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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电国际有限公司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710)
持续关连交易
租赁合同和相关合同
於2017年1月13日,年加(本公司的一家全资附属公司)与成都京东方订立由2017
年1月15日至2019年12月31 日(包括首尾两日)年期的租赁合同。就有关租赁合
同,年加亦与成都京东方订立一份於租赁合同生效期间之相关合同。
京东方(香港)(京东方之全资附属公司)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於本公告日期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 54.42%。成都京东方为京东方的一家全资附属公司及京东方(香港)之联系人,并因此为上市规则项下本公司之关连人士。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租赁合同、管理合同、动力费用合同和CIM系统管理合同项下的每项交易均构成本公司之持续关连交易。
根据租赁合同和相关合同在合并计算下所带来之预计全年费用为准则,於 2017 年、
2018年及 2019年相关期间之年度上限分别为人民币 7,736,383.54元、人民币
12,368,385.88元和人民币 12,368,385.88元。最高年度上限预计为人民币
12,368,385.88元(相等於约13,852,592.19港元),就《上市规则》第14.07 条的适
用百分比率而言,该最高年度上限高於0.1%但低於 5%。因此,经合并计算,租赁合同
和相关合同项下的交易须遵守有关申报及公告的规定,但获豁免遵守《上市规则》第14A.76(2)条有关通函和股东批准的规定。
本公司将按《上市规则》第14A条之规定,租赁合同和相关合同须遵守年度审阅及申报
的规定。
租赁合同和相关合同
於2017年1月13日,年加(本公司的一家全资附属公司)按以下条款订立租赁合同、管理合同、动力费用合同和电脑整合制造(「CIM」)系统管理合同,据此,(i)成都京东方同意出租该物业予年加;及(ii) 就有关租赁该物业成都京东方同意提供(1)管理服务、(2)动力供应和(3)可选性的CIM系统管理服务予年加:
日期 : 2017年1月13日
订约方 : 业主- 成都京东方
租户- 年加
该物业 : 中国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西区)合作路1188号厂区1#建筑3层
的部分区域。
该物业总建筑面积约为4,210.40平方米。
租赁期 : 由2017 年1 月15 日至2019 年12 月31 日(包括首尾两日)年
期。
月租金 : 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19.98元,每月支付人民币84,123.79元,於
每个公历月的十(10)个营业日内预先支付。
於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三十(30)个营业日内,年加须支付人民
币200,000元作为按金。
月管理费 :自2017年1月15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为每月为人民币
115,485.56元。
自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为每月人民币
170,115.29元。
每月管理费包括公共区域的保安服务、保洁服务、绿化维护、消
防维护、工艺真空管理服务和基础动力设施运维费用。
於每个公历月的十(10)个营业日内预先支付月管理费。
可选性的月: 2017年1月15日至2017年7月14日期间可选性的CIM系统管理服
CIM系统管理 务费用免除。 若年加於2017年7月14日後选择使用该服务,成都
费用 京东方将收取每月费用人民币83,126.41元。
预估月动力费 :月动力费用按实际使用情况按成本计算,实际使用情况按表测
用 量。月动力费用包括低温冷冻水、中温冷冻水、热水、电费、压
缩空气和超纯水。
自2017年1月15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为每年人民币
4,970,000.00元。
自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为每年人民币
8,320,000.00元。
上月的动力费用连同月租金和月管理费一并支付。
终止 : 任何一方可向另一方提前发出三个月的通知以终止租赁合同和相
关合同。
交易准则及原因以及年度上限
诚如本公司日期为2016年3月 22日之通函所载,京东方集团已建立薄膜电晶体液晶
(「TFT」)模组生产设施,本集团拟利用京东方的制造资源,及可考虑收购该等设施,并配合市场趋势和机遇快速扩大其汽车 TFT 模组制造业务分部。认购事项完成後,正於成都成立一家全资附属公司,以拓展本集团之 TFT业务分部。董事会已考虑本集团的业务需要,并认为本集团的经营及发展需要额外生产及办公空间,及位於成都京东方 TFT模块生产设施之该物业适合扩建的需要。为加强本集团 TFT业务分部之业务运营,本集团目前正与成都京东方进行商讨可能性收购成都京东方之若干 TFT 模组生产设施(「目标资产」)。透过收购事项,本集团能够(i) 节省识别 TFT 业务营运所使用各种适当设备之搜索成本;(ii)透过按单一交易而非与不同设备卖方订立多份采购协议之方式收购目标资产而简化采购程序;及(iii)节省目标资产之安装时间及成本以及节省生产线之设计及设置时间。若有商讨的任何最新信息,本公司将在适当时候作进一步公告。
