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
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
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 股份代号:01628)
根据上市规则第14.41(A)条授出豁免
及
延迟寄发通函
兹提述禹洲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 本公司」) 日期为2016年12月19日之公告,内容有关上海
丰洲(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建议根据合作协议的条款收购目标公司的100%权益
( 「 该公告」)。除另有界定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诚如该公告所披露,由於收购事项已以股东书面批准之方式获批准,根据上市规则第
14.41(a)条,本公司须於刊发该公告後15个营业日内寄发载有(其中包括) (i)合作协议及据
此拟进行之交易之详情;(ii)本集团之财务资料;(iii)目标公司之财务资料;及(iv)目标公司
持有物业权益之估值报告之通函( 「 通函」),而本公司将向联交所申请豁免严格遵守上市
规则第14.41(a)条之规定,故通函之寄发日期可延至刊发该公告後15个营业日之後,预期
将为2017年2月28日或之前。
然而,经与本公司之申报会计师安永( 「 申报会计师」) 沟通後,需额外时间编制及落实本
集团之债务声明及目标公司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之会计师报告。因此,经与申
报会计师讨论及协商,预期通函之寄发日期将需延迟至2017年3月31日。本公司已申请豁
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14.41(a)条之规定,以将向股东寄发通函之最後期限延迟至2017年
3月31日( 「 豁免」)。
2
董事会欣然宣布,联交所已於2017年1月12日授出豁免。倘本公司之情况有所变动,联交所
可撤回或更改该豁免。
承董事会命
禹洲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主席
林龙安
香港,2017年1月12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执行董事为林龙安先生(主席)、郭英兰女士、林龙智先生及林聪辉
先生;及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为林广兆先生、黄循强先生及翟普博士。
根據上市規則第14.41(A)條授出豁免及延遲寄發通函
0评论
禹洲地产
2017-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