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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 VC Limited
首都创投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并以CNIVCLimited名称在香港经营业务)
(股份代号:02324)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兹通告首都创投有限公 司(「本公 司」)谨 定於二零一七年二月七 日(星期二)上 午
十一时正假座香港皇后大道中99号中环中心12楼2室举行股东特别大会(「股 东特
别大会」),藉以考虑并酌情通过以下决议案(不论是否经修订)为本公司之普通决
议案:
普通决议案
1. 「动议受限於及待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上市委员会批准
合并股份(定义见下文)上市及买卖後,自紧随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後之
营业日(定义见下文)起:
(a) 本公司股本中每五(5)股每股面值0.005港元之已发行及未发行股份
合并为本公司股本中一(1)股每股面值0.025港元之股份(「合并股份」)
(「股份合并」);
(b) 合并股份彼此之间将於各方面享有同等地位,并就股息、股本、赎回、
出席会议、投 票等方面拥有相同权利及特权,并受限於本公司组织
章程细则所载有关普通股之限制;
(c) 所有零碎合并股份将不获受理,且不会向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05
港元之现有股份持有人发行,惟在可行及适用情况 下,所 有零碎合
并股份将会汇集、出售及保留,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及
(d) 谨此全面授权本公司董事作出彼等认为就完成、执行本决议案所载
之所有安排及使其生效而言属必要或合宜之一切行动、契约及事宜, 并签立一切有关文件,包括加盖本公司印章(如适用)。
就本决议案而言,「营业日」指香港持牌银行一般开门营业的日子(不
包括星期六及其他香港公众假期及於上午九时正至中午十二时正悬
挂或保持悬挂八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报且於中午十二时正或之前未
予解除或於上午九时正至中午十二时正悬挂或保持悬 挂「黑色」暴
雨警报且於中午十二时正或之前未予解除的任何日子)。」
2. 「动议待包销协议(定义见下文)之条件获达成後:
(a) 批准根据董事可能厘定之有关条款及条件以及待该等条款及条件达
成後,并根据本公司与擎天证券有限公司(作为包销商(「包销商」))
订立之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之包销协 议(「包 销协 议」,
包括所有相关补充协议,如有)(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日补充)(注
有「A」字样之副本已提呈本大会,并经本大会主席签署以资识别)
所载条件以及待该等条件达成後,以供股(「供股」)之方式以认购价
每股供股股份0.20港元配发及发行本公司股本中2,066,161,872股合
并股份(「供股股 份」)予 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七日(星期 五 )(或包
销商与本公司就此项供股而书面议定为记录日期之其他日期)(「记
录日期」)名 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之本公司股份合资格持有人(「合 资
格股东」),惟不包括於记录日期登记地址位於香港以外之地区,且
在董事会基於法律顾问所提供之法律意见,根据有关地区法例之法
律限制或该地区有关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之规定,认为必须或适
宜不向其提呈供股股份之股东(「除外股东」)(诚如本公司刊发日
期为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三日之通函所进一步详述 ),以 及批准据此
拟进行之交易;
(b) 授权任何一名董事根据或因应供股配发及发行供股股份,尽管(i)供
股股份或会不按比例向合资格股东提呈、配发或发行,尤其是,董事
可基於任何香港以外地区之任何经认可之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
所之法例或规定之任何限制或责任,作出彼等认为必需或权宜之决
定而禁止除外股东参与或就此作出其他安排及(ii)本应以其他方式
派发予合资格股东或除外股东(视情况而 定 )之额外供股股份将可
根据额外供股股份申请表格获认购;
(c)批准、确认及追认本公司订立包销协议及批准本公司履行据此拟
进行之交易(包括但不限於安排包销商承购被包销之供股股份(如
有));及
(d) 批准、确认及追认安排合资格股东申请超出彼等於供股项下配额之
供股股份;
(e) 授权任何一名董事就供股所附带或就实行或使供股、包销协议及据
此或根据本决议案拟进行之交易生效而彼认为属必要、适宜或权宜
之情况下签署及签立有关文件及作出一切有关行动及事宜。」
承董事会命
首都创投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陈昌义
谨启
附注:
1. 凡有权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股东,均有权委任另一名人士为受委代表,
代彼出席大会并投票。任何持有两股或以上股份的股 东,均可委派一名或多名人士
为受委代表,代彼出席大会并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2.本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经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公证人签署证
明的授权文件副 本,最迟须於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
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处卓佳登捷时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
183号合和中心22楼,方为有效。
3.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 後,股东仍可亲身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於会上投 票,届时
委任代表文据将作撤销论。
4.倘属任何股份之联名持有 人,则其中任何一名联名持有人均可投票(不论亲身或委
派代表),犹如彼为该股份之唯一持有人一般;惟倘超过一名联名持有人出席股东
特别大会,则仅排名较先之出席者方有权投票(不论亲身或委派代表),而其他联名
持有人之投票将不获受理。就此而言,排名先後乃按本公司股东名册的排名次序而定。
5. 随函附奉股东特别大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
6. 於股东特别大会上之任何表决均须以投票方式进行。
7.代表委任表格须由委任人或其以书面正式授权之授权人签署,或倘委任人为公司,
则代表委任表格须加盖公司印监,或经由公司负责人、授权人或其他获授权人士签署。
於本通告日期,董事会包括两名执行董事孔凡鹏先生及陈昌义先生;以及三名独
立非执行董事林群先生、王子敬先生及李明正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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