租赁合同和相关合同乃年加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所订立。租赁合同和相关合同之条款乃属正常商业条款或更佳条款,经订约双方公平磋商後厘定,并参照物业代理报价的邻近物业的市值租金及管理费率。可选性的CIM系统管理费用经公平磋商後根据成都京东方的实际成本在使用基础上分摊的。动力费用按实际使用情况按成本计算,实际使用情况按表测量。
就租赁合同和相关合同合并计算下,於2017年、2018年及2019 年相关期间总估计年
费用(包括上述之租金、管理费、动力费用及可选性的CIM系统管理费用)之年度上限
如下:
由2017年1月15日 截至2018年 截至2019年
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 12
月31日止年度 12月31日止年度
(人民币) (人民币) (人民币)
租赁合同之
总费用
971,494.09 1,009,485.48 1,009,485.48
管理合同之
总费用
1,333,671.95 2,041,383.48 2,041,383.48
CIM
系统管
理合同之总
费用
461,217.50 997,516.92 997,516.92
小计 2,766,383.54 4,048,385.88 4,048,385.88
动力费用合
同之总估计
费用
4,970,000.00 8,320,000.00 8,320,000.00
总计(年度
上限)
7,736,383.54 12,368,385.88 12,368,385.88
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每份租赁合同、管理合同、动力费用合同和CIM系统
管理合同属年加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订立和正常商业条款或更佳条款,及租赁合同和相关合同之条款(包括年度上限)属公平及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利益。
执行董事姚项军先生(「姚先生」)及非执行董事董学先生(「董先生」)各自持有100,000股京东方A 股。此外,姚先生为京东方之董事兼执行委员会委员、高级副总裁、联席首席运营官兼京东方智慧系统事业群首席执行官。董先生为京东方副总裁兼显示器件事业群首席技术官。此外,执行董事苏宁先生(「苏先生」)为北京京东方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京东方之子公司)应用产品事业部总经理。非执行董事杨晓萍女士(「杨女士」)为京东方副总裁兼财务副总监。杨女士亦为京东方之下属多家子公司董事或监事。
非执行董事原烽先生(「原先生」)为京东方副总裁兼首席战略市场官。原先生亦为北京京东方营销有限公司(京东方之子公司)董事长,并担任京东方多家子公司之董事。
姚先生、董先生、苏先生、杨女士及原先生出席董事会会议,於董事会会议就批准租赁合同和相关合同以及相关期间之租赁合同和相关合同之总估计费用之年度上限不计入法定人数和放弃投票。除上述披露外,概无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於租赁合同和相关合同中拥有重大利益或需要放弃投票。
关连人士
京东方(香港)(京东方之全资附属公司)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於本公告日期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 54.42%。成都京东方为京东方的一家全资附属公司及京东方(香港)之联系人,并因此为上市规则项下本公司之关连人士。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租赁合同、管理合同、动力费用合同和CIM系统管理合同项下的每项交易均构成本公司之持续关连交易。
上市规则之含义
根据租赁合同和相关合同在合并计算下所带来之预计全年费用为准则,於2017 年、
2018年及2019年相关期间之年度上限分别为人民币7,736,383.54元、人民币
12,368,385.88元和人民币12,368,385.88元。最高年度上限预计为人民币12,368,385.88元(相等於约13,852,592.19港元),就《上市规则》第14.07 条的适用百分比率而言,该最高年度上限高於0.1%但低於5%。因此,经合并计算,租赁合同和相关合同项下的交易须遵守有关申报及公告的规定,但获豁免遵守《上市规则》第14A.76(2)条有关通函和股东批准的规定。
本公司将按《上市规则》第14A条之规定,租赁合同和相关合同须遵守年度审阅及申报的规定。
一般资料
本集团於 1978 年成立,并於 1983 年在中国自置厂房。本集团的主要业务是汽车显示
屏产品,具备单色显示制造产能。股份於 1991 年在联交所主板上市。本公司自其注册
成立以来,一直结合科研、创新产品设计、弹性产品规格及高效制造於多种用途,包括汽车零部件、工业及消费产品,并为客户提供成套显示屏解决方案。除供应标准产品外,本集团亦提供定制LCD显示屏及模板,贴合其客户的个别需求。
