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519)
内幕消息
有关向一间中国房地产开发公司作可能注资之意向书
本公告乃由本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第13.09(2)条以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
条例第XIVA部项下条文而刊发。
本公司董事会欣然宣布,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日,本公司与和融控股、南通
融汇及盐城和融订立意向书。根据意向书,盐城和融拟增加其资本,而本公
司建议直接及�u或间接透过其全资附属公司向盐城和融注资金额约人民币
150,000,000元现金。完成有关注资後,本公司将直接及�u或间接透过其全资附
属公司(视乎情况而定)拥有盐城和融不少於75%股权。
根据上市规则,建议注资事项(倘获落实)可能构成本公司之一项主要交易。本公司将於适当时候就建议注资事项另行刊发公告并遵守上市规则项下之所有其他相关规定。
本公司股东及有意投资者应注意,建议注资事项可能会或不会进行,且建议注
资事项之最终架构及条款(仍视乎订约方进一步磋商而定)尚未落实及可能与意 向书所载者有所偏离。倘签立具法律约束力之正式协议,本公司将遵守上市规则另行刊发公告。本公司股东及有意投资者於买卖本公司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
* 仅供识别
意向书
本公告乃由实力建业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
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2)条以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IVA部项下条文而刊发。
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欣然宣布,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日,本公司与和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融控股」)、南通融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通融汇」)及盐城和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盐城和融」)订立意向书(「意向书」)。
根据意向书,盐城和融拟增加其资本,而本公司建议直接及�u或间接透过其全资
附属公司向盐城和融注资金额约人民币150,000,000元现金。完成有关注资後,本公司将直接及�u或间接透过其全资附属公司(视乎情况而定)拥有盐城和融不少於75%股权(「建议注资事项」)。
於本公告日期,和融控股及南通融汇於盐城和融分别直接拥有40%及60%之股
权。盐城和融为一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法律成立之有限公司,且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盐城和融之主要资产为优山美地花园项目(位於中国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及其土地使用权。优山美地花园项目将为三期之开发计划。第一期现时开发中,且已於其上开发115个别墅单位及多项附属设施。
据董事会所深知、尽悉及确信,和融控股、南通融汇、盐城和融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为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之第三方(定义见上市规则)。
意向书之主要条款
建议注资事项之预估金额预期约为人民币150,000,000元。建议注资事项之最终金额(「代价」)仍待订约方经参考於意向书日期之盐城和融注册资本及已缴足股本後,进一步磋商及厘定而定。建议注资事项之金额及建议注资事项後之持股比例仍待注资协议条款及其他附属法律文件(统称「正式协议」)获订约方订立(或经订约方协定)。
完成建议注资事项之先决条件将包括(但不限於)遵守有关建议注资事项及正式协议项下拟进行其他事宜之规定、符合相关法律、上市规则之规定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之要求、及取得所有相关法规批准、所有必要之第三方同意及�u或本公司及�u或本公司股东必要之批准(如适用)。
诚意金
本公司同意於意向书日期起15个营业日内由本公司或其指定方就建议注资事项向盐城和融之银行账户支付合共人民币15,000,000元作为诚意金(「诚意金」)。
意向书日期後六个月内应视为排他性磋商期(「排他性磋商期」),於此期间,本公司将对盐城和融及其资产与项目在财务、法律、估值等方面进行审慎尽职调查,并就建议注资事项进行进一步磋商。
若本公司、和融控股、南通融汇及盐城和融於排他性磋商期内就建议注资事项订立正式协议,诚意金将用於支付部份代价。若订约方未能於排他性磋商期结束後就建议注资事项订立正式协议,诚意金及应计利息应於排他性磋商期结束後3个营业日内全数退还予本公司或本公司之指定方(视乎情况而定),且和融控股、南通融汇及盐城和融不得就退还诚意金提出任何异议或申索。
排他性磋商
於排他性磋商期内,和融控股、南通融汇及盐城和融不得就与建议注资事项相关或相似之任何交易向任何人士或实体(除本公司及其指定方外)直接或间接作出查询、推荐、要约或进行磋商。
根据审慎尽职调查之结果及订约方之磋商,订约方将努力订立正式协议。订约方订立正式协议将受下列因素规限:
(a) 本公司信纳审慎尽职调查之结果,且於订立正式协议前,审慎尽职调查之结
果或盐城和融之情况或其项目并无发生令本公司不能接受之变更;及
(b) 建议注资事项之架构及正式协议之条款获订约方协商一致。
意向书之性质
意向书不构成订约方就建议注资事项之任何具法律约束力之承诺,惟各订约方同意於法律上受与(其中包括)诚意金、排他性磋商期、保密义务及适用法律有关之若干条文约束。建议注资事项须待订约方就正式协议之条款进行磋商及订立并完成正式协议(如有)方可作实。
一般事项
根据上市规则,建议注资事项(倘获落实)可能构成本公司之一项主要交易。本公司将於适当时候就建议注资事项另行刊发公告并遵守上市规则项下之所有其他相关规定。
本公司股东及有意投资者应注意,建议注资事项可能会或不会进行,且建议注资事项之最终架构及条款(仍视乎订约方进一步磋商而定)尚未落实及可能与意向书所载者有所偏离。倘签立具法律约束力之正式协议,本公司将遵守上市规则另行刊发公告。本公司股东及有意投资者於买卖本公司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
承董事会命
实力建业集团有限公司*
主席兼非执行董事
王波
香港,二零一七年一月十日
於本公告日期,王波先生(主席)为非执行董事;袁志平先生(行政总裁)及
吴洁玲女士为执行董事;以及刘智强先生、余达志先生及赵杰文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本公告之中英文版本如有歧异,概以英文版本为准。
* 仅供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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