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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特別大會通告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布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Capital VC Limited 首都创投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并以CNIVCLimited名称在香港经营业务) (股份代号:02324)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兹通告首都创投有限公 司(「本公 司」)谨 定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七 日(星期二)上 午 十一时正假座香港皇后大道中99号中环中心12楼2室举行股东特别大会(「股 东特 别大会」),藉以考虑并酌情通过以下决议案(不论是否经修订)为本公司之普通决 议案: 普通决议案 1. 「动议受限於及待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上市委员会批准 合并股份(定义见下文)上市及买卖後,自紧随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後之 营业日(定义见下文)起: (a) 本公司股本中每五(5)股每股面值0.005港元之已发行及未发行股份 合并为本公司股本中一(1)股每股面值0.025港元之股份(「合并股份」) (「股份合并」); (b) 合并股份彼此之间将於各方面享有同等地位,并就股息、股本、赎回、 出席会议、投 票等方面拥有相同权利及特权,并受限於本公司组织 章程细则所载有关普通股之限制; (c) 所有零碎合并股份将不获受理,且不会向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05 港元之现有股份持有人发行,惟在可行及适用情况 下,所 有零碎合 并股份将会汇集、出售及保留,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及 (d) 谨此全面授权本公司董事作出彼等认为就完成、执行本决议案所载 之所有安排及使其生效而言属必要或合宜之一切行动、契约及事宜, 并签立一切有关文件,包括加盖本公司印章(如适用)。 就本决议案而言,「营业日」指香港持牌银行一般开门营业的日子(不 包括星期六及其他香港公众假期及於上午九时正至中午十二时正悬 挂或保持悬挂八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报且於中午十二时正或之前未 予解除或於上午九时正至中午十二时正悬挂或保持悬 挂「黑色」暴 雨警报且於中午十二时正或之前未予解除的任何日子)。」 2. 「动议待包销协议(定义见下文)之条件获达成後: (a) 批准根据董事可能厘定之有关条款及条件以及待该等条款及条件达 成後,并根据本公司与擎天证券有限公司(作为包销商(「包销商」)) 订立之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之包销协 议(「包 销协 议」, 包括所有相关补充协议,如有)(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日补充)(注 有「A」字样之副本已提呈本大会,并经本大会主席签署以资识别) 所载条件以及待该等条件达成後,以供股(「供股」)之方式以认购价 每股供股股份0.20港元配发及发行本公司股本中2,066,161,872股合 并股份(「供股股 份」)予 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七日(星期 五 )(或包 销商与本公司就此项供股而书面议定为记录日期之其他日期)(「记 录日期」)名 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之本公司股份合资格持有人(「合 资 格股东」),惟不包括於记录日期登记地址位於香港以外之地区,且 在董事会基於法律顾问所提供之法律意见,根据有关地区法例之法 律限制或该地区有关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之规定,认为必须或适 宜不向其提呈供股股份之股东(「除外股东」)(诚如本公司刊发日 期为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三日之通函所进一步详述 ),以 及批准据此 拟进行之交易; (b) 授权任何一名董事根据或因应供股配发及发行供股股份,尽管(i)供 股股份或会不按比例向合资格股东提呈、配发或发行,尤其是,董事 可基於任何香港以外地区之任何经认可之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 所之法例或规定之任何限制或责任,作出彼等认为必需或权宜之决 定而禁止除外股东参与或就此作出其他安排及(ii)本应以其他方式 派发予合资格股东或除外股东(视情况而 定 )之额外供股股份将可 根据额外供股股份申请表格获认购; (c)批准、确认及追认本公司订立包销协议及批准本公司履行据此拟 进行之交易(包括但不限於安排包销商承购被包销之供股股份(如 有));及 (d) 批准、确认及追认安排合资格股东申请超出彼等於供股项下配额之 供股股份; (e) 授权任何一名董事就供股所附带或就实行或使供股、包销协议及据 此或根据本决议案拟进行之交易生效而彼认为属必要、适宜或权宜 之情况下签署及签立有关文件及作出一切有关行动及事宜。」 承董事会命 首都创投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陈昌义 谨启 附注: 1. 凡有权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股东,均有权委任另一名人士为受委代表, 代彼出席大会并投票。任何持有两股或以上股份的股 东,均可委派一名或多名人士 为受委代表,代彼出席大会并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2.本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经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公证人签署证 明的授权文件副 本,最迟须於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 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处卓佳登捷时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 183号合和中心22楼,方为有效。 3.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 後,股东仍可亲身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於会上投 票,届时 委任代表文据将作撤销论。 4.倘属任何股份之联名持有 人,则其中任何一名联名持有人均可投票(不论亲身或委 派代表),犹如彼为该股份之唯一持有人一般;惟倘超过一名联名持有人出席股东 特别大会,则仅排名较先之出席者方有权投票(不论亲身或委派代表),而其他联名 持有人之投票将不获受理。就此而言,排名先後乃按本公司股东名册的排名次序而定。 5. 随函附奉股东特别大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 6. 於股东特别大会上之任何表决均须以投票方式进行。 7.代表委任表格须由委任人或其以书面正式授权之授权人签署,或倘委任人为公司, 则代表委任表格须加盖公司印监,或经由公司负责人、授权人或其他获授权人士签署。 於本通告日期,董事会包括两名执行董事孔凡鹏先生及陈昌义先生;以及三名独 立非执行董事林群先生、王子敬先生及李明正先生。
代码 名称 最新价(港元) 涨幅
00464 建福集团 0.24 95.9
04333 思科 250 66.67
08169 环康集团 0.05 63.64
01862 景瑞控股 0.08 36.67
08035 骏高控股 0.08 3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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