年加为本公司的一家全资附属公司,其主要业务是投资控股。
京东方创立於1993年4月,其已发行股份於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京东方是半导体显
示技术、产品及服务供应商,其产品广泛应用於手机、平板计算机、笔记本计算机、显示器、电视、车载显示屏、数字信息显示等各类显示领域。
成都京东方为京东方的一家全资附属公司及京东方(香港)之联系人,其主要业务是研发、技术、生产、销售各类中小尺寸TFT-LCD及相关产品的高科技企业。
释义
於本公告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联系人」 指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相同涵义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京东方」 指 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京东方(香港)」指 京东方科技(香港)有限公司,一家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
公司,乃京东方之全资附属公司
「京东方集团」 指 京东方及其附属公司
「营业日」 指 指香港及中国商业银行开门进行一般银行业务之日子(星期
六或星期日或公众假期及香港悬挂八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告
或发出「黑色暴雨警告讯号」之日子除外)
「成都京东方」 指 成都京东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一家於成都注册成立之有限
公司,为京东方的一家全资附属公司
「CIM系统管理合 指於2017年1月13日年加与成都京东方订立一份於租赁合同
同」 生效期间之有关可选性的CIM系统管理服务费用的《厂房租
赁合同》补充协议(三)
「本公司」 指 精电国际有限公司(股份代号:710),一家於百慕达注册成
立之有限公司,其已发行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
「关连人士」 指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相同涵义
「控股股东」 指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相同涵义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 指 港元,香港法定货币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上市规则」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年加」 指 年加投资有限公司,一家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为本
公司的一家全资附属公司
「管理合同」 指於2017年1月13日年加与成都京东方订立一份於租赁合同
生效期间之有关管理费用的《厂房租赁合同》补充协议
(一)
「该物业」 指 中国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西区)合作路1188号厂区1#建
筑3层的部分区域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租赁合同和相关合同而言,不包括香
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相关合同」 指 管理合同、动力费用合同和CIM系统管理合同
「人民币」 指 人民币,中国法定货币
「股份」 指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25港元之普通股
「股东」 指 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认购事项」 指 京东方(香港)根据本公司与京东方於2016年2月3日订
立之认购协议认购400,000,000股新股份
「租赁合同」 指於2017年1月13日由成都京东方作为业主与年加作为租
户,就该物业所订立之租赁合同
「动力费用合同」指於2017年1月13日年加与成都京东方订立一份於租赁合同
生效期间之有关动力费用的《厂房租赁合同》补充协议
(二)
「%」 指 百分比
按本公告,除另有所指,汇兑率乃采用人民币1.00 元兑1.12港元,及如适用,乃仅供
表述,并不构成任何表述代表任何款额按前述汇兑率或任何汇兑率已作兑换或可作兑换。
承董事会命
精电国际有限公司
主席
姚项军
香港,2017年1月13日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会由九位董事组成,其中姚项军先生、高�e欣女士及苏宁先生为执行董事,杨晓萍女士、董学先生及原烽先生为非执行董事,而冯育勤先生、朱贺华先生及侯自强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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