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布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GentingHongKongLimited
云顶香港有限公司
(於百慕达持续经营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678)
根据上市规则第 13.18 条作出的一般披露
本公布是根据上市规则第 13.18 条的规定,就本公司(作为(其中包括)借款人根据融资
协议所承担相关责任的担保人)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一日订立的融资协议(当中载有林氏家族所承担的一项特定履约责任)而作出。
背景
本公司(作为(其中包括)借款人根据融资协议所承担相关责任的担保人)已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一日订立融资协议,目的为取得该融资以拨资建造及购买相关造船合约项下的船舶。
根据上市规则第 13.18 条的规定,本公司披露以下有关融资协议(当中载有林氏家族所承担
的一项特定履约责任)的资料。
该融资
(1) 一般事项
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一日,本公司(作为借款人、借款人的股东及船舶管理人及承租人 根据融资协议及相关文件所承担相关责任的担保人)与(其中包括)(a)借款人(作为 借款人);及(b)KfWIPEX-BankGmbH(作为安排人、原贷款人、代理人、担保代理 人、Hermes代理人、CIRR代理人及文件代理人)订立融资协议,目的为取得该融资以拨资建造及购买相关造船合约项下的船舶。
该融资的总金额最高达 (a) 160,000,000 欧元(将用於拨付船舶的部分建造及购买成
本);及 (b) 每笔 Hermes 费用的 100% 的美元等值金额。该融资项下所有未偿还金
额的最後还款日将为相关船舶融资动用日期後满一百零二 (102) 个月当日。
(2) 林氏家族所承担的一项特定履约责任
融资协议载有林氏家族所承担的一项特定履约责任。林氏家族须共同或个别(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本及股本权益的最大百分比。林氏家族持有的已发行股本及股 本权益须包括林氏家族(共同或个别)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V 部(权益披露)被视为持有的任何权益。
(3) 不遵守林氏家族所承担特定履约责任的影响
倘发生不遵守上节所述林氏家族所承担特定履约责任(「特定履约责任」)的情况,将构成一项强制性预先还款事件,除非借款人已根据融资协议条文取得贷款人的事先同意,在尽管不遵守特定履约责任情况下仍会继续该融资。
倘於融资动用前任何时间发生该强制性预先还款事件,该融资的代理人可及(倘主要贷款人作出指示)须撤销贷款人在融资协议项下的承担总额。
倘於融资动用後发生该强制性预先还款事件,该融资的代理人可及(倘主要贷款人作出 指示)须 (i) 撤销贷款人在融资协议项下的所有余下承担及 (ii)宣告该融资项下全部或部分未偿还贷款须按要求偿还。
倘该融资的代理人宣告贷款(或部分贷款)须按要求偿还,则相关预先还款须於任何偿 还要求作出当日起计三十 (30) 日内支付。倘於该期间内并无作出预先还款,则会构成违约事件,且该融资的代理人可及(倘主要贷款人作出指示)须行使或指示行使融资协议及相关财务文件项下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及补救措施。
上述事件的发生可触发本集团其他贷款融资的失责条款,据此,有关贷款人可要求即时偿还该等其他贷款融资项下全部尚未偿还款项。
一般事项
於本公布刊发日期及就特定履约责任而言,林氏家族共同或个别(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 75.55%(即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的最大持股百分比)。
本公布是根据上市规则第 13.18 条而作出。根据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的规定,在林氏家族
根据融资协议所承担特定履约责任仍然存在期间,本公司须在其中期报告及年报内作出披露。
释义
於本公布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借款人」 指 Crystal Bach Limited、Crystal Mahler Limited、Crystal
DebussyLimited及 CrystalRavelLimited,於马耳他注册成
立的公司,并为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建造商」 指 MVWerftenWismaGmbH,一间於德国注册成立的公司,
并为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CIRR」 指 按照经合组织官方支持出口信贷安排厘定的商业参考利率
「本公司」 指 GentingHongKongLimited 云顶香港有限公司,一间於百慕
达持续经营的获豁免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作
主要上市及於新加坡证券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作第二上市
「欧元」 指 根据一九九八年五月三日欧盟委员会规例第 974/98 号(经
不时修订)欧洲货币联盟参与成员国的法定货币
「该融资」 指 融资协议项下的有抵押有期贷款融资,总金额最高达 (a)
160,000,000 欧元(将用於拨付船舶的部分建造及购买成
本);及 (b) 每笔 Hermes 费用的 100% 的美元等值金额
「融资协议」 指 由(其中包括)(a) 本公司(作为借款人、借款人的股东及
船舶管理人及承租人根据融资协议及相关文件所承担相关
责任的担保人);(b) 借款人(作为借款人);及 (c)KfW
IPEX-BankGmbH(作为安排人、原贷款人、代理人、担保
代理人、Hermes 代理人、CIRR 代理人及文件代理人)所
订立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一日的融资协议 (当中载有
一项担保),目的为取得该融资以拨资建造及购买造船合约
项下的船舶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Hermes」 指 Euler Hermes Aktiengesellschaft, Friedensallee 254, 22763
Hamburg,就发出出口信贷担保以其作为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代表的身份行事
「Hermes 费用」 指 就 Hermes 代表贷款人根据及就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发出的
出口信贷担保应付予 Hermes 的费用,包括每艘船舶的溢
价及签证费
「林氏家族」 指 丹斯里林国泰、其配偶、其直系继承人、任何上述人士的个
人遗产继承人�r及以一位或多位上述人士及彼等各自的遗
产继承人为受益人而设立的任何信托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以不时修订者为准
「主要贷款人」 指 一名或多名贷款人,彼等合共承担的贷款额超过融资协议项
下贷款人承担总额的 66%
「船舶」 指 将建成为豪华载客河川邮轮的四 (4) 艘河川邮轮,於建造
商的建造船厂分别获识别为 120 号、123 号、128 号及 129
号,并将根据造船合约交付予相关借款人
「造船合约」 指 建造商与相关借款人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七日就建造及交付
船舶而订立的四 (4) 份造船合约(经不时修订)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融资动用」 指 借款人根据融资协议动用该融资
「融资动用日期」 指 进行融资动用的日期
「证券及期货条例」指 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 571 章)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美元」 指 美利坚合众国法定货币美元
承董事会命
公司秘书
谭雪莲
香港,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一日
於本公布刊发日期,本公司董事会包括二名执行董事(分别为丹斯里林国泰及林拱辉先生)及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分别为史亚伦先生、林怀汉先生及陈和瑜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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