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首长四方(集团)有限公司*
SHOUGANGCONCORDGRAND(GROUP)LIMITED
(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730)
根据上市规则第13.18条发表的公告
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三日,借款人与该银行签订贷款函。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18条的规定公布贷款函项下对本公司控股股东施加特定履行责任的条件。
首长四方(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公布,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三日首长四方财务有限公司(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借款人」)与中国建设银行(亚洲)股份有限公司(「该银行」)签订一份贷款函(「贷款函」) 。该银行将按照贷款函所载的条款及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一笔 70,000,000港元的非承诺性循环贷款(「该贷款」)。该贷款将於贷款函起计第十二个月後届满。
根据贷款函,於贷款期间内首钢总公司须不论是直接或间接实益拥有本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中最少 50%。违反这项条件将构成违约事件,当发生该违约事件时,该银行有权取消该贷款或终止该贷款及要求立即偿还所有该贷款之未偿还款项。
於本公告日期,首钢总公司通过其附属公司持有本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约50.54%。
本公司将遵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21条的持续披露规定。
承董事会命
首长四方(集团)有限公司
主席
李少峰
香港,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三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之董事会由李少峰先生(主席)、徐量先生(董事总经理)、王恬先生(副董事总经理)、杨俊林先生(副董事总经理)、袁文心先生(副董事总经理)、梁顺生先生(非执行董事)、谭竞正先生(独立非执行董事)、周建红女士(独立非执行董事)及叶健民先生(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
*仅供识别
SHOUGANG GR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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