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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S. INTERNATIONAL GROUP LIMITED
威铖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002)
建议授出购股权
本公布乃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 司(「联交所 」)证 券上市规 则(「上市规则」)第17.06A条而作
出。
威铖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董事」)会(「董事会」)宣布,本公司已决议授出
176,320,000份购股权(「购股权」),可根据本公司购股权计划认购本公司每股面值0.05港元之普通
股(「股份」),惟须待承授人接纳後,方可作实。该授出之概要载列如下:
授出日期 : 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二日(「授出日期」)
已授出购股权之行使价 : 每股0.320港元
已授出购股权之数目 : 176,320,000份
於授出日期之股份收市价 : 每股0.320港元
购股权之有效期间 :购股权有效期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起计,为期两年,
并将分等同两批分别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及二零
一八年三月一日归属(倘适用)及可行使。
於合共176,320,000份购股权中,87,056,000份购股权已授予下列董事:
职位 名称 已授出购股权之数目
执行董事 马金龙先生 15,000,000
执行董事 颜森炎先生 15,000,000
执行董事 颜秀贞女士 15,000,000
执行董事 张沛雨先生 15,000,000
执行董事 马成伟先生 15,000,000
非执行董事 颜重城先生 7,520,000
独立非执行董事 张代彪先生 1,512,000
独立非执行董事 陈薪州先生 1,512,000
独立非执行董事 傅小楠女士 1,512,000
总计: 87,056,000
向上述董事授予购股权已根据上市规则获独立非执行董事的批准(不包括身为所涉购股权承授人之
独立非执行董事)。
根据上市规则第17.03(3)附注1,根据购股权计划及本公司任何其他计划将予授出之所有购股权
(不包括根据购股权计划之条款已失效的购股权)获行使後可发行之证券总数,合计不得超过批准
该购股权计划限额之日期已发行股份之10%(「一般计划限额」),除非本公司於股东大会寻求本公
司股东(「股东」)批准「更新」一般计划限额。
於本公布日期,一般计划限额的结余不足以由本公司向承授人授予购股权。根据上市规则第
17.03(3)条,董事会已决议於本公司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别大 会 」)上 就 更新一般计划限额寻求
股东批准。因此,授出购股权须待达成以下条件後,方可作实:
(1) 更新一般计划限额获股东於股东特别大会上批准;及
(2) 联交所上市委员会批准行使根据「经更新」一般计划限额可能授出的购股权而可能将予配发及
发行的有关数目股份上市及买卖。
根据上市规则第17.03(4)附注,当向一名承授人授出购股权将导致所授出之购股权(包括已行使、
已注销及尚未行使之购股权)获行使後,已发行及将予发行之股份於十二个月期间内超过已发行股
份之1%(「个人限额」),则向该承授人授出购股权须获股东於股东大会批准,而该承授人及其联系
人须於会上放弃投票表决。
於截至授出日期止十二个月期间,建议向上述各执行董事授予购股权超出其个人限额。根据上
��规则第17.03(4)条,向上述各执行董事授予购股权须待股东於股东特别大会上批准後,方可作
实。该执行董事及其联系人须於会上放弃投票表决。
一份载有(其中包括)有关更新一般计划限额、授出购股权及股东特别大会通告的详情的通函,将
适时寄发予股东。
承董事会命
威铖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主席
马金龙
中华人民共和国珠海,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二日
於本公布日期,董事会由以下成员组成:
执行董事: 独立非执行董事:
马金龙先生 张代彪先生
颜森炎先生 陈薪州先生
颜秀贞女士 傅小楠女士
张沛雨先生
马成伟先生 非执行董事:
颜重城先生
建議授出購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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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铖国际
2017-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