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内容
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会
就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
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SHENGJINGBANKCO., LTD.*
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2066)
与拟议发行同业存单相关的
截至2016年9月30日止九个月之财务资料概要的公告
本公告乃由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行」)根据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
期货条例第XIVA部项下之内幕消息条文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
券上市规则第13.09(2)(a)条及第13.10B条作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 」)相关法律及法规,与本行拟议发行同业
存单相关,本行截至2016年9月30日止九个月若干未经审核的财务资料
概要(「 资料」)已刊载於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http://www.chinamoney.com.cn)的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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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根据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资料的重要科目的概要载列如下:
於2016年9月30日
人民币(百万元)
(未经审核)
资产总值 835,751
负债总额 790,496
所有者权益总额 45,255
截至2016年9月30日
止九个月
人民币(百万元)
(未经审核)
营业收入 11,474
净利润 6,050
此外,於2016年9月30日,本行不良贷款率为0.87%;本行拨备覆盖率为
264.79%;本行资产减值准备充足率为415.24%;及本行贷款减值准备充足
率为2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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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此提醒本行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於本公告中披露的资料乃根据中国企
业会计准则编制,可能需要於审计过程中作出调整。
谨此提醒本行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上述资料未经本行独立核数师审阅或
审核。如经审阅及审核调整,该等资料与经审核报告所披露数字或有差
异。本行潜在投资者及股东於买卖本行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且不应单纯
依赖有关资料。
承董事会命
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周峙
联席公司秘书
中国辽宁省渖阳市
2017年1月12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行执行董事为王春生、王亦工、吴刚及孙永生;本行非
执行董事为李玉国、李建伟、赵伟卿、杨玉华及刘新发;及本行独立非执
行董事为于永顺、刘智鹏、巴俊宇、孙航及丁继明。
* 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香港银行业条例(香港法例第155章)并非一家认可机
构,并非受限於香港金融管理局的监督,及不获授权在香港经营银行及�u或接受
存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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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擬議發行同業存單相關的截至2016年9月30日止九個月之財務資料概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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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京银行
2017-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