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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BH及BTL要求召開特別股東大會 及 BBH及BTL發起的開曼群島法律程序情況更新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 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倚赖该等内容 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YingdeGasesGroupCompanyLimited 盈德气体集团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2168) BBH及BTL要求召开特别股东大会 及 BBH及BTL发起的开曼群岛法律程序情况更新 本公告由盈德气体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 市规则》(「《 上 市规则》」)第13.09条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 》X I V A部 项下之内幕消息条文(如上市规则中所定义)发布。 BBH及BTL要求召开特别股东大会 本公司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日收到一份由BubblyBrookeHoldingsLimited(「BBH」) 及Baslow Technology Limited(「BTL」)发出的通知(「要求通知」),该等公司由 Zhongguo Sun先生(「Sun先生」)及Trevor Raymond Strutt先生(「Strutt先生」)(与 Sun先生合称「少数董事」)分别控制。 BBH及BTL在要求通知中要求召开特别股东大会(「特别股东大会」),以使股东(如 认为合适)考虑通过以下普通决议: 1. 罢免赵项题的本公司董事职务。 2. 罢免何愿平的本公司董事职务。 �C1�C 3. 罢免张云峰的本公司董事职务。 4. 罢免所耀堂的本公司董事职务。 5. 罢免冯科的本公司董事职务。 6.罢免於本公司上一次年度股东大会之日起由董事会委任为本公司董事之任何人 士(如有)的本公司董事职务。 7. 委任ZHIHE MAH为本公司董事,并且为使其委任生效之目的(而非其他),本 公司章程第83条项下的董事最高人数增加一位。 8. (除非经普通决议另行决定)本公司章程第83条项下的董事最高人数为紧随上述 任何或者全部决议获通过之後的在任(包括但不限於本次会议上获委任的)董事 人数(不超过5位)。 本公司正在就要求通知的程序合规性寻求开曼群岛法律意见。一旦获得开曼群岛法 律意见,本公司将遵循本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并且将适时作出进一步公告。 BBH及BTL发起的开曼法律程序情况更新 BTL及BBH针对本公司发出的禁制令传票 收到BTL及BBL针对本公司的、禁止本公司在提前少於七个整天进行通知的情况下 召开任何董事会会议的禁制令传票(「禁制令传票」)之後,本公司提出抗议,并且经BTL及BBH同意,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一日同意作出一项保证(「保证」),其不会:1.在明显紧急的情况下提前少於三天向全体董事发出通知(「最短通知期限」)召开 任何本公司董事会会议,或者在其他情况下提前七天通知,并且在任何情况下 �C2�C 该通知可经过全体董事同意而简化(该同意不得被不合理地保留);或 2. 发行或同意发行任何额外股份,除非全体董事同意(为避免疑义,包括Sun先生 及Strutt先生)或者直至开曼群岛大法院开曼法院(「开曼法院」)另行发出命令。 该保证将维持生效,直至开曼法院确定进行一次实质聆讯(「实质聆讯」)。 由於董事会会议以不时在短期内通知并且高效便利的方式举行,本公司董事(「董事 会多数」,除少数董事外)对少数董事申请的、将对本公司管理及董事会运转造成阻 碍的禁制令传票表示遗憾。 鉴於少数董事采取的行动,董事会多数认为,即便满足最短通知期限,少数董事无 论如何都可能质疑董事会构成及董事会会议效力,正如其在紧接二零一七年一月十 日召开的董事会会议之前所做的。 BTL及BBH控告董事及碧水源的申请 透过一份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一月十日的传票,BTL及BBH已向开曼法院申请,将本 公司及赵项题先生、何愿平先生、郑富亚先生及王京博 士( 合称「被告方董事」)(理 由是违反其作为本公司董事的信义责任)以及碧水源香港环保有限公司(「碧水源」) (理由是其作为的知悉向碧水源拟议配售的非法性及不正当性的一方)列为BBH及 BTL在开曼法院发起的法律程序(「开曼法律程序」)的被告方。前述申请有待开曼法 院於实质聆讯作出批准。BTL及BBH寻求的救济其中包括,(1)宣告於二零一六年 十一月五日、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八日及二零一七年一月十日举行的董事会会议期 间涉及的事项为无效且不具有任何效力;(2)禁止本公司向碧水源发行股份;及(3) 被告方及碧水源应当向BTL及BBH支付法律程序费用。 �C3�C 董事会多数(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对少数董事的举动表示震惊,少数董事在明知向 碧水源拟议配售已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日终止的情况下,仍然将被告方董事(包括 两位独立非执行董事)及碧水源列为开曼法律程序的共同被告方,并且其显然选择 了在开曼法院采取各种行动,而非在董事会层面进行对话。 空气产品公司命令 由於空气化工产品有限公司(「空气产品公司」,一名如本公司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九 日公告中披露的、可能透过协议安排而将本公司私有化的要约人)於二零一七年一 月十日进行申请,开曼法院发出如下命令: 1. 加入空气产品公司成为在开曼法律程序的利益相关方。 2. 直至作出进一步命令,(i)应当就包含於或关於空气产品公司自二零一六年十二 月二十九日起与被告方沟通的任何信 息(「信 息」)进 行保密;及(ii)任何已经或 者将要向开曼法院呈交的、述及信息的宣誓书及呈文,应当被置於封存的信封 中,未经法庭准许不得开启该等信封,惟各方可对任何已经以合法方式置於公 众领域的信息进行披露,或可能因法律要求(为避免疑义,包括香港法律及�u或美国法律)、或根据任何适格机构或主体的适当命令、要求、需求,而本公司有法定披露义务的情况下,作出披露。 少数董事向BBH及BTL泄露内幕消息 董事会多数希望将以下内容记录在案:在BBH及BTL发起的开曼法律程序期间, BBH及BTL向开曼法院提交若干文件,其中包括含有少数董事作为本公司董事而收 到的内幕消息的少数董事证词,该等信息包括空气产品公司及星瑞(香港)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进行全面要约的意向书(合称「意向书」)中所述的相关潜在要约价格。意向书中所述的要约价格细节属高度保密,并且尚未在本公司的任何公开公告中披露。董事会多数亦适当知悉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十日以来的不寻常交易量及交易价格波动。 �C4�C 本公司正在就上述事宜寻求法律意见,并保留其对少数董事向BBH及BTL披露意 向书内容而违反其信义责任及�u或法定义务的行为采取一切适当法律行动的权利。 承董事会命 盈德气体集团有限公司 赵项题 董事长 香港,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二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执行董事为赵项题先生、何愿平先生和张云峰先生;非执行董事为Zhongguo Sun先生、TrevorRaymondStrutt先生和所耀堂先生;独立非执行董事为郑富亚先生、王京博士和冯 科博士。 本公司全体董事(除ZhongguoSun先生及TrevorRaymondStrutt先生外)愿就本公告所载资料在任何 重大方面之准确性个别及共同承担全部责任,并确认就彼等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本公告所 发表意见乃经审慎周详考虑後始行作出,且本公告并无遗漏任何其他事实,致使其任何内容在任何 重大方面产生误导成分。 �C5�C
代码 名称 最新价(港元) 涨幅
00464 建福集团 0.24 95.9
04333 思科 250 66.67
08169 环康集团 0.05 63.64
01862 景瑞控股 0.08 36.67
08035 骏高控股 0.08 3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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