司之独立非执行董事。 5. 厘定董事就其职务而应收之酬金并授权本公司之董事会 ( 「 董事会」) 厘定董 事酬金。 6. 重新委聘德勤 关黄陈方会计师行为本公司独立核数师并授权董事会厘定 核数师酬金。 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 无论有否修订): 7. 「 动议: (A) 在下文本决议案第(C)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 ( 「 董 事」) 於有关期间( 定义见下文) 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配发、发 行及处理本公司股本每股0.10港元 ( 「 股份」) 中之额外股份,并作出或 授予可能需要行使该等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 包括可转换 为股份之认股权证、债券及债权证); 13 股 东 周 年 大 会 通 告 (B) 授权董事於有关期间内作出或授予可能需要於有关期间或於有关期 间结束後行使该等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 包括可转换为股 份之认股权证、债券及债权证); (C) 董事根据上文本决议案第(A)段及第(B)段之批准所配发或有条件或无 条件同意配发 ( 不论是否根据购股权或其他方式) 及发行之股本总数, 不得超过本公司於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本总数之20%,而上 述批准亦受此数额限制,惟根据(i)配售新股( 定义见下文);或(ii)行 使根据本公司所采纳之现有购股权计划,或当时所采纳以向本公司 及�u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之高级职员及�u或雇员授出或发行股份或可 认购股份之权利之类似安排授出之任何购股权;或(iii)任何以股代息 计划或有关配发股份之类似安排,以根据本公司不时之组织章程细则 代替全部或部分股息而配发及发行者则除外;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至下列最早日期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之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本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或开曼群岛法例任何适用规定本公司须 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时;及 (iii) 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上透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 下之授权。 「 配售新股」 指在董事指定之期间内,向载列於某一指定记录日期之 股东名册内之股份持有人按彼等当时之持股比例建议配售新股( 惟董 事有权就零碎股权,或任何有关司法权区法例下之任何限制或责任, 或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规定,作出彼等认为必需或 权宜取消若干股东在此方面之权利或作出其他安排) 。」 14 股 东 周 年 大 会 通 告 8. 「 动议: (A) 在下文本决议案第(C)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 ( 「 董 事」) 於有关期间( 定义见下文) 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於香港联合 交易所有限公司( 「 联交所」) 或本公司股份可能上市并获香港证券及 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就此而言认可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 购回本公司股本每股0.10港元 ( 「 股份」) 中已发行之股份,而董事行使 本公司一切权力购回该等股份须根据所有适用法例及联交所证券上 市规则之规定并受其所规限而进行; (B) 上文本决议案第(A)段之批准将加入授予董事之任何其他授权,并授 权董事代表本公司於有关期间内促使本公司按董事厘定之价格购回 其本身股份; (C) 本公司根据上文本决议案第(A)段之批准而於有关期间内购回或同意 有条件或无条件购回之本公司股本总数,不得超过本公司於本决议案 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本总数之10%,而上述批准亦受此数额限制;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至下列最早日期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之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本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或开曼群岛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 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时;及 (iii) 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上透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 项下之授权。」 15 股 东 周 年 大 会 通 告 9. 「 动议待本公司之股东周年大会通告所载之第7项及第8项普通决议案获通 过後,将本公司根据上述第8项普通决议案所购回之本公司股份总数,加 入本公司董事可能根据及按照上述第7项普通决议案配发或同意有条件或 无条件配发之本公司股份总数。」 承董事会命 奥思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秘书 李佩珊 香港,二零一七年一月十日 注册办事处: 总办事处及主要营业地点: Cricket Square 香港 Hutchins Drive 铜锣湾 P.O. Box 2681 告士打道280号 Grand Cayman 世贸中心18楼 KY1-1111 Cayman Islands 於本通告日期,执行董事为余金水先生、谭次生先生、余丽珠女士及黎燕屏女士。 独立非执行董事为黄龙德教授,B.B.S.,太平绅士、黄镇南先生,B.B.S.,太平绅士 及黄志强博士。 16 股 东 周 年 大 会 通 告 附注: 1. 凡有权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本公司股东( 「 股东」) 均有权委任其他人士为其代表代其出 席及投票。持有两股或以上股份之股东均可委任超过一名代表代其出席大会及投票。受委 代表毋须为股东。於投票表决时,股东可亲身或委派受委代表投票。 2. 代表委任表格必须经委任人或其正式书面授权人士签署。如委任人为一间公司,则代表委 任表格须盖上公司印监,或经由行政人员、正式授权人士或其他获授权人士亲笔签署。 3. 代表委任表格连同( 倘董事会要求) 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 ( 如有) 或经公证人签署 证明之该等文件副本,须於代表委任表格指明之人士作出投票之大会或其续会指定举行时 间48小时前交回本公司之主要营业地点,地址为香港铜锣湾告士打道280号世贸中心18楼, 或倘投票表决於大会或其续会举行日期後进行,则於指定进行投票表决前24小时前交回, 否则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为无效。 4. 代表委任表格於其所示签署日期起计12个月届满後不再有效,惟倘属续会或於大会上或其 任何续会要求进行投票之表决,而大会原应於该日期起计12个月内举行则除外。 5. 倘属任何股份之联名持有人,则任何一名联名持有人均可於大会上投票 ( 不论亲身或委派代 表) ,犹如彼为唯一有权投票者,惟倘超过一名联名持有人出席大会,则将接纳排名首位之 联名持有人之投票( 不论亲身或委派代表) ,而其他联名持有人再无投票权。就此而言,排 名先後乃按本公司股东名册内之排名次序而定。 6. 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股东仍可按意愿亲身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於该情况下, 委任受委代表之文据将被视为已撤销。 7. 载有必需资料以便股东就投票赞成或反对本通告所载第8项普通决议案作出知情决定之说明 函件,将随附本公司之二零一六年年报寄发予股东。 8. 为确定股东有权出席大会及於会上投票之资格,本公司将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五日 ( 星期三) 至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七日( 星期五)( 包括首尾两天) 期间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如欲 符合资格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最迟须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星期二) 下午四时三十 分之前,将所有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一并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登记及过户分处卓佳 标准有限公司之证券登记服务处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 中心22楼。 9. 为厘定股东有权获派建议末期股息( 受股东在会议上批准) 之资格,本公司将於二零一七年 二月二十三日 ( 星期四) 至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 ( 星期五)( 包括首尾两天) 期间暂停办理 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如欲符合资格获派建议末期股息,最迟须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 ( 星 期三) 下午四时三十分之前,将所有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一并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登 记及过户分处卓佳标准有限公司之证券登记服务处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地址载於上文 附注8。 10. 随函附奉适用於大会之代表委任表格。
代码 名称 最新价(港元) 涨幅
00464 建福集团 0.24 95.9
04333 思科 250 66.67
08169 环康集团 0.05 63.64
01862 景瑞控股 0.08 36.67
08035 骏高控股 0.08 3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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