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会就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本公告并不构成於美国或未有根据任何有关司法权区证券法例登记或合资格前作出有关要约、邀请或出售则属不合法的任何其他司法权区出售任何证券的要约或购买任何证券的要约邀请。本公告所述证券将不会根据证券法进行登记,且除根据证券法登记规定获豁免或为毋须遵守证券法登记规定进行的交易之外,不得在美国境内提呈或出售。於美国公开发售任何证券将须以招股章程形式作出。该招股章程将载有关於提呈发售的公司以及其管理及财务报表的详细资料。本公司并无计划在美国公开发售任何证券。
(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777)
公告
内幕消息
怡略有限公司行使二零二二年到期5.75%美元优先票据附带的增发权
董事会欣然宣布,增发权已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二日获行使,而发行人将额外发行本金总额4.60亿美元的票据。发行增发权票据估计所得款项净额将约为4.497亿美元。
谨此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有关票据发行的公告(「该公告」)。除另有界定者外,本公告所用词汇具有该公告所界定的相同涵义。
本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第13.09条及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内幕消息条文刊发本公告。
行使增发权
董事会欣然宣布,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二日,高盛(亚洲)有限责任公司已行使发行人根据认购协议(经高盛(亚洲)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香港)有限公司、德意志银行香港分行、海通国际证券有限公司、尚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Citigroup Global Markets �C1�C
Limited、MorganStanley& Co. International plc及UBS AG香港分行(即联席账簿管
理人及联席牵头经办人(「增发权票据联席账簿管理人」及「增发权票据联席牵头经办
人」))、发行人、本公司、富力香港及其他附属公司担保人等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二日订立的补充认购协议(「补充认购协议」)补充)向其授予的增发权(「增发权」),以要求发行人向增发权票据联席账簿管理人及增发权票据联席牵头经办人(或彼等各自可能指示者)发行本金总额4.60亿美元的额外票据(「增发权票据」)。因此,发行人将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日或前後发行增发权票据,发行增发权票据估计所得款项净额(扣除包销折扣及佣金以及其他估计开支後)将约为4.497亿美元。本公司拟动用所得款项净额为其中国「一带一路」策略下海外项目融资及作一般公司用途。
增发权票据须与发行人将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三日发行二零二二年到期本金额
265,000,000美元5.75%优先票据(「确定票据」)合并且构成单一系列(确定票据连同增发权票据统称「该等票据」)。除发行日期外,增发权票据的条款及条件在各方面与确定票据的相同。发行确定票据及增发权票据後,增发权票据将可即时与确定票据互换,已发行的该等票据本金总额将为7.25亿美元。
该等票据不得於美国境内或为美籍人士或以美籍人士的利益提呈发售或销售(i)作为彼等任何时间分派的一部分;或(ii)作为所有该等票据(包括增发权票据)分派完成起计40天内的其他方面,惟符合证券法S规例的上述各项情况则除外。
该等票据将於新交所上市。
增发权票据发行须待完成後,方可作实。股东及公众人士於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
承董事会命
广州富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李思廉
香港,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二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执行董事为李思廉先生、张力先生、周耀南先生及吕劲先生;非执行董事为张琳女士及李海伦女士;及独立非执行董事为黎明先生、郑尔城先生及吴又华先生。
* 仅供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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